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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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 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 法定许可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著作权法规定 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定义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又称经济权利(ecomomic rights), 是指作者为了其经济利益使用、处分其作品的 权利。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包 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 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2项权能。
第二种学说是将表演者权视为人身权利的理 论。
第三种学说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的理论。 第四种学说是表演者权是独立权利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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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 对其表演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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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
法国法律规定广播组织的权利的客体是
也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权利保护的对 象是独立于其内容的录制,而非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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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音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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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 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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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邻接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邻接权保护,各国采用的法律制度 不同,有的国家是民法、劳动法、行政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大多数国家则是知识产 权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在立法 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将 著作权与邻接权严格区分;二是在著作权法 中没有单设邻接权制度,而将邻接权客体纳 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
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
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
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
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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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像制作者权的客体
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 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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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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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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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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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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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成为 著作权人
(二)因合同成为著作权人 因合同成为著作权人有两种情况: 1.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2.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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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内容概述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亦称著作权的本体,是 指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 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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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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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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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
(一)有形方式使用权
(二)无形方式使用权
(三)演绎方式使用权
(四)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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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 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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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接权制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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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 2、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传播 3、平衡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 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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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根据
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著作权立法, 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和 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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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是由著作权派生 的一种权利,具有从属于著作权的属性。因 为“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是一种源和流的关 系。如果说创作作品是生产行为,那么传播 作品就是流通行为。”邻接权的产生离不开 对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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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图书、报刊出版者
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但并非任 何作品都受其保护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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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作者(author),也称著作人,是创 作作品的人。作者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因 为创作只能由自然人完成。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 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 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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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有不同于民法中的 普通人身权的特征。
(一)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 后天的
(二)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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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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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音
像制作者,并对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作
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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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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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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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著作权人 (八)匿名作品的著作权人 (九)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十)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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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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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author’s right),是指作者或 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 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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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copyright)也是法
定用语,《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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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通常分为广义的著作 权和狭义的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 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包括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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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 件
(二)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三)作品的价值、用途、表达形式等与著作 权保护无关 (四)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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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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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 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
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
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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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播组织权利的客体
第二节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法产生以后,人们提出了有 关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精神所有权说 (二)人格价值观说 (三)商业版权说 (四)著作权二元说 (五)著作权一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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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 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一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 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一、图书、报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二、图书、报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图书、报刊出版者对其 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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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和表演者
表演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开再现。 表演者即是作者,在此类情况下的表演仍 是对作品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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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指调整著作权的产生、 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义的 著作权法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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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的性质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法同民 法的关系最直接,两者是特别法和一般法 的关系。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组 成部分。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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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
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和可 继承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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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1、著作权萌芽 2、印刷特许权 3、版权和作者权 4、作为人权的著作权 5、著作权的国际条约
系同一语。但追根溯源,这两个词还是存
在一定区别的,著作权源于大陆法,而版
权则是英美法的法定用语。大陆法的“著
作权”与英美法的“版权”主要存在两点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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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著作权既包含财产权,又有人身 权的内容,而版权则是单一的复制、发行作 品的经济权利;
第二、在大陆法系,作品的传播者享有 的权利称为“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而在英美法系,邻接权被包含在 “版权”之内,没有专门的邻接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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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法的效力 确定著作权法的效力将遵循以下原则:
1.国籍原则 2.互惠原则 3.地域原则 4.从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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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和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 象,一般是指著作权主体创作产生并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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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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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实用艺术作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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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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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 化剂。 1910年,德国在其《文学与音乐作品 产权法》中,率先把音乐作品及音乐戏剧作 品的表演者当作原作的“改编创作者”予以 保护。 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 约是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 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简称 《罗马公约》)。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完 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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