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为努力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提高现金整洁度,促进货币流通业务有序开展,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流通管理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工作、营业部协助管理。
第二条管理内容(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1、全额清分制度:营业部配备专职出纳人员,从各网点回收上来的钱捆,必须经过专职出纳人员全额清分后,方可送交人民银行发行库。
2、营业部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各营业网点交存营业部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钱捆”的要求:(1)点准: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硬币50枚成卷,10卷成包(盒)。
复点员封捆(包),换人复核;每捆的把数、张数,每包的卷数、枚数及金额准确无误。
入库回笼券的差错率(以张计算),主币控制在万分之一,辅币控制在万分之二。
(2)挑净: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回笼券进行挑剔,入库完整券中每把(卷)内含残损券不得超过5%,入库残损券中每把(卷)内含完整券不得超过3%。
(3)墩齐:入库钱捆整理整齐,纸币在下面票幅三分之一处扎把,完整券单腰条左右各五把排列整齐;损伤券双腰条排列整齐,每边腰条只能连续盖五个清点人名章。
(4)捆紧:入库的钱捆必须使用统一的捆钞带捆紧,并达到五点粘结,捆钞带接头必须置于封签下;每捆钞票的最后一张是正面,封签的方向应与最后一张钞票的方向保持一致。
(5)盖章清楚:交存的钱捆使用统一规格的封签、日戳、单位名章、私人名章。
封签上的封捆员、复核员及腰条上清点人的印章清楚,日戳和单位名章清晰方正;每把纸币腰条上的清点员名章必须面向封签方向对齐;每捆钞票腰条上只能是一个清点人名单并且与封签上封捆员的名章一致,且腰条上其他地方没有其他人员的名单。
每卷硬币中间必须加盖复点员名章,且与封签上的封捆(包)员名章一致。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必须非常重视。
我国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主要由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首先,人民币的收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收入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等。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企业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等,个人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对于政府收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保障政府财政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企业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健康发展。
对于个人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控制等措施,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和权益。
其次,人民币的付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支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支出、企业支出和个人支出等。
政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企业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工资福利、生产原材料购买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个人支出是指个人通过消费、投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
对于政府支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管等措施,保障政府支出的合规和效益。
对于企业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贷款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的融资和经营需求。
对于个人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消费金融和个人理财等产品,保障个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此外,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还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清算结算等业务。
在人民币的收付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收退款、转账汇款、代收代付等业务,必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因此,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国际结算、内部结算、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资金的流通和结算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币收付制度

人民币收付制度人民币收付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人民币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经济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规定合法的收入和支出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在人民币的收入方面,只有通过合法的收入渠道才能获得人民币收入,这就有效地防止了非法资金流入,遏制了洗钱等犯罪活动。
在人民币的支出方面,则规定了人民币的支付方式和限额,确保了人民币的合法使用,防止了违规资金的流出。
这些规定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其次,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便利和高效。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其收付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经济交易的进行。
因此,国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其建立完善的人民币结算系统,提供安全、快捷的结算服务。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降低经济交易的成本,提高经济转账的效率,还可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促进国际经贸合作的发展。
再次,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人民币的稳定和信用。
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保持人民币的稳定和信用是人民币收付制度的重要任务。
国家设立了人民币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防止辖内存款遭受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币的信用。
同时,国家还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最后,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促进了人民币的国际化。
人民币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货币之一,其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人民币收付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声誉和使用范围。
因此,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和治理,推动人民币国际支付体系的建设,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金融合作,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化水平。
总之,人民币收付制度对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经济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定合法的收入和支出渠道,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人民币收付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二章柜面业务第三章调拨业务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五章业务检查第六章反假货币及样币第七章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八章错款及案件处理第九章奖惩第十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一条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xx;—2—(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xx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合理控制库存;(四)按规定xx;(五)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管库员任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二)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人民币制度的内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币制度的内容篇一:概括我国目前人民币货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一、概括我国目前人民币货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货币制度是一种“一国多币”的特殊货币制度,即在大陆实行人民币制度,而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不同的货币制度。
表现为不同地区各有自己的法定货币,各种货币各限于本地区流通,各种货币之间可以兑换,人民币与港元、澳门元之间按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决定的汇价进行兑换,澳门元与港元直接挂钩,新台币主要与美元挂钩。
人民币是我国大陆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主币“元”是我国货币单位,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人民币辅币与人民币主币一样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人民币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与管理。
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并以现金和存款货币两种形式存在,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存款货币由银行体系通过业务活动进入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发行基金计划的编制、发行基金的运送管理、反假币及票样管理和人民币出入境管理等方面。
篇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
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
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由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代付”,指银行之间在客户授权下进行的互相代付的业务,包括银行卡转账、网银转账等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安全、法律合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同业代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与规范。
第六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点、ATM机以及网站等场所向客户明确提示同业代付业务的风险提示和业务流程,承担提示客户风险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同业代付业务风险加强监管机制,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人民币结算账户;(二)系统建设并有完善的人员配置,健全内部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三)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四)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取得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申请同业代付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书等资料,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和授权合法性。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留存客户签名、审核人员签名、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代付业务时,应当建立业务记录,保留业务审核、授权、发送、接收等记录。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与措施,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业务资料泄露。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代付交易中的订单信息符合授权人身份。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实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网点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支付和上缴人民银行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考核范围:本文适用于于本行所有现金服务窗口机构,包含现钞的柜面结算、充值、整点、上交、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三、考核内容:1、办理现金业务网点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与否合乎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3、与否按照残币充值办法为客户拨用充值残缺人民币,充值程序与否合规;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5、营业网点业务人员与否对外缴付不必流通人民币、只关金券人民币、暂停流通人民币:6、储蓄存款客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储蓄柜台人员是否要求取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
7、办理结算业务时,辨认出蹊跷类交易和反恐怖交易特征的业务与否及时呈报。
四、考核人及考核对象:会计主管为本机构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本机构所有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
五、考核办法及标准季度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原则考核,实行柜员自查和按日监督抽检按月统计数据按季度考核结果的形式,并将每个柜员考核结果在登记簿上展开备案。
1、机构柜台人员一日内两次违反“考核内容(第一条)相应条款,在登记簿上进行相应记录违规一次,月内统计柜员记载违规记录的一次扣3分。
2、主管负责人定期一周内对柜员掌控《残缺人民币充值办法》和《不必流通人民币偏爱标准》情况展开不少于2次检查,一个月内出现两次对办法和标准不熟识掌控的情况将在登记簿上展开适当记录违规一次并甩3分后。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准确的原则,确保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系统由_____(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和统计的需要。
第六条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系统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三章信息报送与管理第八条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报送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九条报送主体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
第十条报送主体应当在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发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系统对报送的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将提示报送主体进行修改或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系统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使用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系统的操作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五条系统生成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仅供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主体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报送主体,依法予以处理。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
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
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
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
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缴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 1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库人员,是指授权柜员和库管员。
第六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臵设臵“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人、营业部经理(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二)监督与检查柜面现金收付业务;(三)组织柜员对相关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2 -(四)负责权限内现金业务的签字审批及授权;(五)负责对库存现金的检查。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

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庄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辖内营业网点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
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
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
(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
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
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金融机构在向人民银行提出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申请时,必须如实附报《整点机制建设情况表》(见附1)。
2.库房设施。
(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
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
单位现金收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现金管理,确保现金收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现金收付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采购、服务、捐赠、报销等。
第三条本单位现金收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2. 规范性原则:规范现金收付程序,确保操作规范、手续完备。
3. 安全性原则:加强现金安全管理,防止现金丢失、被盗和滥用。
4. 透明性原则:确保现金收付过程的公开透明,便于监督检查。
第二章现金收款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现金收款范围包括:1. 客户现金支付的小额交易;2. 临时性、零星性现金收入;3. 日常零星支出;4. 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五条下列款项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2. 税收款项;3. 涉及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的款项;4. 涉及国际收支的款项。
第三章现金收款流程1. 客户支付:客户将现金交予收款人员。
2. 收款登记:收款人员核对现金金额,填写收款凭证,并加盖收款章。
3. 保管现金:收款人员将现金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
4. 上交现金:收款人员按规定的上交时间将现金上交财务部门。
5. 财务处理:财务部门对上交的现金进行清点、核对,并登记入账。
第四章现金收款凭证第七条现金收款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收款单位名称;2. 收款人姓名;3. 收款金额;4. 收款时间;5. 收款方式;6. 收款人签名或盖章;7. 付款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收款凭证应一式两联,一联交付款人,一联留存备查。
第五章现金收款安全第九条现金收款安全措施:1. 收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不得私自挪用、侵占现金。
2. 收款场所应保持安全,防止现金丢失、被盗。
3. 收款人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现钞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钞管理,保障金融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钞管理活动。
第三条现钞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现钞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
(二)安全便捷原则:确保现钞安全,提高现钞流通效率,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现钞管理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现钞安全。
(四)持续改进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现钞管理制度,提高现钞管理水平。
第二章现钞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现钞,是指人民币纸币和硬币。
第五条现钞管理范围包括:(一)现钞的接收、储存、支付、兑换、销毁等环节。
(二)现钞的运输、清分、检验、包装、分发等环节。
(三)现钞的回收、兑换、鉴定、报废等环节。
(四)现钞的统计、报告、分析、监督等环节。
第三章现钞的接收与储存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接收现钞时,应当对现钞进行查验,确认其真伪、券别、金额等。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钞接收制度,确保现钞安全。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储存现钞时,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储存现钞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完善的监控设施。
(四)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现钞的支付与兑换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钞时,应当确保支付金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钞支付制度,确保支付安全、快捷、准确。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兑换现钞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钞兑换制度,确保兑换安全、便捷、准确。
第五章现钞的运输与清分第十四条现钞运输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运输现钞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收钞室规章制度范本

收钞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收钞室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工作人员的权益和职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收钞室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中心,是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收钞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守秘密,坚决保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收钞室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公司的现金,负责银行存取款和财务流水的管理,对公司的资金进行合理运用,确保资金的流动和安全。
第五条收钞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和安全知识,熟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收钞室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防范各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科学管理。
第七条收钞室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接款管理第八条收钞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接款管理制度,规范接收现金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九条收钞室在接款时,应当认真核对现金数量和面额,避免错误和遗漏,对金额较大或者重要款项应当进行明细登记和复核。
第十条收钞室接收现金应当及时记录到账簿上,确保账目的清晰和准确,做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十一条收钞室接收现金时,应当及时为付款方出具收据或者收款凭证,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记录,便于日后查验和核对。
第十二条收钞室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和程序将接收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杜绝挪用和滞留现金的行为。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三条收钞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保管制度,对接收的现金进行分类、编号和封存,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十四条收钞室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柜或者保险库房,对未及时存入银行的现金进行安全保管,防范盗窃和灾害风险。
第十五条收钞室应当定期对保险柜和库房进行验收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对保险柜和库房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收付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x市中心支行切实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此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一、对不宜流通人民币要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不须对外发行。
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要求给予兑换。
三、办理出纳收付业务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坚持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坚持款要复点,帐要复核;坚持双人管库、双人调款、双人押运、双人守库。
做到数字准确,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1、坚持按金额、券别收款;2、先核验大数,后清点细数;3、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4、收款专柜须实行操作间隔离、计算机核算、全方位监控;5、未经复点的款项不得调出、存入人民银行或对外支付。
四、付出现金。
付出现金应根据记帐、签章、要素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经内部传递的现金付款凭证办理。
坚持先记帐后按金额、券别配付款项。
1、配款时,拆捆卡把,拆把复点。
2、问清取款金额,当面点交清楚。
3、大额现金支付须经有权人审批签章后方能办理。
4、付款时应拆捆付点、付点时必须核准封包签及纸条。
付款须实行操作间隔离、计算机核算、全方位监控、支付大额款项时,须换人复核并签章备查。
三、预约付款。
对少数取款金额较大的客户.可办理“预约付款”业务。
预约客户应于取款前一日(遇节假日提前)通知银行。
四、设立第四窗口为残币对换窗口。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监督是指对客户人民币现金收付实施预约、审批、备案等监督行为。
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接受本行的现金收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户现金收付
第三条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开户单位在下列现金使用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
(一)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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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假币鉴定、收缴行为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序,提高全行反假货币及人民币收付业务工作水平,根据银发[2009]第69号《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的通知要求,结合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条例》、上级行有关文件与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制度。
一、责任部门:办公室、营业部。
办公室负责场地、设施的安排,营业部负责培训内容。
二、培训计划:按照制定的XX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学习计划进行。
三、培训对象:全体临柜人员必须参加、其他人员可视情况参加。
四、培训内容:
1、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法规与条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
2、人行或上级行下发有关人民币收付业务通知;
3、我行制定的有关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章制度;
4、人民币手工点钞技能;
5、有条件时可邀请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的有关领导和人民币防伪技术专家进行授课。
五、培训要求
本项培训列入员工的考核,每项培训内容结束后要进行考核或测评,考核或测评结果与本人的绩效挂钩。
XXXXXX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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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
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
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
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