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关系

丁学勇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内容提要]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应当是当代大学的生命力所在,是大学的灵魂。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不是两项孤立的权利。学者在二者的关联性上所做的论述随处可见,二者的紧密的关联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主要阐述的却是二者的不一致性甚至是对抗性。以期能在二者一致性中发掘非一致性,保持辩证的,清醒的认识。并且基于此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一致性非一致性

引言

由于学术自由权的发生与大学密切相关,而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又是塑造学术自由观念的重要传统资源之一,因此,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往往被当作一对相互促进的概念,一同视为现代大学的普遍精神和价值追求。因此理论家们不厌其烦地论证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术繁荣的重要意义。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大学需要自治、学术需要自由的观念,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尽管在实践中还没有完全成为现实。

但是,不知学者是否思考过,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是含义相同的概念吗?或者二者的关系是完全一直的吗?仔细想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确实不是相似或相同的事物。一般来说, 两者关系密切,具有一致性,经常相互促进。但两者也有不一致性,有时甚至会相互矛盾。就像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所指出的:“所论述的学术自治的各方面中,学术自由应该加以专门论述,不仅因为它不同于学术自治,而且还因为两个概念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相互冲突。”从实践来看,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在西方大学发展史上也并非总是一致的。本文试图通过从对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历史考察中来解读两者的关系。进而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做出初浅的思考。这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起源上可以发现,二者并不是同步产生的。

大学自治起源于中世纪大学行会争取自治特权的实践。在中世纪欧洲教权与政权分庭抗礼的大的社会背景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行会,最能有效地保护市民从事商品自由生产和交换的所得利益。经济领域的行会制度给中世纪的大学寻求自治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力提供了很好的榜样和借鉴。因此,大学纷纷效仿经济领域的行会,与其他行会一样从教皇或国王那里争取到特许状,获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与其他行会不同的是,中世纪大学在与地方教会、封建势力的斗争中,争取到了更大的独立权力,诸如独立的司法权、免税免役权、颁发教学许可证权、迁移权等特权。①在中世纪欧洲就有,“意大利有教皇,德意志有帝国,法兰西有巴黎大学”②的说法。这就是对其独特的自治地位的形象描述。

而学术自由,从现代宪法的意义上追溯,则是一项典型的源自于德国的基本权利。学术自由作为西方一种传统学术观念的表述,则与西方理性自由精神密不可分,其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平等自由观念更将之发挥到极致。

在二者的关系上,虽然中世纪大学具有高度自治权,但是生活于其中的学者却并无多少学术自由可言。这是彼时代的社会大背景决定的,维护宗教神学权威的中世纪大学,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教会禁锢人们理性活动范围和压制学术自由的工具。例如,中世纪的巴黎大学就曾按照教会列出的禁书目录,对书籍进行严格的审查。而随着大学出版审查制度的完善,权威当局还通过法案规定,对于未经大学审查就出书者可被判处死刑。

这表明在中世纪,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并不是统一的。

后来资产阶级革命席卷欧洲,思想解放运动也在欧洲如火如荼的展开,此时西方形成了各种自由学说。要求平等自由和个人追求个性发展的著作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而学术自由成为大学生活的基本原则,则发生在于1810年成立的柏林大学。柏林大学对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做出的最杰出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大学的科学研究功能。有以真理为目的的学术探索,必然需要理性和思想自由。因

①[法]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张宏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6页。

②林玉体:《西洋教育史》,文景书局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47页。

此,柏林大学的创办者洪堡把“追求最高形式的纯粹知识”作为大学目标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以“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为内涵的经典学术自由观。学术自由原则在大学的确立,使大学自治传统被赋予新的内涵而得以传承。

柏林大学确立的学术自由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学术自由原则在大学的确立,就意味着大学有权就与学术自由的实现直接相关的学术事务独立制定规则与程序,而不受国家权力的左右。德国大学通过教授主持的院系讲座、学部教授会和学校教授评议会等层层设置,有效保障着大学自治权的贯彻落实,教授治校这种最能有效保障学者的自由权利的组织形式由此成为稳定的现代大学自治形式。同时,随着学术自由原则最先在1849年德国的《法兰克福宪法》中完成法制化,大学自治作为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也逐渐获得法律的确认与保障。随着德国大学办学模式在世界范围的传播,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作为“自明之理”逐渐被各国接受,并成为现代大学经典的办学理念。

这说明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不久,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已经开始产生相辅相成的联系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规则日益深入地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等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市场化大学(以美国为代表)逐渐替代国家型大学(以欧洲为代表)而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主流模式。市场化大学不再是政府垄断的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大学形式,而演变成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法人实体,因为它必须像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经济组织一样,获得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能对市场信息或社会需求迅速做出反应,从而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获得生存和发展,而政府控制只会削弱大学的这种应变能力。大学市场化的结果就是政府赋予大学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使之拥有自行决策和行动的能力。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的大学,拥有了更多的自主、自决权,从此,大学通过市场需求和利益驱使来决定办学模式和学科设置,但是它却很少能基于学术理由行使这些自主权利。在市场竞争中,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变成了商品(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美国的政府、以纳税人自居的民众等等主体,都对原本属于大学内部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在最传统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外界的影响也直接或者间接地渗透了进来,教什么和如何教已经不再由教授单独决定了。另外,从大学的内部形态上来看,与教授或者学院型的德国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