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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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摘要
第14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22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35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37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自欠交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第14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5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16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的实行计划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18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17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
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有一个孩子,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瞻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病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
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19条对符合生育夫妻双方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除外。
第3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3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反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计生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1、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计生双女户,其父母年满50-59周岁享受当地低保户补助标准;女村独生子女、计生双女户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可领取900元奖金扶助金。
2、独生子女自领取独生之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之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取并不低于20元的独生之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
3、领取独生之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计生双女户家庭,在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时,每户每年可补助1人份的医疗参合费。
4、农村领取独生之女父母光荣证的困难家庭每户每年可到当地"爱心救助超市"领取部分生活必须品。
5、领取独生之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计生双女户家庭,其子女在参加中招考试时,可享受增加10份的照顾。
6、独生子女领证伤残亡家庭(其女方年满49岁后):(1)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1320元的扶助金;(2)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在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10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7、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其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再婚的,每年每户可救助600元至子女18周岁。
8、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之女父母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