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XX农商银行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XX农商银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XX农商银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XX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公开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主动向消费者公开服务信息。
(二)公平原则。
遵从公开交易的原则,诚实守信,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原则。
公正对待消费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XX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定为XX农商银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公司治理、公司经营战略目标和和企业文化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
(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协助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能。
(四)负责监督、评价XX农商银行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包括指导、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年的重要内容。
(五)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情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证商业银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股权及投资问题的规定》、《关于银行管理机构及主要股东责任制有关
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指国家授权设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的各类商业银行。
第三条管理层和股东应当将商业银行的股东持股比例报告中国银监会和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变更股份、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四条股东应当按照法定比例认购新发行的股东股份,履行持有股份的义务,不得
采取限制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方式。
第五条股东不得将商业银行持有的股份出售、质押、转让给他人,或者以任何其他
方式使其他人取得股份。
第六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控制商业银行,并与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联
合投资时要遵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银行股权及投资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每家商业银
行的投资限额按批复指标来确定。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实行股权分层管理,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商业银
行股权、投资、合并重组、分立等事项的变更。
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股权监督义务,以保证商业银行正常运行。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时间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5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____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第四章股金管理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第五章股金证管理第十六条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3、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4、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5、股东在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五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共青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体系,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部门、机构和岗位。
第三条本文中的风险是指本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本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本文件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科技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四条风险管理是指本行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合理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本行设定可承受风险水平的科学管理方法。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及岗位和所有操作环节。
(二)适应性原则。
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独立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
(四)融合发展原则。
风险管理应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本行价值的长期提高。
第三章风险类别和定义第六条战略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的、全局性的谋划、方案和对策对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
战略风险是影响企业发展方向、企业文化、生存能力、企业效益____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约或履约意愿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本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带来损失的可能。
第九条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存在于本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第十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维护股东权益,提高银行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股金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金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股东权益。
2. 优化资本结构原则:根据银行业监管要求和银行自身风险特征,合理配置股金资本,优化银行资本结构,提升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
3.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对股金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防范风险,确保股金安全。
4. 透明度原则:加强股金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向股东公开披露有关股金管理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三、股东权益的保护1. 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的核心任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在股金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有关股金管理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股东的权益情况,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股金管理机构1. 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股金管理机构,负责股金的管理和运作。
2. 股金管理机构应当由资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银行业务和风险管理经验。
3. 股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股金管理工作。
五、股金投资项目1.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和内部风险控制规定。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股金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明确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和预期收益。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和程序,进行股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
六、股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应当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股东进行股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接受股东的监督和检查。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股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英文全称: *************(缩写:******)本行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设立后,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包括出资金和资本公积。
出资金是指股东出资的金额,用于购买股份并形成银行的资本;资本公积是指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将盈余转为法定储备或增加股本所设立的公积。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股金的额度和结构,确保良好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股金的划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划分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和股份的比例进行,具体划分方式由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划分后,应当及时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或股份凭证。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三章股金的使用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能够有效促进银行的发展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银行的资本金增加;2.用于回购股权;3.用于投资其他金融机构;4.用于补充银行的流动资金;5.用于恢复银行业务中出现的损失;6.用于开展涉及国家利益的战略性项目;7.用于其他经过合法合规程序审批通过的项目。
第四章股金的监督第十一条对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实施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股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股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股金的情况和变动。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银行的相关情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监管,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营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的具体内容,包括大点一:股权管理目标,大点二:股权投资和持有比例限制,大点三:股权转让和处置,大点四:股权行使和投票权,大点五:违规行为和惩罚规定等。
正文内容大点一:股权管理目标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商业银行的合规经营和稳定发展。
2. 通过规范股权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增强其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3. 保障商业银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心。
大点二:股权投资和持有比例限制1.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股权投资,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2. 商业银行对股权投资的持有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超过合理范围。
3.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股权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大点三:股权转让和处置1.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程序并及时报备相关信息。
2. 商业银行对非经营需要的股权应当及时处置,避免过度持有股权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 在股权处置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与关联方发生不当交易行为。
大点四:股权行使和投票权1. 商业银行作为股东应当行使股权,参与公司治理,在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2.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行使投票权,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投票决策程序,确保投票的公正性和可控性。
大点五:违规行为和惩罚规定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明确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2. 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的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商业银行全面遵守相关规定。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及按规定比例上存清算备付金后,因办理现金领缴、结算、理财投资和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三条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县级联社之间的存放款项纳入存放同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方向,审慎开展同业资金往来,用好用活存量同业资金,严格监测流动性指标,合理安排资产与负债期限,避免期限的错配引发风险累积。
第五条应当选择资金实力较强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或县级联社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参与高息揽存等非法经营。
第六条我单位开办存放同业业务只能在本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市其他县级联社或本市市级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办理理财投资、外汇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不受开户区域限制。
第七条营业部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行、分理处不得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第八条根据资金状况和理财需要选择办理存放同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其中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和最高存款额度,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查备案(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最高存款额度时,应重新进行审查备案。
国际业务部开立外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会计管理部门会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严格控制存放同业账户数量,最多只能选择2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办理现金领缴业务;在人民银行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只能选择1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辅助办理现金领缴业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
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维护本行及股东权益,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股份的全体股东;并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承认本行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后,经法定程序成为本行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而获得的本行股权。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董事长为股权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为股权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管理事务,运营管理部负责股权日常业务操作。
第二章股东责任第五条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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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掌握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信息,保障本行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对本行股东及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由本行依法发行的股份、可转换或交换为本行股份的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变动,包括股份变更和股份质押(即以本行股份出质,下同)。
股份变更包括:(一)不论是否涉及代价,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受让本行股份;(二)本行股东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被变动。
股份质押包括股份质押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
第四条本行股东信息的变更、持有本行股份及股份变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在本行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申报和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在本行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及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所申请登记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行股东对于其股东信息的变更及股份变动,如果未能及时按本办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由此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本行任何通知或资料无法送达或无法及时送达给股东、本行的股利分配等无法派送或错误派送或无法及时派送给股东以及其所持本行股份被变动等一切后果和责任,均应由股东自行承担。
本行股东的股份变动在本行办妥相关登记手续(以本行已经相应变更本行股东名册及本行股东所持股票所记载内容和/或重新核发股票为准,下同)前,如司法机关对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相关责任和后果应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五条在本行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和本行的登记行为,并不表明本行对本行股份的持有及股份变动拥有物权登记之法律效力的权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主管机关依法授权以外,本行并不属于物权登记机构。
本行依本办法进行相关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本行掌握本行股东信息的变更、持有本行股份及股份变动的情况和信息,以助于本行管理股东及其持股信息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实现。
本行股份的持有及股份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其它相关手续的,本行股东还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其它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行办理本行股东信息的变更、持有本行股份及股份变动之登记手续及受理股东查询其持有本行股份情况的具体机构(下称“本行股份登记机构”)及地点,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确定和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本行股份登记机构每月安排若干个工作日集中受理本行股东申请办理股东信息的变更、持有本行股份及股份变动之登记手续及受理股东查询其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具体时间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确定和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本行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向本行股份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及查询手续,在非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的,本行股份登记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股权托管登记机构为本行股份提供股份托管登记等服务。
在此情况下,本行股东还应当就其信息的变更、持有本行股份及股份变动,遵守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股票及股东名册管理第八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即持股证明)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本行不进行因本行股份变更所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任何人对本行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本行股东的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凭人民法院的宣告文书等文件向本行申请补发股票,本行将根据股东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实际记载情况为其补发新股票。
第十条本行建立股份管理数据库,用于管理本行的股东名册以及对本行股东信息的变更、持有本行股份及股份变动进行登记。
本行股东名册变更以及本行股东信息的变更、持有本行股份及股份变动的信息,将录入股份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本行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或注册号和/或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收取股利的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的,本行股东应当及时向本行股份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行股东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本行提交如下材料:(一)经股东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还须加按指印)的股东信息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2、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三)股东所持的股票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四)变更股东姓名(名称)的,还应提交股东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更名证明是指:1、股东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2、股东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五)变更股东身份证号或注册号和/或机构代码的,还应提交股东改变身份证号或注册号和/或机构代码的合法证明[该证明是指:1、股东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2、股东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六)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经股东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经公证)原件及所指定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股东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如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股东所提交文件和材料完备并经本行审核后,本行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变更本行股东名册及本行股东所持股票所记载内容和/或重新核发股票。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可以向本行股份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本人持有本行股份的信息,并可申请就其本人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出具证明。
股东办理该等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交如下材料:(一)经股东签字盖章(自然人股东还须加按指印)的申请书原件;(二)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三)股东所持的股票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四)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原件及所指定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股东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如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股东所提交文件和材料完备的,本行股份登记机构将予以配合办理。
第三章股东持股比例规范及股东资格条件第十三条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行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单个自然人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和本行职工自然人合计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二)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0%;(三)本行法人股东合计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本行股本总额的50%;(四)本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五)境内和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本行股东已经持有之本行股份的持股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另行制定之相关办法的规定逐步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成为本行股东及持有本行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东的各项条件。
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行股东增持本行股份或者非本行股东受让取得、新入股取得本行股份,其应当符合如下主体资格条件:(一)自然人应当符合的主体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的主体资格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拟入股成为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主体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本行股东或非本行股东拟增持本行股份、受让取得或新入股取得本行股份,本行有权拒绝为其股份变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有权拒绝承认其股份变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