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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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01
Z 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013 – 11 – 11发布2014 – 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忠才、吕和武、史会剑、孙德山、王强亮、杜善国。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作脱硫剂的石灰石/石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和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艺用的成品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2007.1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
GB/T 2007.2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GB/T 3286.1 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络合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洗涤工艺的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2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的干法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3
脱硫剂
脱硫装置中用于吸收二氧化硫(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石(CaCO3)或石灰(CaO)。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CaO)。
3.4
杂质
除碳酸钙、碳酸镁或氧化钙、氧化镁之外的其他物质,主要包括泥土、山皮、杂石及其他酸不溶物。其中,酸不溶物指在稀盐酸(10 %~20 %的盐酸)中不溶的物质(干基)。
3.5
细度
用某一筛号的筛网筛分石灰石粉或石灰粉,过筛的质量百分数(过筛率)。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及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4.1.2 产品质量应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4.1.3 产品生产企业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1.4 产品生产企业应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4.1.5 产品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达到100 %。
4.2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分别达到表1、表2和表3的要求。
表1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用石灰石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CaCO3质量分数 % ≥90
2 MgCO3质量分数 %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5
4 细度 - 250或325a目过筛率≥90 %
a 当燃烧中低含硫量煤质(干燥基全硫分≤1.50 %)时,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250目90 %过筛率;当燃烧中
高含硫量煤质(干燥基全硫分>1.50 %)时,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325目90 %过筛率。
表2 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用石灰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
位
行业
火电厂 工业锅炉及炉窑 烧结机
1 CaO质量分数 % ≥85 ≥75 ≥80
2 MgO质量分数 % ≤5 ≤5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10(其中,酸不溶物≤5)≤20(其中,酸不溶物≤5)≤15(其中,酸不溶物≤5)
4 细度 — 200目过筛率≥90 % 200目过筛率≥90 % 150目过筛率≥90 %
表3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用石灰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CaO质量分数 % ≥80
2 MgO质量分数 %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15(其中,酸不溶物≤5)
4 细度 - 150目过筛率≥90 %
5 试验方法
5.1 氧化钙、氧化镁的测定按GB/T 328
6.1的规定进行;碳酸钙、碳酸镁在按上述方法测定的基础上按照分子式进行换算。
5.2 粉状石灰石/石灰细度的测定参照GB/T 1345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总则
本条款所指的检验均为型式检验。
6.2 取样和取样方法
6.2.1 取样
在成品输送皮带或成品库前卸料槽处按GB/T 2007.1的规定取样。
6.2.2 样品量
连续出料生产时,每2 h采取样品约10 kg;间歇生产时,每一次出料采取样品约10 kg。
6.2.3 取样方法
用取样机、取样铲均匀截取料流;每采取10 kg样品,截取次数不少于4次。
6.2.4 样品储存
储存样品的容器必须密闭、防潮、并置于干燥处。
6.3 制样
将所抽取的份样合成大样,然后破碎至全部通过40 mm筛,再按GB/T 2007.2有关规定制备样品。
6.4 判定与复验
6.4.1 检验结果按技术要求进行判定。
6.4.2 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到货后10天内提出并双方会同重新取样复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