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与范文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与范文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
民事诉讼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文书的样式与范文进行介绍,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和普通民众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文书的样式民事诉讼文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依法发出的书面文书。
从整体上来看,民事诉讼文书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
在样式方面,民事诉讼文书要求字体清晰、排版整洁、格式规范。
首先,标题是民事诉讼文书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法院名称、文号、案件名称等。
其中,法院名称应写在正文上方中央位置,文号应写在下方左侧,案件名称应写在下方右侧。
标题要求字体大号、加粗,以便于区分和阅读。
其次,正文是民事诉讼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等。
不同类型的文书有其独特的格式要求,但基本上都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字体格式:一般采用宋体或仿宋体,字号一般为小四号,行距为1.5倍。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提高可读性,可以适当调整字体和行距。
2.段落格式:每段落之间应空一行,并且缩进一个字符。
段落开头一般不空行。
3.标题格式:标题一般使用加粗、居中方式,以突出其重要性。
在下级标题内,可以适当使用斜体或小号字。
4.文字段落格式:文字段落采用悬挂缩进方式,即开头空两个字符。
同时,每段落应注意首行缩进,缩进的大小一般为一个字符。
5.引用格式:当引用其他法律法规、案例等资料时,应在文中明确标注出处,一般采用法规或案例名称加行号的方式。
最后,落款作为民事诉讼文书的结尾部分,包括法院名称、日期、签名等内容。
其中,法院名称应位于页面下方的中央位置,日期应位于名称的右下方,签名一般放在页脚位置。
二、民事诉讼文书范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文书,下面就以一份起诉状为例,展示一下民事诉讼文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
```!人民法院名称!文号:!案号!起诉状原告:(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住所地)被告:(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原告或被告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住所地)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金额!作为经济损失赔偿。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谭某某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裁决书

谭某某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裁决书谭某某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裁决书今日,本法院对被告谭某某与原告一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涉及民事纠纷,原告要求解决争议,并向被告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根据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规定,本法院经过慎重研究,作出如下裁决:一、案件概述原告谭某某是本案的原告,被告谭某某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谭某某向本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解决与被告的争议。
在此之前,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曾是亲密的朋友,并且共同投资成立了某某公司。
然而,由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分歧和矛盾,双方关系日益紧张。
最终,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合作失败,原告向本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实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法院认定以下争议事实:首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合同纠纷。
据原告称,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并对公司资金进行挪用。
而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因此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其次,双方在分配利润和股权问题上存在争议。
原告声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利润私自转移,导致原告权益受到损害。
被告则反驳称,原告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未尽到义务,无权要求分配利润和股权。
三、裁决理由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法院认为:关于合同纠纷争议,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本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费用。
关于分配利润和股权争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管理和沟通不畅的问题。
然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进行利润分配和股权变更。
被告私自转移公司利润属于违法行为,本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相应的利润和股权。
四、裁决结果根据上述裁决理由,本法院作出如下裁决:1.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关费用,金额为XXX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2. 被告应当归还原告相应的利润和股权,金额为XXX元,股权归属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具体方式和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令状式判决书的适用范围

令状式判决书的适用范围
令状式判决书是一种特殊的判决书形式,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民事案件。
以下是令状式判决书的一些典型适用范围:
1. 执行案件:令状式判决书常用于执行案件中,例如申请财产保全、禁止令等。
当申请方需要通过迅速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认定的情况下,即时作出判决,并向被申请方发出令状,要求其立即履行或停止一定行为。
2. 紧急情况下的救济: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遇到威胁到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或其他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迅速作出判决,并发出令状要求被申请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例如,紧急收养儿童的案件、紧急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等。
3. 其他特定民事案件:根据各国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令状式判决书还可以适用于其他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
例如,紧急申请证据保全、紧急申请驱逐租户、紧急申请财产冻结等。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迅速采取行动以防止损失或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况。
总之,令状式判决书适用范围较为特殊,主要用于执行案件、紧急情况下的救济和其他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
具体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相关法律加以规定。
请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具体适用和操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eb81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1.png)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2013)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2006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刑事部分除外,以下简称92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调解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司法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执行法律文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言严谨,论证充分,繁简适当。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与证据、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第五条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第七条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依次编数个分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时,诉讼法人可以出具书面声明,由其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但其书面声明应交付法院,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
当事人选择参加诉讼的,可以由其授权的其他代理人代替参加诉讼,但他受授权的代
理人应当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出具相关证明,向法院提出书面声明及证明材料,法院
将其列入审判文书内。
受授权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利和义务的,应当提请当事人签字,并出具代理人本人的
证明材料。
当事人由其所委托的法律人士参加诉讼的,则其参加诉讼的表示,受其指定的
委托人的签字和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确认。
当事人可以利用电子邮件,电报或者其他有效通信方式,提交书面声明,但其中所包
含的证明材料应交付法院,以便法院处理。
当事人可以由其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行使某些权利或者承担某些义务,但应当
向法院提出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其书面声明的内容为准,但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现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措施。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本诉原告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处于被告地位,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拘传。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
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08•【文号】法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量,特制定《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文书首部的写法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应在法院全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审查以及再审的案件,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篇一: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
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
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提出以下参考意见:第一条(指导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条(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二)标的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三条(除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决定书、裁定书中涉及“申请复议”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裁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及因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涉及“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把制定司法解释和修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作为两项最重要的工作。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
紧接着,从2015年2月开始,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2016年2月完成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送审稿)》《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送审稿)》,并在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定于8月1日实施。
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过程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后,2015年2月10日,XXX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正式部署和启动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会议决定,修订工作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司改办、研究室等相关部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原起草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文书样式修订工作。
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修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工作。
2015年4月,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任务,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22个章节拟定了相应的诉讼文书样式初稿,共373件。
2015年5月,杜万华专委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就初稿进行讨论,形成了诉讼文书样式第二稿。
会后,小组办公室对第二稿进行修订,形成第三稿,并于2015年6月30日发函征求全国法院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14〕17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25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遇有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要素式裁判文书第四条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应用令状式文书

应用令状式文书
令状式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书,通常用于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中。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应用令状式文书示例:
1. 搜索令状:用于授权执法机构对特定地点进行搜查。
该令状要求详细描述搜查地点,列出要搜查的物品或证据,并说明搜查的目的。
2. 逮捕令状:用于授权执法机构逮捕被犯罪嫌疑人。
该令状要求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行为,并允许执法机构逮捕该嫌疑人。
3. 监听令状:用于授权执法机构进行电话或网络通信的监视。
该令状要求详细说明被监视的通信方式和相关人员,并说明监视的理由和期限。
4. 出庭令状:用于要求被告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出庭应诉。
该令状要求详细描述被告的身份和涉及的案件,并指明出庭的地点和要求。
5. 拘留令状:用于授权执法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拘留个人。
该令状通常用于危险或紧急情况,并要求详细说明拘留的理由和期限。
这些仅是一些常见的令状式文书应用的例子,实际应用和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司法系统和法律条款而有所不同。
在使用任何令状式文书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
式》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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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20〕261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适应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文书规范性,提高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
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本文件的内容予以修订完善。
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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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本案可能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
为了保护您的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虽然裁判文书上对部分内容没有详细记载,但这些内容将充分体现在庭审记录中。
您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庭申请查阅庭审笔录或申请查看庭审录音录像。
二、完整的庭审记录对您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您应当关注庭审笔录是否完整记录您的主张和法官裁判的理由。
发现没有及时记录的,应当提示法庭及时记录或补正。
同时,也请您注意庭审发言的准确性、完整性。
(院 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2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