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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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5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5
【内容提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
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
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
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
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与犯罪客体既是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
要件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
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
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
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
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
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
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
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
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
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以及复
杂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
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
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
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的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
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
般主体。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
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
的和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
意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
的过失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
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
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
择要素,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
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附带要素,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
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的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
认识。刑法上所说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
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