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10)(1)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摘要:以FIDIC合同条件原文为基础,对土木工程施工索赔的起因、种类、索赔的依据、索赔程序及索赔成功的关键进行探讨。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发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说,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s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

(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等。

(6)合同缺陷。按FIDIC合同条件,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或遗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由工程师做出解释。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7)工程所在国家法令变更。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等等,都可能引起施工费用增加,按国际惯例,允许给承包商予以补偿。变更的时间标准,是从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均为开标日期)之前的第28天开始。

1.2索赔的分类

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Claim for extension of time)和经济索赔(Financial claims)。

(1)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FIDIC合同条件中,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FIDIC第44.1分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延长工期的5种情况,

给承包商赋予了工期索赔权。

(2)经济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Losses and expenses),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2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2种情况所增加的新增费用(Additional cost)或额外费用(Extra cost),承包商有权索赔。

2、索赔的依据

2.1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承包商要进行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来证明自己拥有索赔的权利,而且所提出的索赔款额是准确的,即论证索赔权和索赔款额。对于所有的施工索赔而言,以下10个方面的资料是不可缺少的。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Construction agreement)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4)来往信件。如工程师(或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Variation orders)、口头变更确认函(Confirmation of oral instruction)、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 order)、施工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资料)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等的效力,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资料。

(5)会议记录。如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等。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也可规定一个核签期限(如7 d),如纪要稿送出后7 d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这对会议纪要稿的合法性是很必要的。

(6)施工现场记录。主要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设备或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或者工程照片、录相等等。对于重要记录,如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还应有工程师派遣的监理员签名。

(7)工程财务记录。如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申请表,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设备、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工程开支月报等等。在索赔计价工作中,财务单证十分重要。

(8)现场气象记录。许多的工期拖延索赔与气象条件有关。施工现场应注意记录和收集气象资料,如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基坑地下水状况等等。

(9)市场信息资料。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一般工期长达数年,对物价变动等报道资料,应系统地收集整理,这对于工程款的调价计算是必不可少的,对索赔亦同等重要。如工程所在国官方出版的物价报道、外汇兑换率行情、工人工资调整等。

(10)工程所在国家的政策法令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等。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如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承包商还需要聘请律师,专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2.2承包商索赔可引用的合同条款

在FIDIC合同条件(第4版)中,凡是承包商可以引用的施工索赔条款,在FIDIC 总部编写的关于第4版的“摘要”(“Digest of FIDIC conditions”)中做了论述。该“摘要”在列出可索赔条款的同时,还提出每个不同的索赔内容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即不仅可得到附加的成本开支(Cost,代号为C),还可得到计划的利润(Profit,代号为P),或相应的工期延长(EOT,代号为T)。

可以说,FIDIC总部的这个“摘要”所提出的可索赔条款相当明确的,无疑也是比较权威的,值得国际工程承包商仔细研究和应用,见表1.

表1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序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题内容可调整的事项

1 5.

2 合同论述含糊T+C

2 6.3~6.4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T+C

3 12.2 不利的自然条件T+C

4 17.1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C+P

5 18.1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C+P

6 20.3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C+P

7 27.1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T+C

8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C+P

9 36.5 进行试验T+C

10 38.2 指示剥露或凿开 C

11 40.2 中途暂停施工T+C

12 42.2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T+C

13 49.3 要求进行修理C+P

14 50.1 要求检查缺陷 C

15 51.1 工程变更C+P

16 52.1~52.2 变更指令付款C+P

17 52.3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C

18 65.3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C+P

19 65.5 特殊风险引起其他开支 C

20 65.8 终止合同C+P

21 69 业主违约T+C

22 70.1 物价变化按调价公式±C

23 70.2 法规变化±C

24 71 货币及汇率变化C+P

在表1所列24项索赔条款中,按条款主题内容分析,承包商有索赔权的事项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1)属于工程变更的有6项(No.11,15,16,17,20,22);(2)属于进行修理或补充勘探方面的有5项(No.5,9,10,13,14);(3)属于工程师工作差错或拖交图纸的有3项(No.1,2,4);(4)属于特殊风险或业主风险的有3项(No.6,18,19);(5)属于不利自然条件的有2项(No.3,7);(6)属于业主违约的有2项(No.12,21);(7)属于法规或汇率变化的有2项(No.23,24);(8)属于为其他承包商服务的有1项(No.8)。

3、索赔的程序

3.1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在每一索赔事项的影响结束以后,承包商应在28 d以内写出该索赔事项的总结性的索赔报告书。承包商应十分重视索赔报告书的编写工作,使自己的索赔报告书充满说服力,逻辑性强,符合实际,论述准确,使阅读者感到合情合理,有根有据,使正当的索赔要求得到应有的妥善解决。索赔报告书包括以下4~5个组成部分。

(1)总论部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①序言;

②索赔事项概述;

③具体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天数或索赔款额;

④报告书编写及审核人员。

(2)合同引证部分。索赔报告关键部分之一,是索赔成立的基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概述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

②发出索赔通知书的时间;

③引证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

④指明所附的证据资料。

(3)索赔额计算部分。索赔报告书的主要部分,也是经济索赔报告的第3部分。索赔款计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投资利息、税收、利润等等。每一项费用开支,应附以相应的证据或单据。并通过详细的论证和计算,使业主和工程师对索赔款的合理性有充分的有了解,这对索赔要求的迅速解决十分重要。

(4)工期延长论证部分。工期索赔报告的第3部分。在索赔报告中论证工期的方法,主要有:

①横道图表法(Bar chart method);

②关键路线法(CPM—Critical path method);

③进度评估法(PERT—Programme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等等。

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该对工期延长(EOT)、实际工期(Actual time for completion)、理论工期(Theoretical time for completion)等进行详细的论述,说明自己要求工期延长(天数)的根据。

(5)证据部分。通常以索赔报告书附件(Appendix)的形式出现,它包括了该索赔事项所涉及的一切有关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甚广,可能包括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气象等许多方面的资料。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承包商还应提供直观记录资料,如录相、摄影等。

3.2索赔的一般程序

在合同实施阶段中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一般按以下5个步骤进行: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会议协商解决;邀请中间人调解;提交仲裁或诉讼。

对于每一项索赔工作,承包商和业主都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要轻易诉诸仲裁或诉讼。

(1)提出索赔要求。按照FIDIC合同条件(53.1分条)的规定,承包商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 d内,向工程师正式书面发出索赔通知书(NOC—notice of claims),并抄送业主。否则,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2)报送索赔资料。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 d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还在发展时,则每隔28 d向工程师报送1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28 d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帐单和全部证据资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工程师和业主审定。

(3)会议协商解决。第1次协商一般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双方互相探索立场观点,争取达到一致见解。如需正式会议,双方应提出论据及有关资料,内定可接受的方案,争取通过1次或数次会议,达成解决索赔问题的协议。

(4)邀请中间人调解。当双方直接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时,为争取友好解决,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经验,可由双方协商邀请中间人进行调停。

(5)提交仲裁或诉讼。象任何合同争端一样,对于索赔争端,最终的解决途径是通

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

应该指出,我国有许多国际工程,如长江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以及许多大型发电站、公路、海洋石油开发等工程项目,都是进行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按照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实施。工程项目合同争端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尽量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在中国进行。

4、索赔成功的关键

实践经验证明,每一项索赔要求的成功,都离不开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甚至可以说缺一不可。

(1)建好工程项目。这是索赔成功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甚至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提出了改进协议并为业主和工程师采纳;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甚至是难以实现的索赔要求,或在索赔程序上的某些疏忽,都可能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和谅解,使索赔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2)做好合同管理。这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在索赔管理方面,主要是做好下列工作:

①通晓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理解合同条款,不失去任何应有的索赔机会。

②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发布的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

③在编写索赔报告文件和进行索赔谈判时,会运用合同知识来解释和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并能正确计算出自己应得的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3)做好成本管理。主要包括定期的(如每月或每季1次)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成本超支(Cost overrun)的原因。如果发现哪一项直接费的支出超过计划成本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是属于计划外的成本支出时,应提出索赔补偿。

(4)善于进行索赔谈判。施工索赔人员的谈判能力对索赔的成败关系甚大。谈判者必须熟悉合同,懂工程技术,并有利用合同知识论证自己索赔要求的能力。在施工索赔谈判中,双方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谈判应严格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不要采取强加于人的态度。

②谈判双方应客观冷静,以理服人,并具有灵活性,为谈判解决留有余地。

③谈判前要做充分准备,拟好提纲,对准备达到的目标心中有数。

④善于采纳对方合理意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让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⑤要有耐性,不要首先退出会谈,不宜率先宣布谈判破裂。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摘要:以FIDIC合同条件原文为基础,对土木工程施工索赔的起因、种类、索赔的依据、索赔程序及索赔成功的关键进行探讨。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发布的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 )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 Procedure for claims ),以5个分条款(?)的篇幅 加以详细的规定。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 Con tractor )来说,施工索赔工作 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 stractor )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 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 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 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 )。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 BOQ- Bill of quantities )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 Engineer )指令增加新的工 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 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 )。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 )。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 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

fidic施工合同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款 篇一:FIDIC施工合同 篇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 施工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 目录 1 一般规定 定义 解释 通信交流 法律和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合同协议 权益转让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保密事项 遵守法律 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进入现场的权力 许可,执照,或批准 业主的人员 业主的资金安排 业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的撤换 决定 4 承包商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履约担保 承包商的代表 分包商分包合同利益转让合作 放线 安全程序 质量保证 现场数据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避免干扰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货物的运输 承包商的设备 保护环境 电,水,气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进度报告 现场保安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化石

5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对指定的反对 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付款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劳动法 工作时间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的监督 承包商人员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妨碍治安的行为 外国职员和劳工 食物供应 水供应 病虫害治理措施 酒或药品武器和弹药

节日和宗教 丧葬安排 禁止强迫劳工 禁止童工 工人雇佣记录 工人的组织 禁止歧视,机会平等 7 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 样 检查 试验 拒收 修补工作 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矿区(土地)使用费 8开工,延误和暂定 工程开工 完工时间 进度计划 完工时间延期 当局引起的延误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

性的条款五大部分。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仅有通用合同条件还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辞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就不完整。(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琦完整性。(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的条款有所变更。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红色封皮主要是土木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海外通常叫红皮FIDIC合同;黄色封皮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FIDIC合同;白色封皮是涉及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模式协议》,也叫白皮FIDIC 合同;另外,交钥匙项目专用的一个橙皮的FIDIC合同,正式名称为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公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 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关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讲,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体会,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缘故是专门多的,要紧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补偿各种风险引起的缺失。这确实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 n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缘故。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紧密有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体会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专门变化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形,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缺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阻碍,经常显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打算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

最新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标准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 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本施工合同条件中,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 (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 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目 录 1一般规定 1.1定义 1.2 解释 1.3 通信交流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权益转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1.10雇主使用承包人文件 1.11承包人使用雇主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2雇主 2.1现场进入权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雇主人员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2.5雇主的索赔 3工程师 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3.2由工程师付托 3.3工程师的指示

3.4工程师的替换 3.5确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承包人代表 4.4分包人 4.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4.6合作 4.7放线 4.8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现场数据 4.11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4.13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避免干扰 4.15进场道路 4.16货物运输 4.17承包人设备 4.18环境保护 4.19电、水和燃气 4.20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4.21进度报告 4.22现场保安 4.23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4.24化石 5指定的分包人

5.1“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5.2反对指定 5.3对指定的分包人付款 5.4付款证据 6员工 6.1员工的雇佣 6.2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6.4劳动法 6.5工作时间 6.6为员工提供设施 6.7健康和安全 6.8承包人的监督 6.9承包人人员 6.10承包人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无序行为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实施方法 7.2样品 7.3检验 7.4试验 7.5拒收 7.6修补工作 7.7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8土地(矿区)使用费 8开工、延误和暂停 8.1工程的开工 8.2竣工时间

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__(中英文对照)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 1.1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1.1.1 合同 1.1.1 The Contract 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1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1.6 [Contract Agreement].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the date of issuing or receiving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4 "Letter of Tender"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letter of tender, which wa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includes the signed offer to the Employer for the Works.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5 "Specification"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specification,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s and modifications to the spec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specifies the Works.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6 "Drawings" means the drawings of the Works,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al and modified drawing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7 "Schedules" means the document(s) entitled schedule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may include the Bill of Quantities, data, lists, and schedules of rates and/or prices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8 "Tender" means the Letter of Tender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which the Contractor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means the completed pages entitled appendix to tender which are appended to and form part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1.10 "Bill of Quantities" and "Day work Schedule" mean the documents so named (if any) which are comprised in the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 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FS-HT-05018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FID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一、索赔通知 按照FDIC条款53.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决定根据合同某一个条款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即向业主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在这个事件最初发生之日起的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提出索赔要求,并将该通知抄送业主。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二、索赔记录 按照FIDIC条款第53.2的规定,在递交了索赔通知之后,承包商应将与该索赔事件有关的、必要的事项记录在案,以作为索赔的依据或证据。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论业主是否对该项目的索赔承担责任,都要检查这些记录并且可以指示承包商记录他认为合理而重要的其他事项。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三、索赔报告 按照FDIC合同条款53.3的规定,在递交索赔通知的28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承包商应该将每一项索赔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在索赔事件对承包商的影响没有终止之前,这个索赔金额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时段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应该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继续递交各个时段的索赔金额以及计算这些金额所依据的理由。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结束的28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金额。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73.2条规定:凡用于工程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对进口材料所作的定义是: (1)当地不能生产的材料; (2)当地生产的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需要从国外进口; (3)当地生产的材料数量有限, 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需从国外进口的; 我们提出索赔的第一个理由是: 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的, 而且, 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 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 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的, 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 享受免税待遇, 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 其次, 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 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 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版)

施工合同条款 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 通用条款 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目录 1 一般规定 1.1定义 1.2解释 1.3通信交流 1.4法律和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1.6合同协议 1.7权益转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1.10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 1.15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2.1进入现场的权力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业主的人员 2.4业主的资金安排 2.5 业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撤换 3.5 决定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利益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保护环境 4.19 电,水,气 4.20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 5 指定的分包商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5.2 对指定的反对 5.3 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5.4 付款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人员 6.10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2 外国职员和劳工 6.13 食物供应 6.14 水供应 6.15 病虫害治理措施 6.16 酒或药品

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 咨询工程师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他应该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独立地按照合同秉公决断,马上有关的合同条款套用到发生的具体事件上,公平无倚地监督项目实施。 咨询工程师并不作为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因而为了项目实施,他有权作为中间人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并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人的权益,业主无权阻碍甚至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同时,承包商应该切记:业主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薪水。在那个意义上,能够讲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作为承包商,履约过程中日常工作要紧是与咨询工程师交往,许多具体事宜在实施前需先获其认可及举荐。要专门注意,与咨询工程师和业主的一切往来必须采纳书面形式,函件中应尽量引据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实,并建立发文的签收制度,做到有理有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某国承建的一个公路项目系采纳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一家老牌咨询公司。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与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两国边境,停止向那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通过一年多的困难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并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该项目在燃油危机发生后,在与咨询工程师及业主的索赔交涉中,通过认真研读标书,我们要紧运用了FIDIC合同以下有关条款。 第2款咨询工程师的权益和义务 业主一样在合同专门条款中加入限定:“关于给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核定索赔金额、确认延长工期等将导致工程追加开支的决定,咨询工程师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总分:71.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5,分数:35.00) 1.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颁发部分工程移交证书时,( )。 (分数:1.00) A.不应返还保留金 B.应退还一半保留金 C.应退还该部分工程占合同工程相应比例保留金的一半√ D.应全部退还保留金 解析: 2.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合同,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认为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数量不够而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则工程师( )。 (分数:1.00) A.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B.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C.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但有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D.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也无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解析: 3.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应当( )。 (分数:1.00) A.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B.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C.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D.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解析: 4.按照FIDIC分包合同条件规定,分包商的施工受到业主原因的干扰后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收到索赔报告后( )。 (分数:1.00) A.认为由于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拒绝索赔要求 B.认为索赔成立,自己垫付赔偿款后再向业主索要 C.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 D.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向工程师转交分包商的索赔报告 解析: 5.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施工中遇到( )影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分数:1.00) A.不利的气候条件√ B.招标文件未说明的污染 C.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 D.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解析: 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当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要求承包商更换,则( )。 (分数:1.00) A.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都由发包人承担 B.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C.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篇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_中英文 通用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 一般规定 1. General Provisions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合同 The Contract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

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Contract Agreement].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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