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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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摘要】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既是西方大学的悠久传统,也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理念,二者有着相通的内在基础和密切联系。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所追求的最终目的,自治是大学保护学术自由免受外部侵犯的制度屏障。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大学自治与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又并非完全一致,各自都存在着合理性及限度。

【关键词】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合理性

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所坚持的价值导向和重要原则。学术自由指大学学者和学生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和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散布自己的学术思想。大学自治的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自主地治理学校、独立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外界的干扰和支配。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大学的认识论逻辑的自然延伸, 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所自觉追求的最终目的,大学自治是保护学术自由免受外部侵犯的制度屏障。同时,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又并非完全一致:从主体上说, 学术自由的主体则主要指大学中的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而大学自治主要针对大学这一学术机构或组织;从运行上看,作为一种团体权利的大学自治,既能对学者个体的学术自由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也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和干扰作用。

一、学术自由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大学之所以需要学术自由, 是因为大学具有自己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培养人才、追求真理和对社会负责。将学术自由真正作为一种理念付诸实践的大学是1810 年成立的德国柏林大学。德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为了确保学术自由的真正实现, 经德国学者们的共同努力, 德国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学术自由写入了宪法, 实现了学术自由的法律化。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法的形式为学术自由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

取得学术成就需要学术自由。对研究对象、适当研究方法的选择, 对问题独立而新颖的解释和分析, 这些都是取得研究成果必不可少的。自由交流学术观点是正当的学术自由权利。自由选用出版物和出版自由都有助于学术成就的获得。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能从学术自由中获益, 因为有些人喜欢随波逐流, 所以他们不想要也不需要学术自由。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从19 世纪早期开始, 首先在德国, 随后在英国、法国、意大利, 最后在美国, 大学获得的学术上和科学上的辉煌成就是与学术自由在这些国家的伸张密不可分的。这些国家在政治生活和社会制度上更为自由。无论自由化的进程何其缓慢和有限, 如果没有这一条件, 那么, 大学就不会兴旺, 学术自由就不能伸张, 知识就不能实现有序、可靠的增长。学术自由是学术权力主动遵循学术本身的特点与规律, 从而使学术管理的过程有相对的约束机制。使“学术权力”按照学术管理和学术规范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程序而行使它的权力, 避免“教授治学”在使用“学术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主观性、绝对性、随意性、独断性和学霸性。

(二)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及限度

布鲁贝克认为, 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在于其三个支点: 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学术自由的享有是要有条件的: 得到过长期的学术训练(并非人人都可以经受这种训练) , 有处理高深知识的技术方面的专长。学术自由的支持者都认为自由是追求真理的条件,“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 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 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 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学术自由的认识支点还表现在学者对权威学术的质疑, 向权威挑战, 而

不必担心受到任何的打击报复和人身攻击。在真理的探寻中, 质疑精神是最为可贵的精神。学术自由的政治支点可以从1957 年斯威泽与新罕布什尔州诉讼案的首席法官沃伦所言知道其合理性: “对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理智领袖横加任何束缚都会葬送我们国家的未来。任何教育领域都没有被人们认识得如此深刻, 以至于不再能取得新的发现。在社会科学方面更是如此, 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原理被认为是绝对的, 即使有也极少。”学术自由的道德支点是为了公众利益。因为社会依靠高等学校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 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 个人的道德责任感也促使学者去探索人们对道德困惑认识缺乏方面的知识。

在这里, 学术自由受到限制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学者在行使学术自由的同时要对社会负责任, 也就是要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做更多的事。埃默森主张, 言论应该不受政府或其他直接的社会控制, 而对行动, 他认为可以有正当合理的限制。可见, 在言论和行动之间, 有学术自由的边界。在中世纪,“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害怕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的大学在其主管教区或管辖区域内的挑战,常常对大学进行多方面的干预, 企图控制大学”。教会与世俗力量力图控制大学, 这就为大学设置了限度和边界。19 世纪的柏林大学所追求的是纯学术自由, 洪堡反对传统大学将传授知识作为主要职能, 主张大学的主要任务是追求真理, 科学研究是第一位的, 要求传授所谓的“纯粹科学”,这种知识是不含任何目的的。可见, 为学术而学术又成了学术自由的边界。而到了美国,则冲破了纯学术的边界。当时, 德国的认识论高等教育观与美国的政治论高等教育观的融合, 为美国的工业发展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 最终, 应用性学科走进了大学, 这表明大学边界在不断地拓展。

现代大学已经被一张庞大而又复杂的关系网和社会其他机构连接得日趋紧密。但是,如果大学教学人员依靠外来经费开展科学研究, 那么他们所选择的研究课题可能会受到其经费来源的影响。因此, 大学传统的中立地位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大学的社会道德责任表现在杜绝一切欺诈行为, 避免给他人带来无端的伤害。学术自由的限度还表现在学者必须遵守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价值规范体系, 学者的学术自由应该是在学者共同体的“游戏规则”下的自由, 否则就是一种无序的自由, 从而最终造成学术共同体的合法性危机。

二、大学自治

(一)大学自治

所谓大学自治, 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 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大学自治的核心在于大学能够独立处理内部事务。

(1)从性质上看,大学自治是大学作为学术组织谋求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大学作为法人团体的固有特征;大学作为学术组织是种独特的社会机构,被人类寄予获得知识和探究真理的期望,而知识的获得和真理探究需要以免受外界干扰为条件,因而大学以自治为其核心理念。

(2)从主体上看,大学自治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大学作为一个机构组织对外抗拒外在势力干预的自治,另一个方面是大学事务是由大学成员以团体的名义而非个人的名义进行的自主决定。

在历史上, 学位授予权由国家或教会颁发特许状予以承认。现代大学, 特别是公立大学, 由于经费拨款来自政府, 而公共财政拨款是面对诸多项目竞争所作的一种政治选择, 因而大学难以摆脱政府的控制。这一现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1982 年的报告中认为:“当今美国, 真正有自由权的学校已不是普遍现象, 而是例外。”以至美国大学认为它们从身份、拨款方式、经费使用、教师招聘、管理、待遇上看都已经成为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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