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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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1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稽察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本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统借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并指导区县项目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

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实行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稽察。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负责本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第八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区县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稽察机构”)应当与同级经济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交流监管情况,移交问题线索。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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