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_2376-2013)综述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 锅炉 排放 标准
山东锅炉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锅炉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自2013年5月24日发布以来,该标准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
为确保实施效果,山东省政府还相继发布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污染治理要求,山东省从2017年开始对2013年制定发布的大气系列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遵循必要性、预见性、引导性和强制性四项原则,以期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在实施监管方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锅炉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治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在监测要求方面,污染物排放监测应严格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测定方法》等国家标准进行。
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为环保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在培训与宣传方面,各级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和企业环保意识。
同时,加强舆论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锅炉排放标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总之,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标准,为建设美丽山东作出贡献。
1。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脱硫石灰石质量标准
脱硫石灰石质量标准
脱硫石灰石是用于燃煤电厂脱硫的重要原料,其质量直接影响着脱硫效果和环
境保护。
因此,对脱硫石灰石的质量标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首先,脱硫石灰石的主要成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含钙量应当在50%以上,同
时硅含量应当控制在10%以下,这是保证脱硫效果的基本要求。
另外,脱硫石灰
石中的杂质含量也是一个重要指标,硫含量应当低于1%,镁含量应当低于3%,
这些杂质的含量直接影响着脱硫反应的进行,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其次,脱硫石灰石的物理性质也是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
颗粒度应当均匀,粒
径控制在5-25mm之间,这样可以保证脱硫剂在反应过程中的均匀分布。
同时,脱
硫石灰石的堆积密度也是一个重要指标,应当在1.8-2.2g/cm³之间,这样可以保证
脱硫剂的输送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此外,脱硫石灰石的化学性质也需要符合标准。
其主要是指脱硫石灰石在高温
高湿环境下的稳定性,应当保证在高温高湿环境下不发生明显的分解和结晶反应,这样可以保证脱硫剂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效果。
最后,对于脱硫石灰石的外观质量也有着一定的要求。
应当保证外观干净整洁,无明显的裂缝和结壳,同时应当保证颜色均匀,无明显的色差,这样可以保证脱硫石灰石在使用过程中的外观美观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脱硫石灰石的质量标准包括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外观
质量等多个方面,这些指标的严格执行可以保证脱硫石灰石的质量稳定,从而保证脱硫效果和环境保护效果。
对于脱硫石灰石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质量标准,从而保证产品质量,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 B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ICS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HJ/T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HJ/T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3-2013)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脱硫石灰石粉标准
脱硫石灰石粉标准脱硫石灰石粉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钢铁、水泥、建材等行业。
为了保证脱硫石灰石粉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来规范其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对脱硫石灰石粉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相关行业和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标准。
首先,脱硫石灰石粉的标准主要包括其化学成分、物理性能、质量控制和使用要求等方面。
在化学成分方面,脱硫石灰石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主要元素含量,如CaO、MgO、SiO2等。
而在物理性能方面,标准通常包括粒度分布、比表面积、吸水率等指标。
此外,质量控制和使用要求也是脱硫石灰石粉标准的重要内容,涉及到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储存运输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脱硫石灰石粉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标准,可以有效防止产品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同时,标准的制定还可以促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脱硫石灰石粉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进步,不断完善和更新标准内容,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
同时,标准的执行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最后,希望各相关行业和企业能够重视脱硫石灰石粉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加强标准化意识和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脱硫石灰石粉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水平,共同推动脱硫石灰石粉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脱硫石灰石粉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引起各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重视,共同努力推动脱硫石灰石粉标准的落实和执行,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定期工作指导意见(大唐制[2010]24号)
Q/CDT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标准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定期工作指导意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前言《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定期工作指导意见》是建立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之上的作业标准,是集团公司标准化体系的一部分。
制定本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系统脱硫系统运行和停备期间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保养等工作,提高脱硫设备健康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
考虑到集团公司系统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类型较多,工艺设计和运行环境差异较大,本指导意见是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定期工作的最低要求,各企业可结合实际增加定期工作内容,缩短定期工作周期,提高定期工作标准要求。
本指导意见未能列出的设备,各企业可参照同类设备的标准要求制定本企业的设备定期工作标准。
指导意见中难免会存在错误和不足之处,请各单位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在今后的修编工作中补充和完善。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淮北发电厂、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等参与起草。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主要起草人:魏刚曾光宁田兴英李刚孙海艳唐保银王桂珍赵秉政张宏杰刘乘丁德军孙丰民李雪斌赵凌志张正坤李洪峰王炜包文运夏家喜沈学军杨学良吴锐刘俊阳田志国黄先腾钱峻胡尧沁陈继录等本指导意见主要审核人:高智溥徐永胜王海晨本指导意见批准人:金耀华目录1 目的 (1)2 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定义和术语 (1)5 定期工作项目及标准 (2)5.1 脱硫烟风系统定期工作 (2)5.2 吸收塔系统定期工作 (9)5.3 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定期工作 (16)5.4 工艺水系统定期工作 (24)5.5 石膏脱水系统定期工作 (26)5.6 压缩空气系统定期工作 (33)5.7 废水处理系统定期工作 (35)5.8 控制系统定期工作 (39)5.9 监测系统定期工作 (41)5.10 脱硫系统定期分析 (43)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定期工作指导意见1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脱硫系统运行和停备期间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保养等工作,提高脱硫设备健康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方案
石灰石 - 石膏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方案发布时间:2021-04-30T07:36:57.065Z 来源:《福光技术》2021年1期作者:李艳楠[导读] 减少细小絮体的残留,加快沉淀速度,等废水进行分离沉淀达到标准之后再排放。
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山东青岛 266500摘要:石灰石 - 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能够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加强对废水的深度处理,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能量的损耗。
基于此,本文对石灰石- 石膏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方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石灰石- 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方案1石灰石- 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的原理石灰石 - 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主要是利用物理和化学沉淀物质和分离重金属的机械方法进行污染物脱硫废水处理。
石灰石 -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技术是由中和、沉淀、絮凝和澄清等工艺技术组成的,在对废水进行脱硫处理时,首先要将氢氧化钠加入到废水中,使废水中的金属离子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氢氧化物沉淀,再在废水中加入有机硫溶液,形成硫化物沉淀,在加入絮凝剂之后,这些絮体会发挥出它强大的吸附功能,在硫化物沉淀的过程中,可以将这些沉淀进行吸附,为增大絮体的体积,可以再往废水中加入絮凝助剂,减少细小絮体的残留,加快沉淀速度,等废水进行分离沉淀达到标准之后再排放。
2影响脱硫废水水量的主要因素在物料平衡系统中,脱硫废水的水力、烟气所含有的氯化氢、氢氟酸、吸收塔浆液 C1- 浓度,这些都与脱硫水水质有直接关系。
脱硫废水处理过程中,C1- 物料平衡如图 1 所示。
图 1 吸收塔C1- 物料平衡结合图 1 所示,可以通过公式得出相应脱硫废水量如下: Qp Pp+Qf0 Pf0=Qf1 Pf1+Qg Pg×106+Qw Pw (1)式中:脱硫用水量为 Qp,L/h;脱硫用水中的氯离子质量浓度为 Pp,mg/L:废水的水量为 Qw,L/h;脱硫废水水量为 Qw,L/h;氯离子浓度为 Pw,mg/L;石膏产量为 Qg,kg/h;石膏中 Cl 质量分数为Pg,%;进入吸收塔的烟气量为 Qf0,m3/h;进入吸收塔的烟气 Cl 质量浓度为 Pf0,mg/m3;离开吸收塔的烟气量为 Qf1,m3/h;离开吸收塔的烟气 Cl 质量浓度为Pf1,mg/m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5—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阎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4.1HJ/T 64.2HJ/T 64.3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脱硫技术方案.
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技术文件项目名称:东营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乙级环境工程施工证书壹级质量认证体系 ISO9001-2008第一章技术规范1.1概况1.1.1工程概况东营市位于山东省北部黄河三角洲地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在东营市境内流入渤海。
东营市地理位置为北纬36°55′~38°10′,东经118°07 ′~119°10′。
东、北临渤海,西与滨州市毗邻,南与淄博市、潍坊市接壤。
南北最大纵距123公里,东西最大横距74公里,总面积7923平方公里。
拟建工程厂址位于东营市。
1.1.2承接单位概况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山东香山红叶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山东香山红叶集团是集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土建工程、矿山工程的研发、设计、施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坐落于山东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占地200多亩,注册资本金1.5亿元,年产值逾5亿元。
集团公司是2009年鲁班奖获得者,2008年国家建设部银质奖获得者,建国60周年精品工程获者。
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家集环保工程工艺和产品的研发、设计以及工程实施于一体的综合性环保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具有乙级环境工程(废气、废水)设计资质,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施工资质,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ISO14000-2000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拥有教授级工程4人,工程师18人,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40人。
公司同清华大学、哈工大、山东大学建立了校企合作机制;并同中国环境保护设计院、山东省环境保护设计院、南京环境保护设计院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机制;从大专院校、科研结构获得技术支持。
目前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废水、废气、噪声)与市政工程以及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等,目前已经完成了近300多项环境工程的治理,是山东省环保骨干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日照市诚信文明企业。
山东省地方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加入时间:2005-3-23 11:15:50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533-2005)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textile industry2005-02-26 发布 2005-05-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负责起草,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丽贞、陈文兵、杨义飞、孔进、张向阳、徐少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3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3.1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13.020.01
Z 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013 – 11 – 11发布2014 – 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忠才、吕和武、史会剑、孙德山、王强亮、杜善国。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作脱硫剂的石灰石/石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和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艺用的成品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2007.1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
GB/T 2007.2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GB/T 3286.1 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络合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洗涤工艺的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2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的干法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3
脱硫剂
脱硫装置中用于吸收二氧化硫(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石(CaCO3)或石灰(CaO)。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CaO)。
3.4
杂质
除碳酸钙、碳酸镁或氧化钙、氧化镁之外的其他物质,主要包括泥土、山皮、杂石及其他酸不溶物。
其中,酸不溶物指在稀盐酸(10 %~20 %的盐酸)中不溶的物质(干基)。
3.5
细度
用某一筛号的筛网筛分石灰石粉或石灰粉,过筛的质量百分数(过筛率)。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及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4.1.2 产品质量应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4.1.3 产品生产企业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1.4 产品生产企业应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4.1.5 产品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达到100 %。
4.2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分别达到表1、表2和表3的要求。
表1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用石灰石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CaCO3质量分数 % ≥90
2 MgCO3质量分数 %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5
4 细度 - 250或325a目过筛率≥90 %
a 当燃烧中低含硫量煤质(干燥基全硫分≤1.50 %)时,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250目90 %过筛率;当燃烧中
高含硫量煤质(干燥基全硫分>1.50 %)时,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325目90 %过筛率。
表2 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用石灰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
位
行业
火电厂 工业锅炉及炉窑 烧结机
1 CaO质量分数 % ≥85 ≥75 ≥80
2 MgO质量分数 % ≤5 ≤5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10(其中,酸不溶物≤5)≤20(其中,酸不溶物≤5)≤15(其中,酸不溶物≤5)
4 细度 — 200目过筛率≥90 % 200目过筛率≥90 % 150目过筛率≥90 %
表3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用石灰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CaO质量分数 % ≥80
2 MgO质量分数 %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15(其中,酸不溶物≤5)
4 细度 - 150目过筛率≥90 %
5 试验方法
5.1 氧化钙、氧化镁的测定按GB/T 328
6.1的规定进行;碳酸钙、碳酸镁在按上述方法测定的基础上按照分子式进行换算。
5.2 粉状石灰石/石灰细度的测定参照GB/T 1345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总则
本条款所指的检验均为型式检验。
6.2 取样和取样方法
6.2.1 取样
在成品输送皮带或成品库前卸料槽处按GB/T 2007.1的规定取样。
6.2.2 样品量
连续出料生产时,每2 h采取样品约10 kg;间歇生产时,每一次出料采取样品约10 kg。
6.2.3 取样方法
用取样机、取样铲均匀截取料流;每采取10 kg样品,截取次数不少于4次。
6.2.4 样品储存
储存样品的容器必须密闭、防潮、并置于干燥处。
6.3 制样
将所抽取的份样合成大样,然后破碎至全部通过40 mm筛,再按GB/T 2007.2有关规定制备样品。
6.4 判定与复验
6.4.1 检验结果按技术要求进行判定。
6.4.2 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到货后10天内提出并双方会同重新取样复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包括:
a)制造厂全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产品的主要参数:成品重量(kg);
d)理化指标检验结果;
e)出厂日期;
f)执行标准编号。
7.1.2 包装标志要求如下:
a)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b)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7.4 储存
7.4.1 储存场所:库存。
7.4.2 储存条件:常温、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