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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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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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工期限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工期限和试用期的相关内容。
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下面将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1. 用工期限《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限。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工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固定期限,另一种是无固定期限。
在用工期限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在用工期限为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事先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一旦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且双方无异议,合同将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用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这意味着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劳动者可以一直工作下去。
然而,双方若有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用来对劳动者进行评估和考察的一段时间,旨在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公司的岗位。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但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
然而,双方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待遇或歧视。
除了试用期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试用期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受同等待遇。
若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继续工作,劳动者应当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相关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用工期限和试用期,还存在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是合同终止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或用工期限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继续解除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续签。
另外,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表示终止合同并继续工作,该合同会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情节严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严重失职或者有营私舞弊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劳动者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了在本单位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改正要求后劳动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因为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第40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法律规定,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40条
劳动合同法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劳动或者变相强制劳动的方式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或者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本条规定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不得通过
非法手段限制或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
首先,人身自由指的是劳动者的身体自由,包括不得对
劳动者实施强制关押、强制内闭式管理等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名义要求劳动者留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场所等。
其次,人格尊严包括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进行人
格侵犯等。
比如,用人单位不得以阻止劳动者与其他人交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此外,本条还提到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劳动或者变相
强制劳动的行为。
这些行为是指用人单位通过非法手段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或侵犯其人格尊严,比如把劳动者强行关在工作室中,无法进行正常的休息和公共活动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者的人身
自由和人格尊严,防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非法约束和限制。
同时,用人单位也须按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合法用工,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40条规定
劳动法40条规定(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第一篇: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0及41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及41条规定内容及解读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根据解除行为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两种,其中单方面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两种。
(一)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的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将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也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困扰。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利于维
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相处。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社会发展的
过程中,劳动者是社会的助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
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出台,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
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义务,从而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可以在通知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一是劳动者或者他人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出现了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二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理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做出答复。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相应的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该条款,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当的,劳动者应赔偿因劳动合同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理的,劳动者应当支付通知期限内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具体的比例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应支付通知期限内工资的30%作为违约金。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劳动者需要根据该条款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意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理的,劳动者需要支付通知期限内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订立时员工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
第一,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全体或者某一部分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说明其不具备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基本素质,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第二,员工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员工的工作职责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如果员工严重失职,即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员工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员工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希望与犯罪分子保持劳动关系。
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员工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
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真实信息的基础上的,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就属于欺诈行为。
用人单位在发现员工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真实基础上的。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员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源:()发布时间:2019-01-29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39条和40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和劳动者条件进行选拔。
如果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不符合要求,也包括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真实。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范,劳动者应当遵守。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一般是指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忠实于用人单位,不得营私舞弊。
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重大损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免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如果劳动者违反此规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概述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
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补偿
正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这项规定,当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治疗。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对劳动者进行重新安排工作。
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新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如提前通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面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如果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首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其次,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和管理的困扰。
因此,规定了劳动者提前通知和违约金这一制度,以平衡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再次,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经济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支付违约金来弥补这一损失。
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经济惩罚,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约束力的体现。
最后,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是一个月的工资。
违约金的数额考虑了劳动者的经济能力和违约行为的性质。
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既对劳动者的经济能力体现了一定的保护,也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经济制约。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违约金支付的制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同时对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经济制约。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等内容。
以下是根据该规定制定的劳动合同模板的相关内容: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但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继续工作的意愿,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 用人单位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经济补偿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1. 通知期限:-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 即时解除:- 有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的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醒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首先,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作期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
同时,员工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如果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地约束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减少因员工违约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便在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后,对于员工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采取纪律处分、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等措施。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违约行为时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违规,以免引发更大的纠纷和争议。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的违约责任,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违反合同条款,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便在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只有双方都能够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才能够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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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第40条的使用条件。
在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无过失性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出处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石绍良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二)
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研究及其适用性的探讨——之兼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此条款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尤其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做了更为细化的限制,在提高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但立法上愈加严格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一部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就能实施的很好。
因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规定,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对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利于构建一种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能不能解决以上问题?本文试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性进行详细的探讨和说明,以及对一些相关案例进行解读,以期寻求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原则
一、法条分析和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
所谓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也称无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解雇,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其他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而解除的情形”,?而该项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条件分析
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中,能够提起解除权的主体是用人单位,针对的对象是劳动者个体,法定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而就变更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
3、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些法定条件中,第1 项为实体性条件,第2项和第3项为程序性条件,只有当以上几个条件全部满足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其中的关键条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情形,如生产条件、自然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销售条件、供给条件等,在实践中具体如用人单位地址迁移、解散、转产、改变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兼并等。
这里的重大变化,必须是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亦即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且须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并且这种变化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始料未及且不能预见以及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变化,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二)法律后果分析
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