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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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传承和发展,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的繁荣和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语言文字学习、教育、研究和应用,倡导积极、健康、文明的语言文字风尚,提高全民族语言文字素养。

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领域中的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在语言文字处理中的应用,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语言文字规范

第五条国家鼓励形成以普通话、标准汉字为基础,兼顾各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多种语言文字并存的格局。

第六条国家实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范书面语和口头语的使用,倡导清新简洁、文明健康的语言文字风尚。

第七条国家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和研究,推广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和规范用语,减少错误和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第八条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商业机构等地方应当使用标准语言文字,同时提供方便使用的多种语言文字信息服务。

第九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语言文字教育,培养学生正确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推广优秀的语言文字作品。

第三章语言文字保护

第十条国家保护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传承和发展,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利,禁止歧视、排斥任何语种或文字,保护公民使用自己习惯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十二条保护汉字书法艺术、古籍文献、方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汉字及其书法、篆刻等艺术表现形式,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四章语言文字应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广泛开展语言文字信息化应用,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推动语言文字创新。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注重语言文字的规范运用和科学管理,倡导文明、清新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应当加强对自身语言文字的管理,防止虚假、低俗、煽动等不良内容的出现,规范语言文字表达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妨碍少数民族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发展的;

(二)歧视、排斥任何语种或文字,侵犯公民语言文字权利的;

(三)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商业机构等地方使用不正确、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的;

(四)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上发布虚假、低俗、煽动等不良内容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法所称语言文字,是指人类为表达思想感情而使用的任何符号系统,包括口头语和书面语。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简要注释如下:

本文档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语言文字规范、语言文字保护、语言文字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该文档旨在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保护民族语言文字,推进语言文字信息化应用等,促进全民族语言文字素养的提高。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通用语言,全国范围内实行。

2. 标准汉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绝大多数人以及地区通用的汉字字符。

3. 少数民族:指中国境内具有固定居住地和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传统等特征,人口较少的群体。

4. 信息化: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加工和利用的过程。

5. 歧视:指以人种、民族、性别、年龄、宗教等因素为由,对他人进行不公平的待遇。

6. 篆刻:是中华文化中的一项文字艺术,指在硬质材料上刻写字形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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