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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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摘要】证人不愿意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

之前,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对证人出庭只能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尽力争取。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

本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

此次修改,将近九分之一的条文涉及证人制度,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高度重视。

然而,本次修改并没有完全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此前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条款过于笼统,不便执行。

本文就证人出庭制度来论述我国证人出庭的利弊。

【关键词】证人制度;证人;鉴定人;警察一、证人的概述联邦大学法律教科书对证人下的定义是:“凡是应在法官面前陈述其对案情的感知,而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为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定义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在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也得以落实,其范围如下: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现实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所有的证人都出庭,既不利于保证诉讼效率,而且对一些无重大争议的案件也确实没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好处是便于法官查明真相。

证人出庭,法官当面倾听其陈述并适时发问,被告人与证人当面对质,既有利于法官当庭查明真相,也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新刑诉法中对证人出庭制度的保护措施,不仅有利于调动证人积极性、排除证人后顾之忧,而且对于提高关键证人的出庭率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新《刑事诉讼法》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亮点(一)通过立法确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本次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完善,并且明文规定,相关证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

并且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刑事案件出庭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出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庭是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出庭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刑事案件中出庭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庭主体1. 公诉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 被告人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进行陈述和辩解。

3. 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被告人委托或者指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可以自行辩护。

4.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 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6. 专家证人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7. 书记员书记员是法庭的记录人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出庭记录。

三、出庭程序1. 公诉人出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出庭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公诉人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缺席;(2)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交起诉书,陈述起诉理由;(3)公诉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

2. 被告人出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进行陈述和辩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作者: 刘畅[1] 刘宇[2]
作者机构: [1]中国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沈阳110001 [2]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沈阳110001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131-13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3期
主题词: 专家出庭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 司法公信力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也可以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出庭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2012年3 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时隔16 年的一次重要修改,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2 条第2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是本次修改内容的诸多亮点中重要的创新之举,对于完善司法鉴定规范,深化工作机制改革,构建诚信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科技的案件日趋增多,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予以侦破的案件事实也呈现增加的趋势。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 。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对于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起着重要作用[2] ,因此,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准确性的判断至关重要。

然而,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家难以对专业性强的鉴定意见做出直接判断,法官在一味追求诉讼效率时,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3] 。

另外,庭审中当事人难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质疑也不利于保障其质证权。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2 款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创新点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设立了允许受诉主体聘请专家为其进行科技证据方面服务的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主体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在法庭上为其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

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

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刑事的法庭基本上都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针对被告的犯罪行为追究责任并提起的公诉,但是也有的案件虽然是被告犯罪了却只需要原告起诉就可以直接判决的,而检察院是否需要派员参与诉讼就成了选择性的。

那么,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一、刑诉法派员出庭的规定有什么?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刑诉法第224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高法解释第321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据原因建议一、证人出庭作证理论依据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将证人证言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的做法,充分地体现了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直接言词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的含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实现审判任务。

一方面,庭审法官在听取诉讼各方言词陈述时,能对陈述之间的异同获得清晰的印象,有利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这种审理方式使法官能及时引导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上的疑点开展论证,通过辩论、质证,或亲自询问,有效地推进审判活动。

二、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而且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打“证人牌’是律师们听使用的重要的手段。

因此,各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的出示,质证、采信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质证。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及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及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及对策[摘要]文章拟通过分析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意义等,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条文,对如何落实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进行思考和探索,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分析(一)我国证人出庭现状经抽查,某法院在2001年121份刑事判决书中,发现涉及法院确认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人证言共1838个,平均每案有证人证言15个,但121件仅占该院当年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0.9%,显然不可能将成千上万的证人都作为“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传到法院作证,否则,既无必要也难以承受。

如果按前述原则,假设每案有1/3的证言属于应当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612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5名证人出庭作证;假设每案有1/5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367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3名证人出庭作证。

这种“假设”的程度不是过高,而现实的情况是:在这121件案件中,仅7人出庭作证,占假设应当出庭作证的1~2%。

一些学者对各地区的调查资料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8%,低的不足1%。

由于各地、各法院、各人对证人出庭率的统计方法有不同之处,因此缺乏相互之间的可比性,但是不能否认,关键证人出庭的比率普遍偏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困扰着法院。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亲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的。

证人不出庭或只用一纸文书代替出庭,对诉讼是非常不利的。

法官正确的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基本前提之一便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但是要准确查清一个过去发生的事实又谈何容易。

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对案件事实可能了解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就成为法官作出判决的基本依据。

证人不出庭或者只以一纸文书代替出庭,作证中对方提出语词有虚假,没有办法当庭质证。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问清楚的问题,证人不在场也没有办法过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制度及其功能与价值

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制度及其功能与价值

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制度及其功能与价值【摘要】证人出庭一直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将保证证人出庭作为修订的重要内容,从证人的出庭条件、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三个方面初步建立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建立现代庭审规则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直接言辞规则;程序价值证人出庭率低是一直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1]虽然旧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是因为没有相关制度保证,使得证人出庭的规定流于一种形式而没有产生实质的效果。

随着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立法机关从证人的出庭条件、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三个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内容(一)证人的出庭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有三项条件:第一,必须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第二,必须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

首先,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还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要对某一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就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异议发生在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方移送法院的某一证言笔录提出了质疑。

第二,原则上,只要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能够证明法定量刑情节的,就都应该被视为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同时,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还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要对某一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就满足上述第二个条件。

第三,对证人出庭来说,仅有上述两项条件还是不够的,法院还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拥有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最后否决权。

当然,这种否决权不能任意为之,而需要有正当的理由。

(二)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根据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符合出庭条件的证人,如果其拒绝出庭作证,则刑诉法赋予了其强制证人到庭的权力。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专家出庭质证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专家出庭质证制度研究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2 0 7 2 一 ( 2 O 1 3 ) 0 2 - 0 0 0 6 — 0 5
S t u d y o n t h e S y s t e m o f Cr o s s Ex a mi n a t i O n O f Te c h n i c a l Ex p e r t i n t h e Ne w Cr i mi n a l P r o c e d u r e La w
创, 也 并 非产 生 于我 国 。将 科 学 技术 专 家规 定 为受 诉 主体 聘请 为其 进 行 科 技 证 据方 面 的 问题 服 务 这 一 制
公诉人 、 当事人 和辩 护 人 、 诉 讼代 理人 可 以 申请 法 庭
通 知有 专 门知识 的人 出庭 。 就 鉴定 人 的鉴 定意 见 提 出 意见 。该 条第 三 、 四款 同 时规 定法 庭对 上述 申请 应 当
j l A i - h u i 。KONG L i n g - y o n g
( C r i mi n a l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L a w S c h o o l , S o u t h w e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o fP o l i t i c l a S c i e n c e a n d L w , a C h o n g q i n g 4 0 1 1 2 0, C h i n a )
点 问题 需要 思考 并解 决。这 些 问题 需要 结 合我 国设 立技 术 专 家出庭质 证 制度 的理 论渊 源 , 通过 明 晰其概 念 、 特 点 以及 必 要 性加 以厘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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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浅谈新刑诉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浅谈新刑诉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正式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从我国审判实际情况出发,在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技术顾问以及国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文从专家辅助人的定义及借鉴外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有关内容出发,阐述了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并提出专家辅助人制度产生的意义。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诉讼司法鉴定;鉴定人;专家证人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逐步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科学证据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中,这给法官判案带来了新的挑战。

然而,由于一般的诉讼当事人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给司法审查判案增加了难度,也无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将导致现代诉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

我国新刑诉法中引入了类似于国外出庭参与诉讼判案的专家辅助制度,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创设了条件。

因此,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势在必行。

一、专家辅助人的涵义“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方面具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其所从事的职业来看,它是专家,即它是在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的知识或经验的人,但它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第二,从它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看,它是辅助人,即它是针对专门性问题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但它又不是诉讼代理人。

第三,其所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中立性,并不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但需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规律和经验法则。

所以,它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二、关于借鉴外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证人,因此较之专家辅助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并于2013年起正式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深刻影响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收集、证人出庭制度等方面,使得刑事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开、透明。

本文将着重探讨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含义和作用证人出庭制度是指被传唤的证人到法庭出庭,就案件事实作证、回答法官、辩护人和检察官的问题,以便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证据,从而达到保障案件公正的目的。

证人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人物,他们的证言可以为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重要的帮助。

证人出庭制度的出现,是尊重证人权利的表现,同时,也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消除可能存在的偏见、猜测和误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制度的特点1. 强化保护证人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权利保护做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在证人作证前,必须告知证人相关权利,如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证人的安全需要得到保障,不能被恐吓、侵扰和报复。

如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必须采取救护措施。

而在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的询问,必须尊重证人权利和自由意志,不能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恶意询问。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保险责任,提高了证人作证的诚信度。

2. 引进庭前准备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庭前准备程序,明确规定了庭前准备的内容和过程。

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证人可以被传唤到庭前作证,法庭也可以取得证人的证言,并对证人作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一过程旨在促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庭前准备程序的引入,可以为证人出庭提供更加详细和完整的证言,使得事实得到公正的评审和裁决。

3. 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新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证据收集和保全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在证据收集和保全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证据为中心;(2)调查确定事实真相;(3)采取合法手段收集和保全证据;(4)严守证据关联、证据排除和证据独立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刑事诉讼背景下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浅探

刑事诉讼背景下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浅探
所 具有 的 经验 、知识 对 案件 中的相关 专业 问题 所作
所谓“ 专家” , 是指 在学 术 、 技艺 等方 面具 有 专 门
研 究或 特 长 的人 。 如在 建筑 工 程上 的造 价工 程师 、 结
构 师 等就 可 以分别 称 之为 建筑 工程 造 价 、结构 方面 的专 家 。 而我 们所 说 的 “ 专 家 证人 ” 是指 具备 知识 、 技 能、 经验 , 接受 过 专 业 的培 训 或 教 育 , 能 够 就证 据 或 事 实 的 争 点提 供科 学 技 术 或 其他 专业 意 见 的证 人 『 l 1
专 门性 问题所 进行 的说 明或者 是针 对对 方 的询 问所 予 以的答 复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0 5
4 . 一般 证人 在 法庭 上 只有 如 实 陈述 案件 事 实 的
义务 , 而专 家证 人则 享有 了解案件 情 况 、 翻阅卷 宗 等
作者简介 : 张少坤 , ( 1 9 8 8 -) , 男, 河 南鹤 壁 人 , 苏 州 大 学王 健 法 学 院 2 0 1 2级 法律 硕 士研 究 生 ; 杨雪( 1 9 8 9 一 ) , 女( 满族 ) , 河南平项
第 2 6卷 第 6期
2 0 1 3年 1 2月
濮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a n g V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o l l e g e
Vo 1 . 2 6 No . 6 D e c . 2 0 1 3
优化 . 以明 确 专 家证 人 制 度 在 司法 程 序 中的 辅 助 地 位 。 本 文 拟从 专 家证 人 的基 本 概 念 、 设 置 专 家证 人 出庭 制 度 的 意 义 和 设 想 等 几个方面 . 对 刑 事 诉 讼 背 景 下 的专 家证 人 出庭 制 度 谈 一 些 粗 浅 之 见 。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下的公诉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创专家辅助人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潮流,也满足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专家辅助人概述(一)名称界定社会上有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证人”的观点,这种名称界定并不确切。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其设置的目的是协助当事人从证伪的角度来揭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功能在于推动证据科学化,推进控辩平衡,弥补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缺陷,为法官的内心确信提供正当化资源。

因此称之为“专家辅助人”较之“专家证人”更为确切。

因此,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某学科专业知识,并受到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聘请,在庭审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辅助聘请人进行诉讼的人。

(二)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不属于证人证人是在诉讼开始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之所以参加诉讼,是基于其亲身参与了案件的某一过程,对案件事实有不可或缺的认知价值,这种认知只有证人本人拥有,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不能为他人所替代的。

而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认知时间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在时间上要晚于证人,他们作证是基于特别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被当事人、公诉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聘请或选任的,是可以被更换和替代的,因此不属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证人范畴。

专家辅助人有别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虽然都是根据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专门性问题提出分析意见。

但两者具有较大差别。

第一,在我国,鉴定人需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聘请或选任代表自己立场的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合法、高效地进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刑事审判活动。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派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的专门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是协助法院进行专门领域的技术性工作和事实调查,提供专业和科学的意见。

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1.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刑事案件常常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专家辅助人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2. 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司法不公的可能性,避免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判断错误。

专家辅助人可以提供案件相关方不具备的知识和技术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科学化。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促进司法科学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科学、公正、合法的审判结论。

4. 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涉及大量的专业领域知识,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不完善。

目前,专家辅助人的选拔依靠法院自行选择或者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公正的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

2. 专家辅助人参与程度不均衡。

目前,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和法院重视专家辅助人的作用,积极发挥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而另一些地方和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认识不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意见不被充分重视。

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证人出庭制度的研究

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证人出庭制度的研究
明真 相提 供有 利 的条件 , 而且 在这 一过 程 当中 , 也 能够 有效 充分 二是 对 于证 人 出庭 的保护 制度 予 以完 善 。通过 相 关研 究发
保 障被 告 人诉 讼权 利 。 从新 颁布 的刑 诉法 当 中, 针 对证人 出庭制 现 , 早 在几年 之前 , 曾经 引起轰 动 的“ 凶杀案 证人 肖敬 明举家逃 亡
到庭 作证 , 而且 如果 出现那种 并没有 正 当理 由而 并不 到现 场 当庭
作 者简 介 : 黄萍, 江 西省 武宁县 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证 人的概 述
根据 英 国联 邦大 学法 律 教科 书 当中针 对证 人 所做 出的定 义 作证 , 那 么对 于相 应 的惩罚 措施做 出明确性 的规 定 。 从这 可 以看
做 的定 义则 是 : “ 该 群体对 于案 件的基 本情 况能 够 了解 , 并且 可 以 的修订 立法 当 中, 还对于 被告人 的子 女 、 配偶 、 父母 在传统 思想 当
对 于案 件 的侦破提 供相 应 的证 言 。 ” 并且在 新修 订 的《 新刑 事诉讼 中所 规 定的强 制性 到庭 作证 的义 务予 以免 除 , 从本 质上 来看 , 这 法》 当中, 最大 的进 步就 是对 证人 出庭 作证 方 面的 强制 性规 定 予 也就是 从 实际上对 于“ 免 证权” 进 行规 定 , 新做 出的这种规 定这也
大 的影 响对 于案件 的量刑 定罪 ; 公安 部 门对 于在进 行执 行任 务 的 这 不但 是对 于 依法 治理 “ 作 证难 、 出庭 难 ” 的理念 予 以体 现 , 这 也
过 程 当中所 目击 的犯 罪情 况 , 这 些都 能够 当成 证人 出庭 作证 , 从 能够对 于 证人 作证 行为 的 决心进 行 了有 效 的规范 ,从 本质 上来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我国新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利向法庭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对于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从此法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实际上就是确立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

这一条款弥补了鉴定人制度的不足,增强了控辩双方诉讼上的对抗性,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出路,可以使鉴定意见得到更加公正公开的庭审质证。

1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1.1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特点要从两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理解,一方面从专家的角度进行解析,对于专家没有资格条件等过多的限制,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从正式教育而来,或者从实践经验而来,专门知识的运用没有统一标准。

另一方面从辅助人的角度进行解析,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主要是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家意见,发挥的是辅助当事人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服务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为委托人提供咨询,参与鉴定意见庭审质证,充分体现了服务性。

二是中立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不能成为诉讼中当事人攻防的武器,其必须保持中立,主观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分析判断,客观上要依据科学的原理。

三是可替代性的特点,控辩双方可以聘请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辅助人,也有权在诉讼任何阶段解除委托关系。

1.2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辨明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更有不同,可以从对比专家辅助人与上述三种诉讼参与人的不同入手,以便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在资质条件要求上,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无严格要求,只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可以凭借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说明解释案件专门性问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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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也可以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出庭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专家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司法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131-0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时隔16年的一次重要修改,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是本次修改内容的诸多亮点中重要的创新之举,对于完善司法鉴定规范,深化工作机制改革,构建诚信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科技的案件日趋增多,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予以侦破的案件事实也呈现增加的趋势。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对于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起着重要作用[2],因此,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准确性的判断至关重要。

然而,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家难以对专业性强的鉴定意见做出直接判断,法官在一味追求诉讼效率时,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3]。

另外,庭审中当事人难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质疑也不利于保障其质证权。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2款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创新点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设立了允许受诉主体聘请专家为其进行科技证据方面服务的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主体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在法庭上为其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相似的技术顾问制度。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专家证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及第230条规定的“技术顾问”,及《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58条和第270条的相似规定。

我国针对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中的鉴定问题也做出了司法解释,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用于对鉴定意见的判断。

在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首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参与诉讼制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2002年l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另外,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我国的诉讼法中并未直接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称谓,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将其中的被申请出庭进行询问和说明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和“专业人员”称作“专家辅助人”[2]。

然而,对此称谓不是学界所有人都赞成,有学者认为将其称为“专家证人”或“专业技术人”更为恰当[4],也有学者将其直接称为“专家”[5,6]。

本文将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简称为“专家出庭制度”,采用“专家”的简称来代替“有专门知识的人”,指在某一领域拥有专业技术或相关经验,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聘请,并且由法庭同意,出庭辅助控辩双方,对鉴定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的人。

二、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家出庭制度的意义(一)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同,体现了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因此,法官在要求其具备合法性与客观性外,还必须具备科学性。

对于一些具有很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法官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判断与审查,难以判断其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与判断已呈现的证据材料时,只要鉴定结论符合形式要件,法官就只有采纳,法官通过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科学性以揭示事实真相的职能在鉴定问题上被变相地架空[7]。

依据专家出庭制度,出庭的专家可以根据专业知识与经验,质疑鉴定意见及鉴定程序,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差错与问题,澄清法官对司法鉴定专业问题的疑惑,为法官全面认知鉴定意见、正确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帮助。

(二)有助于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鉴定意见涉及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然而,大多数的当事人通常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他们无法理解鉴定人的陈述或解答,也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或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另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多由公安司法机关启动,刑事鉴定的鉴定人也大多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辩方对公权机关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可能会持有异议。

对此,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通过专家的意见来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质疑已有的鉴定意见,或者申请启动重新鉴定。

专家就鉴定意见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质证,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质证权,实现了当事人参与鉴定意见质证程序,也可以弥补辩方质证能力的不足,使辩方能够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实现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中地位和权利的平等,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为当事人的人权提供保障,有利于司法公正价值的体现。

(三)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多头鉴定”等是司法鉴定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熟悉司法鉴定的专家能够及时发现鉴定意见中的缺陷及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避免没有目的随意申请重新鉴定,或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便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若专家是由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鉴定意见中的科学问题,就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和客观对待鉴定意见,尤其是对其不利的鉴定意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只要认为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情况。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出庭制度,在保证了庭审科学性与公正性的同时,可以控制司法鉴定的次数,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有助于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2005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队伍良莠不齐、个别司法鉴定人专业水平不高、法律责任感不强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鉴定人的资质实行“庭前控制”,这种法律规范借助外部力量来约束鉴定人[8]。

专家出庭制度可以利用出庭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其因外界因素或自身原因产生倾向性,发生错鉴或误鉴时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鉴定人保持中立的动力和压力。

专家出庭制度也可以促进鉴定人的出庭做证。

法庭上专家专业性、有针对性的质证会使鉴定人意识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感受到必须提升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压力与挑战。

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除了需要鉴定人保持中立以外,还需要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设备等方面符合鉴定要求,才能保证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与可靠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鉴定活动的正当程序是规范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制定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管理措施用以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然而,上述规则难以具体规定每一种鉴定活动,而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鉴定活动的认识相对深刻,能够通过监督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出具的过程,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进程。

参考文献:[1]黄敏.建立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J].政治与法律,2004(1):137-141.[2]尹丽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3):1-5.[3]常林.司法鉴定与“案结事了”[J].证据科学,2009,17(2):629-634.[4]赵杰.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13(4):13-16.[5]王戬.“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113-117.[6]程相鹏.专家出庭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3(4):66-69.[7]李明,林东泉.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重心的转换[J].中国司法鉴定,2010(2):5-10.[8]贾治辉,孔令勇.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专家出庭质证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3(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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