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管理的,旨
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文件。
一、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1. 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2. 证券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
二、交易时间
1. 证券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 预开市时间为早上 9:00 至 9:15。
三、交易价格
1. 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最优价格。
2. 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费用
1. 成交费用为证券的成交价格乘以成交股数的千分之几。
2. 场外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费用另行规定。
五、交易风险控制
1. 根据交易风险控制的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牌、证券交易终止和其他措施。
2. 证券交易风险准备金率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交易规则违规处理
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被予以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交易、
吊销交易资格等处理。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和交易员在
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所会员向本所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监管原则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统一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第五条会员资格本所会员应当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第六条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第七条交易品种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应当是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八条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遵循本所规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交易时间融资融券交易时间与本所证券交易时间一致。
第十条交易价格融资融券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
第十一条交易限额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守本所规定的交易限额。
第四章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业务管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会员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定期向本所和投资者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对于违规行为,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细则修订本细则如有修订,本所将及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4.05.26•【文号】上证交[94]字第3008号•【施行日期】1994.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上证交(94)字第3008号1994年5月26日)各会员单位:本所已于日前发出上证交(94)字第3007号《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现就指定交易登记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从5月30日(下周一)起,各证券经营柜台可受理投资者指定交易登记的申请,在验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与投资者签署协议书(详见附件1样张)后,在6月3日开始可通过场内交易员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申报。
二、场内交易员申报须准确输入股票帐户号码,申报的代码为799999,方向一律为“买入”,价格和数量一律为“1”。
三、场内登记申报采取自然“锁定”办法,即股票帐户号码是由哪个交易席位输入的,便“锁定”于该席位上,今后的交易必须通过该席位办理。
四、对拥有多个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柜台,可自主认定如何把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分别“锁定”于各个交易席位。
投资者的股票帐户被锁定于某个交易席位后,如遇有通讯或电脑终端设备故障而无法交易的情况,本所留有部分备用席位以应急需。
五、“撤销”的申报从6月6日开始办理。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时,须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详见附件2样张),证券经营柜台在确认其撤销申请后,即可通过场内交易员申报,申报的代码为“799998”,申报的方向、价格、数量与本文第“二”条的规定相同。
六、变更指定交易地点,先由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柜台进行“撤销”操作,再由新选择的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柜台办理登记操作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证券买卖交易1. 证券买卖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现货买卖、买断式买卖及询价买卖”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证券买卖交易,主要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围绕交易安全、公平、公正和有序等方面设置和不定期更新交易规则。
2. 交易安全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审查业务用户的账户状态、支付能力及投资目标,确保业务用户能够按时完成资金申报等操作,从而确保交易安全。
3. 交易公正公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证券综合交易制度的规定》以及新股发行上市挂牌管理办法等,严格公正公平审核上市公司及发行人,落实市场准入管理体系,保证交易公正公平。
4. 交易有序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对证券市场的操纵活动及风险事件的发生。
例如,设立异常波动检测标准,制定股票涨跌幅度限制,实行涨跌停板管理,并在特定的重大消息及投资者活动的情况下开展财经新闻特殊交易。
(二)交易细则1. 委托报价上海证券交易所鼓励业务用户自主报价,要求客户自行对交易对象报价,价格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新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当期股票波动价位或其他因素而产生的价格限制;用户可以调整报价策略以提高交易效率。
2. 交易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证交易有序性,维护交易安全,规定用户的交易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或其他数量上限,以免造成市场混乱。
3. 交易事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实时"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事务由用户经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规则审核交易,如果出现违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交易性质当场处理或进行审查。
4. 交易费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率分为两部分:买卖指令费和交易手续费。
买卖指令费:定于每笔交易中单方交易单次指令费,不足0.25元的部分按0.25元收取;交易手续费:计算为每笔交易中实际交易货款的0.3%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的收费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交所 交易规则
上交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层制定的规范所有交易参与者交易行为的规则和制度。
交易规则是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了解交易规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交易效率非常重要。
下面是关于上交所交易规则的详细介绍。
一、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阶段。
上午交易时段为9:15-11:30,下午交易时段为13:00-15:00。
在正常交易日,上交所开市前10分钟为集合竞价时间,指在这段时间内与市场公认的市价水平成交的交易,也就是我们熟知的股票开盘价。
二、交易方式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指的是交易双方约定的一定时间和价格进行的交割。
在交易时,投资者可选择买入或卖出证券,成交后双方需在交易所指定时间内完成交割。
2、融资融券交易上交所允许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为购买证券而向券商借取资金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有权借入证券进行卖出交易,也有权借入资金进行买入交易。
3、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卖出自己持有的已经发行的证券,同时约定未来的某个时间将其回购。
有价证券回购交易主要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操作,用于补充资金和管理流动性。
三、交易规则1、竞价方式上交所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竞价方式是一种通过撮合交易双方买卖意愿来确定标的物价格的交易方式。
在竞价方式中,投资者可进行申报买卖,申报价格分为五档,分别为买入申报价(申报买入价格从高到低为1至5档),卖出申报价(申报卖出价格从低到高为1至5档)。
2、交易限制上交所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设置了一些限制,比如,单只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10%,涨跌停板的价格将被锁定,不得进行大额交易。
此外,投资者的交易所持证券不得超过其经营资金的3倍。
3、交易成本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佣金和印花税,其中交易佣金指的是证券交易商代理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印花税是由国家收取的税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98]字第00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98]字第002号1998年1月5日)各会员单位:为完善本所市场交易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提高市场效率,有效控制市场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会员单位须组织所属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指导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
二、各会员单位须加强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及交易席位的管理,确认各交易席位的使用归属(所属证券营业部)。
三、各会员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所属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详见附件),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须重新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以明确代理双方的权责。
四、上述《指定交易协议书》为必备条款,各会员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协议条款,并形成统一文本报本所备案。
五、各会员单位须根据本所《全面指定交易数据接口规范及其说明》(另发)为投资者建立证券明细帐,并据此管理投资者的证券。
六、各会员单位须根据上述证券明细账建立证券卖出控制系统,有效防止投资者的证券卖空行为。
七、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一个证券营业部隧属的交易席位必须联通。
各会员单位须督促所属证券营业部办理联通手续,并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投资者的数据和所属证券营业部席位联通情况进行核查,以便及时纠正差错。
八、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有关证券的非交易变动事项的操作程序、传送投资者非流通证券数据和有关收费等事项,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行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一、业务宗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本细则,为支持创新驱动和经济发展,深度发挥创业板做市机制作用,通过发展做市市场,完善创业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改善,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运行效能,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定义(一)上市公司:指出资本市场的公司,按照有关的证券市场规章制度在上交所登记上市。
(二)中介:指执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证券机构,为上市公司开展私募发行、增发和其他相关业务,并配合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的机构。
(三)做市商:指具备做市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在科创板股票市场实施做市交易的证券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四)做市交易:指做市商在协议风险价位框架内,依据市场行情,向公众提供行情流动性的交易报价和成交服务的营销活动;三、参与主体科创板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为合格的做市商、中介和上市公司。
四、审核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文件,由上交所进行审核。
审核项目包括:做市资格条件、营销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其他有关内容。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做市商在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价格发现期间,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后续的市场价格发现行为,以及在发行后科创板市场开放交易期间补充和完善价格发现行为。
六、报告机制做市商应定期向上交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做市商实施做市交易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及数据等。
七、违规处罚做市商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做市活动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有权并保留申请相关机构处理或者参与诉讼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上证交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6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
本所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1-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2-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3-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20〕8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
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1X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概述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负责组织和监管证券的交易。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交易规则以及收盘价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是我国首家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致力于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在上交所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1.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至9:25;2.连续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3.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至15:00。
此外,基金、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相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交所实行会员制,证券商(会员)需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即证券商之间通过报价竞争来确定买卖价格。
在交易过程中,证券商需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若无法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则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对于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收盘价同样采用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计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则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准。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上交所对上市、证券主管机关、证券商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上市指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证券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证券商为本所会员,负责受托买卖证券。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有着严格的交易规则和收盘价产生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
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失效。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
五、投资者已办妥选择指定交易的,若遇证券帐户遗失需挂失、补办或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均须经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其确无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上证发[2014]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5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设立、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本所管理。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功能与配置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第六条本所为各交易参与人提供一个总部管理单元,用于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的监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不得监控或者获取数据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相关交易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报价;(四)参与跨市场的交易;(五)参与本所许可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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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