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念与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简要知识点
名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的,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豁免:指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
★国家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向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的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考试总结准备
GISG特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则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都不能比拟的。公约在合同领域对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再次基础上提取出呗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来弥补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它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调和各国国内法规则,而是提出一套适合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反应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
1、主观要件
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主观要件是卖方具有过错。根据《公约》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表明需要卖方主观有过错。
卖方的过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卖方知道在该区域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二是卖方知道买方将在该区域销售或使用该货物。这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卖方将不承担责任。
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应承担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责任,但该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公约》第42条实质上是划清了卖方就所交货物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责任界限,卖方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承担责任。
二、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公约》的规定,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即同一知识产权人依各国法律规定,分别于各国取得该项知识产权,其适用和效力仅在制定该法律的领域内得到承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地域性,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由该项权利赋予国的国内法决定。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增多,各国(尤其是公约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受到公约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少应达到公约所规定的最低水平。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the definition of IEL)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一)广义说(the board definition)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不仅包括纵向的与管理相关的规则,这些是指主要存在于一国国内经济管理法体系中和国际公法规范的总和。
同时,还包括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二)狭义说(the narrow definition)按照狭义说的观点,其范围仅仅包含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大多数学者和教材采用的是广义说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the coverage of IEL)(一)中国国际经济法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自然人、法人进行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2.国际经济规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3.国家或国际组织因国际经济合作与全球治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四个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四个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在国际经济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互利原则、自主原则和合作原则。
这些原则对于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原则强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借助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或对其他经济主体实施不公平待遇。
公平原则的确立为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各国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
互利原则强调各国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相互尊重、互惠互利,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利益。
互利原则的体现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各国通过平等互利的方式开展经济交往,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接下来,自主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自主原则强调各国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自主权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自主原则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前提,各国有权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需求做出独立的决策,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独立权益。
最后,合作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石。
合作原则强调各国应当通过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共同应对全球经济挑战。
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各国通过共同努力、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互利原则、自主原则和合作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这些原则的确立和遵守,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将促进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是指调节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贸易法、金融法、投资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1.平等主义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各国在经济活动中应享有平等待遇,并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个原则体现在贸易法中,比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以确保各国在经济交往中能够公平竞争。
2.WTO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MFN)原则,即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应给予最有利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即在国内市场上不得歧视其他国家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准入原则,即成员国应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来促进市场准入。
3.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应确保公众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投资法中,公共利益原则可以通过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管,以保护环境、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利益。
4.协调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在调节经济活动中还强调各国之间应实现协调发展。
这一原则体现在贸易法中,要求各国在进行经济合作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努力实现互利共赢。
5.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也关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经济活动中要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以确保未来世代的利益得到保护。
6.法治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世界经济秩序应基于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制定和实施经济规则时要遵循透明、公正的程序,并为争端解决提供有效的机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7.合作原则:国际经济法中的合作原则要求各国在经济活动中加强合作,通过对话、协商、协调等方式解决经济争端和问题。
国际经济法强调各国应共同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和繁荣。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许多其他原则,比如公平竞争、透明度、非歧视性等。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概念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狭义说)概念2: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
(广义说)“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最早产生于“二战”之后。
伦敦大学教授施瓦增伯格(G. Schwarzenberger)是较早使用这一词语的学者。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已成为国际法学界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术语,用于指称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或法律学科。
但各国学者对这一词语的内涵与外延仍然有着不同的认识。
(1)欧陆、英国和日本学者的观点:秉承大陆法系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部门划分传统,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
(将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交易法”。
)(2)美国学者的做法:“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
(e.g. D.T.Wils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也有学者用“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usiness)Law”,“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教材不多,一般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
(3)我国学者的观点:史久镛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是调整国家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
(国际公法特殊部门说)姚梅镇:广义说。
(主流观点)目前也有学者主张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区别开来。
(e.g.左海聪主编《国际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4)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总结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此项交往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就它们之间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精华版
第一章绪论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
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
这是应当批判的。
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
国际经济法
1、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和GATT体系的建立;2、联合 国在创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努力;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 约的发展;4、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5、各国涉外经济立 法的发展;6、WTO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指国际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 承担者。包括:私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私人 1、自然人 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除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从事国际经 济活动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资格。(审批和备案制) 2、法人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不但要符合本 国法律所规定各种具体条件,还需按本国法定程序 得到政府的许可。 (审批和备案制)
3、非法人组织 指根据各国法律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 承担财产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合伙企业、无限公司、其他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组织。 各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条约一般承认外国非法人组织从事国际 经济活动的资格。 (二)国家: 指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关系上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有以下特征: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者和实施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指:(1)作为国际 社会平等成员,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 交往;(2)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成 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 (三)国际经济组织(放后讲解)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
1、含义: 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来选
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 国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 切实保证本国人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 分享有发展的利益,即发展权。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应当相互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 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 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国际经济法经简答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P6)、特征(P22)、调整对象(P22)、基本原则有哪些(P7)?(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定性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的多重性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三)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永久的、完整的主权。
(2)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事务。
(3)国家有权参与解决国际经济问题。
2、公平、平等、互利原则(1)国家间的平等互利①一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②国家间在经济关系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对应、各方均有利益(2)私人间的平等互利①当事人彼此尊重对方的意志、彼此间权利义务对等。
②经济利益互惠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4、有约必守原则国家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必须遵守。
二、《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P531、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国家的当事人货物买卖合同。
(2)由于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其一缔约国的法律(3)货物买卖:所谓的的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后生产与制造的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公约排除法。
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及其他投资证券交易;②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⑤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⑥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2) 《公约》不适用于在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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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各 国间经济关系的原则:①各国主权、领土完整, 政治独立;②一切国家主权平等;③互不侵犯; ④互不干涉内政;⑤公平互利;⑥和平共处;⑦ 各民族权利平等,实行民族自决;⑧以和平手段 解决各种争端;⑨纠正使用强迫手段侵夺别国正 常发展所需自然资源的各种非正义行为;真诚地 履行各种国际义务;尊重人权以及各种基本自由; 不谋求霸权以及各种势力范围;增进国际社会正 义;开展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
③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实体规范,而国 际私法的法律规范性质基本上是冲突规则;
④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 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法规;国际私法 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 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 返回本章节目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与基本原则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①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两者共同的基本原则;
②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许多法律渊源是相互交 叉和融合,一些综合性的国际条约不仅处理国家间 的政治关系,同时也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③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经济条约, 其缔结、生效、加入、保留乃至解释等一系列问题, 均需要以国际公法的相关原则加以解决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 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②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是家间、自然人及/ 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 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 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③法律渊源:国际经济 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 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 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双边经济条约
(国际商务惯例: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过反 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
特点:不是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规定的各项规则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2、调整经济秩序的新原则 (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
权原则 1、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力 3、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力 4、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发展权原则 (四)国际合作以谋共同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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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根据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国际组织所 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并不对其会员国具有强制力, 而只是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具有建议的效 力”。
但是,随着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所产生影响的增 大,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性质逐渐引起国际法学者 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肯定大会决 议的法律意义,虽然在肯定的程度上有很大差异。 符合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而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组 织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看做是国际法的渊 源。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及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上是自然 人和法人;
②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自然人、法人、国家、 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 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概念 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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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 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基于如下理由倾向于认同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
1、国际经济法是一个与其他法律部门渗透、交叉 而又相对独立的边缘性法律部门;2、国际经济关 系既不同于一般的国内经济关系,也不同于政治 关系或其他关系,是自成一类的特殊社会关系;3、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际私法均无法涵盖国际经济 关系的全部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①自然人② 法人③国家④国际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国家-国家 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 国家-自然人、法人 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 涉及多领域、多层面的法律规范综合体。
(四)国内立法
各国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 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五)法院判例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作出的某些判决具有判例 作用,在以后相类似的案件中,下级法院应遵照 这些判例进行审判。在国际层面上,在世贸组织 体制下,其争端解决机制虽未明确提出遵循判例 的原则,但在其解决争端实践中,WTO争端解决 机构实际上经常引用以前裁决的案件作为判断或 解释当前案件的依据,形成事实上的遵循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