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本部)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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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学籍档案的收集:学籍档案的收集工作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2)入学登记表、体检表、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3)学籍变动材料,如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4)奖励与处分材料;(5)其他与研究生学籍相关的材料。

2. 学籍档案的整理:学籍档案的整理工作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档案材料;(2)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装订;(3)编制学籍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三、学籍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学籍档案的归档:学籍档案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归档至学校档案馆。

2. 学籍档案的保管:档案馆负责学籍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1)档案馆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的保管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2)档案馆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3)档案馆应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丢失、泄密。

四、学籍档案的利用1. 学籍档案的查阅:学籍档案的查阅工作由档案馆负责,需经本人或单位同意。

2. 学籍档案的复制:学籍档案的复制工作由档案馆负责,需经本人或单位同意。

3. 学籍档案的借用:学籍档案的借用工作由档案馆负责,需经本人或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奖惩与责任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学籍档案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学籍档案损坏、丢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育评估的重要文件,是衡量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实现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凡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和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像、电子材料等均属研究生教学档案。

(二)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同步提出教学材料归档要求,实行研究生教学工作与建档工作同步进行。

(三)研究生教学档案应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且要便于利用查考。

(四)归档教学材料要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五)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负责,由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和存档。

二、研究生教学档案的分类及内容(一)综合管理档案1.研究生处下发及本院制定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类文件、通知;2.本学院各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3.本学院研究生培养其他相关档案材料;4.本学院各类研究生基本情况汇总。

(二)课程教学及建设档案1.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2.各学期研究生教学任务及课程安排表;3.本学院研究生公共课教材及配套材料;4.各学期研究生公共课及专业课考试试卷和结课论文;5.各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结果;6.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汇总表;7.本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材料;8.本学院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档案;9.本学院教师及研究生取得的教学成果、奖励证书材料。

(三)培养过程管理档案1.分年级、专业(领域)博士、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表;2.各学期经任课教师签字学院盖章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3.本学院研究生教学实习及专业实践安排、考核表;4.本学院研究生组会安排及学术活动记录;5.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核、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及结果汇总表;6.研究生学籍变更材料(休学、复学、退学等);7.毕业生档案材料;8.研究生培养过程其他教学档案材料。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指反映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及家庭政治、经济等方面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学生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要有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档案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

学生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利于学生档案的有效保管。

第五条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终人事考核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利用学生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院档案馆是对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业务。

档案馆专门设立学生档案科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由于学生性质和办学方式的差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成人教育系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分室,在学院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对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九条本章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其他各类学生档案管理参照本章管理办法执行。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研字〔2007〕34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按时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院(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研究生经我校复查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处)批准,可与其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须凭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院在研究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不能如期报到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学院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处)。

大学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试行)

XXXX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发展要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

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

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五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学校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学校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

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馆长应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长办公会。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加强我校学生人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四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权益,服务于社会选拔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指学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德才能绩以及社会实践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国防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五条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中。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本部门的学生档案工作。

第二章体制和职责第六条我校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由各院(系)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由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完成的体制。

第七条档案馆有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为:(一)管理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国防生的档案。

(二)接收学生档案材料,(三)鉴别学生档案材料;(四)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五)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中记载的学生情况证明;(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院(系)指定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与学生档案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校发[2014]4号-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4]4号-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4]4号-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4-04-29 15:20:41 | 浏览次数:19142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情况下,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钻研、积极进取,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形势,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三部分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设立原则第四条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原则。

发挥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调节作用,既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又达到奖励优秀、激励进取的目的。

第五条坚持“促强与扶优兼顾”原则。

加大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投入,在促进工科等传统优势学科快速发展的同时,帮扶理科、管理和文史类等学科,形成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态势。

第六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

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意识,推进以科研为载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配套为辅、导师适当资助、其他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第三章基本助学金标准第七条基本助学金即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

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第四章岗位奖学金构成及标准第八条岗位奖学金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四部分构成。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标准见表1),由财务部门每年分两次发放。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第六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规范工作》和《XX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办法》,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凡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均属研究生教学档案。

2.研究生档案是衡量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之一。

3.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组成部分。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本处把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范围。

由一名副处长分管档案工作,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

归档要求1.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字迹清楚端正,格式统一,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2.立卷归档的案卷标题要拟写准确,注明文件的责任者、问题和文件、案卷封面应填写完整,书写完整,书写要工整、规范。

3.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4.卷内文件排列合理(可按时间、问题排),不同年度和学年度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

5.按照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无论单面或双面,凡有文字,均应编号。

6.卷内文件应去除金属物,分别用线装订。

案卷装订要结实、整齐、无落页。

7.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完整。

8.督促有关人员做到用笔规范,凡属于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文件,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

归档时间及方法1.本处严格履行文件材料的登记、签收制度,按收发文件的性质、特点,坚持做好平时的预立卷工作。

2.本处当年形成的各类档案,经领导审核后,于次年6月底之前由处兼职档案员送校档案馆,并办理归档手续。

3.本处当年形成的档案均于次年4月底前由专人整理立卷后向处兼职档案员移交,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研究生院党员档案管理细则

研究生院党员档案管理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党员档案管理细则(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院学生党员管理工作水平,理顺管理程序,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党员发展条例(试行)》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细则如下:一、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1)入党材料。

入党材料指申请入党人从递交入党申请到成为正式党员前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民主评议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学习结业登记表和党校结业证、综合考评表、发展党员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2)党员档案。

党员档案指党员在入党、考察、评议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员民主评议等材料。

二、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的保管要求(1)入党申请材料由各研究生党支部保管。

各研究生党支部在将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为其建立相应档案,并及时归入此后形成的所有材料。

(2)预备党员及正式党员的档案由院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各支部必须委派一名支委会成员负责该党支部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3)毕业研究生的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应由支部封装好,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装入毕业生档案。

正式党员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自传、思想汇报、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自传、思想汇报、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考察表;积极分子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培训表、团校培训表。

三、毕业研究生的组织关系及党员材料管理办法已经毕业的毕业生,持校组织部的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办理手续。

党员材料随档案由我校按照协议书地址或生源所在地地址统一以特快方式邮寄。

已经毕业的预备党员,需在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办理转正。

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学术型研究生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审查以及移交等相关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部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术型研究生的档案,负责保管学生档案、并向用人单位及时转递毕业生档案等相关事宜。

二、归档材料的范围(一)硕士研究生入学档案材料: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等有关报考材料和入学前应有的学习和人事档案材料。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对口支援计划”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调取入校学习前的任何档案材料。

(二)博士研究生入学档案材料: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等报考材料和入学前应有的学习和人事档案材料。

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对口支援计划”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调取入校学习前的任何档案材料。

(三)在我校学习期间形成的获奖材料、处分材料等相关材料。

(四)毕业档案材料: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学位审批的有关材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党团材料以及其它有必要归档的材料。

三、新生档案审阅和接收(一)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新生档案审阅工作,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提出阅档要求。

审阅新生入学档案材料时,要注意档案内材料是否齐全,如发现缺少材料,应及时书面通知原单位或由本人催要。

(二)各学院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领取统一的档案袋,装入审阅后的新生档案,并如实填写《研究生档案审阅表》,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院将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和预备党员材料转出单独装袋保管,供读研期间考察发展之用。

建议各单位在档案移交前,提前统一为原学校为外地的新生复印本科或硕士成绩单备用。

档案移交后,研究生院不办理复印入学前成绩单事宜。

(四)各学院在指定时间(一般为十月至十一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按学号顺序整理好的新生入学档案和《研究生档案审阅表》移交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同时学院留存《研究生档案审阅表》复印件一份,以备查询核实之用。

浙江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学[2006]15号)

浙江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学[2006]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学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从参加高考、录取入学到毕业,以及参加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工作,负责对全校学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统一印制学生档案袋和学生档案管理所需的文书;各学院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档案的保存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招生、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管理、组织、团委、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收集范围第五条为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内容。

毕业时学生档案中应有以下材料: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原有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录取为直接攻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或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报考博士学位和单独考试的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家推荐表等材料;2.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3.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4.鉴定材料:各学习阶段学年鉴定表、军训鉴定表等材料;5.实习材料: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材料;6.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7.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8.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研究生)、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评审证明材料;9.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警告以上处分材料);10.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的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11.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复查体检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体检表等材料;12.出国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13.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等材料;1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南发字[2019]93号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发字[2019]93号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发字〔2019〕93号各学院、各有关单位:《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19年5月31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2019年5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相关规定和学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南开大学接受学历研究生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已被南开大学学历教育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本人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和相应的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和地点,按照学校的报到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提交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可以延期报到。

请假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日。

第五条新生逾期15日仍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的情况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消失后7日内,新生应当到校补办延期报到的申请并附逾期不报到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补办报到手续。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应对其个人录取信息、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和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新生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入学教育和健康检查并达到相应要求后,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发给校徽、学生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一)中国大陆研究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中国台湾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应征服兵役;(三)中国大陆研究生参加支教、援外和援助西部计划等国家任务;(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或学校医院检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认为经过不超过1年时间治疗和休养后可以到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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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本部)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及管理的严肃性、
连续性和完整性。

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
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以来以备查考的文
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研究生院(本部)学生档案归口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管理,负责办理学生档案接收、归档、查阅、转递等相
关事宜。

第二章档案材料范围
第四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1)高中阶段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高考报名材料、高中毕业会考材料、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2)大学阶段档案:大学入学登记表、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入党、入团材料、体检表、奖励材料和处分材
料。

(3)工作单位档案
(4)硕士研究生阶段档案:硕士报考录取材料、研究生入学
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硕士成绩单、报到证、体检
表、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4)博士研究生阶段档案:博士研究生报考录取材料、专家推荐信、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成绩
单、体检表、派遣证、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第五条归档材料的要求:
(1)归档材料含学生人事档案和报考录取材料
(2)归档材料档案袋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学号、所在院系、经办人姓名和承办日期。

(3)归档材料必须附《档案明细表》
(4)档案移交必须双方审核完毕之后,共同签字。

(5)档案材料必须为原件,特殊情况附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单。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职责:
(1)保管学生档案为学校和社会积累人个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3)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
(4)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
(5)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整理
(1)各学院(系)应在招生工作中认真做好归口管理的学生
人事档案的收集和招生档案的整理。

(2)各学院(系)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两月内向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移交新生招生档案及人事档案。

同时提交加盖院系公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和学生档案明细表。

(3)硕士研究生成绩单由教务处在第一学年结束后,打印成绩单原件,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存档。

(4)博士研究生成绩单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在学生毕业前三个月,汇总并出具,存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

(5)学生在学体检表和在学期间奖惩材料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可获复印件。

(6)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材料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可获复印件。

(7)学生《入学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由院系收集之后,移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8)学生学位授予材料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整理后,归入学生档案。

(9)学生党团材料由院系党总支整理之后,移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日常工作中,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若发现学生入校前档案不全或完全缺失,由招生单位负责联系学生
本人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补齐材料,如果不能补齐,需要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和学生本人报交情况说明并加
盖公章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四章档案的查阅与利用
第九条查阅学生档案应填写《研究生院(本部)学生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所在学院的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盖单,
方可查阅。

第十条利用单位应派人事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的中共党员到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查阅档案,学生不能查
阅档案。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单位核查档案,须持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填写《研究生院(本部)档案借阅登记表》,方可
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
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五章档案的转递和暂存
第十三条学生档案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通过机要局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办事人员可凭单位介绍信领取档案。

禁止到普通邮局邮
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第十四条转出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同时将转递档案统一规定的“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和“就业通知书底单”
装入档案袋,用本部办公室严密包封。

全部档案材料
必须一次性寄出。

第十五条转出档案时,不得扣留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派遣后,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根据学生派遣去向,负责将学生的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和学位档
案整理后由寄发档案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填写《毕业生档案暂存申请表》学校可为其保管两年,在保管期内如
落实就业单位,档案随转;保管期满,档案寄往生源
地人事管理部门。

学生档案暂存期间,不办理任何
与学生毕业手续之外的任何手续和证明。

第十八条因转学的学生的档案寄往学生转入院校
第十九条因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离校或死亡的学生档案寄往生源地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或经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退回生源地招生管
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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