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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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 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网址:二零年月目录释义 (1)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6)三、本期发行的合规性 (7)四、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7)五、本期发行的信用评级 (8)六、本期发行的服务参与机构 (9)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1)八、结论性意见 (13)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之法律意见书致:发行人名称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贵公司发行年度第期人民币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出具单位,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超短融/短融/中票)一、项目背景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09年11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及合票据业务指引》针对中小企业推出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自2008年10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获准上市起,截至2011年3月底,累计已有846家非金融企业发行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达42343.64亿元人民币。

目前,随着通胀加剧, 银根紧缩, 企业向银行贷款将更加困难。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不占放贷额度,势必成为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

二、项目内容(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特征:1. 是一种债券直接融资;2. 由非金融企业发行;3. 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4. 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5. 发行企业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优势1. 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2. 融资周期短,审批简单;3. 资金来源于银行、合法充足;4. 不受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不占用银行贷款额度;5. 不与上市融资、抵押贷款等其他融资渠道冲突;6. 增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与融资能力。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发行的基本条件1. 中国境内成立3年以上的非金融企业,一般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大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良好的其他企业;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销售收入及利润为正增长;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5、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6.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7. 单家发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亿;(上市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集合发行:每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亿;集合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4.06
•【文号】中市协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1〕49号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保障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以指导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本指南于2021年1月29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4月6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10条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1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货币市场工具自律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确保短期融资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1.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短期融资券应通过交易中心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

第二章发行参与机构- 1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权限开通表(见附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

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3 发行人以及该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应已与交易中心联网,并均配备熟悉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2.5 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那么〔NAFMII规那么0001〕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那么 (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任务规程 (36)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4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地下定向发行规那么 (4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效劳规那么 (5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失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 (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NAFMII指引0001〕 (6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2020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历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商定在一活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买卖应遵照诚信、自律原那么。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以下简称买卖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注销、托管、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32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3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4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5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5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6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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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 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 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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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
• 注册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采取投票表 决,有2名不同意注册,交易商协会就不接受注册。
• 注册有效期为2年,可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前期发行。
•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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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 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 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1.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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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协会概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一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九条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证券发行与承销笔记

证券发行与承销笔记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1,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2,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公布,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2008年美国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使几十年来人们所熟知的华尔街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华尔街大型投资银行将不再只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而将处于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接受额外的监管。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1,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目前国际上股票发行监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

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

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2,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变动是非常多的,可以分为几个阶段:(1)自办发行;(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5)上网竞价方式;(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7)上网定价发行;(8)基金及法人配售;(9)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1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类及定义目前为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际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七类,分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超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定向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特点:〔1〕不向社会公众发行;〔2〕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6.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面面观 债券市场融资产品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面面观 债券市场融资产品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高风 险。
融资工具 累计 总额4 23 亿元 ,其 中短期 融资券 融 4 .l 资1 4L ,中期 票据融资4 8 5' 元 f 3 亿元 ,集 合票据融 资
43 亿 元 。2 1年 1月 , 由西 安 通 源 石 油 科 技 股 份 -1 00 0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曲 江 文 化 旅 游 ( 团 )有 限公 司 等 集 5家 中 小 企 业 发 行 了金 额 22 亿 元 、期 限 为 3年 的 .1
为 3 的 集 合 票 据 , 西 北 地 区 首 家 涉 农 中小 企 业 集 年 是
合票据 。
大。发行利率 一般受发行企业 主体信用评级 、债务 融 资工具 的债项评 级及市场环境 等因素影响 。整体 来说 ,债务融资工具 的融资成本要低 于 同期银行贷 款成 本 。例 如 ,某企业 发行 了A A 、1亿 元 、票 A 级 0 面 利率52 %的一 年期短 期融资 券 ,与同期 银行贷 . 3
及 投 资 风 险 作 实 质 性 的判 断 。 接 受 注 册 的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有 效 期 为 2 , 即企 业 可 以 在2 有 效 期 内一 次 年 年
引 》,短期融资券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企业 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发行 的 ,约 定 1 内还本 付 息的 年 债 券融资工具 。根 据 《 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 银
的 ,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 的债 务融 资工具 。根
据 《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业 务 银
嚣; SHAANXl DEV芝L pM ENT & REFORM 0
待偿还余 额不得 超过该企业 净资产 的4 % 1 o # ,还要 - 求任一 企业 集合 票据募 集 资金额 不超 过2 亿元 人 民 币 ,且单 支 集 合票 据 注册 金 额 不超 过 1亿 元人 民 0 币 ;超短期 融资券募 集资金 不受企业净 资产4 %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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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z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童程》及符合童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
(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
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童节);
(三)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
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
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第十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团,每期发行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同业拆借中心为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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