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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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
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
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
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xx年3月2日由被告李XX与原告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
约定“被告为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提供中
介服务,服务费分期给付,第一期在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
同之日支付,为50万元”。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日并没有如约给付被告第
一期劳务服务费,于是2020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3月2日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的第一期50万元劳务服务费再次签订《被充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第一期劳务
费50万元,如该项目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一周内全额退还乙方劳务服务费,否则,
被告承担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信贷利息三倍偿还原告的利息损失,河北XX拍卖公
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进场施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于
补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甲方须承担的费用: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贷款合
同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定金元;居间服务费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
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解聘:签定合同之后,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在甲方注册成功后,与本合同第四条中应交还乙方的其
它材料一同交予乙方。
20xx年1月3日原告向河北某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工程项目开发商也就是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让原告进场施工”,要求被告及河北XX拍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承担退款责任及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做为被告李XX的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详细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激烈的庭审,最终形成如下答辩意见:
甲方保证该物业如带有租约,则该物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不符,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5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桥东区园明路28号15栋2单元301号。
XX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居间合同返还劳务服务费纠纷一案,因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其特征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报告居间或者媒介居间。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本案答辩人就处于居间人的位置。纵观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一、居间成功,答辩人得到相应的报酬既是原告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补充协议》)已经因原告的进场施工而自动失效,原告无权再要求返还劳务服务费,
1、原告与答辩人于2020年3月2日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如约为原告提供“DRDR”相关的建设项目信息,并基于答辩人从事的居间服务原告才顺利成功承揽到该项目的建设(原告与“DRDR”项目开发商于2020年3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特征,答辩人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依法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第一期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2、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原告已经进场施工,并且该公司也对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工程款,那么,按着《补充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在原告进场施工后就已经自动失效,所以原告没有权利再以该份《补充协议》主张权利。
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房为____室____厅____卫;平房为____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________;楼层:________;朝向:
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____________元;大致租期:
____________;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____。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_____。
二、原告混淆了“开发商”与“业主”的概念。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DRDR”项目的开发商,不是业主,不符合约定退款条件,况且原告已经进场施工,也没有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证据。
1、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开发商和业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原告诉称:“DRDR”项目开发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能让原告进场施工。说明即使是原告没能进场也是开发商的原因,而不是业主的原因,所以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款条件。
2、原告承建了的“DRDR”项目的地下车库工程,该工程是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约定的建设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原告也从“DRDR”项目开发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拿到了相关的工程款,说明原告已经进场施工(有河北XX产开发有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付款凭证证明),另外对于该项目的建设因是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答辩人没有实质的介入权,具体履行是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居间人的答辩人没有关联。(所以何为进行下去?何为进行不下去?也需要原告拿出具体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没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
综上,首先答辩人的居间报酬(50万元)的取得合理合法,其次 8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因原告没有“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证据,不符合约定的退款条件,再次该协议因“原告的进场施工”条件的成就而自动失效,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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