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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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Ⅰ 目的

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真正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医。

Ⅱ范围

适用于全体医务人员。

Ⅰ 制度

一、私弊空间保护

(一)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提出具有隐蔽性的合理要求,医务人员应遵从患者的要求,为患者提供私弊的诊疗空间。

(二)在就诊、检查、住院过程中,除诊疗需要,任何人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与本人诊疗需要无关的影像或声频。

(三)医护人员应维护好就诊秩序,有序进行诊疗,男女患者分开,保障接诊时除患者及其家属外,无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四)在接诊或巡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语调适中,不得高声向患者宣读或解释病情、诊断结果,如涉及隐私问题的提问或回答,医务人员应尽量单独与患者进行沟通或低声交流。

(五)异性医务人员在进行某些特殊部位的检查治疗时,患者可要求有亲属陪伴或同性医务工作者在场。

(六)在对住院患者进行会诊、检查、治疗、实习教育时,医务人员应遵循患者的意愿,在有隐私保护的措施下再进行。

(七)在实习教学过程中,应提前与患者进行沟通,导师应严格控制观察时间,在观察前将患者情况介绍清楚,不得当面进行介绍;实习生应记录问题,待观察结束后或小声提问,不得大声的在患者面前讨论病情。

二、私人信息保护

(一)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务人员提供的个人资料、病情、病史、治疗过程、诊断结果、病历等有关患者隐私的全部资料,本院都将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把患者的任何个人信息披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二)隐私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与治疗无关的人员在使用病历前需得到医务部同意。

三、免责

(一)由于患者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资料,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本院均得免责。

(二)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医院披露个人资料时,

本医院将根据执法单位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患者资料。在此情况下任何被披露的信息,本医院均得免责。

Ⅳ参考依据

1.《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

2.《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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