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济宁港主城港区泗河口作业区(1#、2#泊位)改建工程
第1章概述1.1建设项目背景和特点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位于济宁太白湖新区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267048323,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16.659°,北纬35.269°。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2000年12月28日投产,核定年生产能力650万吨,是目前全国立井开拓生产能力最大、装备最先进的矿井。
矿井投产以来,安全基础牢固,杜绝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特别是高产高效的增产幅度领先于世界先进水平,被国内外采矿业赞誉为“世界立井第一矿”。
鲁西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济宁市是鲁西南地区中心城市和煤炭主要生产外运地,是京杭大运河中段的水运重镇和交通枢纽。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济宁港被交通部定为全国水运内河主枢纽港之一,是全国内河二十八个主要港口之一,济宁港规划建设8大港区,分别是主城港区、微山港区、梁山港区、汶上港区、嘉祥港区、邹城港区、金乡港区、鱼台港区。
其中主城港区为核心港区,主城港区分为跃进沟、郭庄、龙拱河、泗河口四个作业区,本工程为泗河口作业区,根据《济宁港总体规划》:泗河口作业区是主城港区的重要作业区,位于济宁市南郊15公里泗河湾处(太白湖区石桥镇境内),济三煤矿西、南阳湖东岸,经5公里的泗河口港进港航道(现状三级,规划二级航道)与主航道连通。
泗河口作业区的主要货源为济三煤矿南下出口到长江下游港口的煤炭。
该作业区是兖州煤矿集团自备码头,目前该作业区已建成1000吨级煤泊位(现有2台装船机)和工作船泊位各1个,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已建煤泊位(长度约60m)已不能满足2台装船机同时装2艘1000吨级船舶要求,为使装船机利用率提高,提倡节约化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改建是必要的。
结合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的整体规划、环湖大道东线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集团战略目标的时期规划,对泗河口码头工程进行统筹规划、分布实施。
首先建设2#泊位,待2#泊位建成投运后,再改造1#泊位。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环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建设项目环保把关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
特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二)《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鲁环函〔2014〕44号)中的项目,实行豁免审批,不纳入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范围。
(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一)告知。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到告知义务,使建设单位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并完全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示意图、环境保护措施承诺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1总论1.1编制依据1.1.1法规及相关政策1.1.2相关规划(1)《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菏泽市环境功能区划》;(3)《菏泽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发展规划》;(4)《菏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5)《菏泽市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规划》(2007年08月);(6) 关于印发《菏泽市环保“十个一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菏环发[2010]17号);(7) 《东明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8) 《山东东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9) 《东明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2002~2020);(10)《东明县武胜桥镇总体规划》(2009~2020);(11)《东明县武胜桥镇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1.3技术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 -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 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11)《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95 );(12)《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1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1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7)《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18)《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20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鲁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的迫切需要(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环境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进行,各类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大部分未开展;少数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导致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规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有的环保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执法监管不到位。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的重要关口,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严格准入把关,加大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工作,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所面临风险压力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坚持预防为主,全力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质量。
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督促建设单位和相关方进行整改落实(一)抓紧开展排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范围要广、密度要大、深度要够”的要求,抓紧组织对2008年以来本部门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其他有必要进行排查的建设项目可视辖区内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排查重点包括: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对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是否完善,审批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对照《通知》要求,核查验收报告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验收意见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核查组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我省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省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依据(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五)《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称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5部地方性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领会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此次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规定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项制度,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既有创新设立的制度,也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4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2);
(50)《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十二五 ”规划>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2012.5.23);
(3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
(38)《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5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5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
(53)《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8.环境现状质量检测报告(山东华度检测有限公司,2015.11);
9.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协议;
10.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11.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
12.《山关于东正龙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博环评字﹝2015﹞43号);
13.博兴经济开发区规划图;
山东正龙化工有限公司2011年8月24日成立,法人代表蒯建农。蒯建农先生具 有丰富的化工生产经验,1980年至今一直从事化工项目生产。该企业位于博兴经济开 发区化工项目集中区内,厂址北邻兴博十二路,西邻兴博十路,东侧为农田,南侧为 山东益丰生化环保有限公司。厂区占地28700m2,建筑面积13050m2,项目总投资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96号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
《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
《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又要重点完善贯彻《条例》的机制、能力、技术等相关工作。
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在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
寿光诺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前言项目特点寿光诺盟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7日。
公司位于寿光市侯镇化工产业园(该园区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第三批化工园区,申报名称:潍坊市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产业园)。
公司厂址东隔疏港路为盐田,西邻山东惠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隔联盟路为寿光广汇化工有限公司,北邻寿光奥泰建材有限公司和龙潭化工有限公司。
厂区总占地面积79984m2(约120亩)。
该公司厂区现有工程分为两期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成。
一期“年产800吨磺酰氯、600吨二苯乙烷、1000吨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及500吨聚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1年8月30日获得环评批复(潍环审字(2011)208号),实际只建设年产800吨磺酰氯、1000吨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生产线,并于2017年1月4日取得验收批复(潍环验[2017]1号)。
二期“年产4500t/a对甲苯磺酰氯、300t/a 对甲苯磺酰胺及1000t/a甲基磺酰胺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3年3月1日获得环评批复(潍环审字(2013)49号),并于2017年2月9日取得验收批复(潍环验[2017]2号)。
2016年该公司拟投资12000万元利用厂内空地建设“年产10万吨/年硫酸镁项目”,并在寿光市发改委备案(登记备案号1607830229)。
因市场供需原因,2017年该公司将“年产10万吨/年硫酸镁项目”改为建设“10万吨/年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7年12月4日以“寿发改投资字[2017]244号”文件同意对拟建设的项目名称及内容进行变更,登记备案号不变。
2017年12月该项目建设完成,该项目未批先建,2019年5月27日,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以“寿环罚字【2019】74号”给予该项目处罚。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座废酸综合利用车间,年利用废酸(硫酸平均浓度88.04%)10万吨生产农用硫酸镁肥料13.4万吨/年。
储运工程包括1座原料库棚、1座成品库棚、2个集中罐区(1#、2#);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依托厂内现有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8可行性论述环评报告
18 厂址选择的可行性分析18.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产品对甲氧基苯乙醛肟主要用作农药灭多威中间体、有机合成中间体等。
对甲氧基苯乙醛肟是合成农药灭多威和硫双威的重要中间体,由于灭多威和硫双成良好的杀虫效果,其生产量近年来迅速扩大,对中间体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的需求也随之扩大。
本项目产品还可作为工业锅炉内给水化学除氧剂,它与传统锅炉化学除氧剂相比,具有用量少,除氧效率高,无毒,无环境污染等特点,是亚临界锅炉的停用保护和钝化处理的最佳药品,也是在中、高压锅炉给水中取代联氨等传统给水化学除氧剂的理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因此,本项目的实施不仅必要,而且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项目产品的生产未列入其中(包括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三大类),即本产品的生产属于国家允许类。
18.2 与当地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8.2.1 与东明县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东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东明县城市性质是:“山东省石化基地之一;鲁西南入省门户;以石化与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宜居园林城市”。
规划将县域划分为北部、南部和西南部三大城镇功能区。
其中,北部城镇功能区以主城区为主体,包括菜园集镇、武胜桥镇、陆圈镇、沙窝镇及东明化工园,化工为其主要产业职能。
主城区具有较好的发展条件,有一定的人口规模,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交通条件相对优越,是县域发展的龙头,在服务东明,对接菏泽的过程中将发挥主导作用。
城镇地域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三轴三区,一线一带,一主一次”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
三轴之一即包括南北向沿G106产业发展轴。
“一主一次”辐射南北片区的两个中心,其主中心为北部中心城区,即是主城区、菜园集、武胜桥、陆圈与东明化工园区组成的组合城镇。
中心城在空间结构上坚持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形成“一主四辅,组成城镇“的城市布局结构》:“一主”,指的是既有城区的发展壮大,形成主城区,并建设新行政中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评审中心,各环评机构: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首次来山东省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申请进驻。
第五条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超过70分不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环评文件单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二)周围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五)环境管理与监测建议;(六)项目可行性与结论;(七)文件制式规范。
第七条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单件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四)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或者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不可行;(七)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八)评价结论错误;(九)同一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或者修改超期,被退回两次以上。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
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
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160万吨/年DCC生产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评单位: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的地址及相关背景(1)企业概况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北部东营市垦利县垦利石化产业园,始建于1970年,前身为山东垦利炼油厂和垦利石化总厂,下辖垦利县炼油厂、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三协化学有限公司、垦利华德利石化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垦利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等5家分公司,各分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均有独立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垦利县炼油厂(以下简称垦利石化)炼油主业一次加工能力230万吨/年。
拥有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延迟焦化、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丙烯、醚化、MTBE、甲醇、硫氢化钠、蜡油缓和加氢、液化气重束装置,和配套的储运、环保设施。
垦利石化主要产品有汽油系列、柴油系列、液化气、石油焦、丙烯、甲醇、硫氢化钠、MTBE、等产品。
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利税亿元。
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周边关系影像图见附图2。
(2)项目大体资料项目名称: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160万吨/年DCC生产烯烃项目建设单位: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腾滨强建设规模:新建160万吨/年催化裂解联合装置(包括160万吨/年催化裂解装置、3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6万吨/年MTBE装置)、60万吨/年裂解轻芳烃加氢装置(包括36万吨/年轻芳烃加氢单元、25万吨/年轻石脑油醚化单元)、5万吨/年特种油加氢装置、48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2×万吨/年NaHS装置。
建设地址:拟建主装置区及公用工程区位于垦利石化现有厂区北侧、溢洪河南岸新征工业用地内,硫氢化钠装置、酸性水汽提装置位于现有厂区内;拟建储运设施位于现有产品销售罐区的南侧工业用地内。
建设性质:技术改造;组织定员:474人运行时数:8000h/a;占地面积: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988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415万元,占总投资的%建设周期:24个月,估计2015年10月正式投产2、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1)项目建设内容表1 拟建项目工程组成一览表(2)项目工艺简述和产品方案拟建工程原料为原料预处置蜡油和重芳烃,按照原料性质,采用催化裂解+重芳烃加氢(特种油)改质方案加工,最终生产加氢轻芳烃、醚化石脑油、MTBE、加氢特种油等商品油料和C4等化工基础原料的工艺线路,具体如下:来自在建原料预处置和焦扮装置的蜡油进拟建的催化裂解联合装置,加工生产出液化烃、裂解轻芳烃、裂解重芳烃、油浆等产品;来自原料预处置的重芳烃进拟建的特种油加氢装置,生产出铝轧制油、无味煤油等特种油品。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目录,及时调整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等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各市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把关;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和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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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
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1﹞358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和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作用,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明确。
(三)对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未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园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结合“十一五”期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经验和“十二五”各类规划的编制实际,主动与政府及发改、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早期介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市环保局要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类园区规划环评的进展情况及已完成审查的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有关文件报省环保厅,今后新完成审查的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文件要及时上报。
对目前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未按期完成审查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