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权利的限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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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权利的限度探讨

[摘要]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一直是世界各国大家所追求的办法理念,但是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学术自治也不是无限的自治。众所周知,高等教育不能完全脱离政治,它或多或少要受到政治的影响。而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如何调适,这就涉及到一个限度的问题。只有合理地处理好政府与高校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权利的限度,高等教育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关键字]大学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权利限度

一、学术自由的涵义

“学术自由是西方一种古老信念的现代表述”。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先哲们就有了自由探索真理的观念。经过中世纪漫长的神权至高无上的思想束缚以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的呼唤之下,西方国家的大学逐渐把学术自由的思想变成一种制度,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成了现代大学存在的前提与基础——神圣不可侵犯。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已经达成共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与大学共存亡。

学术自由是指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享有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观点、结成学术社团、传授思想观点、学习掌握知识等方面的自由;大学也应为学者们创立一种自由的环境,不能因为他们发表各自的学术观点而使其各方面的权利受到损害,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其他人。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学者们(包括学生)所享有的一种特权。那么,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基础是什么?学术自由与公民自由的关系如何?学术自由有界限吗?对于这些问题,布鲁贝克在其著作中都做了深入的探讨。

二、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基础

布鲁贝克认为,学术自由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合理性基础: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其中认识方面的基础是最为主要的。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在认识的基础方面,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自由是真理的先决条件,还是真理是行使自由的先决条件。大多数学术自由的支持者们认为自由是真理的先决条件,他们认为“真理像有机体和社会形式一样要不断发展”,而学术自由则是真理得到发展的前提。正如该书引用美国首席法官沃伦所说的:“对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理智横加任何束缚都会葬送我们国家的未来。任何教育领域都没有被人们认识的如此深刻,以至于不再能取得新发现。在社会科学方面更是如此,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原理被认为是绝对的,即使有也极少。”而认为真理是行使自由的先决条件观点的学者们坚信学术自由需要接受自然规律的指导,而这个自然规律的制定者就是上帝,如果不承认自然规律,学术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他们认为学术自由的界限就是上帝,在上帝之下,学术是绝对自由的。对真理与自由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都认为,就认识真理而言,学术必须自由。

三、学术自由的限度——有限自由

除了一部分学者认为真理是学术自由的先决条件之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不存在终极真理。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学术自由是没有限度的呢?布鲁贝克认为:“迎接未知真理的挑战,需要鼓足勇气,摆脱理智障碍和理智保留,不这样做就不可能发现真理,即使发现也可能是局部的。因此,按照逻辑推理,忠实于高深学问看来需要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尽管也有学者认为“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是否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赖普斯)”,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对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的必要控制,不能简单地用于学术自由。我们可以确信,在对大学的学术自由问题上,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社会利益团体,不干涉主义是他们最正确的选择。

但是,在学术界内部,不能把学术自由当作没有缰绳的野马而任意驰骋,无论是作为学术研究机构的大学,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者的学者个人,都应该对学术自由有一个限制——那就是学者的社会责任。学术自由的必然结果是学者有义务为他们借以得出结论的思想过程提出充分的证明,以便由其他学者评价这些结论的准确度和效度。学者有义务向社会证明其学术观点的正确性与客观性,这是学者学术责任内容的一个方面。学者在学术研究,特别是在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中,还有责任坚持社会正义,维护世界和平,维持国家统一。任何借学术自由的外衣而进行危害人类、危害社会正义的做法都不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例如科研人员在大学的实验室里实现了克隆技术并为生物制造商提供技术支持的做法就不在学术自由的保护之列,因为一旦克隆技术在市场上泛滥,将有可能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但是站在政治的角度去衡量学术研究成果,其界限是难以把握的,特别在人文社会学科,轻易地用人类正义、世界和平去评价一个观点,可能会对学术自由造成危害。例如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要求大学教授宣誓效忠国家,抵制共产主义的做法就是公然违背学术自由原则的。所以说作为学术自由的限制——学术责任必须来自学者团体内部,外在强加在大学和学者头上的限制,无论是来自政府、党派,还是来自教会,都可能动摇大学的根基。

布鲁贝克认为高等教育的合法存在基础包括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如果仅从认识论出发,那么大学就可以追求真理的无限自由,于是就不存在价值中立的问题。但是现代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主要基础是政治论的,大学必须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会常常卷入人的价值冲突中去。当一种学术观点运用到社会中时,总会有一些人赞成而另一些人反对,特别是在以社会改革为主旋律的现代社会。对变革不满的人们不仅会抵制变革本身,而且会抵制引起变革的学术自由。

布鲁贝克赞成学术人员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的观点,他总结了三条学术人员既坚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又不至于损害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方法:一是划清学术言论与行动的界限。在学术言论的范围内,学者享受充分的学术自由,但是一旦进入行动的范围,则其学术自由就应该受到限制。例如学者可以批评、抨击现政权的政治制度,并且夸赞另一种社会制度,甚至认为暴力推翻现政权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学者开始组织秘密团体或组织并指导革命活动,则其已经跨入了行动的范围,其行为不应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二是大学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观点存在,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如果大学里只有一种声音,听不到与众不同的意见,或者默默无闻地隐没于社会之中,那么这所大学就可以说是没尽到职责;三是在大学应该鼓励不同观点的争论,大学或学者需要的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辩论的文明”。对于大学来说,学术上的冲突不是灾难,而是机会。

无论是政府、政党还是教会,都可能采取一些方式来限制大学与学者的学术自由。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强迫教授作忠诚宣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做法的法律含义是如果学术与联邦或州的宪法相符合,就是可以容忍的,否则就是颠覆行为。布鲁贝克认为这种做法对大学的学术自由来说是有害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学术自由是大学或学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项权利应该而且必须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任何来自政党(包括政府)、教会等组织的横加干涉都是不容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术自由是没有限制的。但是正如世间并不存在无限制的权利一样,学术自由的无限制性又是相对的。学术自由的限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是共生并存的,宛若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第二,学者的思想是无限自由的,而其行为又是绝对符合规则的,正如中国古语所言的“智愈圆而行愈方”;第三,学者不能因为信奉某一宗教教义或遵循某一政党的政策而放弃自由而独立的思考,否则,该学者就是不诚实的;第四,大学的学生作为未来的学者,拥有不充分的学术自由。

四、学术自治的涵义

在当代,关于大学学术自治含义的解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美国教育家爱德华·希尔斯、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校长罗伯特·伯达尔和英国教育家艾瑞克·阿什比。爱德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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