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海运有限公司船员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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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程序对公司船员的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作出规定,旨在确保为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和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规定的船员。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入公司进入体系的领导、处室及船舶。

3 参照文件
3.1 《安全管理手册》第六章
3.2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 定义和缩写
4.1 《安全管理手册》中的定义与缩写适用于本程序。

4.2 船长:是指依照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4.3 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员、电机员。

4.4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5 职责
5.1 海务主管负责船员适任资格的初步审核及调配。

5.2 指导船长负责对甲板部人员适任资格进行审核评估,负责向船长、大副提供开航前指令,负责对船长、大副的考核。

5.3 指导轮机长负责对轮机部人员适任资格的审核评估,负责向轮机长提供开航前指令,负责对轮机长的考核。

6 实施步骤
6.1 聘用
6.1.1 公司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结合公司船舶船种及营运需要,为船舶配备足量的合格、持证、健康的船员。

海务主管负责审核船员中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主管机关要求和持有甲、乙级船员服务资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之签订船员承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6.1.2 海务主管应对船员的上岗资格组织审核评估,主要对拟派船员的任职资格、海上资历、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明、船员服务薄、健康证等进行审核,在《船员聘用审核评估表》签字确认。

建立并管理聘用船员信息档案。

6.1.3 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分别对甲板部、轮机部船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等进行审核评估,在《船员聘用审核评估表》签字确认。

6.1.4 指导船长负责对拟派船长、大副适任资格进行审核,建立并管理《船长技术档案》和《大副技术档案》。

6.1.5 指导轮机长负责对拟派轮机长适任资格进行审核,建立并管理《轮机长技术档案》。

6.1.6 聘用人员审核方法包括核查所有必须的有效证书、在船工作经历,需要时可进行电话访谈和考查或当面考核。

对船长及甲板部高级船员,由指导船长进行审核。

对轮机部高级船员,由指导轮机长进行审核。

对船长,分管领导还必须组织确认其是否有资格指挥拟任职船舶:包括具有符合法定规范及规则要求的资格证书;拟聘前的海上资历:具有一年以上船长工作资历或不少于在同类船舶熟悉三个月以上的资历;满足所派船舶要求的履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有关业绩和决策能力的鉴定报告或信息。

连续6个月未上船工作的船长,必须实施船长适任资格评估,以确保船长具备适当指挥资格,具体评估和认定方法见《船长适任资格评估表》,评估合格后方可上船任职。

6.1.7 船长、轮机长的聘用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聘用审核意见后方可任用。

6.1.8 审核批准后,由职能处室安排任用。

6.2 调配
6.2.1 海务主管负责协调船员中介开具《船员调动通知书》,调配船员上船。

6.2.2 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调动船员,则由公司指令,经海务主管综合平衡,向船员中介机构发出用人需求并选择合适人选。

6.3 培训
6.3.1 指导船长向船长和大副提供开航前指令,并按开航前指令中的要求使其熟悉本岗位职责。

体系办提供体系文件和必要的辅导,在船长上船前提供充足的时间学习体系文件,安排口头或书面考核等形式,达到船长完全熟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6.3.2 指导轮机长向轮机长提供开航前指令,并按开航前指令中的要求使其熟悉本岗位职责。

6.3.3 大副负责向甲板部船员提供开航前指令,船长给予确认;轮机长负责向轮机部船员提供开航前指令,船长给予确认。

6.4 适任控制和考核
6.4.1 职能处室负责对船员进行适任控制。

6.4.2 适任控制的方式
6.4.2.1 利用上船的方式进行SMS运行检查。

6.4.2.2 分析船舶营运中因船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原因,并予以指导。

6.4.2.3 平时收集的有关船员良好或不良表现记录。

6.4.3 指导船长负责实施船长、大副的在船/离任考核。

6.4.4 指导轮机长负责实施轮机长的在船/离任考核。

6.4.5 其他船员在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离任时分别由大副和轮机长实施考核。

6.4.6 在船考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6.5 不适任船员的解聘
6.5.1 公司认为船长、轮机长和大副在船工作期间不尽适任的,由指导船长或指导轮机长组织评估并出具考核意见,确认不适任者可更换合适人员。

6.5.2 对于其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适任的,由大副或轮机长提出考核意见并经船长认可后,由船长向公司发书面报告(电报、电子邮件等),经公司核准后更换合适人员。

6.6 船员健康
6.6.1 船员上船工作前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健康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否则海务主管应要求其在指定机构进行体检或不予录用。

6.6.2 经体检发现健康不能胜任船舶工作的船员,由海务主管通知船舶和船员中介机构将其调离船舶。

6.6.3 大厨、木匠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持有效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书》方能上岗。

饮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

7 记录与归档
CX0601-01《船长/大副技术档案》,安全生产处保存3年。

CX0601-02《轮机长技术档案》,船舶技术处保存3年。

CX0601-03《船长适任资格评估表》,安全生产处保存3年。

CX0601-04《船员聘用审核评估表》,安全生产处保存3年。

CX0601-05《船长在船/离任考核表》,安全生产处保存3年。

CX0601-06《轮机长在船/离任考核表》,船舶技术处保存3年。

CX0601-07《大副在船/离任考核表》,安全生产处保存3年。

CX0601-08《船员在船/离任考核表》,船舶/责任处室保存3年。

CX0601-09《船员调动通知书》,船舶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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