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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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职业环境的良好状态,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其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应以预防为主,依法防治职业危害,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分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六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明确。

第二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第七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该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当遵循科学方法和可行技术。

第九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化学物质浓度、噪声水平、辐射水平、粉尘浓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根据工作场所特点,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和周期。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单位和劳动者公布。

第十三条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保存至少五年,作为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管理第十六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应适用统一的分级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结果进行评估,如有不符合情况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参加职业危害管理培训,提高其分级管理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评价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修订、修改说明一、范围本特种作业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特种作业范围通用部分》包括电工作业(不包括煤矿井下电工作业部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锅炉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应急救护作业、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矿山部分》包括电工作业(煤矿井下电工作业部分),矿井通风作业,煤矿主排水作业,非煤矿山尾矿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煤矿采掘作业,非煤矿山撬毛作业,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石油、天然气井架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危险物品部分》包括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操作作业、烟花爆竹制作作业、烟花爆竹专业燃放作业、危险物品押运作业、危险物品生产运输作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作业、民用爆破器材性能测试与检验作业、危险物品生产装置维护与检修作业、危险物品储存作业。

二、国内外有关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8408-2000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12352-1990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7679.2—1987 矿山机械术语装载机械设备GB/T15259—1994 矿山名词术语GB16423—1996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463-1990 危险货物包装运输通用技术条件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506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258-1994 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6483-1996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18053~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4734 铝制压力容器JB4745 钛制压力容器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T5025—92 高处作业吊篮性能试验方法JG/T5027—92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T5032—93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3—93 高处作业吊篮用提升机JG5034—93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SY 5720-1995 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则GJB551-1998 火工品术语GA183-1998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劳办安字[1991]11号)《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92)《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DL 409-9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0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 560-9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焊接标准汇编》中国焊接协会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焊接词典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分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焊接手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焊接工程师手册》陈祝年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我国制造业焊接生产现状与发展战略研究》林尚扬关桥《中国焊接行业的现状、发展及展望》中国焊接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年 4月7日发布)《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号)《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汽化气体铁路罐车管理规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劳部发(1996)276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5号)《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3号三、术语和定义1 电气设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设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本(2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本(2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本毒害作业是指在生产制造、地下工程、矿山作业、建筑施工、冶炼、防治卫生、毒物储存、水利工程、油气管道、预防工程等部门中,人们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发危害健康的作业活动。

这些作业涉及的危险物质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物质、粉尘、噪声、振动等。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监察和管理涉及危害作业的规定。

希望这份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本,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监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总则1. 本规定为了规范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应该遵循科学性、全面性、预防性原则,确保危险作业的监察措施能够全面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监察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制造、地下工程、矿山作业、建筑施工、冶炼、防治卫生、毒物储存、水利工程、油气管道、预防工程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

2. 有毒物质的分类和分级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三、有毒作业危害分级1. 依据危害程度、暴露方式、暴露程度等因素,有毒作业可分为三个级别:高度危险、中度危险和低度危险。

2. 高度危险: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具有较高的毒性,可能导致重大健康损害或短期内致死。

3. 中度危险: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包括长期影响和一些短期影响。

4. 低度危险: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较小的损害。

四、监察要求1. 高度危险作业1.1 有毒作业的监察应该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1.2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应该加强对有毒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理的监督,保证有毒物质的安全性。

1.3 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同时进行必要的事故应急演习。

2. 中度危险作业2.1 对于中度危险作业,在监察过程中应注重对有毒物质的暴露程度进行控制,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范本(2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范本(2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范本一、引言毒作业是指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工作活动。

为了促进毒作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制定和实施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范本,旨在帮助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监察与管理工作。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作活动涉及到各类危险物质的接触和使用。

而这些危险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

因此,对于毒作业的监察和管理势在必行。

三、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和实施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旨在保障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健康安全。

2. 原则:科学性、全面性、公正性、灵活性和可行性。

四、范本内容1. 确定毒作业a.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哪些工作活动被认定为毒作业。

b. 毒作业的定义、分类和危害性等信息应明确。

2. 分级监察a. 将毒作业分为不同等级,按照危害程度和风险级别进行分级。

b. 制定相应的监察计划和方案,确保对不同等级的毒作业进行针对性的监察。

c. 监察机构应按照监察计划,定期对各类毒作业进行监察,并记录相关信息。

3. 危害评估a. 对不同等级的毒作业进行危害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危害物质的属性、浓度、暴露途径、暴露时间等。

b. 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4. 风险管理a. 根据毒作业的等级和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b. 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防护设施的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等。

5. 监察结果处理a. 对于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b. 对于重大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信息公开与培训a. 将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b. 为从事毒作业的工作者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技能和安全意识。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模版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模版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下,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活动中的危害因素,减少职工的健康风险,并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并依据监测结果对危害因素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第六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是指对职业活动中的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监测工作,以获得职工接触危害因素的情况和程度。

第七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性。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涵盖职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等。

第九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频次和范围,并及时调整计划以满足监测的需要。

第十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保存,形成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管理是指根据职业活动中不同危害因素的性质和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和管理,以实现对危害因素的合理控制和防护。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其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第十三条分级管理包括危害因素的评估、监测、防护和管理等措施,不同级别的危害因素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危害因素分级管理应当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进行,并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本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本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是指通过对劳动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分级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劳动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分类,标本兼治。

第六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应当与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机整体。

第二章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第八条劳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定性监测和定量监测两个方面。

第十条定性监测是指对劳动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初步识别和分析,确认其性质和可能的危害程度。

第十一条定量监测是指对劳动场所内已确认的危害因素进行浓度、浓度变化和暴露时间等方面的定量测定。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当由专业机构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目的、方法、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监测时间和结论等内容。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级管理第十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级管理是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将劳动场所内的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和分级,从而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健康监护措施。

第十五条危害因素分级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危害程度、接触频率和接触时间等因素进行。

第十七条危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级别。

第十八条接触频率分为常接触、偶尔接触和偶尔间接接触三个级别。

第十九条接触时间分为长期接触、短期接触和间歇性接触三个级别。

2023年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2023年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2023年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有毒作业危害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有毒作业危害的分级监察,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从事有毒作业的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制定了《2023年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一、背景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或在特定条件下产生有毒作用的作业。

包括化工、冶金、矿山、建筑等领域的一些具有有毒性的作业。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毒作业危害的分级监察规定,以保障从事有毒作业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三、分级监察根据毒性和作业危害程度,将有毒作业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和三级。

1. 一级有毒作业一级有毒作业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重金属、致癌物质等。

从事一级有毒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察。

2. 二级有毒作业二级有毒作业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有害化学物质、有毒废弃物、高温作业、粉尘作业等。

从事二级有毒作业的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3. 三级有毒作业三级有毒作业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但程度较低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气味刺激、轻微噪音、轻度颗粒物等。

从事三级有毒作业的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和操作指南,并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

四、监察措施根据有毒作业的分级,采取不同的监察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1. 一级有毒作业的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的准入制度、严密的材料流转监控、定期的环境检测以及工人健康体检等。

2. 二级有毒作业的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职安全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等。

3. 三级有毒作业的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指南、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及提供员工相关安全知识培训等。

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
1988年1月2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09.0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03.01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9.01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
2005.2.1
9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
2006.3.1
9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原化工部
1999.1.5
97
《安全电压》GB3805-83
原化工部
1999.1.4
98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原化工部
1999.1.3
99
20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国务院
1995.01.01
21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原劳动部
1993.11.26
2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原劳动部
2002.12.01
23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1989
原劳动部
1989.1.1
24
《劳动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原劳动部
2007.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0.1
1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
2005.9.1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和管理,促进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工作。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是指通过对有毒作业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监察措施,以防止和减少有毒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四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便捷。

第二章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标准第五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标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包括有毒作业危害的性质、程度、作业环境等因素。

第六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应当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一般三个级别。

第七条特别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对工作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特别严重、不可逆转的影响的有毒作业活动。

通常指具有较高的急性和慢性毒性,泄漏后可造成重大中毒及环境破坏的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第八条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对工作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为严重、可逆转的影响的有毒作业活动。

通常指具有一定的急性和慢性毒性,泄漏后可造成中毒及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第九条一般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对工作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可通过规范作业、采取控制措施等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的有毒作业活动。

通常指具有一定的急性和慢性毒性,但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的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第三章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措施第十条特别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停业,封锁污染源,开展应急处理等。

第十一条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应当进行专项监察。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等。

第十二条一般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应当进行常规监察。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等。

从事有毒工作环境工作制度

从事有毒工作环境工作制度

从事有毒工作环境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员工在有毒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有毒工作环境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有毒工作环境分类及标准1. 有毒工作环境分为轻度有毒、中度有毒和重度有毒环境。

2. 轻度有毒环境: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员工健康无明显危害。

3. 中度有毒环境: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但未达到致病程度。

4. 重度有毒环境: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可能导致员工急性或慢性中毒。

三、有毒工作环境的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有毒工作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 企业应定期对有毒工作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 企业应针对有毒工作环境,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企业应加强有毒工作环境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员工个人防护1. 员工应按照企业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等。

2. 员工应在有毒工作环境中遵守操作规程,避免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3. 员工发现有毒工作环境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职业健康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从事有毒工作环境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2. 员工有权拒绝在不安全、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并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

3. 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治疗和补偿。

六、培训和宣传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有毒工作环境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

2. 企业应开展有毒工作环境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

3. 企业应加强与有毒工作环境相关的学术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监督与考核1. 企业应设立有毒工作环境监督机构,对有毒工作环境进行日常监督。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为便于企业、事业单位自检,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方法。

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未经认可的仪器、检测管装置,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市政工程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一览表

市政工程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一览表
车辆伤害



47
一般
70
车辆行驶太靠边
车辆伤害



128
一般
71
倒车车速过快
车辆伤害



125
一般
72
机械带病作业
车辆伤害



68
一般
73
无证驾驶
车辆伤害




67
一般
74
车斗、驾驶楼外侧带人
车辆伤害




63
一般
75
不听从现场指挥
车辆伤害



48
一般
76





高处作业脚手架无防护栏杆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作业类别
作业活动
危害因素
可能导致的事故
重 要 危 害 因 素 评 价
危害级别
现行法律法规
现行控制措施
直 接判 断
可能性等级
(L)
频繁程度
(E)
严重等级
(C)
S=
LEC
不可能
可能
很可能
肯定
不经常
经常
频繁
轻度
中等
严重
重大


分 值
工程名称:
序号
作业
类别
活动/工序/
部位
危害因素
可能导致的事故
重 要 危 害 因 素 评 价
危害
级别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高毒和高危粉尘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毒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性从事接触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作业.高毒物品、高毒作业以及高危粉尘、高危粉尘作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积极强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职工健康监护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需要使用高毒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负责存在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安全质量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标题:安全质量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一、引言本文旨在设计一种安全质量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以有效监督和评估组织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而推动持续改进。

本方案将从监察对象、监察方法、监察周期、监察报告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组织提供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案,以确保其安全质量管理达到最佳效能。

二、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包括组织内的各个部门、岗位,以及相关的供应商和合作方。

在确定监察对象时,应结合组织的特点和风险分析结果,重点关注对组织安全质量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岗位,以及对安全质量有较大风险的供应商和合作方。

三、监察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组织的文件、记录、流程等进行审查,结合相关人员的访谈和观察,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2.定量评估: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如事故记录、质量投诉等,对安全质量管理的绩效进行量化评估,确定其控制效果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3.对比评估:通过与业内优秀组织的比较,对安全质量管理的水平进行评估,发现差距和改进方向。

4.随机抽查:按照一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原则,对组织的各个部门和岗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5.现场检查:对组织的关键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四、监察周期监察周期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风险分析结果确定,一般分为季度监察、半年度监察和年度监察三个层次,具体如下:1.季度监察:每季度对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监察,重点关注本季度的安全质量情况和持续改进的效果。

2.半年度监察:每半年对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监察,重点关注近半年的安全质量情况和持续改进的效果。

3.年度监察:每年对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监察,重点关注全年的安全质量情况和持续改进的效果,并提出下一年度的改进建议。

五、监察报告监察报告是对监察结果的总结和反馈,应包括以下内容:1.监察对象:明确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2.监察方法:概述采用的监察方法和过程。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毒性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是指对各类有毒作业环境进行评估、监测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减少有毒作业环境对工人健康的危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的背景与意义、有毒作业危害的特点、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原则和内容、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目标和方法。

一、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有毒作业环境进一步恶化,工人暴露在有毒物质下的风险也在增加。

有毒作业环境会对工人的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导致职业病的发生和工人的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有必要对有毒作业危害进行评估、监测和管理,为工人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的主要意义在于:1. 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对有毒作业危害进行分级监察管理,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或消除有毒作业环境的危害,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2.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有毒作业环境是职业病的主要危险来源,对有毒作业危害进行分级监察管理可以提前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危险,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3.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对有毒作业危害进行分级监察管理,可以重点关注高危险度的作业环境,优化资源的投入,提高监察管理的效率。

4. 促进可持续发展。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是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过对有毒作业环境的评估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有毒作业危害的特点有毒作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潜在性。

有毒物质的危害往往是潜在的,工人在长期暴露于有毒物质下才会出现明显的健康问题。

2. 长期性。

有毒物质对工人的健康影响是长期积累的,所以需要长期的监测和控制。

3. 多样性。

有毒物质的种类繁多,每种有毒物质的毒性和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对不同的有毒物质进行具体的评估和管理。

4. 多工种暴露。

有毒物质往往不仅对从事特定职业的工人产生危害,也可能对其他岗位的工人产生影响。

职业危害分级标准

职业危害分级标准

职业危害分级标准职业危害因素也可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为:化学性因素,物理性因素,生物性因素。

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有害影响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要为:有害因素的强度(剂量),人体接触有害因素的时间,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及几种有害因素的相互作用等。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由原劳动部和相关科研所陆续制定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等职业危害因素分级评价标准.这些标准是总结了建国以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经验,经过科研人员进行大量的现场检测、毒理实验样本分析研究而制定的,是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非常适用的科学方法.目前,在开展安全评价、OHSMS、职业安全卫生现状管理工作中,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有一些单位使用危险因素评价方法,如《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方法》(LEC法)是不适合的。

职业危害因素与危险因素在作业现场中存在的形式、危险劳动者健康的表现方式,产生的风险都不一样,因此,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使用职业危害因素分级评价标准。

一、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的应用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一种定性定量的管理评价方法,目前我国已颁分职业危害分级标准8项,其中部颁标准1项.分级标准将职业危害分为5个等级,即:0级危害(安全作业,可容许的风险)、Ⅰ级危害(轻度危害作业,可承受的风险:在加强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定期监测)、Ⅱ级危害(中度危害作业,中度风险)、Ⅲ级危害(高度危害作业,重大风险)、Ⅳ级危害(极度危害作业,不可承受风险)。

针对不同的危害级别实行不同的监察管理办法。

二、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与卫生标准的区别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供对作业场所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综合评价的一种宏观的管理标准,是职业安全工作深化改革的需要,为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工资制定政策提供科学数据。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是指对具有毒性的作业环境及工艺过程进行分级监察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减少毒性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

根据有毒作业危害的程度和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将有毒作业分为不同的级别,并采取相应的监察措施。

具体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分级标准:根据有毒作业的毒性和危害程度,将有毒作业划分为不同等级。

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工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

2. 监察措施:根据不同级别的有毒作业,采取不同的监察措施。

一般包括加强检查、监测、报告、培训等措施,以确保有毒作业环境的安全可靠。

3. 管理要求:对从事有毒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管理要求,包括安全教育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工艺流程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4. 监察机构:明确有毒作业的监察机构和责任主体,统一监管和管理有毒作业的活动。

通过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有毒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第 1 页共 1 页。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模版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模版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和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毒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有毒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受到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管理。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是指对有毒作业危害现状进行评估和分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察、预防和控制的工作。

第四条有毒作业是指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产生或者接触的具有毒性的材料、物质或者危险性的作业。

第五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分为对有毒作业危害现状的评估和分级、监察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监察工作的落实和整改三个阶段。

第二章有毒作业危害评估和分级第六条进行有毒作业危害评估和分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毒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有毒作业的特点进行。

第七条有毒作业危害评估和分级应当包括对有毒物质的性质、作业环境、个体暴露、作业方式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应当根据作业过程中的危险程度、接触程度和防护措施的完备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一级有毒作业危害为重度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最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二级有毒作业危害为中度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威胁,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三级有毒作业危害为轻度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小威胁,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监察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二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措施的制定应当根据有毒作业的分级结果,以及有毒物质的性质、作业环境、个体暴露和作业方式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十三条监察措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有毒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有毒作业单位在实施有毒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计划,明确工人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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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号
颁布日期:19940126实施日期:19940126颁布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为便于企业、事业单位自检,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方法。

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未经认可的仪器、检测管装置,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八条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省、地、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

未经审批、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此两项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毒物危害的具体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有效地控制有毒作业危害。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重度和极度毒物危害列为有毒作业治理和监察重点。

对重点危害岗位,必须制定计划限期消除毒物危害因素。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必须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并按分级结果补充完善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主要生产岗位达不到安全作业标准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中毒和发生毒物泄漏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即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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