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规定
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
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主张国家意志,体现国家立场,打击犯罪,伸张正义,调处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载体。
文书质量制作得优劣与否,与人民法官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条文密切相关。
时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明据依裁判案件的法律根据,都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而未引明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法律文书式样,对此也只“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⑴尚无应否引用条文内容的具体要求。
这样,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或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制作的文书上,都只见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的规定判裁如下的字样,而看不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关于什么规定内容判裁的文字。
即只有“根据”而无“精神”。
⑵对此,笔者以为应加以改进。
主张裁判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不能仅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还应引明法律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
其利为:一、便于当事人明白裁判的具体根据及精神。
法律文书首先是要给当事人看的,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最终需要明白的是对自己主张或受指控需要裁处的问题,弄清法院是否依法裁处。
追求的终极要点是明白法律规定怎样?法官裁处怎样?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精神下,裁判是否公正,是否不偏不倚。
对结果需要一目了然。
如果法院只向当事人讲清是根据法律的多少条款规定裁判,而没有写明根据法律条款规定的什么内容裁判。
当事人拿到文书后,还得自己找这些条款内容去对照,特别是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书籍及资料,当事人要获得是非常不便的。
本应在文书上明白的东西而不能得到,这怎不是一大缺陷。
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院在判决书中若只引用法律条款,而没有写明法条内容。
试想被告人要找这些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及精神,衡量一下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决定是否上诉等,要寻找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多么的不便。
那么将据依判处其罪刑的法律条文内容在文书中引用明白,让其一看就清楚,这不是为其提供了方便,解决了困难吗。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衔接,统一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被废止,裁判文书中均可以直接引用该法律名称,无需另作说明。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
三、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如果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的,裁判文书引用时应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规定”。
如果该司法解释并未被废止,而是被修正的,裁判文书引用修正前的规定,应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前最近一次的通过时间。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四、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
但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系吸收原司法解释而重新制定公布的,可以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条规定”;适用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可以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的通过时间。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活着的法律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
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2013)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1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颁布日期:1986-10-2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篇二: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法律文书格式规范1.0总则1.1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法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重磅:最高法今日发布会出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
重磅:最高法今日发布会出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导读:今天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通报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及发布实施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了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及《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呈上,供读者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解读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及发布实施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背景、过程和意义▎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文书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司法审判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诉讼类型的增多,当事人参考使用诉讼文书类型较少,内容简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是随着民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各地区、各审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要求,导致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不统一,要素不完备,质量参差不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08•【文号】法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量,特制定《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文书首部的写法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应在法院全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审查以及再审的案件,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篇一: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
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
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现对《规定》起草的背景、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说明。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有正当的裁判依据,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但如何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直欠缺全面、明确的详细规定。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经济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的法律逐步颁布实施,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裁判工作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后,我国立法分工和各机关的权限更加明确,对不同立法文件的效力和适用也予以确定。
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建立统一的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则,才能确保裁判文书正确引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避免引用不当导致错判误判,确保裁判的效力。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很少,散见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不够详细明确,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有必要统一进行规范根据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批复》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的法律引用。
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法〔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决定书、裁定书中涉及“申请复议”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裁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通过本院向XXXX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及因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涉及“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
项,目顺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6.12.22
•【文号】法行字第13032号
•【施行日期】1956.12.2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
序的通知
(1956年12月22日法行字第13032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
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
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关于裁判文书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60;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现对《规定》起草的背景、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说明。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有正当的裁判依据,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但如何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直欠缺全面、明确的详细规定。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经济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的法律逐步颁布实施,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裁判工作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后,我国立法分工和各机关的权限更加明确,对不同立法文件的效力和适用也予以确定。
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建立统一的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则,才能确保裁判文书正确引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避免引用不当导致错判误判,确保裁判的效力。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很少,散见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不够详细明确,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有必要统一进行规范根据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批复》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的法律引用。
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法释[2008]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序号予以相应调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第22条调整为:"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11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32条调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34条调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10月28日法(研)复<1986>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法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有两款以上的正确写法
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有两款以上的正确写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一、“条”1. 含义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
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2. 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而不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 书写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安全生产法》“第35条”。
二、“款”1. 含义“款”是“条”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
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 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公布裁判⽂书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的规定(2013年11⽉1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6号安徽⼋公律师时磊整理提供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条最⾼⼈民法院在互联⽹设⽴中国裁判⽂书⽹,统⼀公布各级⼈民法院的⽣效裁判⽂书。
各级⼈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书⽹公布的裁判⽂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公布裁判⽂书的管理⼯作。
该机构履⾏以下职责:(⼀)组织、上传裁判⽂书;(⼆)发现公布的裁判⽂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作。
第四条⼈民法院的⽣效裁判⽂书应当在互联⽹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的;(⼆)涉及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公布的。
第五条⼈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在互联⽹公布裁判⽂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站、电⼦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式,向公众告知⼈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时,应当保留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式对下列当事⼈及诉讼参与⼈的姓名进⾏匿名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刑事案件中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证⼈、鉴定⼈;(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
第七条⼈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然⼈的家庭住址、通讯⽅式、⾝份证号码、银⾏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信息;(⼆)未成年⼈的相关信息;(三)法⼈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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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3-18 11:08:00 阅读次数:9 所属分类:常用法律法规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14号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