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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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转让相关规定

银行债权转让相关规定

银行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银行债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以下是收集到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

银行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银行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银⾏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在我们的社会⽣活当中,我们免不了要与各种各样的⾦融机构打交道,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银⾏存款转账等都需要经过银⾏,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学习⼀下。

有关于银⾏债权转让的知识和法律规定。

希望对你当前所⾯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银⾏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银⾏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债权转让⼜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第三⼈订⽴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

但是银⾏债权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企业的,第⼀,银⾏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商业银⾏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然⼈、其他组织,以及⾦融机构和⾮⾦融机构法⼈。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为属于债权⼈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同时,该⾏为也不是⼀种规避“⾮⾦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为。

第四,商业银⾏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以下程序1、签订协议。

债权⼈与受让⼈协商⼀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参考协议附后)。

2、通知债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3、有些转让债权的⾏为需要办理有关⼿续。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转让的范例

债权转让的范例

债权转让的范例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商业和金融领域,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变现和风险的分散,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获取稳定收益的机会。

本文将通过几个范例来探讨债权转让的不同情景和应对策略。

范例一:企业债权转让某公司A因经营不善,面临资金困难,需要进行债权转让以筹集资金。

公司A 与一家金融机构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5年。

由于公司A的资信状况下降,B担心无法按时收回本息。

于是,B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以分散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

C公司作为债权买方,可以通过购买债权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并承担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对于B公司来说,债权转让可以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也能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

范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在个人债权转让方面,常见的情景是债权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以获取更快的现金流或分散风险。

例如,某个人A在购房时向银行B贷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20年。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A需要尽快变现,因此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

对于C公司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同时,C公司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确保债权的价值和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A的资金需求,同时提供给C公司一个投资机会。

范例三:金融债权转让金融债权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是为了分散风险、优化资产配置或满足监管要求。

例如,某银行A拥有一笔贷款1000万元,由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决定将这笔债权转让给B银行。

对于B银行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增加其资产规模和收益。

然而,B银行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回报率,以确保购买债权的合理性。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的资本要求,同时提供给B银行一个投资机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07-27 珂珂西里n...转自欧睿客修改微信分享: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推荐给朋友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

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

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

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

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不良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不良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不良债权转让法律政策汇总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

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财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企业间重要的融资手段。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核心环节,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业务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保理业务及应收账款转让概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一般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卖方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的购买、催收、管理和坏账担保等。

其中,应收账款的转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

在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取融资或其他服务。

三、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转让涉及到债权转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否则可能影响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在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必须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二)转让通知的义务与效力在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保理商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然而,关于转让通知的义务和效力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三)债务人的抗辩权与追索权在保理业务中,买方(债务人)可能基于一定事由对债权转让提出抗辩或要求追索。

关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和追索权的法律依据和限制条件等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分析。

四、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的解决策略(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的现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转让的合法形式和程序、转让通知的义务与效力以及债务人的抗辩权与追索权等问题。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合同管理在保理业务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避免因合同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是文章引言的一部分,主要用于介绍文章所要讨论的主题并提供背景信息。

在本文中,概述部分应该包括对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进行简要说明和定义,为后续内容的展开提供基本了解。

以下是对概述部分的内容进行编写的示例:概述: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是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作为金融机构,通过购买或出售债权资产,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和风险管理的过程。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增加,地方AMC债权转让在中国金融领域中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地方AMC债权转让作为其中一种常见的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处理不良债权的渠道。

通过债权转让,地方AMC可以将不良债权从金融机构处置和转移至地方AMC名下,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和不良资产的风险。

这一转让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参与方,包括地方AMC、金融机构、债务人等。

债权转让的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同时,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的成功与否,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的定义、背景以及其在金融领域中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分析债权转让流程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提出优化和建议,以进一步促进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对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金融领域的重要议题,并为改进现有的债权转让流程提供有益的建议,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整体组织框架,它对于文章的逻辑清晰和读者理解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展开:1. 引言部分1.1 概述引言部分将介绍地方AMC债权转让流程的背景和目的,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

1.2 文章结构本部分将详细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包括各章节的内容及其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理论研究部整理⼋、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第⼀,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于原权利⼈,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依其为⾦融机构特殊⾝份既⽽特别享有的权利。

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为准”。

第⼆,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

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疑属于从权利,⾃应随主债权⼀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同转移。

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在受让⼈受让不良债权后,⽆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付的迟延利息。

考虑到不良债权⾃⾝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的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相互返还时,出让⼈应依据何种标准⽀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的,出让⼈在向受让⼈返还受让款本⾦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民银⾏发布的《⼈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最⾼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规定:“国有商业银⾏(包括国有控股银⾏)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XX年x月x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1(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二、关于案件的受理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金*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五)受让人自金*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六)国有银行或金*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入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金*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向金*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四、关于地方*等的优先购买权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或者代表本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金*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3事人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在金*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金*产管理公司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中出现单笔或者数笔债权无效情形、或者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人请求认定合同全部无效的,4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金*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产管理公司,金*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八、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转让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受让人权利范围、受让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经常存在诸多限制受让人权利范围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受让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受让人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对受让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不良债权出让价格与资产账面额之间的差额幅度作为引起怀疑的证据,而应当综合判断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修改缔约时间和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入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十、关于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会议认为,金*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金*产管理公司请求变更受让人为金*产管理公司以通过诉讼继续追索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履行相互返还义务时,应从不良债权最终受让人开始逐一与前手相互返还,直至完成第一受让人与金*产管理公司的相互返还后手受让人直接对金*产管理公司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一、关于既有规定的适用会议认为,国有银行向金*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或者代表本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除外国有银行或者金*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5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同等效力十二、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会议认为,在《纪要》中,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等金*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XX年至XX年上述四家金*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XX年至XX年上述四家金*产管理公司在*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会议还认为,鉴于此类纠纷案件具有较强政策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难度大、涉及面广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要紧紧依靠*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要时也可以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在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发现违规现象的,要及时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案件指导,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好此类案件主题词:民事审判债权转让会议纪要通知XX年x月x日印发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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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1]6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上海银发【2001】12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

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结束——。

浅析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浅析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浅析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2017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

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

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判决。

新近笔者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例:2017年某信托公司由于资产重组将一笔本金200万元,利息约150万元的不良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

2017年11月,该信托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了债务人某公司。

2017年9月,该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和到起诉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信托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债权转让,与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关系不同,应属合法、有效行为。

因此判决某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

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反映出当今司法机构对银行债权转让效力的不同认识。

笔者今抛砖引玉,探讨银行能否直接转让债权给第三方企业(非金融机构)?对此,法律界争议极大,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赞成说此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理由如下: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等约定应当有效。

不良资产投资常见的7类陷阱

不良资产投资常见的7类陷阱

不良资产投资常见的7类陷阱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银保监会要求,2018年6月末之前,国有大行必须将90天以上逾期划为不良,2019年6月末之前,农商银行必须将90天以上逾期划为不良,不得再划为关注类贷款,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迅速反弹;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融资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信托等不良资产也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再者,随着我国对P2P、以及现金贷行业的监管、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呈现爆发式增长。

随着不良资产的万亿市场到来,不良资产投资与收购俨然正当窗口期,然面对各类不良资产投资,投资失败案例也屡见不鲜。

本文主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包的收购经常遇到的陷阱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

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原合同法律关系一般在整个纠纷的法律关系中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在原合同的前提下去谈论债权转让合同才有意义。

因此,若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将可能直接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从而阻碍不良资产投资的顺利进行。

比如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借款利率的部分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等等均是在收购不良资产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基础债权存在的证据不充分因证据不足导致难以确定基础债权有效存在一直是各类不良资产投资的核心风险点之一,也进而会影响整个担保体系的法律效力,对投资者来说影响颇大。

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债权真实存在要全面考量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支付出借资金的银行凭证,是否有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等等;如果借贷双方不存在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虽然双方存在书面协议但不能提供资金支付凭证又无其他证据显示债权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存在很大的主张债权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风险。

浅析表外融资的现实意义和规范思路

浅析表外融资的现实意义和规范思路

浅析表外融资的现实意义和规范思路一、表外融资的现实意义1. 优化资本结构表外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非金融机构获取融资,包括信托、理财、债权转让等方式。

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表外融资的门槛较低,周期短,利率相对较高,因此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2. 多元化融资渠道表外融资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可以满足企业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的融资需求。

从长期来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3. 促进产业发展表外融资能够更加有效地引导和配置大量的社会资金,有利于促进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特别是对于一些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来说,表外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有助于推动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升级。

4. 鼓励创新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表外融资更加灵活和有利于创新,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个性化的融资需求。

对于那些初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来说,表外融资可以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机会,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尝试。

二、表外融资的规范思路1. 完善监管机制要规范表外融资,必须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

一方面,应该强化风险防范,对一些高风险和低透明度的表外融资业务进行监管和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应该鼓励和引导一些低风险、高效益的表外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2. 加强信息披露对于表外融资的参与主体和交易标的,应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

这不仅可以帮助风险评估和监督监管,也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

3. 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在进行表外融资时,需要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那些高风险的表外融资业务,企业要谨慎对待,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可能的风险隐患。

4. 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对于企业自身来说,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和内控意识,提高企业的自身素质和适应能力。

只有健康和良性的企业经营和管理才能有效地进行表外融资,做到有序发展和风险可控。

什么是债务置换公司(3篇)

什么是债务置换公司(3篇)

第1篇一、债务置换公司的定义债务置换公司,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债务重组、债务置换、债务优化、债务清收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债务置换公司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债务人提供债务解决方案,帮助债务人实现债务与资产的合理配置。

二、债务置换公司的业务范围1. 债务重组:债务置换公司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对债务进行重新组合,调整债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降低债务风险。

2. 债务置换:债务置换公司通过发行新的债务工具,如债券、信托等,用以置换原有债务,降低债务成本。

3. 债务优化:债务置换公司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对债务进行优化,提高债务利用效率。

4. 债务清收:债务置换公司协助债务人收回逾期债务,降低坏账损失。

5. 咨询服务:债务置换公司为债务人提供债务管理、财务规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债务置换公司的运作模式1. 债务评估:债务置换公司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为债务重组提供依据。

2. 制定方案:根据债务评估结果,债务置换公司制定债务重组、债务置换、债务优化等方案。

3. 协调沟通:债务置换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4. 实施方案:债务置换公司协助债务人实施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案,降低债务风险。

5. 监管服务:债务置换公司对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案进行监管,确保方案有效实施。

四、债务置换公司的优势1. 专业能力:债务置换公司拥有专业的债务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债务重组经验。

2. 信用优势:债务置换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有利于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业务开展。

3. 丰富资源:债务置换公司拥有广泛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合作伙伴,为债务重组提供丰富资源。

4. 政策支持:债务置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债务人提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债务解决方案。

五、债务置换公司的风险1. 债务评估风险:债务置换公司在评估债务人债务时,可能存在评估不准确的风险。

企业债权跨境转让的限制条件和允许范围

企业债权跨境转让的限制条件和允许范围

企业债权跨境转让是指企业在境外将自己的债权权利以及债务性债权转让给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企业而言,有助于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轻资金压力,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跨国投资与融资,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但是,企业债权跨境转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国际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企业在跨境转让债权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规定,以免触犯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将详细介绍企业债权跨境转让的限制条件和允许范围。

一、限制条件1. 监管机构审批:在进行企业债权跨境转让时,涉及货币和金融领域的转移,因此需要得到国内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

企业在进行跨境债权转让前,应向我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2. 合法合规:企业在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时,需要确保所涉及的债权权利和债务性债权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或纠纷的情况。

否则在进行跨境转让时,可能会遭遇各种法律风险和纠纷,严重影响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3. 交易合同约束:企业在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时,需要完善和签订相关的交易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条件、方式、权益等详细条款,以防止发生纠纷或不利后果。

4. 汇兑风险可控:企业在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时,需要充分考虑和控制汇兑风险,尽量选择风险较低的时机和方式进行转让,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二、允许范围1. 相关业务范围:企业债权的跨境转让范围主要包括债权转让、票据贴现、债权抵押贷款、债权债务转让等相关业务,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和资金运作。

2. 债权对象条件:企业在跨境债权转让时,可以将债权转让给外国企业、金融机构或个人,并且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转让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3. 金融产品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企业债权的跨境转让也可以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来实现,如债权证券化、债权转让衍生品等金融工具,以满足企业的融资和投资需求。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债权转让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债权管理职能,以及银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

三、债权转让程序1. 银行应当制定债权转让计划,明确债权转让的目的、范围、程序和监督制度。

2. 银行在进行债权转让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信的债权受让人,签订合同并报备监管部门。

4. 银行应当及时将债权转让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确保信息足够透明。

5. 银行应当建立债权转让的登记制度,记录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确保债权的流转合法有效。

四、风险控制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银行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不会对银行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监督检查1. 银行债权转让业务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2. 银行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债权转让的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3. 监管部门有权对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处罚制度1.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止债权转让业务等。

2. 对恶意违法的银行,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撤销经营许可等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对于规范银行债权转让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债权转让行为合法、规范,避免发生风险和纠纷,从而保障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债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精选3篇)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精选3篇)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精选3篇)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1.1 甲方。

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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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
一、信托债权转让之法律结构
(一)信托基本法律关系1.信托信托是根据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加
以约定的法律制度[1]。

《关于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的第二条将
信托的法律关系表述为:信托一词意味着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
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创设这一法律关系时,委托人为了
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2]。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表述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
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
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
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基本要素日本学者能见善久认为信托的
基本要素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1]。

台湾学
者认为信托的第一要素,乃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
托人;第二要素,乃是受托人以信托本旨处理或处分信托财产[3]。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3.信托关系人信托关系
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信托关系人包括信托当事人与狭义之信托
关系人。

信托当事人为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即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法
律行为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关系人还包括除委托人与
受托人之外的受益人、信托管理人、信托财产管理人[4]。

也有学
者将信托关系人等同于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人系指与信托有直接
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之人的总称,也称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3]我国《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
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
托活动,适用本法”,将信托当事人限定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基于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将信托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二)信托贷款债权转让1.交易法律结构分析信托贷款债权转让是
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依法转让信托贷款债权,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收购该信托贷款取得该金融债权之债权人地位。

信托公司作为信
托计划的受托人,依托资金募集取得的资金即信托财产,发行信托贷款,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售方式处置该等信托贷款。

“无论在英美法系基本不承认委托人为信托利害关系人的观念之下,
还是在大陆法系承认委托人为信托当事人的观念之下,委托人对信托
财产都丧失了所有权,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信托财产成为委托人的‘异己财产’。

”[5]2.信托贷款
债权法律依据第一,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
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二,信托贷款债权转让亦有合同
依据。

通常根据信托合同,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取得信托资金,并
将该等信托资金用于融资企业的信托贷款,取得信托贷款债权。

信托
当事人通常在信托委托合同中约定,经委托人同意,信托计划的受托
人信托公司可以转让该信托贷款债权。

该等转让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
般合同法规定,比如担保一并转让、通知债务人义务,签订债权转让
合同等。

信托贷款的债权转让不论是信托合同还是贷款合同一般不予
限制。

第三,《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
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
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
款风险”。

对于信托公司(受托人)来讲,信托业务项信托贷款性质
上属于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应归为委托贷款范畴,信托贷款作为信贷
资产对外转让亦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第四,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
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
等方式进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信托公司转让信托债权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行为,在符合信托
文件的约定或征得信托委托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出售信托贷款债权。

(三)信托债务重组信托债权转让后,信托到期前提前或于到期日结束、终止信托;信托债务重组,一般于信托到期、终止或结束后进行。

1.具体交易法律结构信托债务承担,即第三人承担债务,提前结束
信托,第三人取得对信托贷款债务人的新债权,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新的还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等。

实务操作中一般建议在到期
前转让、到期后重组。

具体方式可为,由重组方自己或新的投资人将
信托贷款归还结束;由重组方或新的投资人将信托计划受益人受益权
本息归还,结束信托;由重组方牵线将受益人的受益权转让他人,结
束信托。

信托到期、终止或结束后,对因重组形成的新债权的清偿另
行安排清偿,该等重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比如发行新的信
托融资、自有资金或投资者资金借助银行委托贷款等。

2.信托重组
的法律依据第一,转让方出让的法律依据。

提前结束信托依据是信托
公司作为受托人、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的情形)、受益人均可以
提前结束信托计划。

《信托法》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
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
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期限届满;(六)信托被解除;(七)信托被撤销;(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
受益权。

”信托计划结束时应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第二,受让方受让
的制度依据。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设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国有金融机构,其商业转型是由旧的不良资产的
处置到金融资产的全面管理,由单一的不良资产收购到金融债权收购、管理乃至资产的收购管理,复合型或综合性金融机构是其必然出路。

对包括信托债权在内的所有金融债务的重组、收购是其成长的动力,
监管部门对之应坦然面对,以适应金融业放松监管变革的全球大趋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德隆系”的托管及重组等危机金融企业的
托管也从侧面证明了其在该方面的能力。

第三,标的资产不良资产风
险分类界定的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
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是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基本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四条规定
的五类贷款风险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该规定第二
十八条:“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
贷款。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指导原则
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
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
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前述规定,不良贷款应为次级以下贷款。

信托公司对信托贷款按照委托贷款进行贷款风险等级应该没有问题,
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分类。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该条第二款“重组贷款是指银行因为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
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二、债权转让后债权重组的实际效果
如果对信托贷款根据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贷款重组时,可以认定该等债权是重组贷款,而需要重组的贷款可以认定为次级类,形成不良贷款,不论是从信托公司收购贷款债权,还是收购信托受益权,该贷款作为金融债权,从严认定有类不良或准不良嫌疑,在不突
破金融管理公司现有经营范围的框架下也可以受让,同时对该等债权
进行重组。

这种交易模式有三重效果,债务人的短期资金紧张得以解决,同时债务人又没有出现实际上的逾期,不致影响债务人的信誉评级,舒缓了其流动性;原债权金融机构的不良率也没有升高,减少的
类不良资产数额和拨备化解了其因债务人流动性短期困难带来的“刚
性兑付”潜在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解决因行政法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条例》所限定的业务范围,突破了政策性剥离后资产管理业
务产品类型范围限制问题,发挥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方面的优势,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也有利于其商业转型。

这种交易模式真可谓一
石三鸟,对此,金融监管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三、结语
无论是到期前的债权转让,还是到期后的债务重组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亦迎合了当前金融监管方面的宽松趋势。

但本文所涉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间的债权转让与债务重组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否在债权受让与债务重组后向新债务人收取利息,立法方面却凸显漏洞,在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重组收益”名义向债务人收取收益,监管部门亦默认了此种方式。

虽然如此,仍需此方面的立法予以规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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