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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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著作权制度的两大体系 从比较法的角度,可将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大致划
分为两大体系: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1910年,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百度文库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二、口述作品
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 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 (二)戏剧作品 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既为“供舞台演
出”,应当区别于表演本身。 (三)曲艺作品 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四)舞蹈作品 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
国修改立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作出了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 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 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1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
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了《民法通则》。
思考题
1 2 3 4 5
1款的原因为何?
2010年修正案修订原第4条第
更弱些。
③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
有著作权,因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法
1.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
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
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 缔结的国际条约。 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 《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建筑作品 美术领域内的一种建造建筑物的创作。这种创作通常被理解
为包含设计图、草稿和模型,以及已建成的建筑物或其他 建筑性构筑物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五、实用艺术作品 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
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 六、摄影作品 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
指由特定族群中不明身份的人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 与价值观念,并在该族群中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不适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二、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 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
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 生的。 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 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2)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 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1)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 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 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
(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
①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
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②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2007年,美国以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TRIPs协
定为由,提交WTO专家组裁决。 2008年,专家组的裁决认为该条款违反TRIPs协定,建议中
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 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七、电影等视听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八、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一)工程设计图 (二)产品设计图 (三)地图 (四)示意图
九、计算机软件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 一、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不是抄袭而来。 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
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 三、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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