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家庭纠纷之离婚案例点评系列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怨恨。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无效问题2. 离婚诉讼的受理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婚姻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离婚诉讼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存在离婚诉讼的障碍。
因此,法院应受理张先生的离婚诉讼。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引言家庭纠纷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在当今社会中依然广泛存在。
本文将分析并讨论几个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例,通过深入分析案例背后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希望能为解决家庭纠纷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第一节:财产纠纷案例一:财产继承纠纷背景:家庭中一位长辈去世后,遗产分配引发争议。
首先,需要明确逝者是否留下遗嘱,遗嘱的有效性及继承人的确定。
如果存在有效的遗嘱,根据遗嘱文件中的规定进行资产分配。
如果没有遗嘱,将依据继承法来分配财产,并需查明合法的继承人身份。
其次,需要倾听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并通过对话、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鼓励家庭成员以和解的态度协商分配方案,同时也可寻求第三方的仲裁或调解。
最后,如无法达成共识,可诉诸法律途径,将财产继承纠纷提交法院审理。
案例二:夫妻财产共同纠纷背景: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分配产生争议。
首先,要明确夫妻是否签署了财产约定婚前协议,该协议约定了财产归属和分配,如签署了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
其次,如果没有签署财产约定婚前协议,需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利益和谐稳定,如有分歧,可以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并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婚姻咨询和法律援助。
最后,如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第二节: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三: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离婚纠纷背景:夫妻间感情破裂,无法和平解决问题。
首先,推荐夫妻双方寻求婚姻咨询师的专业帮助。
专业的婚姻咨询师可以帮助双方沟通,找出矛盾的原因,并提供合理的解决建议。
其次,如果经过婚姻咨询仍无法挽回,可选择调解员介入。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协助双方进行调解,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最后,如无法和平分手,可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将根据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案例四:子女抚养纠纷背景: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冲突。
首先,推荐离婚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法律实践案例分享: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
法律实践案例分享: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引言你是否曾经想过,法律到底是如何应用于实际生活中的?在我们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是否会经常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今天,我们将通过分享一些法律实践案例,来帮助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无论你是法律工作者,还是普通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都是非常重要的。
家庭法案例案例一:婚姻继承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拥有一套房产。
小红突然去世后,小明发现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房产。
通过婚姻法的了解,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应该遵循继承法规定继承的。
小明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的原则,来处理房产的争议。
案例二:离婚财产分割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产生了财产分割的纠纷。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按照家庭财产的共同财产性质进行分割,并且应当公平合理。
通过法律实践的案例分享,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和婚姻期间的贡献度等多个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定。
这可以帮助李先生和王女士了解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权益和责任。
刑法案例案例三:盗窃案件小偷张三进入了一家商店并盗窃了贵重物品。
商店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了他的行为,并将录像提供给了警方。
警方通过追踪和调查,最终找到了张三,并将他逮捕归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刑法规定了盗窃行为的刑罚,因此张三将会面临相应的惩罚。
案例四:交通肇事案件李某在驾驶车辆时,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李某将会面临监禁和罚款等刑罚。
劳动法案例案例五:劳动合同纠纷王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且与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等内容达成了一致。
然而,公司在王先生工作满一年后,突然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通过劳动法的了解,我们知道,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给予员工一个合理的解释。
【2019年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2:女方可以追究男方哪些责任?
3:男方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四:25岁的乙女,离婚后独自带着年幼的儿子, 2000年偶然机会认识38岁的未婚男甲。甲与乙同 居5年之久但没有另要孩子,2005年2月甲没有食 欲,后查出胃癌晚期,乙尽心尽力的照顾,甲与 乙补办了结婚证,并且留下遗嘱:去世后个人留 下房子一栋(现价约150万)和银行存款15万,留 给妻子,但是妻子不能再嫁人,否则遗嘱无效。 同年8月甲去世,2005年12月乙和丙结婚。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 张与钱结婚,婚后关系恶化。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
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此后 张某做生意获利30万元。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 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 部共同财产。张认为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 于其个人财产。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
1:如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 养费?
2: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3:乙可以起诉甲承担哪些责任?
三:齐元良与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 谢家玲温柔娴淑,承担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 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 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从未向外声张, 2000年齐元良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 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 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 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 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 全。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 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 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 谢拒不同意。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案例案例一:张某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名富有的商人,他在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根据中国家庭继承法,他的财产应该由他的直系亲属继承。
然而,张某有三个子女和一名外籍配偶,他的婚姻关系复杂。
在张某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提出要求按照法律进行财产分配,而外籍配偶则主张她对财产有权利。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家庭继承法,子女和配偶都是合法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张某没有留下遗嘱,财产的分配将变得复杂。
通常情况下,财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首先给予配偶一定的继承份额,然后再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外籍配偶具有一定的继承权利,但财产的具体分配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建议:1.张某应该制定遗嘱,明确财产的继承人及分配比例,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2.对于有复杂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人士来说,更应该及时制定遗嘱,以确保财产被精确地分配。
案例二:王某与兄弟的财产争议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富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他在去世前曾向他的大儿子承诺将一处豪宅留给他继承。
然而,在王某去世后,他的兄弟声称这个豪宅应该归他所有,因为这是家族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家庭继承法,父母在没有签署遗嘱的情况下,财产应该由直系亲属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大儿子具有优先继承权,因为他是唯一的子女并且被承诺了特定的财产。
兄弟在这个案例中没有直接继承权,无法要求继承豪宅。
建议:1.在家族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建议父母及时制定遗嘱,明确继承人和财产分配,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2.口头承诺在继承纠纷中往往难以执行,因此建议将重要意愿书面化,以保证遗产的分配符合意愿。
案例三:李某的遗产分配问题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名退休教师,他在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李某有两个子女,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然而,由于李某的女儿一直在照顾他,李某在临终前表示希望女儿获得更多的继承份额。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家庭继承法,子女在继承父母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离婚协议和遗嘱争议的真实案例
离婚协议和遗嘱争议的真实案例以离婚协议和遗嘱争议为题,列举以下10个真实案例:1. 案例一:夫妻离婚后,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特别是对房产归属问题。
根据离婚协议,丈夫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而妻子则主张平分。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诸法院解决。
2. 案例二:一位富有的老人在其遗嘱中将大部分财产捐献给慈善机构,而其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老人在遗嘱制定时存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导致遗嘱无效。
法院介入处理,评估老人的精神状态,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
3. 案例三:一对夫妻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共同抚养孩子的责任落在了父亲身上。
然而,父亲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抚养费用,导致母亲要求法院修改协议,转移抚养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协议。
4. 案例四:一位富有的老人在其遗嘱中将全部财产留给了其情人,而其子女对此提出异议,声称情人对老人使用了欺诈手段。
法院需要调查证据,以确定遗嘱的合法性。
5. 案例五: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然而在分割过程中,一方隐瞒了一部分财产,导致对方要求重新协商分割。
法院需要评估隐瞒财产的事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产重新分割。
6. 案例六:一位老人在其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了其独生子女,但其兄弟姐妹对此提出异议,声称老人在制定遗嘱时受到了独生子女的操控。
法院需要调查证据,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意图。
7. 案例七: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然而支付方未按约定支付,导致接收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需要评估支付方的财务状况,并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协议。
8. 案例八:一位老人在其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了其独生子女,但其前妻对此提出异议,声称老人在制定遗嘱时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法院需要调查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遗嘱的有效性。
9. 案例九: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的监护权归属,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方不履行监护义务,导致另一方要求法院修改协议。
法院需要评估双方的监护能力和子女的最佳利益,以确定是否修改协议。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分析引言:婚姻继承纠纷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由于夫妻一方的死亡,引发的财产继承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涉及一对夫妻离婚后发生的婚姻继承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事实背景、相关法条和案例分析四个方面论述。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双方继续享有彼此的继承权。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死亡,另一方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继承纠纷相关事项,为解决婚姻继承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实背景:甲某和乙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由于感情不和,二人于2019年申请离婚,离婚后保持独立生活。
然而,甲某在2021年不幸去世。
甲某去世后,乙某意图独立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而忽略了法律对其继承份额的规定。
甲某的亲属发现了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配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对遗产享有继承权。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继承顺序,子女享有继承前面所列各项遗产的继承权。
第十七条规定了规定继承份额的计算办法,即将继承遗产的总额按法定份额分给各继承人。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事实背景,乙某在甲某去世后享有继承甲某遗产的权利,但继承时应按法定继承份额来分配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某的子女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其继承份额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做出了约定,继承时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但是,在本案例中并未提及离婚后双方对继承财产的约定情况。
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以法定继承份额为准。
结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婚姻继承纠纷中,离婚后双方继续享有彼此的继承权。
继承纠纷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纠纷处理案例及解读
案例:遗产纠纷处理案例及解读案例一:某某与父亲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其父亲的另一位子女提出了遗产分割的要求,认为某某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某某则提出,他在父亲生前曾与父亲签署过一份遗嘱,遗嘱清楚地表明他将继承全部遗产。
律师解读:在此案中,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根据中国《遗嘱法》,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如至少应由两个见证人确认等。
如果某某的遗嘱符合要求,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那么他将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但是,如果遗嘱存在缺陷,比如没有足够的见证人或者父亲签名不符合规定,那么根据法定继承顺序,遗产将平均分给所有子女。
建议:在此案中,某某可以寻求一位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分析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遗嘱存在疑义或争议的情况下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某某可以选择和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遗产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议解决。
案例二:某某与离婚前配偶遗产问题事实经过:某某离婚前曾与一名配偶有一段婚姻关系,离婚后与另一名配偶再婚。
某某的离婚前配偶去世后,她的家庭立即提出了对遗产的继承要求,并认为某某应该享有继承权。
某某则认为,根据离婚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遗产不归离婚前配偶继承。
律师解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详细审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继承的约定。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离婚协议是离婚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归离婚前配偶继承,那么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建议:在此案中,某某可以将离婚协议提交给相关法庭或公证处进行确认,以确保其中的约定得到有效执行。
如果另一方坚持要求遗产继承,某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案例三:某某与修复遗嘱的疑议事实经过:某某的父亲在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某某和其他兄弟姐妹。
然而,某某怀疑遗嘱是在父亲健康状况不好、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出具的。
他提出了质疑,并认为遗嘱存在误导和不当影响。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起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
二、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2. 案件涉及情感因素。
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对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3. 案件涉及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4. 案件涉及子女抚养。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至关重要,如何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案件成因1. 性格不合。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家庭矛盾。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矛盾,如婆媳关系、子女教育等问题,加剧了夫妻矛盾。
3. 外界诱惑。
现代社会,外界诱惑增多,导致部分夫妻在婚姻中追求物质和精神满足,忽视家庭责任。
4.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五、案件处理方法1. 审理程序合法。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调解为主。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3. 依法分割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分割财产。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矛盾逐渐加深。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矛盾加深,且经过调解无效,符合上述第(六)项情形,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 房屋一套,位于本市XX区,面积为100平方米,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 汽车一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3. 银行存款50万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4. 证券投资20万元,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均无过错,且财产分割应尽量保持公平,法院可参照以下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 房屋一套,由张某某继承,李某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2. 汽车一辆,由张某某继承,李某某放弃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婚姻继承权的案例分析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国/地区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跨 境婚姻中的继承权欺诈行为。
司法协助与裁决承认
推动各国/地区间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 的裁决,为跨境婚姻中涉及继承权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继承权争议
在婚姻继承权案例中,经 常出现因继承权产生的争 议,如配偶、子女、父母 之间的权益冲突。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05
跨境婚姻中涉及继承权问题剖析
不同国家/地区间法律制度差异比较
法律制度差异
不同国家/地区的婚姻和继承法律 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婚姻成 立要件、财产制度、继承顺序和
份额等方面。
冲突规范适用
加强普法宣传
建议司法机关、普法机构等加强 婚姻继承权方面的普法宣传,提 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
建立调解机制
建议在处理婚姻继承权争议时, 建立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化
解争议,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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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权的案例分析
目录
• 婚姻继承权基本概念与法律规定 • 典型案例介绍及分析 • 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保障措施探讨 • 继承关系中权益保障策略研究 • 跨境婚姻中涉及继承权问题剖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婚姻继承权基本概念与法律规定
婚姻继承权定义及特点
婚姻继承权定义
婚姻继承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限制条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婚姻继承权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夫妻双方约定不享 有相互继承权的、存在重婚等违法行为的、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等导致婚姻关系破 裂的情形下,相关当事人的婚姻继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家庭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丁为兄弟四人,甲乙为双胞胎,丙丁为双胞胎。
甲乙于1995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丙丁于2000年结婚,育有一子。
甲乙于200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车辆一辆。
甲乙去世后,丙丁要求继承甲乙的遗产,但乙不同意。
乙认为,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已全部赠与了自己,丙丁无权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是否已全部赠与乙?2. 丙丁是否有权继承甲乙的遗产?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是否已全部赠与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甲乙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车辆,其中房产和车辆为甲乙共同财产,存款为甲乙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转移至乙名下,故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2. 关于丙丁是否有权继承甲乙的遗产的问题,法院认为,丙丁作为甲乙的兄弟姐妹,依法享有继承权。
甲乙去世后,甲乙的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
乙认为甲乙的财产已全部赠与了自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判决丙丁有权继承甲乙的遗产。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甲乙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车辆,其中房产和车辆为甲乙共同财产,存款为甲乙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甲乙去世前,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转移至乙名下,故甲乙的财产并未全部赠与乙。
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时,应当注意财产的归属和转移情况,避免因误解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财产纠纷。
2. 丙丁作为甲乙的兄弟姐妹,依法享有继承权。
甲乙去世后,甲乙的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
在处理家庭继承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
3. 本案中,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乙的财产已全部赠与了自己。
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时,继承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五、启示1. 家庭成员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当明确财产的归属和转移情况,避免因误解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财产纠纷。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离婚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离婚纠纷案例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
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
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
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
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四:案例五: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
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
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
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
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
案例: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案例一:王某与丈夫离婚的经过事实经过: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婚姻关系逐渐恶化,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最终,他们无法解决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王某提出要求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包括他们共同购置的房产和存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婚前夫妻合法劳动所得的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的约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会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建议:对于王某来说,她可以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银行存折等。
通过与丈夫协商,可以尽量达成一个公平的划分财产的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功,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例二:张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事实经过:张某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但婚姻生活并不幸福。
王某经常对张某进行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打骂、殴打等。
张某无法忍受这种痛苦,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不侮辱、互不殴打。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如果伤害非常严重,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她可以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指控,如伤痕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同时,她还可以申请保护令,要求法院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禁止和制止。
在此过程中,她可以寻求妇女维权组织的帮助,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案例三:陈某与邻居的纠纷事实经过:陈某与邻居张某因为噪音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的家庭经常在晚上开party,音乐声经常超过正常的噪音限制,并且持续到深夜。
陈某向张某提出了多次投诉,但张某置之不理。
陈某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有权利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夜间超过正常噪音限制会被视为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的行为。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因家庭纠纷导致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张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2年,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沟通障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遇到问题往往各执一词,导致矛盾激化。
2. 性格不合: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和性格特点。
3. 家庭责任分担不均: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对家庭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房产: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车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车辆,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若干,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 照顾子女权益:本案中,双方有一子,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
2. 照顾女方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法院应照顾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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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家庭纠纷之离婚案例点评系列[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渐上升,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名人还是老百姓,离婚总是个绕不开的话题,离婚无非涉及三个重要问题:1、离不离的问题,这个是感情问题,很难说,既然谈的是离婚问题,到这里基本上感情很难维持,接下来就是下面两个问题。
2、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一周岁以下一般随母亲,在哺乳期内,需要哺乳。
再大点,一般考虑孩子和谁亲近,居住时间长,在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下考虑,10周岁以上的一般考虑孩子的意见,另外考虑的因此有比如:一般女孩跟随母亲,男孩跟随父亲,这考虑到孩子长大后居住在一起是否方便的问题。
3、就是财产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很多离婚案件涉及巨额财产,包括房产、股票、股份、知识产权等,这就涉及到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这里重点讲房产问题和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
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必须按照相关房地产法律进行,有利有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一、【案情简介】: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如何处理?张某(男)与黄某(女)于2003年结婚。
婚后,两人的收入基本由黄某掌管。
黄某比较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
两人因此经常发生矛盾。
2004年6月,黄某以与张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黄某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张某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实物可归黄某所有,对应物品中应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黄某折价补偿。
黄某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是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如何处理。
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是以两人在婚后的积蓄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在不损害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实物可归黄某所有,张某应得的部分由黄某折价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婚姻法》第l8条第4项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黄某专用的生活用品,是黄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姜泉律师点评】《婚姻法》第l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和自己的想法、喜好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由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形成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以该财产购买衣物、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以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是行使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处理权。
但黄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顾及对方的不同意见,引起夫妻矛盾,属于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物品不一定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按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物品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即专用该物品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的上述规定是基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人身上的专属性和使用上的特殊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但对专用方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对另一方也没有实际意义,强行分割可能造成该物品在价值上的损害。
但如果将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购置的所有专用的生活用品,简单地归专用方所有,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该专用的生活用品价值较大或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时候。
在本案中,如果黄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衣物、化妆品,价值不高、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不大的,可以认定为黄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如果该物品价值较高、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就不能简单地作为黄某的个人财产处理,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
在具体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给对方适当的补偿的办法。
既不损害物品的价值,也符合了双方的需要。
27.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且多次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二、【案情简介】原告黄某(男),200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女)相识恋爱,于2001年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育有一女孩。
2003年起原告与李某(女)发生两性关系,夫妻感情开始疏远。
为此原告与李某均受到单位的行政处分,但两人关系并未中断,原告于200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从2005年起与被告分居,并先后于2006年、2007年两次起诉离婚,被告每次均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也判决不准离婚。
但因夫妻未能和好,原告于2008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且多次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
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过程中存在过错,且王某多次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和好的愿望,从保护妇女权益和对黄某进行惩罚的角度出发,不应判决离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黄某因与他人通奸,确实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但不能以此来剥夺他离婚的权利,以不判决离婚来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有悖婚姻自由的原则。
应准予原告离婚。
【姜泉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规定了认定的五种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l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看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二是看双方的婚后感情状况;三是看离婚的原因;四是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
同时它又列举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作为判决离婚的具体标准,其中第8条规定了一种情形,即: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感情也较好,但只能证明他们过去的感情,在原告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属通奸行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恶化,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也未能使夫妻感情恢复,其已经证明无和好的可能。
综合上述分析来看,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判定原则来看确已破裂。
而且原告有通奸行为,也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夫妻感情破裂的第八种的情形,因此应准予原告的离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立法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当事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如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①在婚姻关系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
用在实体法上强制不准离婚来惩罚过错方,这种处理方式有悖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而使双方陷人更为痛苦的境地,实不足取。
在婚姻法修改前的实践中往往是通过财产分割等方式来"惩罚"过错方。
最高人法院l984年8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9条体现了这一精神:"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利益。
"在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中增加了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明确赋予了夫妻一方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可以根据新《婚姻法》的第46条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自己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三、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案情简介】张某(男)与黄某(女)于2001年12月结婚。
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张某发现黄某已怀孕4个月。
在张某的一再追问下。
黄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
张某认为黄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关系。
周某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本案中,黄某尚在怀孕期间,张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姻法》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化地理解。
《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本案中,周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臧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问相互忠实的义务。
张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
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姜泉律师点评】《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就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
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顺利生产和健康成长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
在该期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但法律对于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