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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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各处和个人不得销毁密级文件,由秘书处统一送交保密销毁中心销毁。
第十二条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秘书处。
第十三条查阅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中心人事档案由专人保管,查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查阅。
第十五条打印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应锁进铁皮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打印、校对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私自向外传播、扩散。
第三章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对中心办公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涉密、处理内部信息、上互联网三类分别贴上标识,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口令密码。
第十八条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配备防电磁泄漏设备,不得在涉密机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第二十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载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接入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第二十二条维护、检修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在场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四章定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程序是:
(一)初定。承办责任人(拟稿人)根据文件内容和《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初步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在公文发文稿纸上。
(二)审核。审核责任人(承办处室、秘书处核稿人、单位领导),对待定密事项产生、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审核内容包括:待定密事项的名称、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载体类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磁带等)以及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批。审批责任人(秘书处负责人或中心分管领导)对待定密事项是否定密和定为何种密级负领导责任。在公文审批过程中一并对公文的密级予以审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应当及时解密。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心内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涉及1件以上绝密级、2件以上机密级或3件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处室,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八条中心内部集中处理、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场所,涉及秘密事项较多的领导干部办公场所,以及涉密会议场所,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后,要按要求填写《保密要害部门登记表》、《保密要害部位登记表》、《确定后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报市保密局审查确认。
第三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第三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三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电脑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三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模范地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密级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丢失。
第四十一条不准用上内网的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上打印涉密文件。
第四十二条个人不得保存密级文件资料;不准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十三条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第四十四条不准为个人摘抄或保存密级文件,阅办完以后应及时清退。
第四十五条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密级文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全部文件清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七条为中心领导服务的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涉密事项,不得向他人传播。
第七章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
第四十八条中心拟公开发布或对外宣传报道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发布。
第四十九条凡公开或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秘书处审核,重要信息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发布。
第五十条在中心网站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专职人员负责发布,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十一条在中心网站上,处理主任信箱和评议建议的投诉,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回复。
第五十二条凡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信息,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公开。
第五十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八章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必须保密;必要时须在会场加设保密屏闭设施。
第五十五条凡各类涉密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六条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讲话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前向外透露。
第九章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五十七条涉密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录音带、录像等)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八条涉密载体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涉密载体维护检修时,必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涉密载体更换、报废后,不得擅自处理,由秘书处统一集中交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章涉外保密
第六十一条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参加涉外工作和出国(境)人员必须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