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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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合同编号:卖方姓名:买方姓名:鉴于卖方与买方就以下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信息卖方:身份证号:住所:买方:身份证号:住所: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权属状况:买卖价格:定金:签订日期:交付日期:违约金:第二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证书移交给买方。

2.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包括定金和尾款。

3.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交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4.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支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5.卖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6.卖方保证所售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法律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7.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卖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8.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第三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具体表述,并由卖方和买方签订。

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同等有效。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名、盖章):买方(签名、盖章):日期:日期:。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一:购房合同违约赔偿事件背景:2010年2月1日,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A公司位于某新楼盘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150万元人民币。

合同规定小明需在2011年5月1日将全款支付给A公司。

事件经过:201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住宅交付时间将推迟一个月至2011年6月1日。

小明同意此变更,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房屋交付期限推迟后,A公司开始提出违约要求。

他们请示了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支付全款并接受交付,他将要赔偿A公司50万元。

2011年6月1日,小明仍未支付全款给A公司,并以项目进展缓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

A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分析与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约,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第八条,小明需在特定日期支付全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否则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明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判决结果来看,但凡是购房合同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人士的质疑。

律师点评:该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的购房合同违约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房屋交付时间的推迟是由A公司造成的,被告小明拒绝接受交付不再支付全款是合理的。

然而,法院仍然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强势的合同一方(A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购房人的利益。

购房合同违约赔偿应以合同违约的情况为基础,判断双方责任和损失后,给予合理的赔偿。

总结:这一案例揭示了购房合同违约赔偿问题中常见的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律师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和损失程度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确保双方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城市开发了一个住宅小区,名为“XX花园”。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业主该小区将配备齐全的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商业街、绿化带等。

然而,在业主入住后,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并未按承诺建设,尤其是幼儿园和商业街。

业主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由于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部分配套设施的建设被迫延期,不属于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业主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业主将配备齐全的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商业街、绿化带等。

然而,在业主入住后,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并未按承诺建设,这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

尽管开发商以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为由进行抗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开发商自身经营风险,因此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开发商在未按承诺建设配套设施的情况下,构成违约。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业主的损失主要包括:1. 幼儿园未建成,导致业主子女入园困难,产生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成本;2. 商业街未建成,导致业主日常生活不便,产生额外的购物、餐饮等成本;3. 绿化带不完善,导致小区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业主的生活品质。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延期交房违约金诉讼状范文

延期交房违约金诉讼状范文

延期交房违约金诉讼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开发商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以购房款为基数,自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起至实际交房日期止,按每日[X]%计算)。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啊!我呢,就一普通小老百姓,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就想着能有个自己的小窝。

于是呢,我就和这个[开发商公司名称]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满心欢喜地等着交房那一天。

按照合同约定啊,被告得在[约定交房日期]把房子交到我手里。

我这心里啊,就像盼星星盼月亮似的,天天都在想象着自己住进新房后的美好生活。

可谁能想到呢,这个被告啊,就像是把我们这些购房者给忘到九霄云外去了一样。

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子连个影子都没有,这可把我急坏了。

我就去问被告啊,这房子到底咋回事啊?被告呢,一会儿说是这个原因,一会儿说是那个原因,反正就是各种借口,就是交不了房。

我这心里的小火苗啊,蹭蹭地就往上冒。

这可是我的血汗钱啊,我买的不是房子,是我的梦想家园啊!就这样,一直拖啊拖,直到[实际交房日期]才把房子交给我。

这期间我承受了多少的焦虑和不便啊,我可能原本都能在新房里过上好几个节日了,结果只能在出租屋里唉声叹气。

这还不算,按照我们当时签订的合同,被告延期交房就得给我付违约金。

这违约金可不是我乱要的,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呢,每日按照购房款的[X]%来计算。

我就这么简单的要求,被告却像是没这回事儿一样,根本就不打算给我。

所以啊,法官大人,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来这儿起诉被告。

补偿金法律案例(3篇)

补偿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2010年,张某购买了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房。

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张某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开发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购房款15%的补偿金。

然而,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张某购买的房屋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

张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补偿金,但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张某无奈之下,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其补偿金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补偿金及相应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张某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风险。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购房款15%的补偿金。

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公司未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根据张某的购房款、补偿金比例以及市场利率等因素,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张某补偿金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及补偿金的支付。

1. 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补偿金的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补偿金的支付: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购房款15%的补偿金。

法律的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纠纷内容: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一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但未能按期完成全部工程。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被告构成违约,原告应否支付违约金?3. 被告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期完成全部工程,构成违约。

(二)原告应否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被告违约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应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1. 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 恢复原状:被告应将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恢复至合同约定的状态。

3. 修复缺陷:被告应修复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

4. 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2. 被告将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恢复至合同约定的状态。

3. 被告修复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

4. 被告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逾期交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楼一套出售给甲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甲某。

然而,截至2022年1月15日,乙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甲某。

甲某认为乙公司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2. 甲某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付期限,即2021年12月31日前。

乙公司未在该期限内交付房屋,构成逾期交房。

2. 关于甲某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房屋交付给甲某;(2)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1000元。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3)赔偿甲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甲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因乙公司逾期交房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法院将依法判决乙公司赔偿甲某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逾期交房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是常见的违约行为。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于2018年3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故不应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3. 购房款返还及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案例

违约金案例
结合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穗房合字第20020175xx)。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在广州市黄埔区丰乐x路以西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更名为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房屋建筑面积为86.35平方米,总房价为311016元。原告已依约付清购房款,2002年10月31日,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但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也应及时将原告所购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房管部门,以便原告及时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取得钥匙的同时就拥有了诉争房屋的完全使用权,钥匙的交付即为房屋的交付,房屋的转移占有,即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虽然被告在交付房屋时尚未取得验收合格,但原告接收房屋时并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在交楼之后已取得验收合格证,因此,2002年10月31日,既是被告交钥匙的时间,也是交付诉争房屋的时间。被告辩解应以双方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2003年6月30日作为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将诉争房屋交付原告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180日内即2003年4月29日前,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向房地产登记部门交齐上述材料的时间是2003年12月29日,显然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在及时通知原告提
北国之春的违约金太低了,构成了违约责任不对等。请参照下面这个广州的案例。请大家分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合同无法律效力案例(3篇)

合同无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王某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XX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但王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院判决1. 合同内容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用途为住宅。

(2)房屋价格: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3)付款方式:王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

(4)违约责任:若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则应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2. 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

3. 违约责任关于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王某未支付房款,导致XX公司遭受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文书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书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材料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5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房屋的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4月,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0万元。

然而,由于王某的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王某无法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2.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王某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押金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王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空置。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应否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 王某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安排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中,李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5. 王某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

6.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1. 判决结果(1)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租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李某押金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2. 判决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被告王某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该小区共分为三期建设,业主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

然而,在2018年,小区三期楼顶花园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纠纷。

楼顶花园位于小区三期顶部,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原设计为屋顶绿化带。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而是将其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楼顶花园并非绿化带,而是由开发商用作商业用途,租赁给某健身俱乐部经营。

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二、纠纷起因1. 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导致业主在购房时对楼顶花园的性质存在误解。

2. 楼顶花园用途变更:开发商将楼顶花园租赁给健身俱乐部,用作商业用途,与原设计用途不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权益受损: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导致噪音、人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三、纠纷处理1. 业主维权行动:业主们发现楼顶花园的用途变更后,纷纷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要求恢复楼顶花园的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法律咨询:业主们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1)起诉状递交:业主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开发商停止对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证据收集:业主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楼顶花园的使用情况等。

(4)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5)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楼顶花园用作商业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产违约金起诉状范文

房产违约金起诉状范文

房产违约金起诉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现就被告在房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依法公正审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案情概述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产销售合同,我作为买方购买了被告名下的房产,并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

然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未能如期交付该房产。

二、合同违约事实根据我与被告签订的房产销售合同,约定了以下事项:1. 购房款项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了购房总价为XXXXX元,约定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XXXXX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

我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了全款;2. 房产交付时间:合同明确约定了XXXXX年XX月XX日作为交付房产的时间;3. 违约责任:合同规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被告作为卖方,应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房产交付给我。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产交付给我,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我已多次与被告沟通催促交付房产,但被告置若罔闻,态度恶劣,明显失职失责。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我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困扰。

四、维权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确认被告在本次房产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2. 被告应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房产交付给我;3. 被告应向我支付违约金,作为我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附件:1. 房产销售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2. 购房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

特此申请,望法院予以受理。

原告(签名):日期:。

业主和开发商违约金调解函范文

业主和开发商违约金调解函范文

业主和开发商违约金调解函范文尊敬的[开发商公司名称]:您好!我是[小区名称][具体房号]的业主[业主姓名]。

咱们今天就像朋友聊天一样,说说咱之间关于违约金这事儿。

咱们买房的时候那合同可是签得明明白白的,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

合同里写好了交房日期,可你们呢,就像参加一场马拉松比赛,结果还跑岔了道,没有按时跑到终点(交房)。

按照合同规定,这就产生了违约金的事儿。

我知道,可能你们在建设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就像一个人走路不小心摔了一跤,但是这也不能成为忽视我们业主权益的理由呀。

我呢,也不是那种得理不饶人的主儿,我想咱们还是心平气和地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觉得咱们可以这样来调解这个违约金的事情。

首先呢,咱们得坦诚地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重新核对一遍,就像两个小商贩在核对账目一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按照合同上约定的计算方法,到底该给多少违约金,咱们一分也不能差,当然也不多要。

我也考虑到你们可能会有一些实际的难处,比如说资金周转啦之类的。

那咱们能不能商量一个比较合理的支付方式呢?比如说分期支付,就像分期付款买东西一样。

你们可以先给一部分,让我们业主看到你们解决问题的诚意,然后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时间内把剩下的部分结清。

我希望咱们能在[具体的期望调解日期]之前把这个事情搞定。

咱们都在这个城市里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闹得太僵也不好。

而且咱们小区以后的发展还得靠大家一起努力呢。

如果咱们能顺利解决这个违约金的问题,对你们开发商的口碑也是有好处的呀,以后大家说起你们公司,都会竖起大拇指,说这是一个讲诚信、负责任的好开发商。

我相信你们也是希望把这件事情圆满解决的,毕竟咱们都是想让这个小区变得更好。

如果你们对我的这个调解建议有任何想法或者意见,欢迎随时跟我联系。

我的联系方式是:[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箱]。

希望咱们能尽快达成一致,愉快地解决这个问题。

[业主姓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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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案例范文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以下是干货资源社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相关案例。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解析: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xx]和民合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年11月28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高子丁、代理审判员王大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驰、王昱,被上诉人李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栾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投资公司诉李世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于20xx年11月12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投资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743.1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及利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5日作出(20xx)沈民(2)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李世公司的违约金责任,该裁判文书作出了如下论述:由于20xx年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资公司支付价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李世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且当事人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

李世公司虽提出最高法院有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应按司法解释标准给付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而依据的“计算标准”,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属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

故李世公司以按司法解释确定违约金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当事人的前述违约金的约定属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李世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仍须继续给付合同价款。

由于双方约定的是分期付款,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应分别计算,即其中247万元的违约金从20xx年5月21日起计算,另247万元从20xx 年6月21日起计算,其余249.1万元从20xx年7月21日计算。

由于投资公司起诉所主张的违约金系计算到20xx年10月30日,诉讼中投资公司亦未增加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对发生在20xx年10月31日后的违约金不予处理,即根据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30日。

最后判决李世公司给付投资公司743.1万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482700元。

上述事实,有投资公司向法庭提供的(20xx)沈民(2)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要求李世公司基于违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世公司在该次诉讼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能据此证明投资公司可以依据该判决的认定增加违约金数额另行诉讼,投资公司在该诉讼中请求的违约金标准及期限、数额是在诉前预知诉讼风险前提下的选择,在法院支持其违约金计算标准后另行增加违约金数额进行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对违约金性质、目的的规定,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性原则,投资公司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10元由投资公司负担。

上诉人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世公司间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已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该判决确认李世公司确系违约,在判令李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对违约金部分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作为计算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投资公司是于20xx年10月末提起诉讼,所以对20xx年10月以后被上诉人是否仍继续违约等事实难以确定,因此在诉讼中仅主张了截止到20xx年10月30日的违约金,而对该日之后新产生的违约金在当时无法主张。

因此,沈阳中级法院判决:“由于投资公司起诉所主张的违约金系计算到20xx年10月30日,诉讼中投资公司亦未增加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对发生在20xx年10月30日后的违约金不予处理,即根据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30日。

”对上述判决显然可以看出,沈阳中级法院仅仅是因为投资公司对 20xx年10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约金未在该诉中同时主张,因而未加以审理,这并不代表投资公司对20xx年10月31之后产生的违约金已经放弃,更不是沈阳中级法院对新产生的这部分违约金已经进行审理并予以驳回。

正是由于投资公司对这部分新违约金“未告”,沈阳中级法院对新产生的违约金“未理”,所以投资公司完全有权通过另行诉讼对产生的新债务加以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投资公司在沈阳中级法院诉讼中对20xx年10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在诉讼当时还难以确定的违约金未予主张,是当事人依法有选择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这与违背民事诉讼效益性原则的恶意“缠诉”、“拆诉”、“分诉”有本质上的区别。

沈阳中级法院的判决中一再强调其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截止到20xx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当时未主张的后产生的违约金未进行审理,本身就体现了对当事人依法选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通过另行起诉或其他途径来主张后续违约金的一种肯定。

投资公司对新产生的违约金(新债务)另行起诉,正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

一审法院以效益性原则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对投资公司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无理剥夺,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其产生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产生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有效约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如被上诉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给付违约金。

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已经为生效判决所肯定。

如果被上诉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上诉人全部款项,上诉人就有权按上述标准计收违约金。

因此,从20xx年10月31日至今,被上诉人李世公司仍然未向上诉人支付欠款,其违约行为一直继续,上诉人对新产生的这部分违约金作为该合同的新债务加以主张,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合同的约定、更有法律依据,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的“违背法律对违约金性质和目的的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明显错误。

在本案中上诉人投资公司在起诉中所主张的20xx年10月3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约金仍然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上述违约金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在被上诉人李世公司至今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其违约天数在增加,就必然会产生新的违约金。

这当然不是对法院已经认定的计算标准的擅自增加;相反,恰恰是依据和执行了法院所认定的标准。

因此,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的“在法院确定了违约金计算标准后,新增加违约金数额另行起诉”的问题。

因此,上诉人依据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也为被上诉人所承认的继续违约的事实、依据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肯定的计算标准对由于被上诉人后续违约所新产生的违约金(新债务)依法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xx年10月31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至20xx年5月30日的违约金为780225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李世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20xx年10月12日,辽宁华厦饭店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世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20xx年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饭店土地使用权作价1716万元(占地面积2332平方米)和前期工程款2760万元(含甲方已付工程款1360万元,四建二公司执付工程款1400 万元),总计4476万元作为同乙方合作联建辽宁华厦大酒店工程的投资。

对乙方的合作投资,在工程结束后,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并明确双方的投资比例;二、对补办、续办工程手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垫付资金。

其中应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的投资额中抵减;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部分,作为乙方的工程投资;三、对乙方已替甲方偿还的债务,经甲方与债权单位确认后,可以抵减甲方的投资额;四、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对以前就本工程与乙方在20xx年9月1日签署的《联合投资续建辽宁华厦大酒店协议书》、20xx年12月1日签署的《联合投资续建辽宁华厦大酒店补充协议》、20xx年12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等有关协议同时废除。

20xx年12月10日,辽宁省投资集团公司、辽宁华厦饭店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世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20xx年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同意将甲方在辽宁华厦饭店主体工程的投资额认定为4476万元;二、由乙方替甲方垫付的甲方原工作人员工资款79万元,市四建二分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及甲方自建期间尚欠的工程款15.1万元,共计1630万元,由乙方承担支付,抵顶甲方投资;三、甲方原欠的电费13.8万元,水费 10.4万元,电费滞纳金50万元,共计74.2万元,由乙方负责支付,抵顶甲方的投资;四、在后期补办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公房拆迁补偿金以及其它费用等,由甲方承担400万元的费用,并从甲方的投资额中冲减;五、综上,甲方尚余投资额计2371.8万元,由乙方偿还甲方,偿还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用现在开发建设的富通花园的14#楼房产作价偿还,每平方米4300元,偿还面积为5516平方米,乙方协助甲方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并将银行贷款逐笔随时转入甲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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