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鲁环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1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三章红线调整监督第四章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第五章生态监测评估第六章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第七章引导公众参与第八章监督结果应用第九章附则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鲁环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鲁环发〔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重新对2019年度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核实,查缺补漏,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10月31日前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直报系统”中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法律责任,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任务。
其中,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9日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第三条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为突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合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公告。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时限8月20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12月10日前,各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复核。
三、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然而建设过程中环境问题愈发凸显。
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来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概述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环境监测和管理等工作。
同时,该办法遵循“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将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至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能够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为后续环境保护与监督提供依据。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示意见征询和审查批准。
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情况,并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
审查批准环节中,对于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环境影响问题,应提出改善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是指在建设项目中,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施工监理机构,对环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环境监测和管理环境监测和管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超标问题提出合理的治理意见,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同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环保责任人及其责任事项,并定期进行环保督查和评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鲁环发[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4〕1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29日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7]2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鲁环发〔2017〕2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结合环保机构垂直改革划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及时明确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称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5部地方性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领会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此次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规定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项制度,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既有创新设立的制度,也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其中,经济调节领域标准是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重点是政策持续性强、具有财政政策支持、建设指标和考核量化要求高的技术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标准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社会管理领域标准是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是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实现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财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城市专项规划;(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
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
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鲁环发〔2019〕132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9〕132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日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为了严格控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省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结合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四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的核算。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指标来源(一)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新产能落地设区的市区域内平衡。
(二)“可替代总量指标”核算基准年为2017年。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应来源于2017年1月1日以后,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或者关停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
(三)各类点源类型的污染物可替代总量计算方法可参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等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食用醋酸环境现状评估环评报告
目录目录 (I)前言 (1)第1章总论 (3)1.1 编制依据 (3)1.2 评估目的和评估重点 (9)1.3 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 (9)1.4 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估因子筛选 (12)1.5 评估标准 (13)第2章工程现状分析 (17)2.1 项目概况 (17)2.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31)2.3 项目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 (35)2.4 污染物排放总量 (47)第3章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48)3.1 自然环境概况 (48)3.2 社会环境概况 (52)3.3 环境功能区划 (53)3.4 区域环境质量概况 (53)第4章环境空气影响 (55)4.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 (55)4.2 污染气象特征分析 (63)4.3 大气环境影响 (64)4.4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64)4.5 小结 (66)第5章地表水环境影响 (67)5.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 (67)5.2 地表水环境影响 (71)5.3 小结 (71)第6章地下水环境影响 (72)6.1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估 (72)6.2 地下水环境影响 (78)6.3 小结 (82)第7章声环境影响 (83)7.1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 (83)7.2 小结 (85)第8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6)8.1 固体废物处置原则 (86)8.2 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 (86)8.3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及合理性分析 (86)8.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7)8.5 小结 (88)第9章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89)9.1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89)9.2 土壤现状评估 (92)第10章厂区绿化工程建设 (94)10.1 绿化原则 (94)10.2 厂区绿化工程现状 (94)10.3 绿化植被的合理性分析 (95)10.4 绿化管理 (95)第11章环境风险评估 (96)11.1 概述 (96)11.2 风险识别 (96)11.3 风险源项分析 (108)11.4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115)11.5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17)11.6 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120)11.7 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51)11.8 小结 (154)第12章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56)12.1 工程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调查 (156)12.2 废水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6)12.3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7)12.4 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相关规定满足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9)12.5 噪声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9)12.6 污染防治措施调查结论及改进措施 (160)12.7 小结 (160)第13章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161)13.1 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161)13.2 排污总量控制对象 (161)13.3 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161)第14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62)14.1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现状调查 (162)14.2 存在的问题 (163)14.3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改进措施 (163)第15章其他 (165)15.1 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 (165)15.2 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质量同比改善情况 (166)15.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68)第16章评估结论与改进措施 (175)16.1 评估结论 (175)16.2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79)前言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年产1万吨食用醋酸项目于2013年9月建成投产,厂区现有醋酸生产线一条,生产规模为10000t/a。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6.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三)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四)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六)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发展环境保护产生和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鼓励废物综合利用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独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地质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评审中心,各环评机构: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首次来山东省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申请进驻。
第五条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超过70分不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环评文件单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二)周围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五)环境管理与监测建议;(六)项目可行性与结论;(七)文件制式规范。
第七条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单件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四)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或者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不可行;(七)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八)评价结论错误;(九)同一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或者修改超期,被退回两次以上。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一月八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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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鲁环函[2015]10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环函〔2015〕105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函〔2013〕29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30日
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环保部门委托或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环境检测服务的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除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通过计量认证(CMA)的,提供环境检测服务(不含辐射环境监测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检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遵循质量为本、有序竞争、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以下简称《机构目录》)管理。
列入《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提供相应环境检测服务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申请列入《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提交《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