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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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服判息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裁判文书代表着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公正程度,决定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当前,瑕疵裁判文书、甚至问题裁判文书决绝不断,客观上与案件的数量、专业性、复杂度、立法的滞后及审判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关系,主观上与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责任心欠缺攸关。裁判文书问题也是造成涉法信访困局的原因之一,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
笔者认为,究当前民事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问题,于形式而言主要是不符合文书体例结构和基本要素规范,于内容而言主要是诉辩焦点归纳不准、认定证据无分析论证、认定事实无有效证据支持、判词简单划一、未充分释法析理、引用法条不规范、程序性事项叙述不周、错、漏现象突出、超请求或遗漏请求裁判等。因此,厘清民事裁判文书问题的症结所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形式上的文书体例结构不足,审判人员只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所作:“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所作:“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基本要素规范不符合要求,只要遵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指导意见》的规定,均有望根本解决。
内容上的错讹才是民事裁判文书问题的根本所在。责任心问题如错、漏现象突出、程序性事项叙述不周、缺失应裁判事项和应援引法条等在严格管理机制和加强责任心后,亦可能短时得以纠正。解决法律素养原因产生的问题则非一日之功。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所说:“公众最终看到的,是列明裁判理由的判决意见。法官必须尊从,而且与立法相区别的一项行为准则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个当事人应该获胜,我们所做的每一个判决,都要有充分的依据”与迈克尔。D.贝勒斯所说:“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均警示了一个浅显而古老的裁判真谛:以理服人!只有明辨是非,说理透彻充分,释法精辟切合法律原则,程序公正,才能胜败皆服。
民事裁判文书要做到胜败皆服,就必须从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叙事的简练周到、逻辑的周延契合、演绎归纳的完整依律、裁判的明确规范、适用法律的准确等方面着手,而要娴熟自如运用法律规范,制作好每一篇裁判文书,则需加强审判人员法律素养的培训,这需要一定时间从实践中提高、锤炼。
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审判人员判决的说理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必须说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法院遵循的一项原则,在法制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在说理部分,包含了整个案件发展的线索,既有道德的约束,又有法律的规范,而且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是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当前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其核心也是加强对判决理由阐述。英国法官休厄特有一句名言:“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这就是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就是要把全部的裁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的审视和监督之下,就是强调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原则。针对当前说理公式化、简单化、表面化、模糊化等存在的问题,法官需要增强法律意识,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使用法律的法理、运用逻辑思维的哲理、透明自由裁量权的情理,将司法公开化、透明化。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阐述判决理由时应当体现审判公开、程序优先和言辞审理原则,判决书不仅应当反映全部的审判动态过程,也要体现法官内在思维过程,如实反映法官员自由心证的形成轨迹;同时,阐述判决理由应当围绕原告和被告的请求和提出的相应证据,紧扣诉讼进程,逐一进行分析,充分体现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体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体现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的动态特征。最后通过说理将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逻辑严密、无懈可击的优秀裁判文书。
外因是次要的,内因是主要的,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归根结底需要从审判人员的内在因素出发。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审判人员长鸣瑕疵裁判文书带来恶劣影响的警钟。民事裁判文书不仅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还担负
着弘扬正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和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言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在司法公信力薄弱的今天,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对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自信力都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