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2号),规范和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各类人才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市各类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人才发展原则。
加大财政资金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资金对人才发展的支持,促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
(二)择优资助原则。
对符合申请条件,通过个人申请、组织(行业)推荐、专家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入选培养计划的人才,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并推动其他资金进入人才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统筹平衡原则。
完善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各项人才发展项目之间资金预算的统筹平衡。
(四)注重绩效原则。
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强化项目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逐步建立项目支出绩效问责制度。
(五)公开公正原则。
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标准、补助标准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受助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财会[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3]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我部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培养、确保质量,全力推动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附件: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财政部2013年3月26日附件: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改革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能力素质提升,发现、培养、推举一批优秀领军人才切实担当行业领军重任,现制定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持续提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持续发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会计强国目标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7号),按照《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社会工作人才是在社会服务和管理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工队伍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列为我国六大类人才队伍重点加以建设。
当前,本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矛盾纠纷不断显现,群众需求日益多元,社会管理和服务亟待完善,迫切需要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科学方法,发挥社会工作柔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专业优势来回应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对于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建立健全社工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全面推进本市社工队伍建设,着力形成社会建设骨干力量,充分发挥社工队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上海加快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
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2016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形成一批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委人才办〔2023〕20号)有关要求,现就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 国家级人才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已过首聘期或支持期的青年项目除外);2. 我市人才高峰工程,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3. 尚在首聘期或支持期的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教师项目入选者;4.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或虽“双肩挑”,但近两年无特别突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5.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沪卫科教[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局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医学领域的领军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业务团队,促进上海医学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确保上海2010年基本建成亚洲医疗中心城市之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学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团队效应突出、具有推动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重要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第三条上海医学领军人才的培养规模为40至50人。
第四条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机构、医学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医学领军人才申请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二)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三)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基础医学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2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10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5分以上;(四)积极组织和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等)、上海市重大项目及子项目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五)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按照本市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目的是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本市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四、已列入国家和上海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高梯次或同梯次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不接受申报。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当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者,不接受申报。
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审计
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审计一、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是上海市政府为了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而设立的资助项目,旨在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上海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
1.2 审计目的本次审计旨在全面了解上海领军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展、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等,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二、审计范围2.1 项目资金使用审计范围涵盖各级政府对领军人才专项经费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以及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情况。
2.2 科研成果转化审计范围还包括对项目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的审计,包括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展等。
三、审计内容及方法3.1 资金使用审计审计人员将通过查阅资料、核对账目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着重关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科研设备购置、科研人员支持、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
3.2 科研成果转化审计针对项目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审计人员将调查其专利申请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合作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等。
3.3 有关政策补贴的审计审计人员还将关注有关政策补贴的发放情况,包括政府对项目单位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四、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4.1 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经审计发现,部分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
部分单位在购置科研设备时存在超标购物、购置无实际需求设备等问题。
4.2 科研成果转化不足部分项目单位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存在不足,专利申请量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展缓慢等问题较为突出。
4.3 政策补贴落实不到位部分政策补贴未能有效落实到项目单位,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项目单位积极性不高。
五、改进建议5.1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制度和审批流程,严格约束资金的使用范围。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 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
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4)社会资金补充。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为聚焦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和《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现上海“十一五”奋斗目标,造就一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和一批创新团队,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各行各业、各单位共同做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到2010年,造就一支由500名“国家队”、1000名“地方队”、5000名“后备队”组成的,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业内广泛认可的领军人才队伍及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所有在沪的企事业单位。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
二、领军人才主要类别(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做出突出的贡献,是创新团队的带头人,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其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等工作的科技人才。
他们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实践成效显著,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
该类人才具有扎实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战略规划能力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在企业的宏观战略指导下,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规划,能够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领军人才选拔本市制定领军人才年度工作计划。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19
•【字号】沪教委财〔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8〕25号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订《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府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8日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企业技能人才是本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提升的要求,坚持“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提升技能、强化质量”的原则,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促进企业职工(包括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来沪就业人员)技能提升为手段,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的政策和机制,形成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健全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评价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使企业新录用人员都得到岗前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成长环境得到优化,形成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
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
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沪农委[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51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兴农、人才强农工作,推进农业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农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带动创新团队建设,提高上海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业领军人才的定义与选拔范围农业领军人才是指能够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在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材料推广中业绩突出,或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实践成效明显,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农业人才。
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是上海领军人才的后备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在沪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推广、教学机构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科研、推广、教学和经营人员。
二、农业领军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选拔标准(一)基本条件农业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农业界内具有较高声望,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道德素质过硬。
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申报奖励规则
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申报奖励规则【原创版】目录1.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申报奖励规则概述2.申报条件3.奖励政策4.申报流程5.注意事项正文【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申报奖励规则概述】本文将介绍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申报奖励规则,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申请此项补助,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重点产业领域,推动上海市重点产业的发展。
【申报条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报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1.企业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 8 个重点产业领域,其主营业务符合相关重点领域生产制造、研发设计等关键环节要求。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本市注册满 2 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取得过与其申报的产业领域及关键环节相关的知识产权。
【奖励政策】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奖励政策分为以下几类:1.高层次人才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针对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2.中层次人才奖励:最高奖励 30 万元,针对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3.初层次人才奖励:最高奖励 10 万元,针对拥有本科学位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申报流程】企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申报:1.登录上海市经信委官网下载并填写《上海市重点产业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
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知识产权证明等。
3.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至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后,企业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经信委进行复审。
5.复审通过后,企业将获得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
【注意事项】企业在申请上海市经信委人才专项补助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合法,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中的知识产权证明需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3.申请补助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上海市工作满 1 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О一О年十二月九日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为贯彻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区战略部署,规范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建立以政府为引导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人才高地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集聚和吸引人才、减少人才流失的必要措施。
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对于保护、激励、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人才成长环境有着积极的效应,对于促进闵行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管理主体“闵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账户单设科目,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经区政府授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等日常事务。
三、资助补贴对象及使用范围(一)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上海“千人计划”人选的各项配套资金以及区政策规定的资助、补贴项目。
(二)列入上海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人选的各项配套资金以及区政策规定的资助、补贴项目。
(三)列入本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培养人选以及高端人才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技术津贴等资助和补贴。
(四)回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进站资助和补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闵府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卫生局拟订的《关于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闵行区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闵行区三级综合性医院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能级,促进闵行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经过对区域两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高层次人才资源现状的分析,根据上海市三级综合性医院评估标准,在本市、区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的框架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标准与程序(一)引进标准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省(部)级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等。
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2、获得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重要奖项;入选国家或省(部)级青年领军人才;担任国家或省(部)级相关专业学组委员以上职务等。
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取得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硕士学历的专业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以上人员仅限于参加三级医院评审各专业学科紧缺人才)。
(二)引进程序1、用人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岗位空缺,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上报区卫生局批准。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领军人才 经费管理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经费管理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经费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该计划是为了吸引、培养和留住高层次人才,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领军人才作为该计划的核心群体,其经费管理尤为关键,需要遵循合理、透明、规范的原则。
首先,经费的使用需要合理规划。
针对领军人才的需求,制定详细的经费计划和支持政策。
经费使用的规划应考虑到领军人才的科研项目、人才队伍建设、人才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需求。
通过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经费的分配比例和使用范围,确保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经费的分配需要公正公平。
领军人才经费的分配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评估经费的分配。
在评审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偏袒和不公平现象。
在分配经费时,要根据领军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潜力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再次,经费的使用需要监督与管理。
对领军人才经费的使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体系,确定专门负责经费管理的人员和机构,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察和审计,对未合理使用经费的行为要进行追责和问责,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最后,经费的管理需要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领军人才是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贡献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
相应的经费管理应与激励机制相结合,通过发放专项经费、给予奖励和福利等方式,激发领军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对经费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绩效考核也应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对经费使用效果较好的进行奖励和表彰,鼓励领军人才更好地实现职业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经费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只有合理规划经费使用、公正公平地分配、有效监督和管理,并与激励机制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领军人才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
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
“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资助原则是:(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一)资助额度。
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资助额度为: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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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
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
“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资助原则是:
(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
(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
(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
(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
(一)资助额度。
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资助额度为: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
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二)资金主要用途。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三)资金拨付方式。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
预留20%作为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
(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领军人才对资助经费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专项资助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市人事局每年对资助申请组织2次评审。
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申请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二)单位推荐。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
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明确配套资金来源及数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推荐。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的领军人才申请专项资助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也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审批。
市人事局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事局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五)公示确认。
拟定的资助名单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经费,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六、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结合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报市人事局。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协助市人事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年度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下年度经费。
对中期评估绩效合格者,可转
入下阶段培养资助。
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三)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向市人事局报告。
市人事局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四)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在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同时,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七、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领军人才“后备队”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