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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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的报告与查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过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公司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制《泄密事件报告表》向保密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报告简要情况,不得延误。
第四条保密办公室在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主持召开保密委员会会议,部署查处工作,并组成泄密事件查处小组负责该事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
第六条对重大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制止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七条保密办公室应在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保密机构报告
(一)×××××保密办公室;
(二)×××××国家保密局;
(三)××××××办。
第八条泄密事件查处小组在调查处理泄密事件时对下列内容予以查明
(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所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
(三)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四)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该事件应负的责任,其他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泄密事件查处小组对泄密事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条若泄密事件属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向当地有关司法机关报告并移交处理,保密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十一条保密办公室对泄密事件查实清楚后应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事件的性质作出分析结论,对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调查工作的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二)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负有责任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针对泄密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当在发现泄密事件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本规定第七条向有关保密工作机构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3个月内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第十四条保密办公室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或未造成危害的,可以免除行政与党纪处分,但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泄露国家秘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或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可给予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降职:
(六)撤职;
(七)留用察看;
(八)开除。
第十七条泄露国家秘密的当事人是党员的,应根据党纪处分的程序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对在防止泄密事件或查处泄密事件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表:
泄密事件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