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十节 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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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万六千八百元,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 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性质不同,危害程度和范围也有区别。有些侵权 行 为只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有些侵权行为还欺骗了广大公 众, 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8条规 定 :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该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行政责任
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四)民事侵权行为
➢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 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除非著作权法另有规定。
➢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著作权或者邻接 权属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
一审判决内容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 、 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 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 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三)我国著作权法实行的归责原则
➢ 1. 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 2. 对某些特殊行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第
53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 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 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该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 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如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属侵权行为。
➢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 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
者录制其表演的。 ➢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五)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公开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 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 按违法收益确定赔偿额 ➢ 法定赔偿额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凡是出版他人已享有专有 出版权的图书的,既是对该出版者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国家出版 产业市场秩序的破坏。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该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1. 违法行为 ➢ 2. 损害事实 ➢ 3. 因果关系 ➢ 4.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二)归责原则
➢ 1. 过错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而是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的 标准(德、澳、加、新)
➢ 2. 无过错原则(法、希) ➢ 3. 综合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日、Trips)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四)民事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11 种 情况: ➢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
作的作品发表的。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四)民事侵权行为
➢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5. 剽窃他人作品的(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
• 陈喆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 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 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 《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
权; • 《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
第二章 第十节
著作权的保护
主讲人:李晓鸣 xiaomingli@xjtu.edu.cn
序言
• 各国著作权法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对侵权著作权的行为规定 了法律责任制度。
• 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 其著作权的行为。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制度 。
二审结论
原审法院虽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仍可 维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六百六十五元,由陈喆负担四万三 千三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 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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