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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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

管理办法

一、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的目的及意义

建立健全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体系,是积极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事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居家托养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广大残疾朋友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居家托养服务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居家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

二、居家托养服务评价体系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需求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估标准,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积极培育评估队伍,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高效利用评估结果,指导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权益优先,平等自愿。坚持残疾人权益优先,把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估工作与保障残疾人居家托养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结合起来。坚持平等自愿,尊重受评估残疾人意愿,切实加强隐私保护。

2、残联指导,社会实施。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推动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和依托行业组织、托养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技术优势,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评估机构特别是本地具备相当能力的公益性民非组织,承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估工作。

3、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省残联下发的参考评估标准为工具,逐步统一评估工作规程和操作要求,保证结果真实准确。逐步扩大持续评估项目范围,努力提升评估质量。坚持中立公正立场,客观真实地反映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需求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服务绩效。

4、全面开展,有序推进。各地残联要全面推行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工作,制定工作步骤和推进方案,建立符合本地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发展特点和水平的评价体系。要将托养、社工、康复等专业资源共同融入评价工作,实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工作与残疾人居家托养事业发展有机融合。

三、评价对象

湖南省境内注册成立,承接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

四、居家托养服务评价内容和等级

(一)评价内容

本评价实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含机构资质(20分)、服务管理(35分)、服务成效(35分)、财务管理(10分)、其它事项(加分项10分)五大方面,具体评定项目计分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年度评价指标》(附件)。

(二)评价等级

评价采用基础分100分,加分项10分,共计110分,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95分及以上优秀、85分—94分良好,70—84分合格,70分以下不予评级。

五、评价结果使用

(一)评价结果是对参评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的评价,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授予等级证书。

(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机构,优先承接残联系统的各类培训,居家托养服务及其他助残服务项目。

(三)评价结果作为居家托养服务经费补贴标准的依据之一。

(四)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

六、评价标准制定依据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

(二)《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湘残联字[2012]39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标准指标

附件:

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年度评价标准指标

服务机构:评估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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