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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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安次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警种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分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安次公安分局在“燕赵警民通”上公开本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民警姓名和警号。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八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规定的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依法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各办案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依法制作执法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办事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各办案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其中,公开的执法对象应当隐匿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住所地、家庭成员、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隐匿的信息影响对法律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代替。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涉及卖淫嫖娼的;
(6)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分局门户网站——“燕赵警民通”为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各项内容;开通针对执法特定对象的“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实现执法办案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十七条由法制大队编制《安次公安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由分局政治处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分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报级**区工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办案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另按照省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规定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可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办案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工宣传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对公示的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履行领导审批手续。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示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十五条执法公示内容适时更新制度。对已公开的信息,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外,应当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国家政策的调整、机构设置的变化、治安形势的发展、警务工作的开展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六条各责任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公示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公示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分局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