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涉及到各种领域,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
其中,行政案件是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是案件的一方。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的辨析。
一、法律审的特点法律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制度性。
法律审是基于法律制度进行的审查,因此必须遵循制度性原则。
即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2.普遍性。
法律审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3.客观性。
法律审是客观的,即法官的判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标准性。
法律审判断的结果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而不是个人主观意识。
二、事实审的特点事实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独立性。
事实审是独立的,它的结果是独立于法律审的。
2.调查性。
事实审需要通过各种调查方法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
3.客观性。
事实审是客观的,法官需要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可信性。
事实审认定的结果应该是可信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其结论。
三、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来说明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案例:某市政府要求市民所在小区开展居民自建房改造工作,因此对该小区进行了勘察,并签发了工程批准文件。
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房屋居民并没有改造房屋,却进行了“造假”,如何处理呢?在这个案例中,事实审是首要的,因为它需要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房屋居民是否存在“造假”行为。
如果居民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那么不改造房屋的居民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支持。
法学方法论单选
1: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确的是:(A )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2: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D )1.正义性2.合目的性3.安定性4.合理性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 B )1.存在论2.认识论3.价值论4.社会结构论4:法律中的“罪刑法定”、“诚实信用”,属于( D )1.规则2.先例3.标准4.原则5:下列不属于体系组成要素的是( D )1.抽象性2.统一性3.枝分4.完整6:公园门口明示:禁止在公园停放或者穿行车辆。
但是某天,公园失火,消防车进入公园并停下救活,但公园管理人解释说这并不违背规定,这是何种法律漏洞填补方式( A )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7: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C )1.国际条约2.宪法3.政策4.行政法规8: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A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惯例9: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B)1.大前提2.小前提3.结论4.逻辑过程10: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 B)1.目的解释2.语义解释3.体系解释4.扩展解释11:利益衡量方法是在批判何种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D )1.自由法学2.分析法学3.现实主义法学4.概念法学12: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经验,不包括:(D )1.一般社会经验2.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3.个体直觉和经验4.原初事实13:由于规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1.规的漏洞2.规整的漏洞3.解释的漏洞4.判断的漏洞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B)1.裁判事实规定了事实型的真实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型是小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15: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 )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不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16:法律制度的来源和发展都在于社会制度,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补只能是反映社会的需要,反映社会的变动和发展。
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展开
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展开傅郁林【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年(卷),期】2022()1【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说理应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之间的关系所蕴含的裁判逻辑,不是"事实+法律=判决",而是"事实→法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示范的判决书说理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但在诉讼请求(A)与证据(D)之间是通过请求权基础(B)和法律要件(b)/要件事实(C)而形成逻辑链条的。
这一逻辑关系的断裂,在判决书中表现为"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关,在庭审调查中表现为以质证替代证明、以证据替代事实。
前者导致法律适用的恣意,后者导致了庭审功能虚化,并共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而错误风险增加。
【总页数】14页(P62-75)【作者】傅郁林【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2.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基于900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3.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基于900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4.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5.围绕证据充分说理——加拿大民事裁判书中证据分析对我们的启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定义、区别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又称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
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基本事实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关键。
1. 基本事实的特征(1)客观性: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真实性:基本事实是真实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3)关联性:基本事实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基本事实的种类(1)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
(2)证据事实: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力等。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称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的产物,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1. 法律事实的特征(1)规范性: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2)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3)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法律行为:包括法律主体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所实施的行为。
三、基本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1. 形成基础不同:基本事实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 内容不同: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包括案件事实、证据事实等;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等。
3. 功能不同: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是作出公正裁决的依据。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h1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包括刑事辩护实务)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要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看法进行讨论、磋商,甚至会发生争论。
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意在对诉讼当事人对这方面问题有所了解与认识。
一、问题的由来我国长期以来高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与法制原则,而实际上未必能够尊重与维护事实。
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也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口号中的“事实”与当事人所称的“事实”是一样的,即事实的本身,或称自然发生的事实。
但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
即法律中的事实,或称证据显示的事实。
作为律师,大概都懂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多年来,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判案忽视自然事实(客观事实),一味强调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原则,实际上是形成或演变成了“以有限证据为基础,由人为主观来判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我国现行诉讼法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对于代理律师、承办法官来讲,都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观事实到正确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的复杂过程。
从哲学角度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客观真实是绝对的,法官、律师可以尽其努力去认识案件的事实。
然而“以事实为根据”,所讲的事实当然是客观、真实的事实,由于诉讼存在期限的限制,故它不能成为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更不是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有如下三种事实:1、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者,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所谓“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即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以及举证质证所主张的事实,它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有:1、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2、非客观事实;3、伪造证据或通过胁迫方式制造出的、试图获得法律确认的事实。
法律事实名词解释
法律事实名词解释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事实,包括行为事实和认定事实。
行为事实是指具体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是构成犯罪或引发法律争议的基础。
行为事实需要满足以下要素: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结果。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行为事实包括被告人对特定财物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的方式可以是携走、侵占等,盗窃的对象可以是珠宝、钱财等,最终导致被害人财物减少的结果。
认定事实是指根据法庭审理中收集到的证据,经过法官或陪审团的评判确定的关键性事实。
认定事实是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可信性来进行判断的,它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和裁决结果。
法官或陪审团需要评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鉴定结论、证据材料等以确定事实。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法庭可能需要评估目击证人的证言、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来确定被告是否具有杀人动机、实施了杀人行为、造成了害人的死亡等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必须是确凿的,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适用高度质证原则,即有罪推定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推定被告人对案件负有责任。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可以根据合理的猜测和推论。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证据表明被告负有过错,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的过失导致了事故发生,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造成了事故。
事实的认定在法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和裁决的基础。
法院必须在审理中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并根据它们的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地决定哪些事实对案件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明确确定了事实之后,法院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和判决。
因此,在法律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充分准备和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尊重法院对事实的审判权。
“法律真实论”与“客观真实论”关系新探
能动性 ,依法 正确收集 、审查 、判断证据 ,就 能做 出 讼发展历史 的能力 是无 限的 ,但一定历史 阶段具体个
符 合客观事实的认 定 。根据确实 、充分 的证 据认 定的 人对具体案件 的认识能力 又是有 限的。 第二 ,具有 一定的可操作性 。“ 法律真实论”者认 案件事 实和客观事 实是 一致的 ,具有 确定性 。
刘 永 春
( 黄淮 学院,河南 驻马店 4 3 0 ) 600
摘 要:近年,法学理论界对刑事证明标准展开探讨, 形成两大观点: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两种观点对 刑事证明标准见仁见智。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分歧。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关键词 :刑事证 明标 准;法律真 实论 ;客观真 实论
收稿 日期:20 .72 0 60 .5 作者简介:刘永春 ( 9 8 ) 14 ~ ,男 ,河南上蔡人 ,黄 淮学院社会科 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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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永春 : “ 法律 真实论 ”与 “ 客观真实论 ”关系 新探
为 ,为达到刑事诉讼 的证明标准 ,司法机关及 负有举 调查取证 ,审查质证 ,而 程序有较强 的实践性 和可操
第三, 承认一定程 度的 “ 可错性 ” 法律真 实论 ” 为 “ 。“ 客观真实论”所说的案件事实是包括案件具体细 者认 为 ,事实真相 的揭示 过程处处受到程 序的限制 , 它不再 是绝对客观 的事 实真相 ,而 只能是 服务 于诉讼 地再现案件 发生的每一个 细节 ,而是要对是否构 成犯 解 决争端 目标 的法律 事实[。所 以,刑 事诉讼 的证 明 罪 和定罪 量 刑有 意义 的案 件事 实 必须查 明【P 。其 3 】 4 】n (
1 ] 学术 观点的各 自特征及两者的一致性 ,分析二者分歧 性差 ,不能真正解决诉讼证 明中的问题 【。
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
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是指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然后将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进行法律适用和裁决。
这一过程是一个循环过程,不断地根据新的事实和新的法律解释来进行调整和判断。
首先,诠释事实是司法解释的第一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通过听证、调查和质证等手段,法官可以获得案件的实际情况。
同时,法官还需要考虑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在获得足够的事实信息后,法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诠释,并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其次,诠释法律是司法解释的关键环节。
在诠释法律时,法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理解其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的解释会受到不同的法学流派和学说的影响,因此法官需要兼顾不同的解释观点,并选择最合适的解释方法来适应具体案件的需要。
在选择法律解释方法时,法官需要考虑法律本身的目的和精神,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效果和法律的变革性。
此外,诠释事实和法律是相互关联的过程。
在进行法律适用和裁决时,法官往往需要将诠释的事实与诠释的法律相结合。
法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选择和适用最为合适的法律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背景、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等因素。
通过将事实和法律相结合,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做出公平和合理的决策。
总的来说,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是一个相互作用、不断调整的过程。
在诠释事实和法律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不断调整和变革自己的观点,以适应案件的需要。
这个过程既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又需要法官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法官才能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判断,并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姓名:蒋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龚廷泰2009摘要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是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边缘领域,也是法学中争议较大的基本问题。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确定事实的道路上充满了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解决事实问题之关键就在于对经由司法过程所得出的事实结论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本文第一部分阐释了法律事实的概念,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从“事实”入手,明确了事实与事物不同,并对事实进行了界定。
其次考察了目前学界给法律事实所下的诸多定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着界定了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部分分析了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过程,提出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
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的各种方法主要包括:直觉感知的方法、经验的方法、逻辑的方法、价值的方法。
第三部分论述了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的理论上的困境。
两种真实理论只追求事实之“真”,回避了事实的非真实问题。
在事实认定可能非真实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论证达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保障判决合法性的关键。
第四部分探讨法官提高事实认定能力的路径。
路径主要有二:一是提高裁减事实的能力;二是熟练运用类型化技术。
关键词:事实法律事实真实法律论证AbstractThe fact-ascertaining of a case is the essential problem of a lawsuit .It requires that the judge should at first make clear what the fact is ,what the fact of the legal facts is ,as well as how to ascertain facts of a case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This is the frontier field of jurisprudence and procedural law and is also a controversial subject in the science of law. The issue of facts is a long-lasting problem in judicial field and is also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to resolve .There are a lot of barriers and difficulties on the way to confirming the facts .The key to resolve all these problems of legal facts is that there must be an accurate reorganization of the facts conclusion from the judicial process(which is also named the formatting process of the legal facts)。
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法律事实必须要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就是说,法律关系从一开始都是受法律事实的影响的,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因素,没有法律事实,就没有法律关系,有了法律关系,必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所谓的意志转移,就是当事人能否通过自身的主观的想法能动去影响,如果产生的过程中,是由人主导的,就是意志可以影响的,可以改变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产生的过程,是由人以外的因素主导的,就是意志不可以影响的,不可以改变的,也就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件,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法律事件是当事人不可控的,翻译过来就是当事人失控的,根据失控的程度,分为完全失控的法律事件和半失控的社会现象;完全失控的绝对法律事件即自然现象,其是受自然时空影响而产生或发展变化的,包括主要是受空间自然因素影响引起的火山、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另
外是由时间自然因素引起的生老病死和意外事故等,地震、火山、泥石流以及生老病死几乎是人类完全失控的。
半失控的相对法律事件即社会现象,主要是指战争、重大政策的变革,这些当事人可以控制其产生,但一般很难控制其结束和结果,所以称其为半失控法律事件。
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
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对具体案件进行严格的审理和判断,而司法裁判则是指法官根据法律适用的结果做出的判决决定。
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首先,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变而不断适应。
因此,对于具体案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适用,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注重的是逻辑推理和法理分析,法官要对案件中的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认识,然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进行判断,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
其次,司法裁判是法律适用的实践和体现。
法律适用的结果最终通过司法裁判来确定和执行。
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裁判注重的是平衡利益和实际情况,它要在尊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考虑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做出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判决。
司法裁判要求法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判断力,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此外,司法裁判还要注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以保证司法判决的平等、一致性。
然而,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并非是完美无缺的。
正因为法律以及其适用和裁判是由人来实施的,人们的认知和主观因素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裁判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和局限性。
法官在进行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时,有可能受到自身经验、价值观念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是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法官和律师很难同时掌握所有领域的知识,这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为了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一方面,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需要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以避免主观和个人的偏见。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判决书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后出具的一种司法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判决书作用是,1、写明案子的案由;诉讼请求;和理由。
2、判决书认定了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5、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公章。
判决书完成并下发给当事人,才表明案子审理结,是案子的收尾工程,判决书的作用不可替代。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判决,可以作为法院执行庭执行的必要的依据。
法治的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
当原有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 新的争端和纠纷出现时,最终的裁决便是法律的调整,因为判决的意义既是对特定冲突做出法律上的解决,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不少当事人在输了官司以后,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认同。
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文化程度或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外,法院判决文书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也是重要因素。
判决文书讲法、讲理不充分,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读懂, 于是就按照自己的意愿上诉、申诉、缠诉。
法律是神圣的、严肃的, 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这就是法律的权威。
但是, 权威不是简单地靠强制手段建立的,还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力量和充分的说理来维护。
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打官司,相信法院是说理的地方。
因此法院不仅要对案件做出判决,更要充分说明判决理由。
这样, 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接受判决,执行判决。
充分说明判决理由,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
关于证据,目前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这么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是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审理(复议)案件,做出正确判决和决定的重要依据。
如果证据确凿、真实可信,那么印证的事实就是清楚的;反之证据不足,有明显缺陷,那么印证的事实就不清楚。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一、概述证据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注于研究证据规则、证据能力和证据可采性等问题,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裁判事实的公正、客观和可接受性。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深入探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增强法律信仰、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系统分析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内涵、影响因素和实现路径。
通过界定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在证据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深入探讨影响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诸多因素,包括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结合国内外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提高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1. 介绍证据法学的重要性和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证据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在法律程序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它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体系中,证据法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证据法学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为裁判者提供了明确、系统的证据规则和原则,以确保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能够遵循科学的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同时,证据法学也要求裁判者在评价证据时保持中立和客观,从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它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程序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法学不仅关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还关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证据法学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法D、惯例2、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 B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法D、惯例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B )A、存在论B、认识论C、价值论D、社会结构论4、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A )A、正义性B、合目的性C、安定性D、合理性5、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认识到的事实是(D )A、客观的事实B、真实存在的事实C、虚构的事实D、被证据证明的事实6、权威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C )A、正义性B、合目的性C、安定性D、合理性7、在MacCormick和Summers的制定法解释模式中(1)体系解释(2)目的--评价解释(3)语法解释、这三者的先后顺序是( B )A、(1)(2)(3)B、(3)(2)(1)C、(2)(3)(1)D、(2)(1)(3)8、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B )A、大前提B、小前提C、结论D、逻辑过程9、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 C )A、国际条约B、宪法C、政策D、行政法规10、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的重要要求中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还有( C )A、相关性要求B、客观性要求C、合法性要求D、合理性要求11、下列不属于内部体系特征的有( D )A、位阶性B、开放性C、演变性D、统一性12、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A、规范的漏洞B、规整的漏洞C、解释的漏洞D、判断的漏洞13、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B )A、预测功能B、裁判功能C、定义功能D、执行功能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 )A、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B、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C、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D、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15、我国的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现在有关隐私权的纠纷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属于需要法律解释的那种原因(B )A、概念的不确定性B、立法的滞后性C、法律价值的隐藏D、法律规范的庞杂导致16、在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的理由是(A )A、客观事实的抽象性B、法律规范的真实性C、事实范型的真实性C、事实范型的抽象性17、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A )A、目的解释B、语义解释C、体系解释D、扩展解释18、在法律解释中,立法权和司法权冲突的核心是( A )A、民主与正义的冲突B、民主与法治的冲突C、宪政与民主的冲突D、宪政与法治的冲突19、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裁判事实规定了事实范型的真实性维度B、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C、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小前提的组成部分D、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20、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经验,不包括(D )A、一般社会经验B、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C、个体直觉和经验D、原初事实21、开放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利用(B )A、回归法律原则B、类推适用C、事物本质D、目的性限缩22、普通法系的法官面对先例的时候、不属于法官选择的是( D )A、遵循先例B、区分先例C、推翻先例D、变更先例23、下列不属于法律体系外漏洞填补方式的是(B )A、从习惯中寻找依据B、目的解释C、依据原则和法理D、利用比较法的方式24、下列不属于体系组成要素的是(A )A、抽象性B、统一性C、枝分D、完整25、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 A )A、道德分析哲学B、实证主义哲学C、现象学D、马克思哲学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ABCDE )A、历史渊源B、实质渊源C、效力渊源D、文件渊源E、形式渊源2、法学方法论的主体是(BC )A、法律人B、实务法律人C、学院法律人D、公务人员3、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哪些形式(ACD )A、国家政策B、制定法C、习惯D、权威的法理学说4、在Robert Alexy看来、法学方法的不确定性表现在(ABCD )A、解释目标的不确定B、解释方法的种类的不确定C、解释主体的不确定D、解释方法位序的不确定5、在实践中对那些形式的法官法源形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CDE )A、法律B、行政法规C、社团组织的章程D、契约E、习惯6、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ABCD )A、从习惯中寻找依据B、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C、依据原则和法理D、利用比较法的方式7、下列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ABD )A、习惯是一种事实、习惯法是法律B、习惯是社会的惯行、习惯法为法院所承认C、不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用习惯D、对于习惯法、法官有适用的义务8、法学方法论的主体是(BC )A、法律人B、实务法律人C、学院法律人D、公务人员9、在Robert Alexy看来,法学方法的不确定性表现在(ABD )A、解释目标的不确定B、解释方法的种类的不确定C、解释主体的不确定D、解释方法位序的不确定10、下列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ABD )A、习惯是一种事实,习惯法是法律B、习惯是社会的惯行,习惯法为法院所承认C、不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用习惯D、对于习惯法,法官有适用的义务11、司法解释包括(AB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D、司法部的解释12、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D )A、习惯是一种事实,而习惯法是法律B、习惯为社会的惯行,习惯法被法院所承认C、习惯必须被遵守,而习惯法却未必D、习惯须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使用,但是习惯法法官必须适用13、司法解释包括(AB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D、司法部的解释14、考夫曼把法律的现实化分为哪几个阶段(ABC )A、法律规范阶段B、法律理念阶段C、法律判决阶段D、法律适用阶段15、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阶段(ABE )A、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B、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C、基本事实被描述为规范事实 D 规范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E、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16、在现代、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BCD )A、语法解释B、逻辑或体系解释C、历史解释D、目的解释17、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ABCD )A、法律发现B、法律解释C、法律适用D、法律论证18、法律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包括(ACD )A、法律适用的需要B、保持法律完整的需要C、禁止拒绝判决原则的需要D、实现法律价值的需要19、类型思维具有的特征包括(ACD )A、开放性B、意义性C、抽象性D、整体性20、在萨维尼看来、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ABCD )A、语法要素B、逻辑要素C、历史要素D、体系要素21、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主观论的(ABD )A、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B、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解释法律C、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D、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22、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AB )A、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B、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C、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D、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23、在法的渊源研究中、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ABCD )A、哲学基础不同B、法官地位不同C、目的不同D、法律观念不同24、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ACD )A、解释B、指导C、规定D、批复25、裁判事实形成的本体基础是(AB )A、理解B、解释C、判断D、适用三、名词解释1、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案件事实属于法律事实(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实践中,案件事实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关乎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从案件事实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与法律事实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的定义案件事实,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各种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背景、案件经过、案件结果等。
案件事实是案件审理的基础,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
三、案件事实的特征1. 客观性: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
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基于客观事实,排除主观臆断。
2. 事实性:案件事实是具体、明确的,而非抽象、模糊的。
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准确无误,避免以偏概全。
3. 相关性:案件事实与案件审理的目的和结果具有密切联系。
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与案件审理的需要相符合。
4. 独立性:案件事实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案件事实的影响。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应独立判断案件事实,避免相互干扰。
四、案件事实的类型1. 事实性案件事实:指案件涉及的事实,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2. 法律事实性案件事实:指涉及法律关系的案件事实,如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等。
3. 证据事实: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1. 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法律事实是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而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的物质基础。
2. 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相互关联。
案件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法律事实的认定。
3. 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相互转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不断转化,最终形成裁判结果。
六、案件事实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案件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2. 维护法律的权威。
案件事实的认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3. 促进法律实践的发展。
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助于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法律研究
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法律研究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法律研究民事案件二审法官裁判认定事实的路径障碍及其完善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何取舍、判断,关涉重大。
尤其是当二审法官通过审理认为一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存有"不清"与"错误"的时候,因为这两种情形是站在"清楚"的反面,阐述案件事实未能符合裁判的法定规则。
而这两种情形,基于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裁判案件的对立面,在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再审或上诉等下一诉讼程序予以纠错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戒后果。
一、二审法官准确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路径障碍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案情作出维持、撤销、发回、改判或变更等。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法官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问题本文暂不予探讨),而其采取何种途径及程序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取舍及判断,不仅仅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判定,更极大地关涉司法公正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保护。
(一)司法裁判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1、"案多人少事杂"的客观现实压力。
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以笔者所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为例,人均办案数都在一百多件,而且新收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审理案件难度逐渐加大。
虽然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一部分矛盾纠纷,不过,通常只是过滤掉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诸多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尤其是一审未妥善化解的案件不断涌入到二审法院。
可以说,日常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相对单薄的人力之间的矛盾十分严重。
实践中,司法审判的延伸职能同时也被过于强调。
具体突出表现在:除了开庭审理、调解、裁判案件之外,还需要参加庭务活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秩序维稳、和谐共建等等,这些繁杂而极其重要的工作都离不开办案法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精力。
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
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法律判决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判决的逻辑和理由往往是一个难以理解和把握的领域。
本文将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判决的基本原则和推理过程。
首先,法律判决的逻辑基于事实和法律。
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首先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审理,以确保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及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先前的判例。
通过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规定的运用,法官可以建立一个逻辑严密的判决过程。
其次,法律判决的逻辑是基于推理和论证的。
在判决案件时,法官会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的方法,将事实和法律规定联系起来,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
这个过程中,法官会运用诸如因果关系、类比推理、归纳和演绎等逻辑推理方法,以及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解构。
通过运用这些方法,法官可以在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中找到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靠的判决结果。
第三,法律判决的逻辑是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必须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判决,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法官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对待案件中的各方利益,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并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法律判决的逻辑和理由是建立在法律体系和判例基础上的。
法律是一个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判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必须参考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和判例,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先前的裁判结果。
这种基于法律体系和判例的逻辑和理由,使得法律判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稳定和可信度。
总之,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是理解司法机关裁决案件的基本要素。
法律判决的逻辑基于事实和法律,运用推理和论证的方法,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并建立在法律体系和判例基础上。
事实如何在法律系统中发挥作用?
事实如何在法律系统中发挥作用?一、事实是法律的基础之一事实是法律系统中最基础的元素之一。
法律审判的目的是根据事实来做出合理的裁决,从而维护公正和公平。
法律系统依赖于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只有基于事实的依据才能确保公正的判决。
在法庭上,法官、陪审团和律师都依赖于证据来确定事实。
证据可以包括各种形式,如文件、证人证言和物证。
这些证据通过交叉验证和辩论,最终形成事实的认同。
法律需要严谨地对待事实,依据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罪犯还是被害人,他们的行为和经历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律系统通过识别和采纳事实,以此为根据进行判决。
二、事实对于证明罪行的重要性在法律系统中,事实对于证明罪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事实扮演着找出罪犯、确认罪责和保障正义的关键角色。
只有通过确凿的事实证明罪行,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刑事案件为例,检察官需要收集、分析和呈现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可以来自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检察官通过呈现这些事实证据,向法院和陪审团论证被告人的罪责。
事实证据的可靠性对于法律判决来说至关重要。
法庭需要严格审查和评估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通过交叉验证和对证据的深入研究,法庭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事实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事实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事实为法律提供了依据和判断的基础,而法律则规定了事实的合法性和处理方式。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证明这些罪行,需要依靠明确的事实证据。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保障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事实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也需要思考法律的广泛适用性。
法律应该能够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只有法律与事实相结合,才能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司法。
结语:事实在法律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律的基础、证明罪行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律与事实相互关系的纽带。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该法条明确了辩护⼈辩护责任的前提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必须要注意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也就是所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客观事实。
法官与律师所依据的“事实”概念不⼀致。
法律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这就使得法官对客观事实的狂热追求。
然⽽在法律框架内的狂热也只能是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最⼤限度统⼀。
法官所追求的法律事实应当以与客观事实最⼤程度⼀致为⽬的,追求法律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
然,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论是客观事实抑或是法律事实均是律师提出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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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论文关键词〕法律事实裁判事实基本含义关系思路〔论文摘要〕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其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
裁判事实是公权力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其基本特征是主观性、公定性、已证性和实务性。
在内涵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客观和主观、无权和有权、应然和实然、基础与表现四重关系;在外延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交叉关系。
促进裁判事实无限接近法律事实的思路,需要提升证明标准的立法水平,明确法官自由心证叙明原则及制度,并确立法官行为标准和评价规范。
目前,我国法学界在对裁判事实与法律事实关系的研究上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对“事实”范畴的理解尚存在重大歧义,二是对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关系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有的人甚至将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混同①。
正确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保障我国公民人权、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就需要搞清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
因此,比起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关系的研究,对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关系的研究意义更大。
一、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基本含义辨析(一)法律事实内涵新探。
考虑到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法律事实的概念歧义颇多,我们需要对法律事实概念作如下公理性假设:法律事实既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又是裁判事实反映或者再现的对象或原型。
同时,给法律事实下定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需要将法律事实同客观事实区分开来;其次,需要揭示法律事实的本质特征;再次,法律事实概念应成为裁判事实概念的逻辑前提;最后,有助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实践价值的阐释。
通常认为,“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②笔者认为,这仅是较抽象地指出了法律事实的内涵,而未能从现实可能性角度把握法律事实,因而未能提供法律事实和非法律事实的界限和划分标准。
要从现实可能性层面界定法律事实概念,就需要使法律事实既能成为用法律方法进行考量的范畴,实现法律事实从客观事实概念上的剥离,同时又能客观准确地定位法律事实,以避免将法律事实混同于实务层面的案件事实、裁判事实。
这就需要建立起界定和评价法律事实的一般标准。
这个一般标准就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各种痕迹或印记,亦即该事实的证据系统,只有证据系统才能证实某项事实到底存不存在,到底属不属于法律事实。
可见,完整的法律事实概念应当是在“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这一逻辑预设基础上,加上“法律事实是客观上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这一实证性内容。
这样,关于法律事实概念的完整表述就是:“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
这一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包括形而上和形而下两个层面。
从形而上层面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规定或涵盖的事实;从形而下层面看,法律事实是客观上存在证据的事实,因而是可以证实的事实。
因为这两个层面的边界或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属于法律规范规定或涵盖的事实不一定都有证据,而有证据的事实未必为法律规范涵盖,因此,法律事实应当同时具备既为法律规范涵盖又可以用证据证实这两个条件。
最后,需特别指出,法律事实概念的形而下层面仅是指它的可识别性和可认定性,并不等于在现实生活中已被识别或已被有权机关认定。
对此,我们完全可以从逻辑角度断言:是否被司法机关裁判确认,并不属于法律事实概念内涵之本义。
根据上述对法律事实概念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是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和学理性。
法律事实的客观性是指:第一,任何法律事实都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虚构的或想象的“事实”决非法律事实;第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上存在着证据的事实,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法律事实客观性的这两层含义是同时具备、不可分割的。
法律事实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事实为法律规范所涵盖,可以用法律规范“对照识别”或“编码归类”。
正是由于法律事实为法律规范所涵盖,因而才可以依据法律规范做出评价,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鉴别,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认定。
法律事实的可证性是指,法律事实在客观上存在证据,具有被证实的现实可能性。
即经过相关机构或人员收集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
这些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收集到案并经法定程序认定有效后,即可以作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果关于某项事实的证据灭失,那么这一事实虽然还属于客观事实,却不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可见,在法律规范涵盖的前提下,法律事实是且仅是客观上有证据并可以证实的客观事实,是且仅是通过证据可以再现、复原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的学理性是指,法律事实本身是一个学理性概念,其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逻辑地包含以下特征:法律事实仅仅是潜在的、可能被法院等有关机关通过裁判确认的事实,而不是已被确认的事实。
这既是法律事实的根本属性,也是法律事实同裁判事实的根本区别。
葛洪义教授就曾指出,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 〕(P424)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法律关系都是学理性概念,那么作为二者中介的法律事实概念当然也是学理性概念。
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互为表里密不可分,故理论层面的法律事实概念和法律关系概念呈同一序列当属无疑。
法律事实概念的学理性同裁判事实的实务性相对应,法律事实是裁判事实的“原型”或参照系,是裁判事实追求的目标。
(二)裁判事实内涵新探。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裁判事实是指法院审判认定并载入裁判文书的案件事实。
笔者认为,这一界定不够全面。
在法律意义上,裁判应当是公权力机关的依法认定,而不仅限于法院的审判认定。
因此,裁判事实还应包括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各种裁决,比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可见,正确把握裁判事实,既要考虑到裁判事实体现出的国家意志统一性,又要考虑到作出裁判的主体及手段的多样性。
裁判主体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等公权力机关,裁判手段包括法院和仲裁机关对审判规则、证据规则和行政机关的裁决规则的运用等。
对于国家而言,这些裁判事实都具有公定力,而对于当事人而言,都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显而易见,不论何种裁判事实,都是对法律事实的反映,其基本特征应当是主观性、公定性、已证性和实务性。
裁判事实的主观性是指:裁判事实是裁判者就个案认定的“主观事实”,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的主观映像,是法官等裁判者审视求证法律事实的一种结果。
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建构的,它未必同法律事实原型完全一致。
裁判事实的公定性是指,裁判事实是由权威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认定的事实,是国家机关裁判文书公定力的属性,体现了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性。
在法院终审裁判或其他终局性裁判中所认定的裁判事实,还获得了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更高的法律效力。
裁判事实的已证性是指,写入裁判文书的事实是已经经过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得到证明、采信或确认的事实,它是法律事实可证性的转化形式。
在司法审判领域,裁判事实是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经由法官以审判机关名义采信确认的事实。
裁判事实的实务性是同法律事实的学理性相对应的,表征了裁判事实是为解决法律纠纷等实务问题而被认定的事实,它构成各类法律裁判主词的基础。
显然,不论何种裁判,不论是否正确,也不论裁判是否生效,都不影响裁判事实的实务性的成立。
二、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关系探微(一)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在内涵层面上的关系。
在内涵层面上,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至少表现为客观和主观、无权和有权、应然和实然、基础和表现四重关系。
第一,客观和主观的关系。
众所周知,从哲学角度看,裁判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是主观与客观、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这一点毋庸赘述。
第二,无权和有权的关系。
从法律效力角度看,裁判事实是被有权机关认定的、具有公信力的事实,是“有权”的事实;而未被法院等公权机关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则是不具有公信力的事实,是“无权”的事实。
“有权”的事实是“已证”的事实,“无权”的事实则是“待证”的事实,它仅被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无裁决权人知晓,而未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
只有经过法院等有权机关的依法认定,法律事实才能升华为裁判事实,进入“有权”的状态。
第三,应然和实然的关系。
裁判事实应当以法律事实为根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或再现法律事实,反映法律事实的原貌或符合法律事实原型,这是二者的应然关系。
但由于主客观各种原因,裁判事实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尽可能地、大致地再现法律事实,不可能完整地毫无遗漏地反映或再现法律事实,这是二者的实然关系。
正如麦克密考和魏因贝格尔指出的,法律事实是“原始事实”,裁判事实则是“对它们的描述。
”〔2 〕(P94)由于主客观原因,“描述”不可能完全符合“原型”。
由此可见,实然不能完全反映应然既是司法活动的常态,也是司法不断进步的力量源泉。
裁判事实不断追求法律事实是法治进步的内在动力。
第四,基础与表现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可能意义上的裁判事实,裁判事实则是法律事实的证据表现,如果把法律事实看作一座冰山,那么裁判事实仅仅是其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而显露的部分。
可见,法律事实是裁判事实的基础和根源,裁判事实则是法律事实的证据再现和司法表现。
(二)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在外延层面上的关系。
在外延层面,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表现为交叉关系。
1.从应然逻辑看,裁判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从客观事实到裁判事实的应然逻辑是: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而裁判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但是“裁判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这一逻辑结论,建立在以下假言判断基础上:“如果裁判事实能够完全正确地、毫无遗漏地反映法律事实,那么裁判事实就是(纳入案件范围的)法律事实”。
显然,这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而非现实的可能性。
2.从实然逻辑看,裁判事实和法律事实呈交叉关系。
显而易见,裁判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可能呈现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裁判事实完全符合法律事实,这只能是一种理想;第二种情形是裁判事实完全违背法律事实,这是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第三种情形是裁判事实部分符合法律事实、部分违背法律事实,这种情况较为常见。
总之,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属于不同的“事实集合”。
(三)“裁判事实即法律事实”观点错误之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是否被有权机关识别认定,是否纳入裁判,情况复杂,需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将法律事实等同于裁判事实。
第一,并非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可以或者应当转化为裁判事实。
大量的法律事实并不需法定机关认定,大部分法律事实都无需诉讼和裁判,它们在多数情况下是自生自灭的。