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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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期末复习重点

1、税收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目的),凭借政治权力(保障),按照预定的标准,向社会成员和组织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

2、税收的特征: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3、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在收入支付时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除并缴纳入库的单位和个人。

4、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5、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

6、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资源税、车船税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7、纳税环节是税收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不是由税务机关确定的。

8、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联系和区别:起征点和免征额有相似也有区别,税法规定的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数额一致时,如果纳税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两者都不需缴税,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当纳税人的收入达到和超过起征点和免征额时,如果税法采用的是起征点,那么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要纳税;而当税法采用的是免征额时,那么纳税人的收入只需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纳税。

9、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税负不易转嫁,如所得税。

10、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一般规定:1、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劳务);3、报关进口货物。

(2)特殊规定——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要点】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用举例:①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②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非应税劳务: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各自交税(销售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1、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①定性标准:核算水平;②定量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

1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的不同:(1)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是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是3%;(2)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3、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1)粮食、食用植物油;(2)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不含自来水厂);(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不包含农机零部件)、农膜;(5)食用盐;(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7)二甲醚;(8)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鲜奶)。14、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不计入销售额: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2、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同时符合以下两条件的代垫运费:①运输部门将运费发票开给货物的购买方;②销售方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货物的购买方。

15、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16、销售货物的折扣方式:(1)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是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2)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3)实物折扣:企业给代销商的代销手续费不得扣除;(4)销售折让:

1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18、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人若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则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19、复合税率: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白酒

20、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1)用于连续生产,最终产品为应税消费品,不征税,例:烟丝——卷烟;香水精——化妆品;石脑油——汽油;(2)用于连续生产,最终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征税;例:香水精——护肤护发品;石脑油——乙烯

2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2、纳税人的自产应税消费品若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则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2)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4、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为。

(1)金融保险业(若银行销售金银就缴增值税):金融保险业具体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①金融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②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活动。

(2)服务业:①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等,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②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③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自建按建筑业征营业税,销售时再征一道营业税。

26、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1)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7、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娱乐业: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为营业额;(3)服务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的认定所采用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9、按收入来源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九种: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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