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及要求-上海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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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8日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定和《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研究、协调、推进批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86]7号

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86]7号

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沪府发[1986]7号)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改造、振兴上海的需要,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现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和建筑执照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如下:一、城乡规划审批程序(一)城乡建设的系统规划、专业规划、中心城的分区规划和地区规划,效区的卫星城、近郊工业区、县城和县属镇的总体规划,风景游览区规划、新区开发规划,以及除县属镇以外的这些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有关专业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郊县除县城以外的县属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备案。

其中与中心城毗邻乡的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一)区、县属以上单位、部队、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城乡联营企业的新建、迁建或扩建工程,需使用土地时,应凭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同时提出申请。

先由市规划局选址定点,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后由土地局核定实际用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大型建设项目、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项目、国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重大管、线工程的选线,由市规划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三)凡建设项目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的,由市土地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流程一、引言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于项目的立项进行了严格的审批。

本文将介绍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帮助人们了解整个过程的具体细节,有助于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项目立项申请1. 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发起者需按照发改委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将其提交至发改委进行审批。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以及计划使用的资源、预计投资额等关键信息。

2. 项目论证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为了证明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发起者还需准备详细的项目论证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技术分析、风险评估以及财务可行性分析等内容,以便发改委对其进行评估。

三、项目审批程序1. 预审发改委会对初次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初步筛选。

在预审环节,专家小组将对项目申请书、项目论证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重要性、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资源利用等方面。

若项目通过预审,将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2. 审批经过预审通过的项目将进入正式审批环节。

发改委将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危害性等方面。

专家小组将向发改委提交评估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和建议。

发改委根据专家评估报告进行决策,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申请。

3. 签署协议若项目的立项申请获得发改委批准,发改委将与项目发起者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该协议将明确项目的目标、责任分工、投资额度、时间节点等关键细节,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审批时限为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发改委规定了明确的审批时限。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重要性,发改委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般而言,小型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45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60个工作日。

若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发改委应及时向项目发起者进行说明和解释。

五、项目立项后续事项1. 立项公示发改委将对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项目的基本信息,以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法定职责,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法律关系不变,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

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四)强化服务。

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

内部发挥规土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编制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除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外,进一步将项目审批事权下放区(县)。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

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原则,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

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内容(一)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3个阶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浦府综改[20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1〕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2010]4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浦府综改[2008]2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浦府综改[2009]1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8年以来改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强化公共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和深化改革创新的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审批时限继续保持在50个工作日以内,并努力压缩政府部门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和社会中介组织办事时限,使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办理时间进一步明显压缩。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协同度,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联合办理流程改革,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并联审批,进一步再造审批流程,充分体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工作机制,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

(三)进一步加大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分离力度,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促进行政部门进一步从技术审查中退出,加强事后监管。

(四)重点突破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环节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评估评审项目,优化评估评审办理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项目手续办理速度。

上海市工程审批改实施方案

上海市工程审批改实施方案

上海市工程审批改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上海市工程审批改革,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工程审批改实施方案。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审批流程全程在线化、电子化。

通过建立统一的工程审批信息平台,实现审批材料的电子化申报、审批、归档,推动审批流程全程在线化,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时间。

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同时,对于复杂的审批事项,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审批行为。

建立健全的工程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审批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严格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违规审批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保障审批公正、公开、透明。

四、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审批改革落地。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审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同时,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审批改革氛围。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介绍工程审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举措,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配合审批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审批改革氛围。

六、加强政策法规研究,不断完善工程审批制度。

定期对工程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工程审批制度,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推动工程审批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七、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审批改革的活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于在工程审批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审批改革的活力和创造力。

总之,上海市工程审批改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工程审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审批服务,为上海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希望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工程审批改革工作,为上海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行政审批方案

上海行政审批方案

上海行政审批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上海市的行政审批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成本,上海市决定制定一套行政审批方案,以便更好地服务企业和市民,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目标上海市的行政审批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1.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2.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3.实现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4.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5.推动延伸审批和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

6.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和评估,保障公平公正。

三、主要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上海市制定了以下主要措施:1. 简化审批程序上海市将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梳理和分类,简化审批程序。

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优化审批流程。

同时,对于无需审批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让企业和市民享受更便捷的服务。

2. 推动延伸审批和并联审批为了加快审批速度,上海市将推动延伸审批和并联审批的改革。

延伸审批即将审批环节延伸到申请材料收集环节,减少申请人跑腿次数,提高行政效率;并联审批即在同一时间内,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审批,减少审批时间和审批环节。

3. 强化信息化建设上海市将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政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通过建立统一的审批系统,实现申请材料的在线提交、审批进度的实时查询以及电子证照的跨部门共享。

这将极大地提高审批效率,并降低行政成本。

4. 加强监督和评估为了保障公平公正,上海市将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开展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及时解决企业和市民对审批工作的不满意问题。

同时,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持续改进。

四、预期效果上海市行政审批方案的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行政审批效率显著提升,企业和市民的办事时间大大缩短。

2.行政成本明显下降,提升了行政效能。

3.行政审批流程更加简明,减少了繁琐的审批环节。

项目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

项目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

(四)备案类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和要求 备案类项目审批条件、
1、备案类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编制规划——发改委(局) 编制项目申请备案报告项目——业主 申请报告初审——发改委(局) 申请报告澄清或补充——业主 受理并提出备案意见——发改委(局) 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业主 办理施工许可证——业主
2、项目申请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 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市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地区布局合理;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编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 计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工程咨询机构报送评估结果; 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三)核准类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和要求 核准类项目审批条件、
1、核准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编制规划——发改委(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有资格的咨询单位编制 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办理——业主 申请报告预审——发改委(局) 澄清或补充——业主及编制单位 评估——评估机构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单位 征求公众及专家意见——公众及专家 出具核准意见——发改委(局) 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业主 办理施工许可证——业主
2、项目申请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容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 业规划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是否属备案项目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正文:----------------------------------------------------------------------------------------------------------------------------------------------------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8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作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的原则)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

其中:区县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市属项目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申报,代建制项目由代建人负责申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上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的项目中选定后评价项目,直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七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本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评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项目发改委审批程序ppt课件

投资项目发改委审批程序ppt课件

2020/10/13
5
学校需要提供的文件:
6.节能审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或者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要做 节能评估,其余的要做节能备案(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办法—京发改[2007]286号)
7.如果使用水源或地源热泵供暖/制冷的,要提供水务局或国土部门关 于水源热泵的意见、市规委关于水源热泵意见。(关于发展热泵系统 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7]887号)
2020/10/13
8
二、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初步设计概算。
发改委程序:
1、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时间不超过20日。(关于 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结构管理的办法---京发改[2006]219号)
2、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办理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0/10/13
9
二、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审批程序
2007年11月9日
2020/10/13
1
一、政府投资项目种类
根据政府资金投入的方式(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 例):
(一)直接投资项目(>30%):审批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二)补助类项目(≤30%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020/10/13
要报市政府审批,之前还要向主管副市长汇报。 4、批复项目建议书时要有:办公会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等相关文件后,
办理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0/10/13
4
二、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学校需要提供的文件: 1.主管部门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一年)。 2.规划部门设计方案复函 3.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4.国土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 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6〕12号) 5.对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要求交通部门的交通部门的影响评价

发改项目审核流程

发改项目审核流程

发改项目审核流程
发改项目从立项到最终审批,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人根据项目情况,填写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

二、形式审查
发改委接到项目申请后,由专人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书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

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退回申请人修改。

三、项目评审
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项目必要性、经济社会效益、技术可行性、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四、初步审查
发改委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提出项目初步审查意见,需要申请人进行说明或修改。

五、专家论证
项目申请人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回应后,发改委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六、审批
发改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形成项目审批意见,报请上级发改委或政府部门审批。

最终按照权限获得项目批准或下达项目建设任务。

七、项目监管
获得批准后,发改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

以上是发改项目的主要审核流程。

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层层审核,确保项目质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静发改委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构建更具创新力和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来源与规模由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原则引导资金使用要与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支持重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发展中重点产业和重大平台的项目建设,以创新型、国际化、高端化为导向,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支持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数据智能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命健康产业六大重点产业中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项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8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13日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金山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金山区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给排水、生态环保、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金山区政府性资金包括金山区财政性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服务国家和本市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应当与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决算不超过预算、预算不超过概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沪府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土地储备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经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与全市和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应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土地储备的特点,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

二、项目审批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储备土地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明确审批方式和内容。

(一)对以收储国有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批复项目投资估算。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二)对以收储集体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三)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照上述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应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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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管道建设的选线通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二)管道建设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的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完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二)根据上述评估(评价)结果制定管道通过的安全防护方案,提出工程防护措施,保障管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方案通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方案是否适当可行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方案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申请示范文本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名称(全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年月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5号字;
3.申请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4.按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及文件;
5.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6.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A4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7.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8.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文件清单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
限制区域防护方案申请表
申请资料、文件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防护方案审核意见表
经办人:签发人:审核机关(盖章):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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