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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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中行政强制执法意义重大,既给予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进城市管理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和限制,具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

《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

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

《行政强制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加强程序约束、制度监督、责任强化既顺应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注重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并重在控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责任,尽可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体系化和结构科学化,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体系分为制度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责任制度。

原则体系化和架构科学化,有利于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适用。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设定某些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典型案例分析
某市城管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某市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住宅区内存在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该 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某县环保局依法查封违法企业
某县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依法进 行查封。该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严格依法行使行政 强制权。
案例启示与建议强化行政机关Fra bibliotek法行使行政强制权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们应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确保行政管理的有 效实施。
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应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确 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法。
03
提高行政强制的透 明度和参与度
加强行政强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让公众了解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和监督方式。
对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展望
80%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适应社 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兴领域 和问题进行及时规范和调整。
100%
强化人权保障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注重人 权保障,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02 03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 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这些措施,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注重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确保行 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高分行政强制法笔记

2012高分行政强制法笔记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笔录需执法者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须予以注明
催告程序(应当先书面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载明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期间有证据正面,转移隐匿财务的,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面形式
中止执行情形:1、当事人有困难;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执行和解:行政合同,内容:1、约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分阶段履行
2、约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见面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罚款本金不可免。
文明执法: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应生活必需品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对违法建筑等拆除的,应当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间,当事人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后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的控制,行政决定之前;
2、行政强制执行,强制义务,行政决定之后。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做出处理或解冻
3、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
4、扣押财务;
5、其它。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P63
两“应当”:1、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
金钱给付执行: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可强制履行。加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数额
1、严格限定,只有必须“已经”、“将要”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适用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代履行的行政义务;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程序,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需立即清除的,可以

行政强制法(城管执法分局)

行政强制法(城管执法分局)

《行政强制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开始立法酝酿,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12年博弈、五次审议。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的进一步落实,反映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它对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规范政府的权力秩序、行政官员的权力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十点: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下面,我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谈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妥之处请斧正。

一、行政强制的定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读书笔记-行政强制法★

读书笔记-行政强制法★

读书笔记-行政强制法★第一篇:读书笔记-行政强制法学习《行政强制法》的心得体会近期,XX工商局组织开展了读书学习活动。

为了读书学习和工作生活能结合的更紧密,局里还特意推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精选导读》这两本书,一本适合提升工作能力,一本适合陶冶思想境界。

恰逢本人已经很久没有读书的时机,一是静不下心来,二是不知道读什么书,这次局里的安排,正好给了我一个好好读书学习的机会。

因为我才加入工商队伍不久,业务能力亟需加强提高,所以认真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觉得这本书对工商工作开展有很大的帮助,读完略有心得。

《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工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该法出台的本质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过程中,因为对具体法律条文还没用一个实践性的操作认识过程,所以只能凭着以前学过的法学经验觉得有两个法律原则是该法的亮点,一个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即比例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避免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也称“均衡性原则”。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024版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2024版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目录
• 行政强制法概述 •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 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 行政强制的监督与救济 • 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 •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与展望
01 行政强制法概述
行政强制法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行政强制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 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 为的法律规范。
案例二:某环保局对污染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案
案情简介
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某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一企业存在严 重污染行为,依法向该企业下达了停 产整治通知书。企业按要求停产整治 后,经环保局验收合格,恢复了生产。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 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 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 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 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代履行。
02 03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交通局依法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扣押,是制止违法 行为、保护乘客权益的必要措施。当事人按要求接受了处理, 交通局依法解除扣押,体现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 复议机关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审 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

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

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按:干部室根据3月27日和28日在工人文化宫听课情况整理了刘博老师的培训重点,按照《行政强制法要义问答》的顺序进行了摘录。

由于时间有限,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

欢迎热心同志校订补充,并返发给我们。

我们将把更精确的版本再次发给大家。

另外,特别提示大家注意对《行政强制法》法条的掌握,最基本的东西都在法条上。

祝大家考出好成绩!第一章:行政强制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一)2011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三)《行政强制法》主要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主要问题:(1)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2)具体形式繁多,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3)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缺乏程序性规定,随意性较大,合法权益造成侵害;(5)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

(五)起草《行政强制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

(六)《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理念:1、行政权与公民权和谐共存;2 、行政权与司法权良性互动;3、中央地方共享强制权设定;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同等保护;5 、不枉不过保证公正与效率并重;(七)可以设定行政强制的法律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

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省级人大分别享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八)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九)《行政强制法》中的重要制度:1、行政强制设定制度;2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5 、行政强制行为责任制度。

行政强制法重点笔记

行政强制法重点笔记

第七章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学习行政强制法

学习行政强制法

学习行政强制法
一、是提高税务机关自我执行能力。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
一方面是制止行政“乱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行政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权有效
履行职责。

因此要防止怠于履行强制权形成的执法风
险。

二、是提高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据《行政强
制法》的相关规定,查遗补缺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如了解行政强制法明确的十个步骤、如何制作《现场笔录》等,并规范相关税务文书。

三、是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要根据《行政强制法》
规定,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与行政强制法有冲突的内容进行清理,明确衔接办法。

四、是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如税收滞纳金减免的操作
办法、执行协议的操作办法、以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补充完善的相关制度。

五、是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治国税
建设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监督,切实提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现行税收强制执行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进和完善税收强制制度必将我们的依法行政工作带入一个新的局面,进一步地推动“依法行政深化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

行政强制法讲座信春鹰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

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

国家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通过司法强制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因为国家管理大量的表现为行政管理,所以行政强制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部分。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原则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资本主义之前的西方社会,政府被界定为“守夜人”,其职能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领域,政府一般管理中的强制权极其有限。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十世纪,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强制制度。

例如,奥地利1925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德国1953年制定了《联邦行政执行法》,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从程序角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和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指控和制裁以及对裁决强制执行的全部程序。

行政强制的理论是同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相联系的。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组织社会事务的时候经常不得不用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行政目的。

1.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这是因为,法律的价值是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来实现的,而规则自身不会自动实施,它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行政强制法讲义

行政强制法讲义

《行政强制法》简介学习的重点:做好行政强制法与质监执法的衔接工作。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制建设三部曲。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质监部门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学习《行政强制法》,应对比新旧规定、参照有关教材进行学习,改变旧想法,树立新概念,适用新法条,使用新文书。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法出多门,行政强制措施滥设设立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第77条、《产品质量法》第1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2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7、48、50条;《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这是将来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注意: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修改要及时掌握并予以适用。

此外,还有大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

如: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1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99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关于查封、扣押、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不能再做为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二、证明标准要求低,缺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措施滥用。

•《产品质量法》等规定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取得违法涉嫌证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举报),且没有规定详细的程序,执法人员适用行政强制措施随意性很大。

三、一些执法人员背离立法目的,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滥用的表现:1、超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变相处罚;2、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扣代查,把行政强制措施当做行政处罚讨价还价的筹码;3、把行政强制措施作为牟利手段;4、不妥善保管、不依法处置行政强制标的,等等(举3例尤其是食品类执法)5、行政处罚案卷中常常只有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文书,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很不完善,证据链不完善(解释)质监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共性问题质监部门行政强制权太软一、行政强制权有限且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考试行政强制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强制复习笔记

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强制复习笔记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掌握两者的区别)(表-1)
适用目的主要方式基本特征救济途径
强制措施①为调查而强制
②为预防而强制
③为征用而强制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临时性;非惩罚性对其不服可以起诉
强制执行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执行有错的诉执行行为;执行内容有错诉执行内容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表-2)
种类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
含义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时方可采用
注意人身性义务不可适用代履行主要适用于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于不作为义务的情况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真题-33(08川-89-多选)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A.张某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
B.某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
C.某交通管理局将没收的黑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
D.某公司拖欠罚款,行政机关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培训课件

行政强制法培训课件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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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 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 ) 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 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 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 造成损失应补偿等。见第2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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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 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 定。见第29—32条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 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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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 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执行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 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53条);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 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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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 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
9
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益的统一、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学习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学习问答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培训班讲稿行政强制法

培训班讲稿行政强制法

培训班讲稿:行政强制法一、基本概况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第30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第20次、第21次会议五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XX年6月30日通过,并于XX 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七十一条。

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从199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调研起草该法到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过程经历了近二十年。

行政强制关系到行政管理效率,关系公民的人身权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制定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目前,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改革的时期,行政立法既要保证政府对经济社会实施有效管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又要重视对政府的权利加以规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权力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通过和实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国家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目的(一)行政强制法是行政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强制主要涉及官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官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行政强制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

乱和滥的问题导致行政强制侵害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的谐的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软的问题使正常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妨碍多数人的生活和工作,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对官民关系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为规范、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和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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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按:干部室根据3月27日和28日在工人文化宫听课情况整理了刘博老师的培训重点,按照《行政强制法要义问答》的顺序进行了摘录。

由于时间有限,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

欢迎热心同志校订补充,并返发给我们。

我们将把更精确的版本再次发给大家。

另外,特别提示大家注意对《行政强制法》法条的掌握,最基本的东西都在法条上。

祝大家考出好成绩!第一章:行政强制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一)2011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三)《行政强制法》主要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主要问题:(1)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2)具体形式繁多,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3)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缺乏程序性规定,随意性较大,合法权益造成侵害;(5)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

(五)起草《行政强制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

(六)《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理念:1、行政权与公民权和谐共存;2 、行政权与司法权良性互动;3、中央地方共享强制权设定;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同等保护;5 、不枉不过保证公正与效率并重;(七)可以设定行政强制的法律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

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省级人大分别享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八)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九)《行政强制法》中的重要制度:1、行政强制设定制度;2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5 、行政强制行为责任制度。

(十)《行政强制法》采用“申请人民法院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

(十一)《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特色和亮点:1、《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更多的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2 、《行政强制法》共有28处“不得”的禁止性规定;3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谨的程序。

4 、《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要求(十二)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十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形式,其中《行政强制法》对于责任形式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十四)在德国,税收、行政规费、罚款等公法上的金钱债权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

在德国,行为、容忍和不行为义务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在德国,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使用得最多的是代执行(补)该法第一章第1条立法目的规定中得到集中体现:既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一章5、6条中规定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和教育强制相结合原则第8条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第二章14、15条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事先应采取听证会第二章:什么是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为(二)行政强制的特征表现在:具体性、强制性、物理性、从属性、侵益性、非处分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暂时性、保全性、单向性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执行性、从属性、强力性行政强制的功能:辅助功能、预防功能、恢复功能、维护功能、制止功能。

(三)行政强制是政府权力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的领域,也是最直接表现“政府形象”的领域(四)比例原则,也称为最小损失原则(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1违法行为、2防止证据损毁、3避免危害发生、4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六)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七)特殊行政强制实施条件: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 、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行为为前提,无须以当事人存在可以履行的义务为必要前提,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事先存在的一种义务的执行即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决定。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使公共利益得以保全,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履行人履行义务。

3 、起因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必然与行政相对人的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

行政强制执行的发生与行政相对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有必然的联系。

(九)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和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必然导致相对人利益上的损失。

2、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法的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针对违法相对人,又可以针对违法嫌疑人或没有违法的相对人。

3、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作用不同。

行政强制较多表现为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和威胁,行政处罚表现为对违法相对人权利的剥夺。

4 、表现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实施上的交错和差别。

第三章:行政强制有哪些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必考)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有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3)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法律、法规规定频度最高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3、扣押财物扣押的财物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者指定第三人保管。

扣押的主要特点是:(1)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2)对象时可以动的财务,不能移动的只能就地查封。

(3)扣押的财务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者指定第三人保管。

4 、冻结存款、汇款对象是当事人的账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有《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海关法》4部法律规定了冻结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就是现行许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1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分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性执行)、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性执行)。

2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分类:执行罚;强制划拨;拍卖或者依法处理;义务的代履行(代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

3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对象的分类:对物(财产)、行为和人身自由共三种类型。

4 、根据强制手段对被强制义务人作用形态的分类: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第四章:行政强制如何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对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定,不是只有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

(三)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之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四)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无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单选)第13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

第五章: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执行罚,与代履行一样,属于间接强制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

(四)代履行可以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实施。

第六章:设定行政强制有哪些监督制度(一)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1、拟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制度;2、设定行政强制说明理由制度;3、行政强制定期评价制度(二)关于拟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制度: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在权力设定上,将听证会列为“应当”的,只有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

(四)行政许可法开创了立法后评估的先河(五)(多选)《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有五部法律对听证会作出了规定,包括:《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遵循什么程序(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1、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4、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即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三)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四)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不是行政机关的“天然”权力。

(五)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要具备几个条件: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组织;3、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出授权范围;4、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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