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晋政办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参保职工在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第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下同),都要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职工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划扣。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为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这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1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85—90%,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收支情况和管理进行审计。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1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大额救助),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大额救助费缴费方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大额救助费不再从本人职工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具体调整为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继续按照现行定额标准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后划缴大额救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暂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大额救助缴费标准划出后统一缴纳大额救助费,并比照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列支渠道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起付线至25万元(含)以下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25万元至45万元(含)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资金列支。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费后,可以享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相关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4年1月4日。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也称为大额医疗费,主要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包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大额医疗费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一是缴费方式不同。

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需要参保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单独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以重庆市为例,个人缴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每年60元,退休人员是在医保返还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是不用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所需的费用是有医保基金来缴纳,属于第二次报销的性质。

二是报销方式不同。

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带有互助的形式,主要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的补贴问题,大额医疗费用包含了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的费用等,补助的范围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还要减去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为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也就是达到大病医保报销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考核标准主要是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后的自付费用。

从概念上来分析,职工大额医保是互助性的,属于一种补助的性质;居民大病保险也是具有补助的性质,但很多也将这称为二次报销。

要达到职工大额互助医保补助的标准比较高,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自费部分要达到大病医保报销的起付标准相对比较容易一些。

不管是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保还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都是按照年度来结算的,也就是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职工大额互助医保多次住院以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计超过了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以申请大额医保互助金的补贴,支付渠道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渠道是一致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1号)中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按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每月各缴16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状况,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修订为:“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2021年按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每月各缴2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从2022年起至2025年,按照2元的增幅,逐年提高月筹资标准。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状况,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国家、省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二、《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三)参保人在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八)替他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九)替他人支付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金额;”修订为:“(三)参保人在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家用医疗器械费用;(八)替参保人的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九)替参保人的直系亲属支付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金额;”三、《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药品、体内置换材料、医用耗材的,个人自费50%,其余50%费用根据新“三目录”对应的分类类别进行报销。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2001年2月20日)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年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收缴、支付工作。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第七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采取以下形式代扣代缴:(一)用人单位从支付退休人员的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中代扣代缴;(二)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和邮局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代扣后上缴;(三)退休人员以现金形式按月向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代为上缴;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所在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大病患者个人负担,增强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根据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精神,在原《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1%缴纳的救助基金;社会各界捐款;救助基金历年结余。

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缴费从职工福利费、公益金中开支。

第三条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救助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救助基金按月征缴,并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救助的对象当年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分别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医疗保险救助,并由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补助”的办法,补助金额为分段补助金额之和。

具体补偿比例如下:个人自付1000—6000元的部分,补助75%;个人自付6000—11000元的部分,补助85%;个人自付1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青政办字[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及试点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引入多方资源,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补偿的救助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因地制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2.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科学设计结构,合理分配资源,不断提高救助的科学性。

3.统筹兼顾、关注重点。

分类施救,突出对费用负担的救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

4.项目管理、风险共担。

合理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建立共付机制,完善控费机制,突出风险管理。

5.简化程序、一站结算。

实施一体化结算,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孝感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5日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全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大病保险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第三条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划拨、待遇支付、经办服务、风险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病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12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第三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四月十五日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病医疗互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凡按《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

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

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直管单位暂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

第五条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不超过10%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3【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2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解决职工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3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第三条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

由用人单位负担80%,职工负担20%,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四条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最高赔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担90%,个人自付10%。

第五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当月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或因故中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可暂停其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职工医疗费用超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要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亲属或其单位提出使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费用记帐,出院时统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南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宛政[2001]65号)

南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宛政[2001]65号)

南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由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双方共同筹资,建立大额医疗费用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与《暂行规定》一致。

第四条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的主管部门。

其主管职责是:制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及配套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对医、患、保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筹集与支付。

第二章大额医疗费用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各负担50%。

个负负担部分由单位从其工资或退休费中代扣代缴或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直接划转。

单位负担部分筹资渠道为:(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提取缴纳;(二)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中提取缴纳;(三)没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从劳保福利费中解决。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其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六)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由原单位按大额医疗费年筹资标准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大额医疗费用基金。

第八条大额医疗费用基金由用人单位每年7月份向市医疗保险中心一次性缴纳,市医疗保险中心也可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汴政办〔2023〕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5日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规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35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等法律法规与相关现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大额补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机制,建立大额补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

第三条参加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应当同步参加大额补助。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是大额补助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补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补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大额补助的承办机构,负责大额补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六条大额补助基金筹集由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统筹层次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大额补助参保费用原则上由单位代扣代缴。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单位的退休人员等可自行缴纳。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鸡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二)具有鸡西市城镇户籍或取得鸡西市居住证的城镇常住人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下同)。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逐步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鸡西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上级有明确规定除外),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待遇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市政办[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2001]1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解决参保职工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负担问题,根据《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00]133号),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一、基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由两部份组成:每人每年从个人帐户中提取16元,统筹基金按每一参保职工每年提取8元,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帐户中代扣代转。

无个人帐户的困难企业参保职工,由其参保单位向职工每人每年收取16元大病救助金,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缴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大病救助待遇。

救助基金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基金管理:大病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滚动积累,以丰补欠;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三、支付办法:参保职工当年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或单位垫付。

此部分医疗费用结算时由大病救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65%和35%的比例分担。

大病救助基金半年预结算一次,根据当年参保人群和统筹地区前三年大病发生几率,暂定一个预付上限,预结算时先报销30%。

次年,根据当年救助基金实收款额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确定支付额上限。

基金的总支付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所收资金的总额。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限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救助基金的结算应于次年的1季度前完成。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收代缴。

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补助。

第三条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第四条参保单位必须在年检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单位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新参保单位必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当月至12月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五条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患白血病、恶性肿瘤、接受器官或组织移植术、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患者为31.5万元/年,剩余病种为26.5万元/年。

主要用于解决: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有病种均为3.5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第六条城镇职工患病种支付疾病、精神疾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第七条城镇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因患普通疾病、单病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

第八条参保职工中的转院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异地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除病种支付疾病、精神疾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外)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大额医疗补助支付90%,参保职工负担10%。

异地人员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时,所需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单位证明等必要资料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办〔2012〕250号
市政办〔2012〕25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为解决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负担,以及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虽未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偏重等问题,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大额医疗救助是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补充,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二、资金筹集
(一)大额医疗救助缴费由参保人按年度缴纳36元,当年度有效。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每年第一季度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在缴纳当年第一个月的职工医保费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5号)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征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逾期不缴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资金管理
大额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的
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滚动积累,以丰补欠;不足支付或结余过多时,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缴费标准或报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待遇支付
(一)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自付比例负担部分(不含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负担部分),其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50%。

(二)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75%。

(三)特定慢性病患者,在当年住院和特定慢性病门诊等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之和,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继续按特定慢性病门诊有关报销规定,从当年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四)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负担部分),超出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五)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五、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于次年的1季度前完成。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1年下发的《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2001〕19号)以及各县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7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