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就业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劳动就业登记
广州劳动就业登记
广州劳动就业登记
部门名称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就业登记
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方法》
(七)《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方法》 (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方
法的通知》
(九)《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局部业务操作调整的通知》
(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局部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
办理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
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单位或劳动者应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参与社会保险。(说明: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办理程序
所需材料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已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
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请提交以下
资料:
1.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广州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3.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招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其《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不用提供)。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报到证》复印件;如《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需先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3)招用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交其《残疾人证》复印件。
(4)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就业登记业务时无法提供单位公章的,需由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亲自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5. 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需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3.属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4.属残疾人员需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
办理续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电子版。
2. 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因故未在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可在员工当前劳动合同期到期之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已经过期的不能补办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30日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60日之内补办就业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原因、申请名单、合同期限、单位签章)。
(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按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用人单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的日期超过劳动合同起始时间60日以上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有参与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历史凭证。就业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假设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就业登记中合同起始时间以申请单位最近一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时间为准。假设出现社保中断、停保或用人单位变更等情况,社保中断、停保前或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就业时间不计入补办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2)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未参与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说明(需单位盖章),以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单位工资单(需显示最早发放工资时间,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补办就业登记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要与用人单位最早发放工资的时间一致。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越秀区:88900160、海珠区:84399730
荔湾区:81838297、天河区:37690371
白云区:26091833、黄埔区:82376200
番禺区:84692962、花都区:86811651
南沙区:34689091、开发区:82554412
从化区:87961451、增城区:82753278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机构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地点越秀区:海珠北路107号后座2楼
海珠区: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7
荔湾区:周门南路20号天河区:天河区软件路13号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番禺区分市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一楼
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
南沙区:南沙区内镇街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受理
开发区: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区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2号
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节假日除外)。资料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