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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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

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

105当代思潮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问题的提出司法确认机制运行多年以来,不乏有学者对其进行过探讨与论证,笔者借由其中的两个观点展开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即司法确认机制容易造成司法权力过度干预的问题。

因司法确认机制使得司法权力进一步渗透到调解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行政化和司法化,使得调解的自治性目标更加难以实现,从而削弱了社会自治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一些原本可以在社会自治中自行解决的问题,却要通过司法机关予以进一步确认,使得本可以自动履行、没有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减弱、违约率增加。

第二个观点即司法确认制度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产物。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每个公民都信守承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额外地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司法确认。

换言之,即使没有任何外在强力的因素,调解协议也应当普遍得到履行。

对于上述两个观点,在笔者看来都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首先,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负责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法院,双方达成协议也是在充分磋商妥协后得出,不存在诉讼中类似败诉后的强迫。

既然调解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则必然是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但是目前法律却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必然意味着调解协议的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且由法院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人民调解还能在多大程度保持自身独立性,还能多大程度地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

人民调解是不是已经内化成诉讼体系中的一种,与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特殊程序并列的“新型书面审”诉讼程序呢?其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已经由双方签字确认。

此时,若调解协议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调解协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如此,法律却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不就多此一举了吗?复次,人民调解的本意是双方秉持互利互让的原则,自主地达成协议,解决纷争。

诉前调解流程

诉前调解流程

诉前调解流程
诉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第三
方调解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诉前调解旨在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缓解当事人的矛盾,实现快速、便捷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下面将为
大家介绍诉前调解的具体流程。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书
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
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调解协议,结束纠纷。

其次,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可以是
由有资质的调解机构或者具有调解资质的个人进行调解。

当事人可
以向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提交调解申请,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将安
排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另外,诉前调解还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程序进行。

当事人可以
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将安排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
将在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下,提出调解方案,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确
认。

法院将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将确认调解
协议。

调解协议一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调
解协议的约定。

总之,诉前调解是一种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利于减
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当事人的矛盾。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委托第三方调解或者法院调解来达成调解协议,实现纠纷的解决。

希望当事人在面临纠纷时,能够积极选择诉前调解,实现和谐稳定
的社会环境。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法院诉前调解规定__区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纷争、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经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在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的其它选择,不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预。

2、合法原则。

诉前调解应当依法进行,既扩大当事人的权利处分空间,又确保依法调解。

对当事人在诉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经立案后可直接作出调解书。

3、费用节约原则。

对诉前调解案件不预收诉讼费用。

对矛盾当场解决的,或达成和解协议,无需进入诉讼程序的,不收取费用;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依规定减收诉讼费用。

4、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则。

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矛盾纠纷,以缓解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同时真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组织形式 5、区司法局在区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__市__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__市__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XX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均称民调工作室),负责接受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和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委托调解、邀请调解。

区法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下称诉调对接办),负责对诉调对接扎口管理和指导工作,对诉前调解、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结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同时,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办成立速裁组,对诉前调解不成但符合速裁条件的简易民商事纠纷进行速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鲁高法〔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23〕7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9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次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线下自助设备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即时登记立案。

4.对下列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引导:(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性的时间限期。

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期限的意义以及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

司法确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一是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是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三是法院进行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调取证据;四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书,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调解协议书的司法效力能够及时得到确认,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合理的司法确认期限能够促使法院及时审理调解协议书的有效性,加快司法确认程序的进行,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其次,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还能避免调解协议书的长期不确定性,防止争议的继续扩大,减少社会矛盾的升级和冲突的发生。

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明确性原则,即明确规定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具体期限,避免模糊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减少争议的产生。

二是公正性原则,即确保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获得司法确认,不因时间过长而影响权益的实现。

三是适度性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认期限,防止过长或过短的情况发生。

四是灵活性原则,即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取证的需要等因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确认期限。

在确定司法确认期限时,还应考虑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等因素。

例如,如果调解协议书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变动,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为了给予行政机关施加压力,可以适当缩短确认期限,以尽快解决争议。

总之,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调解介绍[说明]

诉前调解介绍[说明]

诉前调解介绍法院主导下诉前调解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特色制度,它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平和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前调解的特点1、时间迅捷。

适用诉前委托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时间不超过20天,若调解不成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收费低廉。

诉前委托调解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民事、商事案件一般只有标准案件受理费的10%-20%,此外还有其他的各项优惠收费规定(详见收费标准)。

3、人员专业。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来源于退休法官、退休警官、仲裁员、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等,素质优秀,经验丰富,能够及时成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效力确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二、诉前调解需提交的材料1、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及副本;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3、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注明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5、其他所需的诉讼材料。

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不收费1、经诉前调解,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立案退还起诉材料2、经诉前调解,当事人和解,法院立案并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3、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离婚案件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按件收取50元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非财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一般不低于20元财产案件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按件收取20元诉讼标的1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商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分家析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50%收取诉前调解流程图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金法[2009]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司法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旨在实现双赢的结果。

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是司法调解工作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问题。

一、调解结果的确认司法调解的最终目标是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为此,调解结果需要得到确认。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认,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认调解结果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准备材料:被确认的调解结果需要当事人提供一系列材料,如调解协议、身份证明、相关证据等。

这些材料将用于法院或相关机构对调解结果的审查和确认。

2. 法院或相关机构审查:在当事人提供材料后,法院或相关机构将对调解结果进行综合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协议等。

审查工作要求加强对结果的评估和过程的规范。

3. 确认调解结果:经过审查后,法院或相关机构将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

确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确认后,调解结果将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结果的追踪调解结果的追踪是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的过程。

司法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因此调解结果的追踪至关重要。

调解结果的追踪内容包括:1. 监督履行情况:法院或调解机构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监督方式可以是定期报告、巡回检查等,以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

2. 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纠纷解决机制寻求帮助。

例如,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再次调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裁决等。

这些机制能够解决争议并维护调解结果的有效性。

3. 调解结果的记录:调解结果的追踪需要建立相应的记录系统。

通过记录当事人履行情况、纠纷解决过程等信息,可以保留有效的证据,为调解结果的追踪提供支持。

总之,司法调解中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对于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确认已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实践运作、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该条规定带有强制性,即当事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不予确认。

1.申请确认的主体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包括调解协议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例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与调解员签署协议,也可以由调解员代为签署。

2.确认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使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司法效力,即使协议中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司法确认也能够让其具有执行力。

同时,司法确认也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3.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调解协议、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

(2)审查材料当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公告告知当人民法院发现调解协议存在赞成一方过多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

(4)审查异议当事人对确认申请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在公告告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2011年11月24日)为全面规范诉前调解工作,严格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诉前调解案件从材料受理、预立案、移送、办理、结案、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二条诉前调解案件是指在立案前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预立案后,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二)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三)人民法院自行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律纳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电脑结案工作,并将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全年审判绩效考评的范围。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庭的诉前调解案件应当纳入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二、预立案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并填写《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软件自动生成)。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案由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案由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由前言: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又称为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确认或者驳回申请,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它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是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中较常见的一种方式。

但是不同类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纠纷后又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来处理纠纷的话通常会导致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之诉。

那么如果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有什么作用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协议选择适用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

所以如果想要在诉讼中快速解决纠纷的话,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此外,调解协议可以司法确认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最为常见、最常用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一、案由民事纠纷具有“公法性质”以及“私法性质”,因此通常将民事纠纷“私法性质”与司法程序“公法性质”混淆开来分析。

通过将民事纠纷“私法性质”与司法程序“公法性质”相混淆来分析民事纠纷“公法性质”的内涵和外延,则会导致对某一民事纠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发生混淆而产生误解。

因此,在认定法律规定或法律概念发生误读时需查明该民事纠纷是否属于“私法性质”或“公法性质”发生误读后才能准确判断该类纠纷是否属于“私法性质”或“公法性质”发生误读等情形。

“私法性质”就是指民事纠纷中一方以“私法性质”为由主张其法律地位不能成立;或者法律没有规定而其他当事人主张其法律地位不能成立。

“公法性质”是指民事纠纷中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法定权利义务性质。

人民司法调解流程

人民司法调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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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正文:----------------------------------------------------------------------------------------------------------------------------------------------------上海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2011年7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审慎、稳妥地开展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或经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二条经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应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立案受理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除应提交《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若因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摘要: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

本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关键字调解调解协议社会司法确认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

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非诉调解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法律确认文书,从而赋予当事人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规则【精选资料】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规则【精选资料】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为有效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诉前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诉前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法进行。

第二条当事人前来诉讼时,立案导诉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方面社会调解。

调解不成的,协助当事人优先办理起诉立案手续。

第四条下列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五)劳动合同纠纷;(六)雇佣合同纠纷;(七)合伙纠纷;(八)经立案法官审查认为适宜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

第五条下列纠纷不适用诉前调解:(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二)确认之诉案件;(三)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入另一方名下的离婚案件;(四)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五)可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六)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六条对于符合诉前调解范围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当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起诉人。

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让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

起诉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立即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被诉人。

被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在接到立案人员通知三日内到庭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

若被诉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逾期不到庭签署《诉前调解建议书》的,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确认选择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直接引领当事人到相应的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该组织出具《诉前调解函》,并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诉前调解建议书》。

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

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

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
摘要:
一、引言
二、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的内容
三、规则实施的目的和意义
四、总结
正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法院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套诉前调解工作规则,旨在规范全省法院的登记立案和诉前调解工作。

二、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的内容
1.立案方式
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现场、邮寄、网上等多种方式进行立案。

法院在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

2.移送管辖和诉前调解期限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3.立案监督和立案服务评价
法院应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时,还要对立案服务进行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诉前调解和登记立案衔接流程
《规定》明确了诉前调解和登记立案的衔接流程,要求法院在立案审查时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并在诉前调解成功后及时立案。

三、规则实施的目的和意义
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的实施,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

通过规范诉前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提高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总结
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的出台,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挑战的重要举措。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一、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基本特点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协调方式下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

它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有以下基本特点:1.自愿性。

人民调解是采取协商、调解等非强制、非强制性措施来解决纠纷的手段。

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参与人民调解的自由,协议内容也是在双方协商达成的基础上,经过自愿选择并签署的。

2.义务性。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中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其双方均应遵守。

人民调解协议是实现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具有合法的解决纠纷的权威性。

3.快速方便。

人民调解程序短、程序简便,协议达成快速,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人民调解协议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法律效力也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

例如,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是解决纠纷有效的方式之一,当事人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表明签署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另外,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制作和解书。

和解书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需被法院确认,其司法确认制度是指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予以认可,并向当事人制作并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

其作用在于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保障人民调解成果的最终实现。

1.司法确认的主要程序在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有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就协议涉及的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的,便予以确认,并制作协议书。

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确认。

2.司法确认的效力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诉前调解算立案吗?

诉前调解算立案吗?

诉前调解算立案吗?只有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法院立案庭收到这些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后案件才算立案了。

所以诉前调解不算立案。

为了化解双方矛盾,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会先安排诉讼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如果成功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同时也为诉讼双方节约了时间和金钱。

但是很多人对诉前调解并不是很了解,还有人认为诉前调解就算立案。

那么诉前调解算立案吗?诉前调解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下面小编就针对这些问题来为您做相关的解答。

▲一、诉前调解算立案吗?只有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法院立案庭收到这些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后案件才算立案了。

所以诉前调解不算立案。

▲二、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的区分立案调解,又称民事案件速裁,是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立案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负责。

立案调解将简易民事案件化解于立案阶段,其前提是民事纠纷已经立案,调解案件的人员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案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继续审理。

立案调解与诉前调解的功能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但两者又存在着如下的区别:▲1、调解纠纷的性质不同。

立案调解是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调解。

▲2、调解对象不同。

立案调解的对象是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当事人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转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调解的矛盾纠纷。

▲3、主持调解的人员不同。

立案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组织进行的,诉前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调解员主持的。

▲4、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调对接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解析

诉调对接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解析

诉调 对接通 过 司法 确 认 , 现诉 讼 与诉 讼 外 调 实
解 制 度 在 效 力 上 的 对 接 , 而 实 现 两 者 的 衔 接 。诉 从 调 对 接 中 的 司法 确 认 是 一 项 正 在 形 成 中 的 、 有 中 富 国 特 色 的诉 讼 制 度 , 誉 为 高 效 率 、 成 本 的 民事 纠 被 低
的协商 , 互谅 互让 , 达成 协议 , 决 纠纷 的诉 讼活动 。 解 而人 民调解 委员会 主 持 的 调解 、 政 调 解 以及 仲 裁 行
程 序 中 的 调 解 则 为 诉 讼 外 的 调 解 。一 段 时 间 来 , 以 人 民调 解 为 代 表 的 各 种 诉 讼 外力 的 内容 及 与 立 案 审 查制 度 的协 调 等 方 面 仍 有 可 商榷 之 处 。 效
关 键 词 : 调 对 接 ; 法确 认 ; 度 解 析 ; 诉 司 制 法律 效 力
作者简介 : 刘辉 , 家检 察 官 学 院 副 教授 ( 京 1 2 0 ) 姜 昕 , 家检 察 官 学 院讲 师 ( 京 1 2 0 ) 国 北 026 ; 国 北 02 6 。
必须 要经 过诉讼 才 能够 获 得 强制 执 行 的效力 , 无 这 疑 意味着 更多 的精力 与财力 的付 出。而 除 了人 民调
了单 靠法 院一家不 能 有效 解 决 社会 纠 纷 , 应 当充 而 分发 挥诉讼 和各种 非 诉讼 纠 纷 解决 方 式 的优 势 , 通 过各 种诉 讼 和非诉讼 途径 , 使纠纷得 到及 时 、 正的 公
解决 , 维护社 会 的和谐与 稳定 。 以
解外 的其他 的非诉调 解协议 , 若 干意 见》 台前 , 在《 出 连合 同的地位也不 具备 , 处境更加 不妙 。人们 经过利

诉前调解整改方案

诉前调解整改方案

诉前调解整改方案经过诉前调解阶段后,如果双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后应当如何处理呢?一、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是特别程序的一种。

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内审查完毕,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延长。

同时,对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所以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更加高效、低成本。

在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如果申请司法确认,可以按照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特别程序依法审查确认,文书经过送达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部分法院为了便利当事人,以“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基础,构建了“调解+司法确认+诉讼”的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体系。

例如,北京石景山法院在立案申请阶段可分流至“调解-司法确认”,在立案大厅设置特邀调解员办公点,及时给予申请在线调解指导,对于简易案件可分流至“调解-司法确认”,二、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会在登记立案后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诉讼费会在减半的基础上再按缓减免规定进行办理。

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对于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内容的协议,如果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债权人可以按照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即时履行完毕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在许多案情简单、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中,比如劳动争议中,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即时履行,由法官或者调解员制作调解笔录。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可能选择不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根据山东省的要求,当事人需要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并进行备案。

调解成功后,会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单独立卷归档。

北京市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第33条规定:对于债务已经即时清结,当事人既不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又不主动申请撤诉的,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由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如果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调解员应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由法院对该案按撤诉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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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为有效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诉前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诉前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法进行。

第二条当事人前来诉讼时,立案导诉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方面社会调解。

调解不成的,协助当事人优先办理起诉立案手续。

第四条下列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五)劳动合同纠纷;
(六)雇佣合同纠纷;
(七)合伙纠纷;
(八)经立案法官审查认为适宜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

第五条下列纠纷不适用诉前调解: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二)确认之诉案件;
(三)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入另一方名下的离婚案件;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
(五)可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六)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六条对于符合诉前调解范围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当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起诉人。

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让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

起诉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立即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被诉人。

被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在接到立案人员通知三日内到庭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

若被诉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逾期不到庭签署《诉前调解建议书》的,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确认选择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直接引领当事人到相应的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该组织出具《诉前调解函》,并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诉前调解建议
书》。

第九条诉前调解原则上以一次调解为限。

第十条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从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之日起7日内结案。

第十一条经诉前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诉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束诉前调解程序,并优先立案:
(一)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
(五)需要法官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
(六)出现诉讼中止等阻碍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七)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情形。

第十三条诉前调解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登记,对调解结案和调解未结案进行分类统计,记录案号、案由、立案时间、当事人名称、诉讼标的、承办庭、承办人、结案时间等,并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
司法确认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各方当事人和相关调解组织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的非诉调解协议及其身份证明。

(三)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四)调解协议解决的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

第十八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第十九条通过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主持诉前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赋予调解
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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