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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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8]1547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8]1547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再
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计价格[1998]154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今年6月1日,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取消了原油一、二档价格,客观上已不存在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条件。

因此,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每吨5元钱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

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1998年6月1日以前应征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仍按原规定征收。

——结束——。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综[2008]6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16
【实施日期】2008.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财综〔2008〕62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统筹解决由于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各方面利益关系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3]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石油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了《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由于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各方面利益关系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链接:/news/88444.html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确保市场供应。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原油和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规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第七条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第八条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第九条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由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

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负责征收。

(二)地方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省(区、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

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财预[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2009年7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一、地方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部门开具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时,要正确填列成品油消费税入库科目。

即,在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栏填列101020107“成品油消费税”。

(二)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实现的2009年所属期成品油消费税,没有按照规定科目入库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国库(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下同)核实后调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

人民银行国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科目将对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入划转到中央国库。

(三)2009年入库但所属期为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不列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不作为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划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石油开采企业就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现就征缴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开采的石油,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均应按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二、关于合资合作企业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缴纳主体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财政机关申报。

财政机关对上报的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各方企业应缴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

企业按照书面通知中确认的金额,填写“一般缴款书”直接办理缴库。

三、关于中外合作油田石油特别收益金计算的有关问题中外合作油田的合作各方企业,应以合作各方按期确定的分成价格为依据计算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不作为合作企业联合账簿中合作各方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回收。

四、其他有关问题(一)石油特别收益金以人民币缴纳。

(二)对合作油田的各方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申报缴纳时应分别列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2006]6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

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

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有关征收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
收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本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二、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可到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发改电[2014]195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35和762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35元和802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判断题(50道)1.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2.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3.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原文4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蛰验后销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第二条原文6.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对分体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8.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新建民用建筑9.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条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10.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可以不同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申报期限相同11.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收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align=“cente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2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

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align=“center”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工作日调整一次。

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制定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您整理收集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与收藏。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

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 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 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40 美元低于80 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 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工作日调整一次。

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 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 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政年鉴》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同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698-7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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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答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答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答问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请谈谈制定《办法》背景?答:我国既是石油进口和消费大国,也是石油生产大国,油价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油价过高,会加大用油行业和消费者负担,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油价过低,短期看可降低石油进口和供应成本,但由于我国石油资源禀赋差、生产成本高,长期看会导致国内原油产能萎缩,削弱我国石油自给能力,不利于保障能源安全。

油价过低,也不利于资源节约使用和治理空气污染,不利于能源结构调整和新能源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今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上下限,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天花板价”),下限为每桶40美元(“地板价”),即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天花板价”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不提或少提;低于“地板价”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跌破“地板价”后,由成品油消费者在正常成品油价格之外支付形成的收入,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是国家制度安排形成的政策性收入,属于政府收入。

发改价格〔2016〕64号文件规定,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

《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为加强和规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必要制定《办法》,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问:《办法》在风险准备金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主要有哪些规定?答: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省级储备粮油经营风险,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鄂粮食文[2010]166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鄂粮食文[201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轮换风险金包括省级储备粮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金。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轮换风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主管部门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一)按有关规定清算结余的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二)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的存款利息;(三)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承储企业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一)新增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采购成本(实际入库采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低于省核定成本的差额;(二)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内正常轮空期间利息费用补贴;(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净收益;(四)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五)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余额达到省核定的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10%和油脂入库成本的15%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按文件规定充实轮换风险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一)省级储备粮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二)省级储备粮油年终审计或专项审计费用支出;(三)省对承储企业的考核奖励支出;(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一)用于弥补轮换计划内的经核定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亏损;(二)用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三)粮油收购季节因临时性资金周转而动用;(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增长和市场波动,油价的调控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油价波动带来的风险,许多国家建立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制度。

这项制度不仅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至关重要,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政府在油价上涨时,通过从石油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资金,并将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中进行管理。

这些资金用于应对油价上涨带来的风险,例如补贴消费者的燃料费用、支持能源开发和建设、稳定市场供应等。

在会计科目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通常被列为一项特殊的资产或负债。

如果政府征收的资金超过了实际需要,这部分资金可以被视为一项资产,用于国家的其他用途。

相反,如果政府需要额外的资金来应对油价风险,这部分资金可以被视为一项负债,需要从其他资金来源中弥补。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会计科目在国家财务报表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反映国家在应对油价波动方面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它也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用于评估政府的财政稳定性和经济发展前景。

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存在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

它可以稳定市场供应,防止油价过高对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

通过调控油价,政府还可以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环境的保护。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在国家经济和财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为政府提供了应对油价波动的财务手段,同时也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通过合理的调控和管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可以为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次年2月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次年2月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次年2月一、引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为了应对国际油价波动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次年2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和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将就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背景、意义、运作机制以及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长,国际油价的波动对各国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应对油价波动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油价调控措施。

其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作为一种常见的调控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国。

三、意义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国家应对国际油价的波动,减轻油价波动对经济的冲击。

其次,它可以平抑国内油价的上涨,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定供应。

此外,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还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

四、运作机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收取方式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一般通过向石油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来收取。

这一比例通常根据国际油价的波动情况和国内经济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4.2 使用范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国际油价的剧烈波动、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定供应、支持石油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等。

4.3 监管机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收取和使用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

这些监管机构通常由政府设立,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资金的流向以及监督企业的合规情况。

五、影响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1 经济影响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可以减轻国际油价波动对经济的冲击,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定供应,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行。

此外,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使用也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

5.2 社会影响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可以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供应,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一、引言随着全球能源市场的变化和原油价格的波动,油价调控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应对油价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许多国家采取了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措施。

本文将探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会计科目。

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概念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为规避油价波动风险而设立的一种资金准备。

它的目标是通过积累一定的货币储备,以应对油价上涨或下跌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目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免受油价波动的冲击。

它能够帮助国家应对油价上涨导致的通胀压力,同时在油价下跌时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的缓冲。

四、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会计科目1.资本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通常由政府出资设立,因此在会计科目中需要有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的增减反映了政府对油价风险的投入和回收情况。

2.储备金:为了应对油价波动所需的资金将以储备金的形式进行存放。

储备金账户记录了资金的增减,包括资金的存入、收益和取出等操作。

3.收益账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通常会投资于能源市场,因此会有相应的投资收益。

收益账户记录了投资收益的增减情况。

4.支出账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可能会用于应对油价上涨时的补贴和油价下跌时的财政支出。

支出账户记录了相关的支出情况。

五、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1.资本金的会计处理:资本金的增加应计入资本金账户,资本金的减少应通过资本金的转移或分配来处理。

2.储备金的会计处理:储备金的增加应计入储备金账户,储备金的减少应通过储备金的支取或转移来处理。

储备金的收益应计入收益账户。

3.收益账户的会计处理:收益账户应记录投资收益的增减情况,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的分配等。

4.支出账户的会计处理:支出账户应记录相关的支出情况,包括补贴支出和财政支出等。

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管理1.准备金比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规模通常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财政状况来确定。

政府可以通过设定准备金比例来控制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

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

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四、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应享尽享。

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

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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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规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第七条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第八条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第九条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由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

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负责征收。

(二)地方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省(区、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

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

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缴纳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征收机关如实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风险准备金。

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见附1),提交给征收机关审核。

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提交给征收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向缴纳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风险准备金。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29999目“其他专项收入”。

第十七条风险准备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销售的汽油、柴油数量,在次年3月底完成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九条风险准备金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不得计入企业当期收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风险准备金,不得自行调整风险准备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风险准备金,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三条征收机关要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

附: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2.2016年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附1: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企业名称:
6
附2:
2016年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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