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银监局辽银监发[200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县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贴现、拆借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问责系指农村信用社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审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内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或未尽职行为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联社在健全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操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有效实施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不良贷款问责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联社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第八条联社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系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四)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五)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经济赔偿适用于有效问责的新增不良贷款,包括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其中全额赔偿对象为存在违法行为或道德风险问题的不良资产责任人;非全额赔偿对象为存在失职或违规操作导致的各类风险问责事件的责任人。
非全额赔偿按责任人授信业务流程尽职得分区间确定赔偿比例,赔偿比例采取百分制得分方式确定,满分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其中:
得分为95分(含)以上的予以免责;
得分为80分(含)——94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3%;
得分为70分(含)——7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4%;
得分为60分(含)——6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5%;
得分为50分(含)——5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10%;
得分为40分(含)——49分赔偿不良资产金额的20%;
得分为30分(含)——3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40%;
得分为20分(含)——2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60%;
得分为10分(含)——19分赔偿损失金额的80%;
得分为0分——10分赔偿损失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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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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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说明:不良资产责任人尽职工作中曾经受到过红、黄、蓝牌处罚的,按红牌每次扣10分、黄牌每次扣5分、蓝牌每次扣2分的标准予以扣分;如未进行红牌处罚,但不良资产尽职流程中存在违规红牌条款的,扣除违规单项所有分值,扣完为止。
(红、黄、蓝牌处罚条款参照长沙银发【2010】229号《长沙银行关于深化从严治行切实加强内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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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长沙银发〔2012〕44号长沙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长沙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一、增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将信用拆借、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本行参与他行银团贷款项目、国际贸易融资、转账支付信用卡等新业务类型纳入不良责任追究范畴。
二、明确不良资产的责任人(一)鉴于分行的设立增加相关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中增加分行行长,分行经办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分、支行转账支付信用卡推荐人;第二责任人中增加分行协办客户经理、分行管户客户经理、分行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经理、分行相关管理人员、分行主管副行长;其他责任人中增加分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总行零售业务部相关人员。
页脚内容1(二)贷款移交、原责任人调离本行、在支行责任认定过程中责任人提出申诉等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将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后予以确定相关责任人,并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原办法中一些事项做进一步明确(一)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专职人员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按《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见附件1)执行。
(二)明确“尽职免责”的概念。
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如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
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1%以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二、1997年1月1日〔含〕至2005年7月1日间发放形成的,责任认定不到位或者未落实责任处罚,以与责任处罚不到位的,依照本规定中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含〕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依照本规定中的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免责不良贷款实行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线控制,低
于容忍度的,免除岗位责任人处罚;超出容忍度的,调查岗A角负主要责任,客户部经理、审查岗A角、授信审批部经理、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收清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实际工作中,不单独计算免责不良贷款,直接用不良贷款余额代替.
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
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
〔三〕稽核部工作职责
1、对认定免责的和有异议的不良贷款成因进行稽查,从岗位责任角度出具稽核意见.
2、对不良贷款举报、申诉事项出具稽核意见.
3、按季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监察室工作职责
1、按规定对有关不良贷款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受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举报、申诉事宜.
3、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罚的公示工作.〔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xxx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我行信贷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营造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审慎规范、尽职尽责的信贷文化,保障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和《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范围(一)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归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表内外公司授信、小微授信、同业授信、个人授信及相应欠息和费用,以及委托贷款、理财业务等表外类信贷业务。
进入非应计的关注类公司贷款(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贷款,下称“关非”),对其存在的违规及不尽职行为,比照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流程进行问责。
对公贷款重组(含打包出售,下同),不论是否不良,原则上应在重组或出售前完成责任认定;由于重组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正式责任认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进行简易责任认定。
(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包括合规责任、尽职责任、管理责任。
合规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尽职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做到既无主观故意,也无重大疏忽;管理责任是指对行为人直接进行管理或者虽不直接管理行为人但分管该类业务的责任。
(三)责任人是指在营销推广、授信调查处理、审查审批、放款审查、授信后管理、催收保全、综合管理等授信流程环节中负有合规责任和尽职责任的各岗位人员,以及应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
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即可以根据单笔业务中其下属出现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进行追究,也可根据其直接管理团队或者分管业务的整体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追究。
(四)事实认定指为责任认定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出调查结论的行为和过程,是责任认定的前提和基础。
(五)责任认定指为责任追究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是否属于违规或不尽职进行认定,确定责任性质,并做出认定结论、提出处罚建议或尽职免责建议的工作过程。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下列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一、责任认定人员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二、责任认定方式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手段,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一)责任认定对象1、每年3月、9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业务部每月提供逾期金额达到M4(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信用卡明细。
4、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自发生或揭示之日起二十天进行经济处理前,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
5、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六个月仍未全额处置的。
6、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十八个月仍未全额处置需要进入终止程序的。
7、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8、责任人调离原支行造成责任不明,原责任人提出异议的。
(二)责任认定1、联合调查小组对责任人在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填制《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并注明认定结论及相关事实报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调查小组提供的《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表明责任初步认定结果。
3、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收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3日内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报告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撰写初步责任认定报告,抄送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
经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签章认可后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
(三)损失赔偿1、不良资产本息18个月仍未处置的,联合调查小组参照初步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情况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终止的最终责任认定。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基本原则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基本原则在谈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时,大家脑海中是不是浮现出一堆数字、合同,还有那一脸懵逼的样子呢?其实啊,这个问题挺复杂,但也没有那么可怕。
咱得明白什么是不良资产。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不再能给我们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就像那条养了三年的狗,结果发现它连个球都追不上。
想想啊,不良资产就像家里那堆吃灰的旧东西,越放越占地方,还得考虑扔掉不扔掉,心里真是五味杂陈。
说到责任认定,咱们得问问,谁的锅?这就是个有趣的事儿,责任就像一个热土豆,谁都不想接。
你可能会想,钱是我借的,那我不就得负责吗?可问题是,借钱的背后,往往还有很多故事。
比如说,有时候借钱的是朋友,结果到头来连个电话都不接,真是让人心里一阵无奈。
责任可不止是钱的事儿,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甚至是人际关系,都能让你头大。
责任认定得看情况,就像打麻将一样,摸到哪张牌都能影响到全局。
有人借了钱,结果投资失败,那就得看看当初是什么情况。
是不是在盲目跟风,还是一开始就有套路?这时候,咱们就得认真甄别,不能光看表面。
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可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像一张复杂的网,每个节点都得仔细分析。
咱们还得聊聊法理,这可真是个学问。
法律可不是随便说说的,涉及到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得依赖法律条款。
真要出事,法院里可不是开玩笑的,随便一个判决就能让你的人生大逆转。
比如说,如果借款合同不合法,那责任可就不是借款人一方的事儿了,简直是令人捧心。
这时候,律师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他们就像是法律界的“护航员”,在关键时刻帮你拨云见日。
责任认定的过程里,沟通也是相当重要的。
双方为了一个小问题争得不可开交,结果把事情搞得更复杂。
那就得拿出诚意,坐下来好好聊聊,心平气和地把事情理清楚。
毕竟,大家都是人,都是为了生存,争吵也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让关系变得紧张。
沟通的时候,保持诚实和透明,这样才能建立信任,责任认定才能顺利进行。
听到“不良资产”这几个字,大家可能会心里一紧,觉得这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县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首先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本细则的责任主体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审查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负责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审批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员。
第八条领导责任人是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的人员。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职责第九条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一)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二)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特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三)对不良垡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四)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促使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六)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七)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第十条审查责任人职责:(一)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二)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三)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输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信用社负责;(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第十一条审批责任人职责:(一)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结论负责;(二)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三)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和为及其后果负责;第十二条领导责任人职责:(一)对其管理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二)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三)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附件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增强信贷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营造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审慎经营的企业文化,规范不良资产认定和追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范围为五级分类为不良的表内信贷资产、表外业务垫款以及已剥离至表外的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条责任认定,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对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是否合规、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授信业务风险或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及承责轻重进行判断的工作过程。
责任追究,是指根据相关责任认定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程序,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并付诸实施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行为发生时的授信业务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
当时未明确规定的,比照同期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认定。
第五条责任追究遵循“科学问责、严惩违规、量损定责、程序审慎”原则。
(一)科学问责。
责任认定应客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合理分清责任主次,对于勤勉尽责,在授信及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的,可予免责,但本文第四章对直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除外。
(二)严惩违规。
对于存在下列行为的不良资产责任人,无论实际损失金额大小,均应比照本文第十九条相关规定,除给予扣罚一定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外,还应并处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存在越权审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的;2.故意提供虚假授信资料等重大违规行为的;3.存在谋取个人或小团体不正当利益等道德风险的;4.存在发放“假按揭”或“冒名贷款”等违法行为的。
(三)量损定责。
指依据不良资产的损失程度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轻重。
责任认定时不良资产已处置完毕的,按不良资产实际造成损失量损定罚。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机制,确保责任认定准确、问责到位。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进行,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应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五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基于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和专业的评估意见,按照《不良贷款分类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部门主管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准确。
第七条贷款风险评级应明确,准确反映各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及时更新评级结果。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应人员通报,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个人责任。
第三章问责管理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后,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诫勉、通报批评、考核记分、降职、辞退、行政处分等。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档案,记录问责过程和结果,依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内部销售行为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四章追责机制第十三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应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应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加强追责力度。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银行应协助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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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一、责任认定人员
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二、责任认定方式
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手段,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
(一)责任认定对象
1、每年3月、9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业务部每月提供逾期金额达到M4(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信用卡明细。
4、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自发生或揭示之日起二十天进行经济处理前,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
5、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六个月仍未全额处置的。
6、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十八个月仍未全额处置需要进入终止程序的。
7、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8、责任人调离原支行造成责任不明,原责任人提出异
议的。
(二)责任认定
1、联合调查小组对责任人在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填制《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并注明认定结论及相关事实报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调查小组提供的《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表明责任初步认定结果。
3、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收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3日内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报告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撰写初步责任认定报告,抄送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
经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签章认可后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
(三)损失赔偿
1、不良资产本息18个月仍未处置的,联合调查小组参照初步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情况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终止的最终责任认定。
2、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损失评估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必要时,可由内控合规部牵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责任认定
及损失评估,按照《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对各责任人进行评分确定损失赔偿比例,将初步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责任人。
4、各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直接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责任人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申诉书后,对申诉书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
撰写不良资产最终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报告上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四)处罚文件下发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结果拟文经人力资源部会签后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并抄送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