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个范本作为参考和借鉴。
二、概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指对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资产进行管理、利用、增值和分配的一整套组织和管理制度。
其核心目标是维护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促进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集体所有权原则: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的所有制性质,任何个人和集体都无权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
2.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农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由群众参与讨论、民主决定。
3.公开透明原则: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成员监督和社会监管。
4.依法治理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依法开展资产管理和操作活动,依法分配资产收益。
5.效益优先原则:在维护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实现集体资产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资产清查与登记: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确保资产记录准确无误。
2.收益管理: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原则和方式。
3.资产折旧和更新: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核算,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
4.资产投资和运营:根据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和投资农村集体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5.资产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资产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对外审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法运营。
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路径1.立法规范: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责,规范管理行为。
2.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明确各级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3.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4.培训与支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2019-08-09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为,逐步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暂⾏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的独⽴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进⾏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权责。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指导、监督和服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健全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事项,必须经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地和依法进⾏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均不得擅⾃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作。
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制定和执⾏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五)向本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报告⼯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第一篇: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博罗县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石坝镇和观音阁镇下辖的25条试点村开展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试点,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省按照中央要求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和市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资金主要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要求、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进行分配。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六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
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提供费用支出。
(二)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
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及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提供费用开支;为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提供费用开支。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1.引言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房屋、林木、水资源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等。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科学、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相关单位参考和借鉴。
2.管理目标与原则2.1 管理目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资产的安全、增值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管理原则•法治原则:依法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公开透明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交易、收益分配等过程公开公正。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
•保护环境原则: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3.管理范围与主体3.1 管理范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林木、水资源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
3.2 管理主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参与者。
4.管理机制与流程4.1 资产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制,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2 资产登记与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与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明确、统一和稳定。
4.3 资产交易与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与处置机制,鼓励资产流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
4.4 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权益平衡。
4.5 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5.管理保障与措施5.1 法律法规保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和执行,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而建立的。
二、制度目标1.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使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 保护集体财产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权益,防止出现滥用、侵占等现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 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资源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通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金融支持,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 集体资金收入的管理。
明确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土地出租、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等。
建立透明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集体收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集体资金使用的管理。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规定,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建立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集体资产的管理。
建立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对集体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评估,保证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和使用,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程序。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集体组织的透明和公正。
5. 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保证制度的执行。
四、制度实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组织建设。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保值增值、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和核算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和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应当建立资产清单,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核算,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经营方式,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同意,并公开竞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决定,合理分配。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监督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机制,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7)
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7)第一篇: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7) 【编者按】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农村审计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博罗县农村财务管理与审计办公室根据《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方案》制定了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如下,供参考。
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根据《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以各镇为主,县指导协助为辅,村(组)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以镇为单位,各镇负责组织培训,县农财办给予协助指导。
镇级农村审计员的业务培训由农业局牵头,审计局派员培训。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和议事程序。
各镇指导、帮助所辖村(组)制定各项制度、规定和议事程序,由村委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装订成册。
三、稳定村组会计人员,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选聘会计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规写入村民自治章程,使其不因村委换届而换届,要依会计业务水平为标准,镇把好任免程序及进出关,同时要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四、加强票据管理:(一)收入票据管理。
以镇为单位,各村统一使用,收入票据由各镇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或镇政府统一印制、管理,仿效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实行领用核销登记管理。
1、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设立收入票据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监控各村收入票据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票据或白条收取收入的情况,从源头上监控收入。
2、各村设立收入票据购入、领用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专人(文书或会计)负责票据的购买和保管。
3、收入票据购入、领用发出时,票据管理员要及时在登记本中登记所购入、领用发出票据种类及票据号码。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村民共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农田、公共设施等所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三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村民和村干部,必须遵守。
第二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第四条村民大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租赁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资产,执行大会决定。
第六条村监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村委会负责人、监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合作,保障资产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八条村庄集体资产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操作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公开透明,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不得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村民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破坏村庄集体资产,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包括资产调查、资产登记、资产保护、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调查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种类、规模、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综合调查,建立资产档案。
第十四条资产登记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资产保护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侵占、被破坏,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进行程序性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加强村庄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完善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资产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资产监督机制建设,确保资产监督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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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村集体资产办的运作,促进集体收益。
特制定本职责与本办法。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一)根据市区镇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本村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资产管理办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如因工作需要,可经村“两委”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设置副主任及其人选。
(二)村级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其经营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的经营模式。
合资经营的,应该制定经营责任目标,明确考核奖惩办法;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要采取公开的招标、议标的方式进行。
(三)集体资产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必要时应当办理鉴证。
二、集体资产管理办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按资产办《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开展对本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努力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年度创收、增益的经营目标。
2、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企业管理、财政、协税、社
保、安全生产、科技等管理工作。
3、实施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考核,并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处罚、续聘、解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支持配合镇相关部门各项审查工作。
(二)工作制度
1、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和考核,编制《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并报告工作。
2、严格遵守合同管理、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3、接受村民监督委员会对集体资产和管理的监督,热情、客观回答查询。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
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乡镇政府把各村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纳入对村主要领导的年终考核内容。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
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资产的保障,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安全管理,规范集体资金资产的使用方式,增加集体资产价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利益。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的管理,包括土地、林地、水源、财产等方面。
1.3 原则:本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的安全稳定、有力发展。
二、集体资产的管理2.1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设立:农村集体集资资产必须经过全体村民讨论,遵循择优选股、平均分红、限额制度的原则。
2.2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重点管理:农村集体集资资产包括集体土地、山林、水源、财产、物资、本金等各种类型,必须由相应的经济管理组织专门负责,加强对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2.3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评估:对于农村集体集资资产,应每年对集体财产进行正式评估,明确该资产的价值。
2.4 农村集体集资资产的监管:县级财政管理部门应对各个乡镇的集体资金进行监管,并按要求核实各乡、村集体资金每年的动态收支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分配3.1 集体资产的使用原则:集体资产的使用必须遵循土地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集体资产使用方案。
3.2 集体资产的使用限制:集体资产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要求以及村民大会、村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决议。
3.3 集体资产的分配原则:依照每户家庭的贡献程度,不歧视任何一个群体。
对于集体资金的分配,应严格遵循择优选股、平均分红、限额制度的原则,并通过村民大会通过。
3.4 集体资产的资金管理:集体资产的资金必须由相应的经济管理组织专门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
四、集体资产的监督和保障4.1 监督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管机制,对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滞留或违规使用。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一)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
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提高村级集体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村级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所有、使用、经营的各类财物和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公路、灌溉设施、公用设施、机械设备、家具、电器、文化活动用品等。
本制度所涉及的村级集体资产,应当按照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资产管理2.1 村级集体资产的登记村级集体资产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开设村级集体资产账户,并建立村级集体资产档案。
村级集体资产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使用状况等基本信息。
对于固定资产,还应当标明购买日期、购买金额、折旧年限等信息。
村级集体资产档案应当包括所有村级集体资产的登记表、购置单据、折旧表、维修记录、报废记录、盘点记录等。
2.2 村级集体资产的保管村级集体资产保管要求负责人、保管人、使用人责任一致,做到根据岗位职责精细化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应当加强安全防护,配备专人保管,制定保管细则,确保资产安全。
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的变动和损耗,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对于易损耗的动产,应当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延长使用寿命。
对于闲置的资产,应当及时处理,避免浪费。
2.3 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对于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突出程序公开、公正和监督。
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村委会讨论决定,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报告。
对于高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公开竞价。
对于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动产,可以在小范围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处置。
三、资金管理3.1 村级集体资金的统一管理村级集体资金应当由村委会进行统一管理,村民不得私自保管和使用。
村级集体资金的统一管理包括村级财务账目的建立、财务审计、预决算管理等。
3.2 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的规定村级集体资金应当用于村级事务和集体活动,并按照预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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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10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
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八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资办)负责监督本镇(街道、管委会)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工作人员的报酬;(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对经济社有权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工作餐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五)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六)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成员)组成。
股东(成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六)其他应当由股东(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经联社股东(成员)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成员)总人数3%左右,经联社的股东(成员)代表可在村委换届时,由选举出来的股东(成员)村民代表兼任,实行一套人马管理,也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股东(成员)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成员)组成,或由经济社股东(成员)大会或全体户主选举产生。
股东(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3-7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
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参加。
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村一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兼任经联社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
经济合作社在小组换届的时候必须选举产生监事会。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股东(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股东(成员)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成员)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支委、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支委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农村集体的土地管理第十八条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村(居)要珍惜土地、合理合法使用土地、严格按规定用地。
第十九条凡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出让土地的,需报镇(街道、管委会)国土所审核后,由镇班子讨论后,由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备案。
商住用地原则要公开投标,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否则,作非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不准用于福利分配。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
土地基金经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查同意,并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一条村、组所属固有和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镇(街道、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
招投标具体做法按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由个人决定工程金额和指定工程队承建。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工程建筑质量关,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或违反合同付款原则提前支付工程款以从中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的支出,一律使用财税部门开出的票据,不准自制白头单以预支的形式抵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
超过5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县、镇(街道、管委会)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
超过50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上报县、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公开投标。
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
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
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各种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镇(街道、管委会)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收据,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
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
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资办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季)5日前要结清上月(季)账目,编制一式三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会计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领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