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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21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21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2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2.01.18【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何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7:49:42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21号被处罚人何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村xx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12月14日20时许,在平山县平山镇xxxx区xxxxxx室房间内,何xx 与卖淫女吴xx发生性关系一次,并支付嫖资45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微x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331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331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33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33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40【处罚日期】2021.07.13【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李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7.23 10:27:16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331号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xxxx-x-xxx。

现查明:2021年6月21日13时许,在平山县大吾乡政府院内,平山县公安局大吾派出所所长张xx带领民警李x甲依法对李xx检查时,李xx拒绝配合检查,在将其带至大吾派出所途中,李xx谎称到卫生间方便,随后民警李x甲跟随到卫生间,李xx趁李x甲不备从裤兜内掏出一张纸(记帐单)迅速放在口中咀嚼,李x甲在制止李xx时,李xx 不听劝阻,冲撞民警,将李x甲小手指致伤。

以上事实有出警记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诊断证明,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 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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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两)行罚决字〔202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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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两)行罚决字〔2022〕007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两)行罚决字〔2022〕007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2.03.27【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两河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王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11 19:06:42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两)行罚决字〔2022〕0072号被处罚人王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04月16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以本村村民穆xx存放在他家土地上杂物为由,又将杂物扔到其家门前过程中,将部分杂物损坏。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处警录像、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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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617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617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617号【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发文案号】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61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10【处罚日期】2021.11.18【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杜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2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617号被处罚人杜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平山县xxxxxx区x号楼xxxxxx室。

现查明:2021年11月17日16时许,杜x明知在石家庄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未解除期间,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安排、指挥挖掘机司机在平山县xxxxxxx 小区xxxx号楼附近进行土石方作业。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 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山县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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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2〕0265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2〕0265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2〕026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甸)行罚决字〔2022〕026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2.08.03【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南甸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张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09 15:41:57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2〕0265号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x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区x-x-xxx。

现查明:2022年5月21日11时许,在平山县南甸镇xx村村东王xx与张xx因劳资纠纷发生冲突,张xx打伤王x从右眼、脸部、下巴、胳膊等部位,王xx将张xx右胳膊抓伤。

经鉴定,王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1〕0293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1〕0293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1〕029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甸)行罚决字〔2021〕029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05.30【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南甸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高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7.23 10:06:2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甸)行罚决字〔2021〕0293号被处罚人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

违法前科:2003年因抢劫案被石家庄市长安分局立案侦查;2007年因抢劫罪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因寻衅滋事案被平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查明:2021年05月11日13时许,高xx携带600元赌资在平山县xx镇xxx区x号楼xxxxx室内,与杜xx、安x、武xx用麻将进行赌博,后被平山县公安局南甸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高xx赌资1485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当事人陈述、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古)行罚决字〔2022〕0056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古)行罚决字〔2022〕0056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古)行罚决字〔2022〕005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古)行罚决字〔2022〕005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2.02.28【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古月中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许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3.03 11:07:1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古)行罚决字〔2022〕0056号被处罚人许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xxxx号x栋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xxxx号x栋xxxxxx号。

违法前科:2021年03月15日,因卢xx、许x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1年10月份至2021年12月份之间,违法嫌疑人许x从陈子硕处11次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烟",后均在石家庄市槐底三区x号楼xxxx室吸食。

经对许x 毛发检测,其毛发内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以上事实有毛发检测报告、同案犯陈述、违法嫌疑人许x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49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49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4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4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2.02.25【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范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3.03 11:07:13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2〕0049号被处罚人范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平山县平山镇xx村。

违法前科:2019年12月12日,因范xx故意伤害案,被平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1年10月8日,范xx通过张x从中介绍卖淫女赵xx,以500元一次的价格在平山县圣地汇金港小区x号xxxxxx室与卖淫女赵xx发生性关系进行嫖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南)行罚决字〔2022〕0179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南)行罚决字〔2022〕0179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南)行罚决字〔2022〕017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南)行罚决字〔2022〕017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2.06.24【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南甸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左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29 16:36:18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南)行罚决字〔2022〕0179号被处罚人左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1981年因盗窃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83年因绺x被平山县公安局收容审查6个月;1985年因盗窃被河北省获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8月29日犯盗窃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合刑期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现查明:2022年3月23日下午,左xx行至平山县南甸镇xxx村韩xx家门口时,见到门口停放的电三轮车座位下有一个挎包,左xx趁无人之际将挎包偷走。

左xx离开xxx村后检查发现该挎包内有vivoY3s手机一部,一元面值人民币共计70元,手机后壳内有一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张。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625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监控录像、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左xx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527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527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52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5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1.09.27【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任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36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527号被处罚人任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村。

现查明:2020年5月24日9时许,在平山县xxxxxx号楼xxxxxx室,李x和任xx因婚姻感情问题发生肢体冲突,任xx持菜刀将李x砍伤,经平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x之损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指认照片、平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平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530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530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53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53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1.09.28【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三汲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李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8 17:41:30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530号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村xxxxx号。

违法前科:2021年09月04日,因7.19系列盗窃废铁(废x)案,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查明:2021年6月28日下午,三汲乡中七汲村樊xx因陈xx、张xx调戏其对象郎xx,打电话让南七汲村刘xx、河渠村曹xx殴打陈xx、张xx。

曹xx让李xx先到河渠村文化广场看着陈xx、张xx防止逃跑,刘xx纠集中七汲孙xx、康家村康xx、回舍镇白塔坡村赵xx赶到河渠广场,在樊xx的视频监督下刘xx、康xx对陈xx、张xx进行殴打。

曹xx赶到河渠广场后,曹xx提议到河滩小树林对二人进行殴打,陈xx、张xx害怕不敢去,李xx用拖鞋对陈xx相威胁,强行将陈xx、张xx带到孙xx车上,拉至河渠村河西小树林。

随后刘xx再次殴打陈xx、张xx,曹xx等人威胁、强迫陈xx、张xx给曹xx等人买烟。

在买烟的途中被陈xx、张xx家属发现,未能得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0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0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60100【处罚日期】2022.06.30【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路查中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齐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5 15:07:48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0号被处罚人齐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3月19日,我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车牌号冀xxxxxx小型汽车涉嫌变造机动车号牌。

经查,2021年03月19日下午,齐x用蓝色号牌贴“3"将车牌号“xxxxxx"变造为“xxxxxxx",以逃避限号,被交通稽查卡口发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卡口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组织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齐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平山县公安局送平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353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353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353号【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发文案号】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35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07.28【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三汲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桑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4:41:12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汲)行罚决字〔2021〕0353号被处罚人桑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xxxx号xxx栋xxxxxx号现住址:平山县xxxxxx村xx路x号。

现查明:桑xx于2021年1月29日和2021年2月16日二次在平山县xxxxxx村家里进行网上捕鱼赌博,2021年1月2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充值150元,2021年2月1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充值700元,两次赌资共计85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支付宝账单、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知、石家庄市公安局下发的参赌人员名单、可疑网络参赌人员详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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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69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69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12.09【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武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7:50:18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693号被处罚人武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7月21日1时与8月11日23时,武xx为满足生理需要、寻求性刺激,到南甸镇敬业公寓南侧十字路口西侧路南xxxx内找卖淫女进行嫖娼,两次花费嫖x 分别为500元、3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指认相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武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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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357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357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35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35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1.07.29【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王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4:41:46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357号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平山县xxxx区xxxxxxx室。

现查明:现查明:2021年06月7日凌晨2时许,张xx、王xx分别在平山县润景花园一期小区、金迪家园小区、紫园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共12块,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瓶价值54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指认照片、现场笔录、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

因违法嫌疑人王xx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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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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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71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7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12.12【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杜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7:50:19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21〕0713号被处罚人杜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平山县回舍镇xx村xx街x区xx号。

现查明:2021年7月31日17时x ,杜xx到南甸镇敬业公寓南侧十字路口西侧路南xxxx内找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事后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嫖资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支付交易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悔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冶)行罚决字〔2022〕0019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冶)行罚决字〔2022〕0019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冶)行罚决字〔2022〕001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冶)行罚决字〔2022〕00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2.01.17【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北冶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郭x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7:49:42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冶)行罚决字〔2022〕0019号被处罚人郭x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11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在平山县北冶乡xxx村口,李xx和冀xx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李xx将冀xx推倒并实施殴打,造成冀xx左侧肋骨骨折,后郭x 甲、郭x乙赶来劝架,在帮忙拉架的过程中,郭x甲因与冀xx争抢手机,也踢打冀xx 屁股,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xx的左侧肋骨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出警录像、冀xx的伤情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甲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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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41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41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1.09.01【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刘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3 17:30:08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关)行罚决字〔2021〕0417号被处罚人刘xx,xx族,xx文化。

违法前科:2017年04月17日,因刘xx盗窃案,被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1年7月19日5时许,刘xx在平山县城东川街平山西柏坡冀银村镇银行门口齐xx的货车上盗窃两个电扳手、两把剪刀、一把钳子和一个带20米电线的插排。

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2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文件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山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吾)行罚决字〔2021〕0426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吾)行罚决字〔2021〕0426号

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吾)行罚决字〔2021〕042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吾)行罚决字〔2021〕04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处罚日期】2021.09.02【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平山县公安局大吾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山县【处罚对象】任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3 17:30:14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吾)行罚决字〔2021〕0426号被处罚人任xx,xx族,xx文化。

违法前科:2018年10月23日,因樊xx被故意伤害案,被平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1年5月21日19时许,封xx、任xx等人在平山县xxx村李xx百乡宴饭店喝酒后,封xx进入隔壁包间无故殴打、辱骂正在吃饭的宋xx,盖xx赶来给封xx助威而肆意将宋xx包间的房门蹬坏,宋xx与同事杨xx报警后要离开时,封xx、任xx、盖xx 拦截、推搡宋xx与杨xx,阻止其离开。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平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平山县公安局送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山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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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监管(八)烟火燃放事项监管(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十)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规范案件查处(十一)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2、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3、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4、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5、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

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1、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1、日常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2、专项督察:县公安局基础防控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基础防控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内容。

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置。

2、监督检查指标。

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网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1、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络员;2、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及时处置;3、适时对网站处置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监督检查。

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各网站进行巡查;(2)做好记录。

及时发现本县各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3)通报整改。

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4)复查整改情况。

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5)处罚。

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当场或者立案处罚。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平山县联网使用单位;平山县各重要信息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1、监督检查内容。

平山县各互联网使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每季度检查不少1次,每次不少于5家。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1、由网监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2、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3、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行查;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4、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

对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2、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平山县各网吧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1、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1、由网安大队牵头,由2名民警到全县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2、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2、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

(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的日常监管,避免发生流失或被盗现象,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3、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4、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5、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三、监督检查指标及方式1、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1、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公安派出所。

2、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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