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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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

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二、接入服务单位应将《核验单》,当面核验留存的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以及企业系统网站备案信息书面文档四份材料配套保存,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三、接入服务单位核验人员需核验并填写“网站备案信息核验内容”(在“□”内打“√”),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网站主办者填写“网站主办者基本信息”,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

填写时请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

四、核验“主体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是单位,则须在填写“核验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证件资质”时,同时对网站主办者的“单位证件资质”和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资质”进行相应选择;如网站主办者是个人,则只需填写“个人证件资质”。

五、核验“联系方式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且已在企业网站备案系统报备固定电话号码信息,则须对“网站负责人座机号码报备信息是否正确”进行核验;如未报备固定电话号码,则无需核验。

六、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中的“网站名称报备信息是否规范”时,应以《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进行核验。

七、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拟开办从事电子公告服务,须填写“核验文件内容”类别。

八、各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信息核验人员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核验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各接入服务单位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网站负责人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网站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否则《核验单》无效。

备案填写规范(管局审核标准)

备案填写规范(管局审核标准)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企业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公司名称或者法人姓名
主办单位所在地:
省市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详细到街道门牌、大楼名称、楼层房间号
(学校地址应注明所在院、系或班级)!
证件住所:
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
常见个人填写规范:
填写项目
填写要求
主办单位信息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必须是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得用简称、昵称、某某网或者在主办单位名称后面加数字或者英文字母,也不要用繁体字或者英文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网站备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网站备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上线应用及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所接入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

我公司将在近期对接入互联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进行核验,并通知用户提交相关资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网站备案管理系统上线应用:按照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升级启用工作通知,目前我公司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已建设完成,并通过调测。

凡我公司接入互联网站用户可通过访问中国电信网站备案系统域名提交网站备案信息。

备案流程及备案信息填写规范请参照附件2:ICP报备流程、附件3: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为有效解答用户在网站备案中遇到的问题,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及陕西电信各级分公司均设置了备案管理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解答用户疑问。

中国电信网站备案系统域名: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1、核验对象:陕西电信所有新增接入及已获取备案号网站。

2、网站备案核验规程:(1)、网站主办者在中国电信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后,我公司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所提交信息网站信息进行预核验;(2)、预核验后,同所属陕西电信本地电信分公司或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分公司取得联系,并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真实性核验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3)、陕西电信各级分公司在核验网站主办者所提供备案信息无误后,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加盖公章上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由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下发网站备案号。

3、备案用户需提供如下资料:(1)、个人用户需提供资料:A、网站主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域名证书;C、网站主办者彩色正面免冠照(需在电信分公司接入现场拍照)D、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两份,主办者签字)E、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主办者签字)(2)、单位/组织需提供资料:A、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提供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者为企业,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者为军队,请提交军队代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域名证书;D、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需在电信分公司接入现场拍照)E、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两份,加盖公章)F、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加盖公章)希望用户积极配合我公司工作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依法规范网上备案,加强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现就登记表备案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建设单位依法备案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依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简化了环评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随着编制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表备案项目大幅增加,各地违法违规备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登记表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市局要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备案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登记表备案的法律法规宣传。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印制备案指南或者手册、填报样表等多种方式,加强前期宣传,通过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做好备案前、备案中的服务指导,充分告知项目的禁限规定和违规备案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建设单位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依法登记备案,减少备案后期监管难度。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信息公布,强化备案程序全面管理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备案入口网页、备案系统内公布登记表备案须知,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条款、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备案管理要求及填报指南等内容,完善备案办理程序,做到备案各环节信息全面告知,不留死角。

强化申请人(特别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了解违法违规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备案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规范工程备案制度

规范工程备案制度

规范工程备案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备案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工程备案管理工作。

三、管理权限1. 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工程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工程备案管理工作;2. 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任组织,并设立专门的工程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3. 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对工程备案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工程备案结果进行审查;4. 工程备案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备案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备案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工程备案的分类1. 工程备案分为新建工程备案、改建工程备案、扩建工程备案、装修工程备案等不同类型;2. 新建工程备案指在原址新兴建工程项目的备案;3. 改建工程备案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备案;4. 扩建工程备案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备案;5. 装修工程备案指对建筑内部进行装修、改造的备案。

五、备案申请程序1. 工程备案申请人应在工程开始前,填写《工程备案申请表》,并交由备案管理办公室审核;2. 待备案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申请人可按照《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的办理;3. 备案审批通过后,备案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备案结果通知备案申请人,颁发《工程备案证书》;4. 工程备案材料应妥善保管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结束后应依法保存备案材料,直至工程结束才能销毁。

六、备案管理要求1. 工程备案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知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备案申请;2. 工程备案材料应真实、详尽、准确,不得隐瞒、篡改、伪造相关信息;3. 工程备案人员应严格按照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手续办理,不得越权操作;4. 工程备案人员应积极配合备案管理办公室对工程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结果的准确性。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未备案网站不得接入问题《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关于ICP备案信息维护问题(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登陆备案系统首页公告栏查询)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

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具体标准(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 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1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

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

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第七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规范

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规范

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第一条(概述)为配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准备和提交,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准备注册备案各项资料,并按规定形式提交。

第三条(总体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内容和形式均应符合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注册备案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配合境内责任人提供注册备案资料,并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资料形式)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形式包括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两项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企业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带有公章的电子加密证书,再分别按照相应要求完成资料提交。

第五条(电子资料基本要求)电子资料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完成填报,具体填报形式可包括填写、上传或信息关联等。

对于其中需由其他用户予以确认或授权的内容,发送至指定用户名下进行确认或授权。

经确认或授权后如需对资料内容进行再修改的,应在修改后重新由相关用户完成确认或授权。

如某项电子资料无法通过电子签章方式实现签章完整且符合要求,应在电子资料提交前,将签章完整且符合要求的对应部分的纸质资料扫描上传。

在完成电子资料填报后,还应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功效评价摘要的填报和预提交。

第六条(纸质资料基本要求)纸质资料包括按要求应提交原件的资料部分,以及无法通过电子签章方式实现签章完整且符合要求的资料部分。

按以下要求完成纸质资料递交或自行存档备查:(一)开通用户权限或进行用户权限审核维护的,应在电子资料正式提交并收到审核意见后,向负责用户审核管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纸质资料;(二)办理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应在电子资料正式提交后,向国家局受理部门递交纸质资料;(三)办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相关事项的,应在电子资料正式提交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资料整理后,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纸质资料;(四)办理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相关事项的,不递交纸质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要求解析

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要求解析

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要求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而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受教育的第一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保障孩子们的权益和安全,我国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

其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是其中之一,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这一制度的要求。

一、基本信息备案的要求1.1 填报内容:民办幼儿园需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基本信息,包括园所名称、位置区域、法定代表人、办园资质等内容。

1.2 提交材料:需要提供园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园许可证、园所规划图、防灾设施等。

二、公示制度的要求2.1 公示内容:民办幼儿园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公示园所的基本信息、教职员工情况、收费标准、教学计划等。

2.2 公示形式:公示可以通过园所的官方网站、公告栏、家长会议等形式进行,需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公开。

三、制度的意义3.1 保障孩子权益:通过备案和公示制度,可以及时掌握园所的基本情况,保障孩子们的权益和安全。

3.2 规范办园行为:强制民办幼儿园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营造良好的办园环境。

3.3 增加家长信任:公示园所的基本信息和教学情况,可以增加家长对园所的信任和认可。

四、我的观点和理解4.1 我认为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是对民办幼儿园的一种监管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园所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4.2 这一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执行,确保园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4.3 只有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规范,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们的权益和安全。

以上就是对民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要求的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在民办幼儿园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除了要求民办幼儿园填报基本信息和公示相关内容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重视和加强的地方。

关于基本信息备案,民办幼儿园需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基本信息,这包括园所名称、位置区域、法定代表人、办园资质等内容。

房屋备案登记表

房屋备案登记表

房屋备案登记表摘要:一、房屋备案登记表概述二、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要求三、房屋备案登记表的作用和重要性四、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办理流程五、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正文:一、房屋备案登记表概述房屋备案登记表是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监管,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它是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涉及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等内容。

本文将对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要求、作用、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备案登记手续。

二、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要求1.真实性:房屋备案登记表中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填报。

如有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备案登记无效,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2.完整性:房屋备案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在地址、面积、用途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日期等。

3.规范性: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填写应遵循相关规定,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三、房屋备案登记表的作用和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房屋备案登记表有助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掌握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和防范交易风险,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2.维护合法权益:房屋备案登记表载明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有助于交易双方了解对方身份和房屋基本情况,避免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加强政府监管:房屋备案登记表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房屋备案登记表的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当事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填写登记表: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当事人如实填写房屋备案登记表。

3.提交材料:将填写好的房屋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4.审核审批: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尊敬的备案审核人员:我是XXX公司(或个人),特此向您提交本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以确保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一、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本公司/个人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保证提供的备案相关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保证1. 提交备案申请所提供的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单位类型、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均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故意虚假填报、歧义或误导性信息。

2. 所提交的网站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分类、备案主办单位、备案单位性质、备案单位证件号码等,并保证所备案的网站合法合规,在经营范围、内容表达、服务提供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就各备案信息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更,我们承诺及时向您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备案信息的变更。

我们将确保备案信息实时更新,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备案信息真实性法律责任1. 本公司/个人保证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如备案信息中所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导致备案申请被驳回或备案后被注销的,本公司/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本公司/个人保证经办人员在备案信息的填报过程中,没有以虚假、歧义、误导等方式故意填报不准确信息的行为。

如经办人员违反承诺,在备案申请中填报虚假、歧义、误导等不准确信息,本公司/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公司/个人保证备案网站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有非法、淫秽、有害、恶意攻击他人隐私、泄露商业机密等违法违规内容。

如备案的网站在运营过程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有效期本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

备案信息填写规范说明

备案信息填写规范说明

说明:1、非个人性质且网站负责人非单位 法定代表人时,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 书;2、个人备案前缀不相同的域名数超4个 或单位超过31个时须提供每个域名的网站建 设方案书;3、个人网站承诺书范本(手写 至核验单):“本人已履行网站备案信息当 面核验手续,承认网站备案信息和核验记录 真实有效,承诺本网站是个人网站,未含企 业、单位等非个人网站的信息,承诺网站备 案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将及时进行更新,填 报虚假备案信息、未履行备案变更手续、超 出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愿承担关闭网站并 注销备案(列黑名单)等相应处理。”
主体信息
五、主办单位所属地必须为广东省 六、办公电话、手机必须为广东号码(办公电话为广东区号-XXX;手机为 省内号码) 七、通信地址必须详细准确 八、主办单位性质和网站性质必须一致 九、主办单位名称和网站名称、网站服务内容要对应 十、网站域名填写要规范,域名所有人信息与备案主办单位名称须一致。
如实填写您在“所在地”辖内住所的详细通 信地址; 并按照备案系统格式要求,详细填 写到街道、门牌及楼层房号或信箱。 如主办单位为个人,网站名称不得为公司 如一般不要填写IP地址(除非没有网址,直 接通过IP地址访问)
其他注意 事项
十九、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境内 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 的有关要求》等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未履行备案变更手续、超出 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列黑名单)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1年10月12日修改
事项说明
二、主办单位名称和性质必须一致 三、当主体性质为个人时,需在主体备注中承诺“本人承诺本网站是个人 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的,则主办单位名称 网站,未含企业、单位等非个人网站的信息,一旦超出备案项目提供服务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均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的,愿承担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列黑名单)等相应处理。” 上登记的信息填写。个人的不能填写公司或 事业单位、网站负责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不能显示为未成年人等 四、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必须一致,证件号码不要加增加多余 字符 如北京XXX公司为错误;如个人性质但证件住 所地址非广东省内,须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

关于落实接入服务商企业侧备案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

关于落实接入服务商企业侧备案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接入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接入服务商的行为,落实企业侧备案系统的建 设成为了必要举措。
目的和意义
1
规范网络接入服务商的行为,确保其提供的网 络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保障信息安全
接入服务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 和管理措施,保障备案信息的 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篡改
或损坏。
权限控制
接入服务商应严格控制对备案信 息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 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处理相关信 息。
数据备份与恢复
接入服务商应定期备份备案数据, 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确保在 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恢复数据 。
备案信息真实性要求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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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完整性
接入服务商应确保备案信 息真实、完整,不得随意 更改或隐瞒相关信息。
权威性
备案信息应由具有权威性 的机构或部门审核确认,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 度。
可追溯性
备案信息应能够追溯到相 关的接入服务商企业,以 便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 理和追责。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数据存储与处理技术
数据存储
系统采用关系型数据库和 非关系型数据库相结合的 方式,存储各类数据信息 。
数据处理
系统支持批量导入导出、 实时更新、统计分析等多 种数据处理方式。
数据备份
系统定期备份数据,确保 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信息交互与共享技术
信息交互
01
系统采用消息队列和RESTful API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不同服
接入服务商企业侧备案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统一、高效的备案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

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接受现场检查,配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填报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指南》的要求,详细填写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权限按照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章备案方式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填报、纸质申报等方式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在线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备案系统进行提交,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

第七章备案系统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实现备案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备案效率。

第十三条备案系统应当具备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数据共享等功能,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众提供便利。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渝通信[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通信〔2009〕112号)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商,重庆市互联网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各项互联网管理重要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结合重庆市网站备案实际情况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网站备案率的备案信息准确率,支撑互联网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结合重庆市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当前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是互联网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各相关单位克服网站备案信息数据量大、信息核实难、人员不足等困难,围绕提高网站备案率、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撑服务等三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网站备案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截至2009年4月30日,全市已备案网站(主体单位在重庆市的网站)达到了41203个,比去年同期增长43%;我市接入服务商(ISP)接入全国的网站34086个,比去年同期增长15%。

网站备案信息的不断增加和完善,在净化网络环境,以及奥运、两会等重要时期应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接入服务商责任尚未落实到位,接入未备案网站、不履行备案信息核实和更新责任等违规行为依然存在;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不高,还难以充分满足当前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建设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等工作的需要。

备案信息填写规范

备案信息填写规范

填写规范及要求一、主办单位信息的填写主办单位信息:网站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主办单位性质相符和,若您的站点属于 个人站点,主办单位请填写您的姓名以及您的证件号码,若属于企业或者团体请填写单位名称以及单位证件或机构代码证号码! 常见企业填写规范:常见个人填写规范:填写项目填写要求 主办单位名称:与身份证一致的个人姓名 性质:个人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二代身份证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名称:与主办单位名称一致 主办单位所在地:XX 省XX 市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详细到街道门牌、大楼名称、楼层房间号 (学校地址应注明所在院、系或班级)! 证件住所:与个人身份证地址一致填写项目填写要求 主办单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公司名称 性质:企业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名称:公司名称或者法人姓名 主办单位所在地:XX 省XX 市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详细到街道门牌、大楼名称、楼层房间号 (学校地址应注明所在院、系或班级)! 证件住所: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二、主体负责人基本信息/ 网站负责人基本信息的填写以上号码均要求真实有效,相关部门会对网站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拨测,如发现虚假无效信息或非本人信息将对其主体网站信息进行注销处理。

三、ICP网站信息的填写网站名称:(1)需填写真实网站名称;(2)网站名称和主办单位性质相符和,个人网站不得为公司命名、非政府授权机构不得以政府或其他关键字命名;(3)网站名称中如包含“中国”、“中央”、“国家”等“国”字头命名网站需提供相关证件核实予以通过;(4)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

网站首页网址:(1)每个主体下可添加多个网站,但每个网站有且只能有一个格式为www.abc.com的网址;例:(2)每个网站首页网址下可添加多个域名,但有且只有一个网址与域名相对例:网站前置审批项:如涉及到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需先到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审核后下发文件提交至管局核实方可予以审核备案。

填报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填报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填报数据真实性承诺书一、背景介绍填报数据真实性承诺书是指在进行数据填报工作时,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填报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需要填报人员签署的一份承诺书。

本文将详细介绍填报数据真实性承诺书的内容和要求。

二、承诺内容1. 我承诺所填报的数据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是基于可靠的来源和依据进行填报的。

2. 我承诺在填报数据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篡改、伪造、删除或者隐瞒数据的行为。

3. 我承诺在填报数据时,严格按照像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4. 我承诺在填报数据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我承诺在填报数据时,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任何与数据填报相关的机密信息。

6. 我承诺在填报数据时,如发现数据错误或者疑似违规情况,将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7. 我承诺在填报数据时,不参预任何形式的舞弊、做弊行为,不进行虚假申报和夸大数据填报。

8. 我承诺在填报数据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利用填报数据的机会谋取个人私利。

三、承诺的重要性填报数据真实性承诺书的签署,对于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惟独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才干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四、承诺的法律效力本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填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承诺内容,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组织纪律处分。

五、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1. 本承诺书应当由填报人员亲笔签署,并注明签署日期。

2. 承诺书的原件由组织保管,填报人员可保存一份副本作为备案。

3. 承诺书应当定期更新,确保填报数据真实性的持续性和可靠性。

六、承诺的监督和检查1. 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填报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填报数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和审核。

2. 填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七、承诺的违约责任1. 如填报人员违反承诺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组织纪律处分。

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填报指南

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填报指南

“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填报指南一、系统介绍为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实现医学研究的信息公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开发“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全国获准从事干细胞研究的机构均在系统上进行机构登记注册;全国各级医院、科研院所对所有在人体中和采用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的研究,包括干细胞研究,各种干预措施的疗效和安全性的有对照或无对照试验(如随机对照试验、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及非对照研究)、预后研究、病因学研究、和包括各种诊断技术、试剂、设备的诊断性试验,均进行注册并公告。

“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包括“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信息”和“医学研究项目备案”两个子系统。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信息”子系统用于进行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备案,“医学研究项目备案”子系统用于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项目信息备案。

“医学研究项目备案”子系统包括“项目备案”、“项目过程管理”和“统计分析”三大功能模块。

其中,“项目备案”模块是对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设计、研究对象、伦理审查等核心信息的填报留存;“项目过程管理模块”包括“项目年度报告”、“项目变更”和“项目完成总结”三部分。

其中“项目变更”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内容修改的登记备案,项目每进行一次变更,要求均在此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二、填报指南1.注册及登录1). 全部注册填报程序均为在线申报、免费注册。

2)要求每个省卫生厅指派至少一名管理员负责此系统的使用及管理。

省级管理员登录名及密码由卫计委统一发放,省级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可进行密码重置。

3)需进行项目登记备案的机构(单位)应首先进行注册,申请账户和密码,填写机构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各省卫生厅的信息管理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将激活机构账户,表明机构账户创建成功。

待省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登录帐号和密码生效。

4)每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帐号。

5)机构(单位)管理员登录后可添加本单位用户,添加成功后,本单位用户可进行项目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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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附件:
备注: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发布用户名:
信息产业部市场处2
发布时间:
2008-04-10
标题:
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内容: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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