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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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品与有关对象的关系 1、作品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2、作品与商标图案的关系 3、作品与作品标题的关系 4、作品与角色的关系
1、与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 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结构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 • 关系——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肯定或 否定双重保护,因此,只要是符合作品构 成要件的外观设计,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 护;同时又符合专利性的,可同时获得外 观设计专利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节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一、作品条件概述
1、形式条件——作品种类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8大类型) 2、实质条件
A、独创性(≠新颖性≠ 艺术性) B、可复制性
A、独创性
(1)独创性: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
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 抄袭、剽窃或模仿。 它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多 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 保护的实质条件。
耕地总面积为20亿亩 .世界现有耕地总面 积约为15亿公顷,约占世界地表总面积134 亿公顷的11%,约占世界可耕土地总面积42 亿公顷的36%。 】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
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 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 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 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 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 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B、可复制性
我国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 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可复制 性”仅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 护的形式要件,是实质条件之一。
第三节 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 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它范围极广,包 括:以文学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译著、 工具书等作品;以数字表现的某一时期的经 济发展指标等统计报表;以符号表示的盲文 读物以及综合运用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现的 作品。 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 文字作品,如书法。
如何区别抄袭行为
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抄袭--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 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 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 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自由撰稿人状告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抄袭案】
• 法官对该案的论述为:即便两个作品讲述的是同 一个故事,事实、人物和事件来源于同样的历史 资料,并且具有相似的主题安排,作者重新编写 关于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故事也可以是具备独创 性的。在这里,独创性被认定为是表达方式的原 创。因为后一作者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手 法等表达方式上有自己的特点,表明其作品独创 性。 一般来说,只要作品是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 不是单纯模仿或“克隆”别人作品,即使与他人 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 这只能视为创作上的偶合。这种情况在历史题材 的作品中易出现。版权中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 达到“前无古人”的程度,而有别于专利法上的 “新颖性”、“创造性”。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对于作品概念的理解 1、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纯自然风光? 2、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 达。 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将汉字翻译成盲文是否能形成作品? • 电话号码薄是否构成作品? • 将英文翻译成中文?
B、可复制性
作品只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才能够再现、传播,产生经济和精神效 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性。诸如人的 大脑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一特点, 就不能成为作品受到保护。
B、可复制性
由于瞬间的存在也能够被人类直接或者通 过设备感知、记录下来,所以作品在时间上的 最起码的存续状态可以很低。无论是口头的作 品、舞台作品,还是在网络环境下即时写作的 作品,都受到保护。但是,对一些特定的作品 法律明文规定以固定在一定物质上为条件。例 如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和计算机程 序等。
独创新
• • • • • 1、独立创作 要有智力创造性 2、表现: 比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从无到有 要低 以他人已有作品 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典型案例-独创性的判断
• 案例3: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公司的广告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原告诉称: 2000 年 4 月,原告创作完成网络动画 《独孤求败》,第一次在“虚拟空间”使用“火 柴棍小人”作为其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自 2000 年6月,原告以“火柴棍小人”作为主题人物形象 相继创作完成了《过关斩将》、《小小 3 号》、 《小小特警》、《小小 5号》、《小小系列 6》、 《小小系列 NO.7—毁灭者》、《小小系列 NO.8— 毁灭者Ⅱ》。被告在广告中使用了与原告“火柴 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构成侵 权。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被告辩称: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 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火柴棍小人”的形 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 在国内外著名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这种线 条构成的小人能很简洁容易地表达人物的运动,早 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 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 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 域常用的图案,根本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 “独创性”。
与独创性有关的案例
●《溥仪的后半生》和《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著作 权纠纷 不要求作品“前无古人”,独创性可体现为表 达方式的原创 李淑贤、王庆祥创作的《溥仪的后半生》与贾 英华创作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两部作品 在一些特定历史人物的时间、情节的叙述上有许 多相同之处。但前作者起诉后作者“抄袭”侵犯 版权,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一审: 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如19世纪末由柯南道尔 创造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跳舞的小人”系列形象、日常 生活中的交通标志指示牌及人行道提示标识中的“人”形象图案, 均属于象世界著名词典韦伯斯特词典中所定义的“线条小人”的 画法,即“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并以直线表示身体其他部位的 图画”。这类“线条小人”形象图案是人们用来抽象表达人的形 象时的简单而抽象的通用图形,故被广泛地使用在日常生活中的 许多公共领域。原告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虽然也借鉴 了这类“线条小人”形象的通用方法─黑色、棍状,但其中的黑 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 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这类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 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可见,原告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 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 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 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 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 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 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 品,例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如动作、姿 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 杂技作品是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 品,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等。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二审: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它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 者独立创作产生的,包含有作者的选择、判断,具有作者个人 特有的东西,但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根据现 有证据,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即 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 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但是从“火柴棍小人”的创作过程及其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 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 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 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 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 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 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 一种再现。
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它的性质, 例如被录制下来的演讲仍然是演讲者的口 述作品,当然,这时演讲者、录制者还对 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但是,当谈话 者的言辞被笔录下来后,他的口述作品就 转化成了文字作品。
A、独创性
(2)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 件。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 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摹仿或抄袭 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 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A、独创性
(3)在独创性高低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 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一般而言,只要作品 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可视为独创性。至 于其价值、用途和社会评价则无关紧要。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
[提要]:
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客体的基本理论、概 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客体是作品。理解作品的含义,掌 握其构成条件以及准确判断某一表现形式是 否为作品等,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法在列举了保护作品类型的同时还 规定了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表达形式看,该形象确实包含有原告的选择、判断,具有他本
人的个性,原告力图通过该形象表达他的思想,因此,“火柴 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 法保护。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二审: 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 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以此为基础创作 小人形象。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 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同时应将公 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 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 创作,因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原告“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著作权,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与商标图案
• 商标图案本身就是一件由文字、图形、颜 色、数字、符号、字母或者其组合构成的 作品。 • 关系——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的商标图案, 享有著作权保护。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是企 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切莫过分 借重著作权来保护商标图案,而只能将著 作权保护作为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 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 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 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 头。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 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 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 可以自由利用。【如:据最新统计,我国现有
3、与作品标题
• 标题:作品的名称。 • 分类:(1)通用标题; (2)一般标题; (3)特色标题 • 关系:具有个性特色和典型特征的作品标 题,应当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另一方面, 不论作品标题是否独立作为作品受保护, 他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换。
4、与角色
• 含义:作者在作品中描述的人物。 • 分类:(1)现实角色和虚构角色; (2)普通角色和典型角色; (3)生活角色和艺术角色 • 关系: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角色可作为独 立作品受保护。否则,只能与作品一起整 体受保护。
1、与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 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结构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 • 关系——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肯定或 否定双重保护,因此,只要是符合作品构 成要件的外观设计,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 护;同时又符合专利性的,可同时获得外 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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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一、作品条件概述
1、形式条件——作品种类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8大类型) 2、实质条件
A、独创性(≠新颖性≠ 艺术性) B、可复制性
A、独创性
(1)独创性: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
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 抄袭、剽窃或模仿。 它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多 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 保护的实质条件。
耕地总面积为20亿亩 .世界现有耕地总面 积约为15亿公顷,约占世界地表总面积134 亿公顷的11%,约占世界可耕土地总面积42 亿公顷的36%。 】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
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 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 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 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 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 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B、可复制性
我国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 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可复制 性”仅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 护的形式要件,是实质条件之一。
第三节 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 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它范围极广,包 括:以文学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译著、 工具书等作品;以数字表现的某一时期的经 济发展指标等统计报表;以符号表示的盲文 读物以及综合运用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现的 作品。 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 文字作品,如书法。
如何区别抄袭行为
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抄袭--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 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 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 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自由撰稿人状告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抄袭案】
• 法官对该案的论述为:即便两个作品讲述的是同 一个故事,事实、人物和事件来源于同样的历史 资料,并且具有相似的主题安排,作者重新编写 关于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故事也可以是具备独创 性的。在这里,独创性被认定为是表达方式的原 创。因为后一作者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手 法等表达方式上有自己的特点,表明其作品独创 性。 一般来说,只要作品是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 不是单纯模仿或“克隆”别人作品,即使与他人 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 这只能视为创作上的偶合。这种情况在历史题材 的作品中易出现。版权中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 达到“前无古人”的程度,而有别于专利法上的 “新颖性”、“创造性”。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对于作品概念的理解 1、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纯自然风光? 2、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 达。 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将汉字翻译成盲文是否能形成作品? • 电话号码薄是否构成作品? • 将英文翻译成中文?
B、可复制性
作品只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才能够再现、传播,产生经济和精神效 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性。诸如人的 大脑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一特点, 就不能成为作品受到保护。
B、可复制性
由于瞬间的存在也能够被人类直接或者通 过设备感知、记录下来,所以作品在时间上的 最起码的存续状态可以很低。无论是口头的作 品、舞台作品,还是在网络环境下即时写作的 作品,都受到保护。但是,对一些特定的作品 法律明文规定以固定在一定物质上为条件。例 如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和计算机程 序等。
独创新
• • • • • 1、独立创作 要有智力创造性 2、表现: 比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从无到有 要低 以他人已有作品 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典型案例-独创性的判断
• 案例3: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公司的广告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原告诉称: 2000 年 4 月,原告创作完成网络动画 《独孤求败》,第一次在“虚拟空间”使用“火 柴棍小人”作为其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自 2000 年6月,原告以“火柴棍小人”作为主题人物形象 相继创作完成了《过关斩将》、《小小 3 号》、 《小小特警》、《小小 5号》、《小小系列 6》、 《小小系列 NO.7—毁灭者》、《小小系列 NO.8— 毁灭者Ⅱ》。被告在广告中使用了与原告“火柴 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构成侵 权。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被告辩称: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 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火柴棍小人”的形 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 在国内外著名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这种线 条构成的小人能很简洁容易地表达人物的运动,早 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 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 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 域常用的图案,根本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 “独创性”。
与独创性有关的案例
●《溥仪的后半生》和《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著作 权纠纷 不要求作品“前无古人”,独创性可体现为表 达方式的原创 李淑贤、王庆祥创作的《溥仪的后半生》与贾 英华创作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两部作品 在一些特定历史人物的时间、情节的叙述上有许 多相同之处。但前作者起诉后作者“抄袭”侵犯 版权,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一审: 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如19世纪末由柯南道尔 创造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跳舞的小人”系列形象、日常 生活中的交通标志指示牌及人行道提示标识中的“人”形象图案, 均属于象世界著名词典韦伯斯特词典中所定义的“线条小人”的 画法,即“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并以直线表示身体其他部位的 图画”。这类“线条小人”形象图案是人们用来抽象表达人的形 象时的简单而抽象的通用图形,故被广泛地使用在日常生活中的 许多公共领域。原告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虽然也借鉴 了这类“线条小人”形象的通用方法─黑色、棍状,但其中的黑 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 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这类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 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可见,原告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 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 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 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 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 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 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 品,例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如动作、姿 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 杂技作品是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 品,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等。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二审: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它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 者独立创作产生的,包含有作者的选择、判断,具有作者个人 特有的东西,但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根据现 有证据,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即 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 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但是从“火柴棍小人”的创作过程及其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 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 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 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 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 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 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 一种再现。
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它的性质, 例如被录制下来的演讲仍然是演讲者的口 述作品,当然,这时演讲者、录制者还对 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但是,当谈话 者的言辞被笔录下来后,他的口述作品就 转化成了文字作品。
A、独创性
(2)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 件。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 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摹仿或抄袭 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 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A、独创性
(3)在独创性高低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 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一般而言,只要作品 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可视为独创性。至 于其价值、用途和社会评价则无关紧要。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
[提要]:
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客体的基本理论、概 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客体是作品。理解作品的含义,掌 握其构成条件以及准确判断某一表现形式是 否为作品等,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法在列举了保护作品类型的同时还 规定了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表达形式看,该形象确实包含有原告的选择、判断,具有他本
人的个性,原告力图通过该形象表达他的思想,因此,“火柴 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 法保护。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二审: 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 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以此为基础创作 小人形象。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 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同时应将公 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 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 创作,因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原告“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著作权,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与商标图案
• 商标图案本身就是一件由文字、图形、颜 色、数字、符号、字母或者其组合构成的 作品。 • 关系——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的商标图案, 享有著作权保护。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是企 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切莫过分 借重著作权来保护商标图案,而只能将著 作权保护作为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 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 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 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 头。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 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 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 可以自由利用。【如:据最新统计,我国现有
3、与作品标题
• 标题:作品的名称。 • 分类:(1)通用标题; (2)一般标题; (3)特色标题 • 关系:具有个性特色和典型特征的作品标 题,应当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另一方面, 不论作品标题是否独立作为作品受保护, 他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换。
4、与角色
• 含义:作者在作品中描述的人物。 • 分类:(1)现实角色和虚构角色; (2)普通角色和典型角色; (3)生活角色和艺术角色 • 关系: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角色可作为独 立作品受保护。否则,只能与作品一起整 体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